人权观念的工具理性与我国人权外交的合理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外交论文,理性论文,观念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人权思想的萌芽到现在已经有二三百年的历史,而在近二三十年,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政治领域,人权冲突成为国际社会中常见的现象,人权外交也成为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那么,为什么人权能够成为一种外交工具?为什么在人权问题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斗争?为什么人权外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众的认可?这些都是引起人们深思的问题。
一、人权观念的理性分析
顾名思义,人权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从对人权的基本解释来看,人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实,越是简单的概念越难以定义。事实上,现实国际社会对人权的理解是错综复杂的,是“一幅活生生的拼花图案”[1]。
1.人权观念的基本特性
简单地说,人权是一种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权利。
人权的自然属性主要指的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权。人的权利的自然属性是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最起码的权利,如人的生命权、生存权等,这些权利也是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的标志。古往今来,任何国家、任何民族都有对基本人格、人性的普遍认同和普遍尊重。人权的自然属性是其他一切属性的基础,如果最基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其他的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
人权之所以受到广泛青睐,是因为人权不仅具有自然属性,更重要的是它具有社会属性。像人本身一样,人既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同时也是社会的人。人权的社会性是指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应遵循的权利原则,如人的自由权、平等权等。人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
人权的普遍性指的是人权有一系列普遍规范和准则,这些基本的规范和准则在任何国家都适用。但是,各国由于历史背景、经济文化、社会制度不同,对人权内涵的理解有偏差,人权又有其特殊性和多样性。西方国家人权观念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的观念,更多地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在社会主义国家得到广泛传播,更加偏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西方某些国家把民主、法治、民族自决等都概括在人权的范畴之内,而社会主义国家则把劳动权、经济权、教育权等加到其中。第三世界国家又把独立权、生存权、发展权加到其中。这些差异往往在处理人权问题时产生冲突和对抗。
人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事物。由于人权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各国在处理人权问题上更多地强调自己的标准,这就给处理国际人权问题带来了诸多麻烦。由于人权的这些特性,也为人权冲突的产生和人权外交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2.对人权外交的界定
对人权外交,特别是对美国的人权外交研究文献很多,但对什么是人权外交,给出这样一个定义的人却很少。那么,究竟什么是人权外交?中国社科院周琪研究员是这样界定的:“人权外交可以界定为以促进人权为目标的外交政策,也可以理解为以人权为借口来进行外交。前者为美国人所推崇,也是他们尽力树立的自我形象,而后者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它的谴责。”[2]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朱锋教授认为:“人权外交,即将外交政策中的人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因素列入基本的双边或多边外交议程,并采取‘联系原则’,以援助、制裁或贸易待遇等手段来推进外交政策中具体的人权目标。”[3]不同的学者对人权外交上的理解也不一样。
由于各国对人权理解的差异,在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人权标准。各国从自己的国家利益出发,进行人权外交,导致了很多人权问题和人权冲突。我比较倾向于周琪研究员对人权外交的界定。我认为,人权外交应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指利用人权为工具干涉别国内政;另一方面指在遵守国际关系原则和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以人权为工具反对别国于涉,主张以国际公认的人权公约作为人权外交的标准。只有看清楚人权外交的本质,才能正确判断人权外交是否合理。
二、人权工具的实证分析
最早把人权外交引入国际政治领域的始于美国卡特总统执政时期。此后的美国历任总统都在不同程度上推行了人权外交。为什么在卡特总统执政时开始推行人权外交呢?这主要是由美国当时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决定的。1977年卡特总统上台时,美国政府面临着“水门事件”和越南战争造成的普通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危机,以及国际高涨的人权运动和日益深入人心的人权观念,卡特政府提出人权外交与其说是外交政策的转变,不如说是帮助美国政府走出国内国际困境的巧妙手段。
从卡特政府执政时期,美国开始推行人权外交政策,但它也是建立在美国长期以来理想主义外交传统基础上的。在美国人的观念中,民主和自由始终是他们追求的目标,也是他们的基本价值观。一战后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十四点计划”中提出建立国际联盟,开创了美国理想主义外交传统的先河。美国外交政策中追求道德理想就体现了理想主义的外交政策。但是,美国人传统中还有一种独特的自我意识——“美国例外论”,即美国人是上帝的选民,生活在自由之乡和山巅之城,他们的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应当推广到全世界[4]。因此,美国传统文化的特性使人权外交在推行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双重标准。
卡特政府时期,美国总是把在国际范围内保护和改善人权放在对外事务的重要位置,同时标榜人权外交的“公开性”。美国国务院成立了人权局,负责每年起草一份《世界各国人权状况报告》,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违反人权、缺乏民主的现状进行攻击。但是,卡特政府的人权外交并不像他所标榜的那样公正。事实上,卡特政府希望以人权外交为手段在苏联、东欧等国内部扩大矛盾,促使其“和平演变”。在第三世界,美国对有战略利益的国家出现人权危机的问题时,总是予以偏袒。如1976年大赦国际报告说伊朗刑事犯比率是世界上最高的,而且长期使用酷刑,没有任何合法的法院制度,甚至言论和集会的自由都不存在。1977年11月巴列维国王访问华盛顿时,卡特总统赞扬说在他领导下“保持了一个强大、稳定和进步的伊朗”[3]。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菲律宾、韩国、南非等与美国交好的国家。事实上,美国人权外交是为美国的“世界秩序”战略服务的,是其对外政策的内在需要。在人权外交目标同其他的外交政策目标相冲突时,退居第二位的总是人权目标。
里根政府时期,改变了卡特政府在人权问题上大吵大嚷的做法,转而寻求“以实力求和平”的对外政策,谋求对苏联新的战略竞争优势。里根政府人权外交的重点是苏联和东欧,在与苏联的对话和谈判中,里根政府经常提出人权问题,将人权视为对苏奉行“压力政策”的一个工具,美国推行的人权外交政策也是使苏联最终解体的原因之一。里根政府执政时期,美国在人权政策上双重标准的特征更加突出,里根政府主要支持所在国的右翼政权,如韩国、南非和拉丁美洲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同时,不断打击左翼政府和共产党国家,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甚至惩罚。美国对其盟国出现的人权问题则是偏袒、姑息,通过“私下的外交”悄悄处理。里根政府的人权外交虽然不如卡特政府那样喧闹,但在促进美国对苏关系上的效果比卡特的人权外交要强得多。
美国人权外交的主要手段是对外援助,美国的对外援助具体地说包括双边发展和人道主义援助、安全援助和军事援助、美国对国际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援助等手段。美国人权外交之所以在历任总统中能够保持它的连续性,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会的立法。国会1978年通过了“关于安全援助的人权立法”,1974年通过了“关于经济援助的人权立法”,1975年通过了“关于在多边金融机构中的投票方式的立法”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对外援助附加人权原则的条件。在人权问题上,国会还会向政府施压,监督政府人权外交的实施情况。可以说美国的人权外交在国内是有法律保障的,是受到美国公众认可的。
1989年老布什上台时,正是冷战的末期,苏联集团的瓦解和冷战的结束被西方认为是西方民主、人权等价值观和制度的胜利,这为布什实施人权外交提供了更广阔和有利的空间。这时的人权外交已不同于前两任总统的人权外交了。1991年,美国发动了代号为“沙漠风暴”的海湾战争,推动了西方在人权问题上采取了进一步“扩张性”的外交政策。人权目标成为布什政府建立“世界新秩序”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权外交也成为美国政府实现其全球利益的重要手段。1993年克林顿政府是打着“安全、经济、民主”的口号上台的,其中把人权作为民主的核心内容。克林顿政府认为,“民主是推进人权的最好的方法,相信如果实现了民主化,人权就能够得到改善”[4]。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克林顿政府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帜进行国际干涉,1999年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公然轰炸南联盟,开创了冷战后国际干涉的先例。20世纪90年代,中美之间人权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美国公开支持中国海内外民运分子,要求中国按西方式的人权价值和标准对待民运分子,实行更为宽泛的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在国际场合公开抨击中国的人权记录,通过多种渠道竭力在人权问题上贬低和指责中国;在双边关系中奉行对华人权“联系”原则,把中国的最惠国待遇问题与人权挂钩。美国还干预中国的西藏问题,接见达赖喇嘛。冷战后,美国在人权外交上转变了策略,打着“人道主义”和“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干涉别国内政,其实质是谋求冷战后美国独霸世界的地位。
现任的布什政府仍然延续着美国人权外交的传统,2001年的“9·11”事件是美国本土第一次受到侵害,美国在全世界范围发起了反恐战争。在中亚地区发动“阿富汗战争”,为的是消灭“基地”组织和本·拉登。此后,又在联合国未授权的情况下发动了代号为“伊拉克自由”的战争。美国为了反对恐怖主义,为了保卫本国安全而发动的战争真的给国内人民和世界带来和平了吗?最近在西班牙发生的“3·11”恐怖主义事件中,数百名平民百姓受难,这难道是维护人权的结果吗?中东地区不间断的恐怖爆炸事件,更多的无辜平民的生命正受到威胁,他们的基本人权哪里去了?这些事件不由不令人质疑。
长期以来,美国在国际事务中处于主导地位。美国的人权外交,作为美国理想主义外交传统的一部分,因体现了美国人的外交政策对道义原则的追求而标榜于世。但是,人权外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附加上美国的国家利益,这就使得人权外交的合理性大打折扣。在人权问题上,出现了诸多问题,甚至冲突和对抗。如何理性地看待人权外交仍是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
三、中国人权外交的合理选择
人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权利,在当今世界上已经受到普遍认可。联合国在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一些基本的权利,如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等;1966年制定并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些条约进一步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内容,成为国际社会判断人权问题的标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设人权委员会,专门审议人权问题。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每年3月至4月间在日内瓦召开一次人权会议,负责审查当年的人权问题。
就人权的基本价值而言,它在国际社会内能达成共识。照此说在国际社会提倡“尊重和保护人权”,在国与国之间进行“以促进人权”为目标的外交也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国际社会错综复杂,各主权国家在处理人权事务中往往附加上自己的国家利益,这就扭曲了人权外交合理性的一面。举个例子来说,人权外交就像一把刀,害人者可以把它作为行凶的武器,被害者可以把它作为自卫的工具,关键是看如何利用这个工具。对待人权外交,我们也应该持有这种心态,要善于利用它合理性的一面,避开它不利的方面。
因此,中国实施人权外交具体运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实施人权外交要遵循国际法准则和国际社会公认的关于人权的公约,并以此为标准。中国实施人权外交的基本目标应是遵循国际法准则和国际社会公认的关于人权的公约,呼吁国际社会保障基本人权。如中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派出的维和部队,就是去保护所在国普通民众的基本的生命权、安全权,使其免受侵害。对个别国家出现的违反基本人权的问题,中国应寻求在联合国的框架下,以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法为标准加以解决,不能任意干涉别国内政。另一方面,中国进行人权外交时,应该完全遵守国际法准则行事,不能像某些国一样在人权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把人权外交作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与小国家打交道时,更不能附加任何人权的条件。事实上,多年来中国对非洲一些国家的援助从来都是无条件的。
其次,在国际社会提倡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人权冲突。中国在国际社会进行人权外交,不仅要表现在在世界范围内提倡“尊重和保护人权”,而且要同以人权为工具干涉别国内政的现象作斗争。当然,这种斗争不提倡武力,而是大力提倡以和平手段,在人权问题上进行交流和对话。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文化传统不同,社会制度不同,人权方面存在特殊性。因此,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化解人权冲突时,要把人权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结合起来考虑,尽量在国际公认的人权条约下,多进行沟通、对话,达成基本共识。在人权问题上,努力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人权冲突,化解人权危机。
再次,坚决反对以人权为工具的“新干涉主义”行为。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出现了一种新现象,那就是绕开联合国的授权,打着“人道主义”、“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公然干涉别国内政。这种行为违背了国际法准则,也给所在国的平民造成了灾难,践踏了他们的基本人权。对于这种以“人权”为工具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我们要严厉谴责。我们要从国际法基本准则出发,主张用国际公认的准则、原则来解决争端,以维护受害国平民的最基本权益。
只有弄清了人权的特性,在实践中才能把握其合理性的一面,防止把人权作为一种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中国在进行人权外交时要遵循国际法原则和国际人权公约,以此作为处理人权问题的标准。因此,中国在国际社会完全可以提倡人权外交。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中国也有责任在国际社会同破坏人权的行为作斗争。当然,中国国内的人权状况不是完美的,中国国内人权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但这是发展中国家不可避免的情形。目前,中国更加注重人权,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中国提倡“以人为本”的新理念,更加注重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在人权领域不断进步。
人权作为近代国际社会的一个产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人类对自身权利的认可和追求。人权进入国际政治领域也不是偶然的,它是人类在全世界追求道德标准的结果。但是,社会的多样性和文化的多样性使得人权没有普适的标准。因此,这就决定了人权外交永远是一个慎重的领域,任何时候都需要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