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类景区融资困境与对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景区论文,困境论文,融资论文,对策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旅游产品的开发在经历了自然景观粗加工、旅游资源精细加工与专业分工阶段之后,已进入为达成人类回归自然的目的而进行的旅游产品开发阶段。在此阶段,资源类景区将成为开发与建设的重点。景区作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要素之一,直接关系到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对旅游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资源类景区却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发展约束。虽然景区在旅游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作用,但在获得金融支持方面,却存在融资难的问题。融资已成为资源类景区开发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中的首要问题,融资难所引起的资金匮乏,使很多资源类景区开发建设困难,大多数资源处于潜在或半开发状态,成为景区发展的“瓶颈”。
融资渠道是融资成功的关键,按资金来源融资可分为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从企业内部筹集资金,包括留存收益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两种方式。外源融资是指从企业外部筹集资金,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
目前,我国景区主要使用的内源融资方式为留存收益,外源融资方式为银行信用、政府财政拨款和国债专项资金、上市募集资金以及出让景区经营权募集资金。由于景区门票要上缴财政,留存收益少,内源融资困难;又由于我国的资源类景区存在三种管理体制,一是事业单位,二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三是开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制,市场化程度较低,上市募集资金和出让景区经营权募集资金还不普遍,资源类景区发展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因此外源融资占较大比重,这与企业以内源融资为优先的融资次序不相符。严重依赖外源融资,提高了景区的融资成本,加重了景区的负担,景区难以发展壮大。
本文将从市场主体障碍、制度约束、金融约束等方面对影响我国资源类景区再开发融资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探寻适合资源类景区融资的新路径。
1 影响资源类景区融资的因素分析
留存收益、银行信用、财政拨款、上市募集资金和出让景区经营权募集资金等内源和外源融资的方式,对企业自身和企业外部发展环境都有较高的要求。资源类景区是以自然和历史人文旅游资源为吸引力本原的景区,由于该类资源具有唯一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以及特有的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等多重复合价值,使资源类景区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还要承担拉动地区经济、保护自然环境等职能;同时,现代企业制度的缺位,资源类景区市场化程度和盈利能力都较低。在资源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实行的是“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投融资主体之间存在着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矛盾,而景区投资又具有投资额大、投资回报期长的特点,这使得资源类景区在融资时受到来自市场主体、制度、金融等方面更多的约束。
1.1 市场主体障碍
由于内源融资来自企业内部,只有企业的自有资金、自我积累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够满足内源融资的需求,因此内源融资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营规模及盈利能力。景区的收益应由门票收入、自营部门经营收益、管辖范围内各种旅游服务企业和个人上缴的管理费等构成。但是目前我国资源类景区收益严重依赖门票收入,经营管理水平及盈利能力低。有研究显示,在良性运作的旅游景区经济中,门票收入占景区总收入15%以下,不超过20%,而目前在我国的旅游景区经济中这项收入平均数字达到30%~40%。一些知名度较高、集世界遗产地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于一身的景区,门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个别景区甚至高达90%以上[1]。收益单一带来的结果是:景区经营者只重视“门票经济”,忽视景区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自身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资金困境。尽管近年来景区门票不断涨价,但仍存在着资金缺口的问题。
景区负担重,资本积累缓慢是又一个市场主体障碍。我国大部分景区承担着发展地区经济的职责,尤其在欠发达地区,景区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景区收入上缴财政以后,所剩无几。在八达岭门票总收入中,40%用于员工工资,40%纳入延庆县财政收入,仅有两成用于长城维护费用;十三陵门票总收入中,50%用作文物保护费用,另一半则用于人员工资和上缴昌平区财政[2]。由于以上原因,资源类景区的自由资金和自我积累部不能满足内原融资的需求,因此景区只能在外部寻找融资来源以解决资金匮乏的问题。所以,外源融资成为资源类景区融资的主要途径。
1.2 制度约束
在我国现有的资源产权制度安排下,国家是旅游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由于产权主体的单一,旅游资源的交易很难在市场上完成。虽然一些景区通过出让经营权募集资金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认可,但是这种旅游资源产权的安排是行政规范确定的,因此产权的行使和保护取决于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证。另外,我国的旅游景区分别隶属多达12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部门往往只从本部门的利益角度出发考虑对资源进行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景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景区上市问题上争论不休。建设部门、文物部门、林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等从资源保护的角度出发,对景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景区上市持反对意见;而旅游部门从发展旅游业的角度出发,持支持意见。因此,虽然景区公司上市对于促进旅游景区的保护与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但国家已于1999年3月做出了国家风景名胜区暂停上市的决定。与此同时,资源类景区的主管部门如建设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不断明确表态反对出让景区经营权,并颁布了有关禁止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的规定,使景区通过出让经营权进行融资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理论上上市募集资金和出让经营权募集资金是有效的融资途径,但因制度约束使得资源类景区不能够充分利用这两种融资途径。
1.3 金融约束
资源类景区的金融困境来源于商业银行是以安全性和盈利性相统一为经营管理目标的企业,主要服务于大型国有企业。虽然88%的旅游景区企业为国有企业,但盈利能力、企业规模等方面与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型企业相比,相差甚远。另外,资源类景区开发不同于一般的项目投资,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并且受自然、社会影响大,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多,因此不是商业银行重要的服务对象。虽然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给予旅游资源开发以金融支持,却滞后于旅游经济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支持宝鸡旅游业融资的调查显示:近5年来,旅游业贷款总额徘徊在全部贷款总额的0.4%左右,基本无增长。一方面商业银行的贷款额不足,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提供给景区的融资方式单一,金融市场上的有效工具如企业债券等很少被应用。
此外,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财力有限,投入到景区的资金也有限。20世纪80年代以来,建设部全国风景名胜区的拨款总额为1000万元,而一个大型的风景名胜区年运营成本就远远超过这个数字[3];以九寨沟为例,新中国建国以来的总投入不到1亿元,连治理九寨沟的泥石流部不够,而保护所需的科研经费、退耕还林等费用每年最少需要2 000万元[4]。由于景区上市受限、出让经营权无法律保障、商业银行贷款额不足和可供景区使用的金融筹资工具少、国家财力有限等原因,造成了资源类景区外源融资的困境。
2 构建资源类景区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新机制
2.1 加快内部资本积累,改善融资来源结构
内源融资不仅具有风险比较小、成本低的优点,而且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企业若没有一定的自我积累能力,单纯依靠外源融资是准以长久发展的。因此要提高景区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景区内源融资的比例。景区可以通过拓宽和延伸产业链价值,摆脱“门票经济”,达到增加综合收益和提高盈利能力的目的。首先,景区要深度开发相关旅游衍生产品和服务,这样不仅能丰富旅游产品和服务,也能提高景区旅游产品与服务质量;其次,利用资源优势向与景区业务相关联的行业发展和经营,通过多元化经营达到景区资源优化配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协调、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目标。
2.2 变革旅游资源产权制度
外源融资是内源融资的重要补充,当企业面临重大结构转换和技术升级任务或生产规模需要适应市场情况迅速扩张之时,仅仅依靠内源融资是很难满足要求的,必须借助于外源融资的方式。目前,我国旅游经济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随着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实行,在景区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过程中,上市募集资金和出让经营权募集资金将成为景区重要的外源融资方式。这就要求必须确立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市场交易制度,明晰旅游资源产权关系,健全旅游资源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2.3 开发适合资源类景区筹集资金的金融工具
在目前上市和出让经营权募集资金受到限制的条件下,采用企业债券等融资方式可以缓解景区资金短缺的压力。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国际金融界最重大的融资机制创新,它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不仅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运营能力,而且还通过对初级产品的加工,提高了贷款组合的质量,分散了风险,使证券的担保人和投资人等众多市场参与者从中获得可观的收益。这一金融技术可以运用到景区融资中来,以景区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
由于资源类景区的特性、投资特点,使其在融资的过程中受到了来在市场主体、制度、金融等方面的更多约束。自有资金、自我积累规模小造成了内源融资困境,旅游资源市场交易不完善、商业银行贷款额不足和所提供的可使用金融工具少等,造成了资源类景区外源融资的困境。提高景区盈利能力、变革旅游资源产权制度、开发资产证券化等适合资源类景区融资的金融工具,构造集融资功能、促进投资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为一体、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新机制,是解决资源类景区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