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反腐败的基础_反腐论文

权力制约:反腐败的基础_反腐论文

权力制约:反腐败的根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指出,要继续抓好党的作风建设,把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那么,怎样才能把反腐败斗争深入下去呢?笔者认为,应该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大力惩治已发生的腐败现象和行为,同时更要着眼于从根本上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的产生。这个根本,就是针对腐败的主要表现及其根源,建立和完善强有力的权力制约机制。

当前,在党政机关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机关中存在的种种腐败现象,大量地表现为经济方面的问题,如贪赃枉法,敲诈勒索,索贿行贿,权钱交易,挥霍人民财富,生活奢侈糜烂,等等。但是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政治现象,其共同特点是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即以权谋私。产生这种权力腐败的原因,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出多种分析。笔者认为,其深刻的根源,在于权力所具有的消极腐败作用。任何权力如果缺乏有力的监督控制,在行使权力者自身又缺乏道德约束力的情况下,必然会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最终走向腐败。这可以说是一条规律。

孟德斯鸠曾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古今中外,历代比较英明的君主和政治家,都程度不同地意识到:如果对权力缺乏监督制约或监督制约不力,权力拥有者便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滥用,导致腐败。但是由于统治阶级的剥削本质,他们的权力制约,仅局限于国家权力机构内部相互之间的制衡,其实质不过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一种权力分工或分配,以维护其剥削阶级的根本利益,不可能对整个国家权力机构进行有效的制约,也不可能真正遏制和杜绝腐败。

在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与剥削制度社会不同,但仍然存在着权力变质和权力腐败的可能性。因为私有观念仍然存在,权力行使者在利己主义的驱使下,仍然可能滥用权力。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但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只能以间接民主为主,只能将权力交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行使。这样就造成权力所有者(人民)和权力行使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对分离。这一权力特征,就使权力行使出现两种可能,产生两种作用。一是积极作用。假如权力行使者能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或者权力所有者能控制权力行使者,限制其权力滥用,那么权力就成为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推进社会进步。二是消极腐化作用。如果权力行使者脱离权力所有者的监督、控制,而自身又不能约束自己,那么,人民给予的权力就会成为少数人谋私利的工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可能“从社会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防止和杜绝权力腐败,最根本的是要对权力进行全面的控制、管理,对权力行使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使其真正地为人民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

权力的制约,在当前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党的干部和政法干部,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大大增加了,各级干部的决策权(包括计划、进出口工程发包、土地租让等审批权,资金、项目的决定权,分配权和奖惩权等)也越来越大了。这应该是个好事。但也给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来现实的新的考验,即怎样为国家为人民用好这些权?怎样自觉地抵制各种“糖衣炮弹”的袭击和金钱美女的诱惑,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防止以权谋私?这就需要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制约。假如各级干部不自觉,而党和国家又不能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就必然会有一些人甚至更多的人陷进腐败的深渊。特别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新旧体制不断发生摩擦,两种体制同时起着作用,这就给腐败现象的滋长以可乘之机。一方面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行政权力仍在不时地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在不同范围内造成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不平等的竞争环境。这种不平等竞争环境,成了滋生行贿受贿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腐败行为的肥沃土壤。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发育阶段,法律制度不健全特别是经济立法滞后,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缺乏完善的规范约束。而市场经济诱发的拜金主义、金钱至上、唯利是图思想却渗透到政府行为之中,一些腐败分子通过利用管钱、管物、管人、管产销等权力,牟取私利;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为了追逐暴利,采取种种非法手段如行贿、给回扣、送钱送物等腐蚀干部,以捞取自己的利益。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我国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带有明显的体制性痕迹,从而使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更具紧迫性。

对权力进行制约,包括对权力的管理、控制,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约束。权力制约并不是消极的限制权力,而是对权力进行科学管理,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正确行使权力,使权力健康地运行;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避免走向权力腐败。笔者认为:建立强有力的权力制约机制,主要应从三方面努力:

(一)权力制约的前提——选好权力行使者。

权力能否正确行使,首先决定于权力掌握在什么人手中,决定于权力行使者——掌权人的素质状况。掌权人的良好素质,是正确行使权力的前提和起点,是对权力实施制约的首要一环,是防止权力被滥用的重要保证。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和制度,“关键在于人”,首先要着眼于选好掌权人,全面提高掌权人的素质。

选好掌权人,就是要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德才兼备的干部手中。首先是坚决不让不廉洁的人掌权,不让素质不好的人进入权力机关特别是领导班子;其次,是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各级干部,全面提高现有干部的素质,使之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第三,是对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坚决从权力机关和部门中清除出去,从严惩治,以保证权力行使主体的纯洁性。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权力掌握在可靠的人民“公仆”手中,必须加快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组织人事制度的改革。要按照德才兼备标准,扩大选拔任用干部中的民主,通过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让群众更多地参与,把好用人关。

(二)权力制约的核心——规范权力行为。

权力能否正确行使,是否会产生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固然与掌权人的素质有密切关系。但是许多事实告诉我们,单靠权力主体的良好素质,还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尽管我国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大多数干部是清正廉洁的,但不是说各级干部的素质都很高,而且他们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一些意志薄弱者也会受到各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腐蚀,经受不住金钱和私欲的诱惑而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加上我们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一些具体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着某些诱发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给某些以权谋私者可以利用的机会和漏洞。因此,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还必须对权力行为即权力实施、权力运行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对权力行为进行规范主要依靠道德和法两个方面的监督和约束。

1 道德:即用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来引导、监督、约束权力的行使。

权力腐败,不管表现形式如何。首先总是思想作风的败坏和道德的堕落。它是极端个人主义在权力行为上的具体表现,是损人利己、唯利是图、拜金主义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影响的结果,是封建主义道德和资产阶级道德的集中体现。因此,要防止权力的滥用,消除权力腐败的思想基础和条件,必须树立社会主义道德,用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来规范权力行为。

按照社会主义道德来规范权力行为,重在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一是要加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使干部具有高尚的理想、信念、情操,正确地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二是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要正确进行舆论导向,造成“廉洁为荣,腐败为耻”的强烈的社会道德氛围,使“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不断“曝光”,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三是坚持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制度。要坚决执行中央制定的各种廉洁自律制度,经常对照检查,进行自我约束,并通过道德监督(如召开民主生活会等)达到制约权力滥用的目的。

2.法:即用社会主义法制来规范和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实践表明,道德价值和伦理规范对遏制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腐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道德属于意识形态的领域,有一定局限性,它对权力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而且主要依靠权力行使者的“自觉”。对于少数素质不好不能自觉的干部,特别是极少数被金钱和私欲迷住心窍的极端个人主义者和腐败分子,靠道德和教育来规范、约束权力行使是无效的或收效甚微的。

用法制来监督制约权力,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权力的各种法律制度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理设置权力机构,明确规定各种权力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各权力主体内部各层次、各要素之间的权力行使既互相分工,又互相监督制约;二是明确规范权力行使的秩序和运行规则,对各种权力机构、部门及人员,哪些事能办,哪些事不能办,哪些事非办不可,需要办的事应该怎么办,等等,都应该有明确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包括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和具体制度,从而使一切权力行为法制化;三是建立和完善权力行为监督制度,要形成一个对权力行使过程实施全面监督的有效机制,保障依法行使权力,保证权力行使不脱离法制的轨道。

同时,要强调司法和执法。当前权力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固然有法制不完善、立法滞后的问题。但大量的还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改革开放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已通过有关惩治腐败方面的法律、决议、决定210件,国务院也已发布行政法规30多件,还有其他各种专项规定,同时全国已基本形成以人大、检察、监察、纪委为主体,包括各类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体系。但是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仍在继续蔓延,而且渗透到各个领域。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少数凭借手中权力非法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的人未受到党纪国法应有的追究。由于执法失之过宽,使法律的威慑力不能发挥。特别要引起重视的是不少大案要案不仅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管理部门,而且发生在执法和执法监督部门。因此强化法制,不仅要加强对权力行使部门的监督,也要对司法、执法等部门加强监督,使各种权力(包括监督权)的行使都纳入法律的轨道,而不能与之相悖。

(三)权力制约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

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说到底是个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一方面,权力制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为了从整体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充分行使,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人民性质,必须对权力实行监督制约,防止和克服权力行使主体脱离权力所有者的控制而变质。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监督制约的程度越大,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也越大。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又是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基础和防止权力变质最根本的保证。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同黄炎培先生的谈话中,就表达了未来的政府要接受人民监督的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不仅是权力的所有者,也是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主要力量,既是权力的主体,也是监督权力的主体。因此,依靠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防止权力腐败的中心环节。

标签:;  ;  ;  

权力制约:反腐败的基础_反腐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