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罗马经济共和思想_柏拉图论文

古希腊罗马经济共和思想_柏拉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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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10)01-0041-10

《礼记·礼运篇》中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这句话实际上是古代共和思想的经典表达,如果用在经济领域,那么其意思是天下的资源是我们大家的,不能由一个人和少数人独得其私。我们可将这种思想称为经济共和思想,它主张一种非排斥的经济,一种大家能够共有、共治和共享的经济,其目的是让社会成员能够有尊严地活着。现实中的经济都有排斥性特征,经济生活不能自动消除这种排斥性,需要借助政治容纳的手段。这种观念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有丰富的表达,那个时候的一些思想者在关于正义城邦的探索中,发现可以通过共和国的制度安排来限制经济的排斥性特征。

一、柏拉图共和国中的经济安排[1]

(一)共和国的含义

柏拉图说的共和国,实际上是一种很朴素的东西,就是大家一起过好日子的城邦,也就是一个正义之邦。根据柏拉图的描述,我们可以知道,那个时候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城邦就是我们(公民)大家的,所以它也被称为共和邦,或共和国。柏拉图在《理想国》(或《共和国》)中,不厌其烦地讨论所谓正义问题,其实他关心的是如何组建一个好的共和国。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共和国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独自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城邦的正义是共和国所赖以建立的原则,或者说共和原则。正义的核心内容就是为了城邦的总体利益,每个人各尽本分,各得其所。“我们必须劝导护卫者及其辅助者,竭力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也劝导其他的人,大家和他们一样。这样一来,整个国家将得到非常和谐的发展,各个阶级将得到自然赋予他们的那一份幸福。”[2](P134)

(二)城邦的正义

在柏拉图对城邦正义的表述中,有以下几个逻辑上的转换:(1)城邦的目的是实现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2)实现这种最大幸福意味着每个人各守本分,即做自己擅长的事;(3)每个人所擅长的事是由其天性(尤其是等级出身)决定的;(4)每个人得其应得的那份利益;(5)应得的标准是有利于实现城邦最大幸福的优点。

城邦正义观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身份等级:所谓各守本分,主要是让大家做那些符合自己等级身份的事;所谓得其应得,主要是让大家得到符合自己等级身份的利益(所谓自然赋予的幸福)。因此这种正义观本身就具有严重的排斥性,它一方面将广大奴隶和外邦人排斥在正义秩序之外,另一方面在正义秩序中容纳了那种严格的等级制。前者是一种严重的外部排斥,后者则是严重的内部排斥。很有意思的是,人类历史发展到现在,共同体秩序的维持似乎一直建立在某种外部和内部排斥的基础上,只是排斥的对象和内容不一样而已。尽管这些转换中存在诸多疑问,但在那个时代,这是很具有说服力的观点。因为它消除了更严重的排斥特征,至少保证了城邦公民拥有那个时代可以接受的尊严感。而且,如果去掉那种身份等级的看法,这套正义观即使在当代也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和生命力。

(三)正义原则下的经济安排

根据这种正义原则,柏拉图进行城邦的制度设计,安排城邦的生活。柏拉图借苏格拉底的口,在《理想国》第二卷中对此进行了描述:(1)城邦经济是需要分工的;(2)城邦经济是需要交易的。苏格拉底说,“一个人分一点东西给别的人,或者从别的人那里拿来一点东西,每个人都觉得这样有进有出对他自己有好处。”[2](P58)对大家都有好处正是共和观念的体现,它可以通过分工与交易来进行。“于是我们就会有市场,有货币作为货物交换的媒介。”[2](P62)这就是市场经济的萌芽,它符合共和原则,是共和政体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可称之为共和经济。它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每一个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而这正是建立城邦的理由。苏格拉底说,“这种交换产品正是我们合作建立城邦的本来目的呀。”后世学者常常忽视这一点,或认为交易在城邦中的作用极其有限。[3](P10)(3)城邦经济是需要治理的。大家建立城邦的目的是为了过更好的生活,那不是简单的分工和交易就能满足的。越来越复杂的生活显然需要好的治理,治理的负担是不轻的。首先,城邦需要军队来保卫自己的安全;其次是关于民事的管理。柏拉图讲了城邦的很多种工作,这些工作如何分配呢,他的意思是需要德才兼备的治理者来安排好这些事情。[1]

柏拉图把自己放在城邦创建者的位置上来谈问题,其目标是建立一个理想的城邦,也就是正义的、共和的城邦,因此经济安排以及与此有关的政治安排都必须服务于这一目标。要保持城邦的完善,就必须让不同的成员各守其位,让大家的利益和意见趋向和谐一致,柏拉图认为这需要在城邦财富的所有、所治、所享方面有好的安排。

1.共有的安排。共有是一种本原意义上的所有,意思是大家共同拥有外部资源,但具体占有可以分为城邦公有和个人私有。柏拉图偏向于城邦公有,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他认为私有制容易加剧私欲和纷争,而公有制则容易培养好的品德,会让城邦公民产生同甘共苦的感觉,这是让城邦生存下去的条件。他希望“一个国家的最大多数人,对同样的东西,能够同样地说‘我的’、‘非我的’。”[2](P197)他认为,这不仅不损害共和国的性质,反而会强化共和国的性质,从而开辟了另一种共和的路向,也就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共和路向,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过,柏拉图并非搞纯粹的公有制,而只是强调统治者和护卫者不应有私人财产。从《理想国》对城邦经济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它是一种公私混合的经济。这里有市场存在,有商人存在,公民有自己私人的财物,但这些财产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属于城邦的。柏拉图不允许城邦公民占有过多的私有财产,它们要通过各种方式加以限制,将过多的财产征收上来,以充公共之需,或补偿穷人。这在现代一些人看来是对私有财产的不合理侵犯,但恰恰体现了那个时候私有财产权的有限性。显然在柏拉图的观念中,私有财产有公共的性质,为了公共的目的,是可以被限制的。柏拉图希望更多的公有,但公有制也有许多毛病,亚里士多德看到了这一点。可能柏拉图也认识到了,所以他允许私有财产的存在,但比他的学生更加警惕私有财产所带来的腐败和分裂。

2.共治的安排。城邦的正义是各守本分,各安其位地做好自己的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在为城邦做贡献,都在参与城邦经济的治理,但总的管理与分配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这是一种等级制下分工合作的经济。各等级共同参与的经济不一定对应着各等级共同参与的政治。柏拉图希望出现一种哲学王政治,也就是理想的君主政治,这个智慧的君主跟城邦护卫者一样,只拿一份公民支付给他的工资。[2](P200)但他没有私心,而是全心全意地照料着城邦的利益。然而,柏拉图还是过于相信哲学王的智慧,似乎他可以安排好城邦的一切。这导致共和经济通往公有和计划的方向,柏拉图骨子里不喜欢私有,不喜欢市场,允许它们的存在只是与现实的妥协。而且这种经济领域的妥协到晚年延伸到政治领域,他后来不再执著于哲学王政治,转而寻找一种由君主、贵族和平民共同参与的政治。这一方面是因为现实中难以找到理想的哲学王,另一方面是因为现实中私有的、交易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利益的分化、阶层的分化,只有让这些利益主体都能参与政治过程,城邦才能稳定。

3.共享的安排。城邦繁荣不能为哪一个人所独享(僭主经济),也不能为少数人所独享(寡头经济),而是为大家所分享(共和经济)。如前所说,城邦立法不是为了城邦任何一个阶级的特殊幸福,而是为了全国的整体幸福。城邦经济是为了满足每一个人的需要,这与城邦整体幸福是一致的。苏格拉底说,“在我看来,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2](P58)从这里可以看出,柏拉图的共和不只是重视整体,而且重视个体,整体以个体为基础,个体以整体为依靠。城邦一旦形成,离开整体谈个体,与离开个体谈整体一样是无法理解的。苏格拉底还特意强调了一下,除了满足每个人的需要之外,“你们还能想到什么别的建立城邦的理由吗?”[2](P58)不过,柏拉图既不希望人们过于贫穷,也不希望人们过于富裕,“富则奢侈、懒散和要求变革,贫则粗野、低劣,也要求变革”。[2](P135)柏拉图希望人们过一种中庸、节制的生活。为此,他还反对城邦贫富差距过大,任何公民增益他财产的初期是不必加以抑止的,等到他的增益已达最低业户产额的五倍左右时,才须予以限制。这种规定体现了一种温和的共享主张,城邦允许私有财产,允许贫富差距,但差距不能太大。古希腊一些政治家在这方面也的确做出过很多努力。

柏拉图的经济共和思想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有很大差别,反映了他从年轻到年老时的变化。在理想国中,他尽管一开始讲城邦的必要性时,谈到的都是些物质上的需要,也承认这种需要的满足会带来一定的幸福,但他不认为那是真正的幸福。人的身体内有欲望、激情和理智三个部分,仅仅是为了满足欲望的人是心灵受奴役的人,是低贱的人,并不幸福。真正幸福的人是理智战胜欲望、驾驭激情的人,是那些一心追求美德的人。维持一种体面生活的物质财富是必要的,过穷或过富都会损害人们对美德的追求。在柏拉图看来,私有财产安排容易导致过穷或过富,而且鼓励人们追求私欲的满足。因此,年轻时的柏拉图从骨子里排斥私有财产,由于完全的公有化不能生产出足够城邦消费的物品,因此,他不得不同意非统治阶层拥有私产,而统治阶层(包括治理者和护卫者)则不能有私产,以便培养他们与城邦融为一体的那种公心。可是到了《法律篇》,他对欲望的满足,对私有财产有了更大的宽容,认识到难以阻拦现实中私有财产的发展,便让思想适应现实,允许统治阶层也拥有私产。这样一方面带来财富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另一方面带来贫富差距拉大,他所采取的政治上的容纳措施有三条:(1)将最富者和最穷者的财富差距控制在五倍以内;(2)通过混合政体将平民声音纳入政治过程;(3)通过法律弥补美德之不足,节制人们的贪欲,控制城邦的冲突。这三种方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亚里士多德趋向现实的考虑

作为柏拉图的弟子,亚里士多德谨守着其老师关于共和国目标的界定,也就是让城邦公民共同努力,过上幸福的生活。但在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上,亚里士多德更多一些经验的考虑,努力寻找现实中行得通的办法。这种努力其实也是柏拉图晚年的一个转向。柏拉图由于看到现实中的城邦无法达到其理想的状态(哲学王、公有制、合理计划等),便退而求其次,在政治上求诸各种力量都能参与的混合政体,在经济上则宽容更多的私有和交易——现实的发展不得不让他这样做。亚里士多德则将这两者往前推进了一步,将它们置于自己政治理论的核心。亚氏更多地用“共和”概念来说明政体性质,而不是国家性质,并专门用它指称一种特殊的政体,就是中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混合政体。这种共和的转向在经济方面带来重大影响,因为中产阶级主要通过生产和交易活动来获得财富,因而他们对私有财产和市场交易有特殊的偏爱。因此,亚里士多德顺理成章地用共和观念来为私有与交易辩护,认为这样可以让财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增殖,符合大家的整体利益。但是,要让经济生活符合共和理念,根据亚氏的逻辑,就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限制,保证市场交易公平合理。

(一)允许更多的私有财产

柏拉图倾向于公有制,是想让城邦整齐划一,便于管理,以为这样可以保持城邦的巩固。亚里士多德批评了这种倾向。他的批评也是从城邦的健康出发,而不是从个体的角度出发,认为这种整齐划一的想法不合于城邦的本性。在他的观念中,城邦不同于个人,也不同于家庭,而是多样性的统一体,越多样,越复杂,城邦就越能自给,社会越能进步。[4](P47)

柏拉图的公有制设想也不符合实际,当时的城邦实行的基本上是私有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这必有道理,如果公有制度好,那些先贤肯定会试着实行了。其道理在于现在所说的搭便车心理。“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人们要是认为某一事物已有别人在管,他就不再去注意了”。[4](P48)

当然,私有制度有许多弊端,包括人们只爱自己的财物,趋炎附势,不关心公共利益等。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所有这些罪恶都是导源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即使实行公产制度也无法为之补救。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间比执管私产的人们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但当今绝大多数的人都生活在私产制度中,在公产中生活的人却为数很少,于是我们因少见那一部分的罪恶,就将罪恶完全归于私产制度了。”[4](P56)

亚里士多德对于公私财产的这种论述至今仍有强大的生命力,并不断为新的理论所阐发。但他对柏拉图的批评可能有些过头,因为柏拉图并不排斥私有财产,只不过反对城邦治理阶层拥有私有财产。[5](P94,99-100)

然而,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是从共和主义的角度来看待私有财产的,认为私有财产必须有利于城邦整体利益,有利于全体公民的和谐共处,如果私有财产侵害了城邦的幸福,就得对其进行干预。亚里士多德引述柏拉图的话说:“任何公民增益他财产的初期是不必加以制止的,等到他的增益已达最低业户产额的五倍左右时,有如我们上面曾经说及的,才须予以限制。”[4](P69)如果贫富过分悬殊,穷人就有可能受到富人的欺压,城邦的幸福就要受到威胁。这种精神被后世的共和主义者所继承。另有一种普遍的信念认为应当对奢侈品或豪华品征收特别的税收,应当保证没有谁拥有的财富能够腐蚀公共官员和欺压其他公民。[6](P213)

亚里士多德比柏拉图更重视私有财产,这是没有错的。但亚里士多德同样赞同公有财产,用以支持城邦的公共事业,如公共祭祀等。

(二)什么是公平的经济

亚里士多德比柏拉图更重视市场交换,不过,他更多地关注交换正义的问题。他批评垄断价格是不公平的。那什么是公平的价格呢?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各伦理学》中进行了认真的思考。首先,亚氏得说清楚什么是公平。他认为,公平的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7](P128-129)然而,“守法的”和“平等的”的含义是什么?法律本身和平等本身就是公平的吗?它们之间如何能保持一致?亚氏进一步解释说,“所有的法律规定都是促进所有的人,或那些出身高贵、由于有德性而最能治理的人,或那些在其他某个方面最有能力的人的共同利益的。”[7](P129)这里的意思是说,公平的行为是守法的行为,守法的行为就是促进共同利益的行为。可是,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两种共同利益,一种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另一种是具有某些优越因素的人的共同利益。的确让人费解,后人有不同的解释。如果让其表达一致的话,我们姑且可以认为所有人是由君主、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公民(奴隶和外邦人被排除在外)。有利于共同利益的行为为什么是平等的行为呢?亚里士多德发明所谓比例平等法则,区分了所谓算术的比例和几何的比例,分别将它们用于矫正的公正、分配的公正和交换的公正当中。

(1)所谓矫正的公正,说的是对伤害行为的矫正,是将伤害后的状态恢复到伤害前的状态。譬如说,A和B是两个人伤害前的状态,假如前者对后者施加了伤害,在这种伤害中,前者得利,结果是A+c,后者受害,结果是B-c。亚氏认为,不仅伤害前二者有多么大的差异,都应该视为A=B,矫正的公正就是要做到(A+c)-c=(B-c)+c。在亚氏看来,这就是一种算术比例。[7](P136-140)

(2)所谓分配的公正,说的是城邦财富在公民之间公正地分配。公正的含义是各自的所得与自己对城邦财富的贡献(包括自由、财富和品德等)成比例。譬如说,有两个人分配前的状态为A和B,分配后的状态为A+c和B+d,那么,公正的分配必须满足(A+c):(B+d)=A:B。也就是说,分配的结果不改变A与B在分配前的比例关系。亚氏认为,这是一种几何比例。[7](P134-136)

(3)所谓交易的公正,说的是双方在交易后,总所得的比例与交易前相同。譬如说,两个人交易前的状态为A和B,一方的产品得到另一方成比例的产品的回报。设A=nB,那么公正的要求就是(A+nd):(B+c)=A:B。[7](P140-147)交易后两人的相对比例与交易前的相对比例相同,这跟前面一样,也属于几何比例。

相对而言,前两种公正的含义较为清晰,而交易的公正则较为模糊。实际上,他这儿开始了西方社会至今仍然没有定论的价值和价格之争。亚里士多德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了交易公正中的那种比例关系。譬如说,鞋匠用鞋子交换农民的食物粮食,那么公正的要求就是鞋匠的鞋与农民的食物之比例符合于鞋匠与农民之比例。这种说法似乎说的是产品的价值与生产者有密切的关联,生产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生产过程中,如复杂程度、努力程度等。亚氏补充说,“应当在他们还占有他们各自的产品时定出这个比例。”这说明,产品的价值不是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决定的,而是在这之前决定的。亚里士多德又以房子与鞋子来举例,说它们的交换比例符合建筑师与鞋匠的比例。他没有说明,这种比例是他们在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之比,还是他们各自职业的社会价值之比。不少人认为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种成本价值说,甚至有人认为这种成本就是劳动。一位叫斯图尔特的学者指出,建筑师与鞋匠之比在这里是指他们生产其产品的劳动之比。[7](P143)然而,亚里士多德随后强调了需求的作用,认为价值取决于需求,千差万别的事物之间难以衡量,但完全可以借助于需求来衡量。[7](P145)有人便据此认为,亚里士多德不是主张成本价值论或劳动价值论,而是主张需求价值论,不是英国古典学派的先驱,而是奥地利学派的先驱。[8](P371-389)这种理解是投己所好,亚里士多德只是在两者之间遇到困难,不能说他是需求价值论的先驱。为了克服亚里士多德的这种似乎自相矛盾的说法,B·J·戈登指出,亚里士多德认为“供给时的耗费愈多(就所耗劳动和所用技术而言)之物,也就是人们更加渴望取得之物”。[9](P115-128)这种强求一致性的看法是难以成立的,因为高成本的东西并不一定意味着高需求。即使在那个时代,成本与需求的不一致性也是不难看出来的。

亚里士多德认识到确定价值的困难,转而探讨交易双方达成公平价格的过程。那时候,一种流行的公平观点是两个极端之间的某个点,这个点现实中是很难找到的,一般指的是中间的某个区间,可称之为公平区间。有人用调和平均数来解释亚里士多德的公平价格观点。罗杰·E·巴克豪斯认为:“亚里士多德却认识到,在这样的交易中,公正并未决定独一无二的价格,而只是卖方打算接受的最低价格和买方打算付出的最高价格之间一系列可能的价格。他的回答是两个极端价格的调和平均数。调和平均数具备这样的性质,假如公平价格比卖方接受的最低价格高出40%,也就比买方打算付出的最高价格低40%。公正也就是在不公正的两个极端之间找到平均点。”[3](P13)

亚里士多德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回避了可能的价值争论,而是将对公平价格的寻找置于交易过程当中。熊彼特就据此认为,亚里士多德所谓公平的价格,就是正常情况下自由市场上出现的竞争价格,“所以毫不奇怪地可以这样猜测:亚里士多德可能把正常的竞争价格作为交易公正的准绳。或者准确一点说,他打算承认任何按此价格而进行的交易者是‘公正的’”[5](P103)这种说法也仅仅是猜测而已,很难说就是亚里士多德的真实想法。亚里士多德可能支持这样的观点:在正常的交易过程中,双方所达成的价格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种价格接近其真实的价值。这是在价值难以确定之后的一种现实方案。

(三)对老师的继承与改变

关于城邦经济的共和目标,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城邦经济应该服务于城邦整体幸福,这种幸福与每个人的幸福是一致的。亚里士多德只不过更多地论证了私有和交换经济同样有利于城邦整体幸福,但这种经济要服从城邦正义的原则。这种正义在柏拉图那里是各守本分,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则发挥为比例公平。其实在一种正常的交换机制下,贡献大的人会得到更多的东西,这或许就是亚里士多德认可正常的交换经济为公平经济的原因。

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了城邦共和经济的非排斥性,“全邦公民必须生计有着而不致欠缺衣食。”[4](P373)为了做到这一点,他甚至赞同设置公共食堂,主张每一个公民都应有参预会餐的权利。现在看来,这个建议比柏拉图的公有制好不到哪里,但在当时的一个小城邦里,似乎是可行的。亚里士多德甚至认为,“一般公认为治理修明的城邦都以设置公共食堂(会餐制度)为有益”。[4](P373)亚里士多德本想进一步论述会餐制度的好处,但也许因为手稿的丢失,没有看到这种文字。但从其用意来看,通过这种制度,可以培养公民的平等感、亲近感和团结感。亚里士多德希望城邦公民共享繁荣和幸福,而且比他的老师更重视人的主观感受,“必须全体公民都快乐的城邦才能达到真正幸福的境界”。[4](P368)

为了实现经济共和的理想,亚里士多德试图在效率与平等之间求得平衡。一方面,他反对纯粹公有的制度,反对均分财产的制度,认为这会增加那些有才者的不满,最后大家只能共享贫穷。另一方面,他又反对贫富悬殊,反对经济垄断,认为这样会带来少数人的放纵,增加平民的怨愤,让城邦陷于分裂和冲突。他审慎考虑的结果是,城邦财富的分配呈正态分布,中间阶级能够占有城邦的大多数财富,而且两头的差距不能太大。这一经济共和思想依然是当今政治学者所广泛认可的社会稳定原理。

为了让财富的正态分布不至于被破坏,亚里士多德认为必须要有一种混合政体予以保障,这种政体兼具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的优点,最好是由中产阶级在政体中占主导地位。用现在的语言翻译一遍,也就是经济共和制度需要政治共和制度予以保障,这是他的老师所没有看到的。

在了解这种经济共和主义的包容性特征时,我们不能忘记古代经济的排斥性特征:(1)将广大奴隶排斥在共和国成员之外,他们在那个时代只是被当作财产,当作工具,而不是当作人看待的;(2)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的平民一直受到贵族阶层的歧视,甚至掠夺,他们生产着那个时代的绝大部分财富,但自己常常陷入破产的境地。这是整个时代的弊病,也是亚里士多德所代表的等级偏见。

三、政治家的实践

经济排斥的最终结果通常表现为难以接受的贫富差距,如果要实现经济共和的目标,必须要采取政治上的措施调节这种差距。这是古希腊一些政治家的共识,这种共识也是由平民阶层的抗争逼出来的。在调和贵族与平民的矛盾中,一些政治家摸索出了许多调节贫富差距的办法。

古希腊城邦是在氏族社会衰落、解体,私有制以及工商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此过程中,贫富分化加剧。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失地平民和债务奴隶越来越多,平民的愤怒不断累积,反抗情绪一天天高涨,一无所有的他们希望分土地,均贫富。但是,上层贵族态度强硬,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有的骄奢淫逸,极为傲慢。为了挽救城邦,一些有识之士请当时声望极高的政治家和诗人梭伦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梭伦坚信道德胜于财富,他了解平民的疾苦,在诗中抨击了贵族的贪婪、专横和残暴。不过,他坚守中道,并不屈从贫富任何一方的观点,认为穷人的品性并不高于富人,有了机会,他们照样会贪婪腐败。

在这样一种心态下,梭伦接受了首席执政官的职位,实行了影响深远的改革。其改革的宗旨是让各阶层的利益都能得到某种平衡的对待,都能在一个城邦中生存和发展下去。与改革前的现实相比较,他的改革显然更多地保护了平民的利益,尤其是中间阶层的利益。梭伦采取的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权利的保障,二是政治权利的扩大。

公元前594年,雅典首席执政官梭伦宣布新的法律,史称“解负令”:由于欠债而卖身为奴的公民,一律释放;所有债契全部废除,被抵掉的土地归还原主;因欠债而被卖到外邦作奴隶的公民,由城邦拨款赎回。这项法律得到那些无力还债的穷人的热烈欢迎。

作为政治家,梭伦富有妥协的智慧,他试图在正义的愿望与现实的力量之间取得平衡。“解负令的施行,确立了雅典公民私有财产的合法地位,巩固了雅典城邦的土地私有制,实现了公元前7-6世纪雅典公民贫富差距的基本平衡,使富有的贵族和一般的公民之间一度形成比较和谐的关系。”[10]

此后一百年的雅典执政者都继承了梭伦的改革精神,采取了倾向于平民的经济政策。研究表明,庇西特拉图将被放逐者的闲置土地分成小块,分给穷人。对一般土地所有者实行十税一,甚至二十税一,从而让小农的经济负担大为减轻。由于雅典城土地较少,执政者便采取向附属地移民的政策,让这些移民得到土地。公元前504年,4000名雅典公民在卡尔息斯每人分得一块“马匹饲养者”的土地。伯里克利曾让雅典的穷人移居他邦,并分得土地。[10]

在抑制富人方面,雅典执政者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办法,如非常财产税、城邦备用金、公益捐、公民兵制等。[10]

这些措施只是缩小了贫富差距,但难以实质性地改变贵族与平民的相对地位。如果没有政治上的保障和容纳机制,在和平时期,贵族总是有更多的办法来对付平民。梭伦认真地思考了这个问题,认为如果不在政治权利上进行变革,他的那些法令在自己离任后可能就不起作用了。因此,他进行了大胆的政治制度改革。(1)重新划分公民等级,按财产多少而不是按出身将公民分为四个等级,这就削弱了贵族依出身所享有的政治地位;(2)前三个等级可以担任官职,其中第一等级担任最高官职,第二、三等级担任一般官职,打破了传统贵族对官职的垄断;(3)恢复了公民大会,使它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城邦大事,选举行政官,一切公民,不管是穷是富,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4)设立了四百人议事会,类似公民会议的常设机构,由雅典的四个部落各选一百人组成,除第四等级外,其它各级公民都可当选;(5)设立了陪审法庭,每个公民都可被选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陪审法庭成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

初看起来,这些改革措施赋予穷人的权利有限,他们不能担任官职,只能作为公民大会的成员或作为陪审员来参与国政。但这两种权利,尤其是后一种权利,在开始时似无足轻重,到后来却证明是非常重要的,绝大多数的争执最后都要经过这些陪审员来解决,包括高级官吏判决的案件,他们就渐渐成为法律和城邦的真正主人,而随着经济发展加“通货膨胀”,实际上后来几乎所有人也都有了担任官员的准入资格。[11]

如果穷人的基本生活不成问题,那么贫富差距所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尊严问题,而最影响穷人尊严的就是不能平等地参与城邦公共生活。为了走向那种平等,自梭伦之后,雅典的民主化进程加快。到伯利克里时代(约公元前440-430年),雅典成为古希腊民主政体的经典范本。伯利克里为了保证平民能够充分地参与公共生活,开始实行公职给薪制。一开始,出席公民大会者每次给薪1个奥波尔,至公元前327年,每次给薪6个奥波尔,参加重要会议者领取9奥波尔,每次给薪9个奥波尔。除了公职津贴外,还有出席节日聚会的津贴、观赏戏剧的津贴等。如果没有这些津贴,对于那些贫穷的公民来说,城邦所提供的诸多参政议政机会及丰富多彩的戏剧艺术等文化生活,也终究是形式而已。过多的时间消耗以及经济上的压力,往往会使下层民众力不从心,很难热心城邦政事,有些无薪的公职更使一般平民不敢问津。[10]

雅典的经验为古代经济共和主义提供了良好的实践诠释。如果不能像柏拉图想象的那样走向公有制经济,那么就只能对私有制经济进行调节。一是让财产获得与交易过程变得更加公平,二是通过政策和制度的调适缩小贫富差距,扩大政治容纳的通道。这样,让各阶层能够过上相互可以接受的生活,在受限制的不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城邦的和谐。

四、古罗马的贡献

古代经济共和主义的基本思想是由古希腊的思想家确立的。罗马共和国在实践方面有重要发展,同时也贡献了新的思想。在古代罗马人的观念中,共和国被当作人民的事业,或者说当作人民的财富。共和国的精神就是要让公民共同维护、拓展、分享这共同的财富。对于国家统治者来说,“重要的是公民们的幸福生活,并且使这种生活充足、富裕、荣耀、尊贵”。[12](P147)在共和国中,公民们“既可享受公共的好处,又可享受自己个人的好处”。[12](P146)罗马共和国的私人事业和公共事业都很发达,公共广场和建筑陆续修建,同时贸易、货币、金融等发展起来,并出现了有力量的商业阶层。

私人财富的增多必然带来不平等,带来冲突。罗马共和国的重要贡献是发展了处理这些冲突的法律。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反映了权利平等的共和精神,这种权利平等是对财富不平等的一个补救。“要是公民们不愿意均等财富,要是人们的才能不可能完全一致,那么作为同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应该在权利方面是相互平等的。就这样,公民社会若不是公民的法权联盟,又是什么呢?”[12](P146)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堪与亚里士多德的中产阶级政体思想相比拟。当财富不平等没有办法消除时,如何消除因为这种不平等而意味着的经济排斥和尊严受损呢?当然,不管穷还是富,我们都是一个来去无牵挂的赤条条的人,在精神上是平等的,但这种精神只能存在于人的内心中,不能强迫富人这么认为。要让人的尊严平等真正彰显出来,必须采用政治的方式,给人的尊严划定一个底线,突破这个底线的人就要受到强力的制裁。这种底线只有通过法律来划定,其内容就是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富人不能凭借自己的财富侵害这些权利,这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基本尊严的强大保障,也是共和主义的核心精神。“把人当人看”,这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它其实就是共和的真精神,一个社会要在尊严上将每个人容纳进来,不要让一个正常人活得不像人。只不过,古代罗马人采取了权利方式来保障这种容纳,古代中国人则采取了仁义的方式来体现这种容纳。

据西塞罗的描述,雅典民主派认为,共和国反对过分的贫富悬殊,尤其反对富人的专横,形成对穷人的支配状态。西塞罗描述说“当民众中出现某个或某些较为富有、较有势力的人的时候,由于他们的狂妄和傲慢,便形成了上述情况,胆小、软弱的人们对富人让步,屈服于他们的强横。如果民众拥有自己的权力,便没有什么比那更美好、更自由、更幸福的人了,因为他们是法律、审判、战争、和平、缔约、每个公民的权利的财富的主人。”[12](P45)尽管西塞罗对这种民主派的观点充满怀疑,但承认“确实没有什么比自由更美好”,而且认为“除非一个国家的民众权力无比强大,否则便没有哪个国家有自由可言”。[12](P44)

西塞罗尽管认识到民众权力的重要性,但并不像民主派那样重视民众的权力,只是因为害怕民众动乱,才让民众的代表拥有部分政治权力。民众的不满有很多是来自于他们之间的冲突,在西塞罗看来,处理这种冲突的最主要方式是法律。在当时,法律被赋予一种神圣的地位,而法律就是理性,“没有什么比理性更优越,而理性既存在于人,也存在于人和神中间,那么在人和神中间存在的应是一种正确的共同理性。”[12](P192)法律是人和神明共有的东西,拥有理性,遵从法律是作为公民的人的基本特征,在法律面前的确是人人平等的,不存在一个公民是另一个公民的主人。所以,法律是罗马共和国的核心特征,那个时候,许多杰出人物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向人民解释市民法,回答有关市民法的问题。[12](P187)没有法律,就没有共和,这在当时应该是一种共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商业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公民中间的冲突频繁发生,如果没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准则,这些冲突该如何解决呢?那大概只能凭强力解决,谁强谁就是冲突中的获胜者,从而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也就产生了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产生了类似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于是共和也就消失了。

一种凌驾于公民之上的法律不能屈从任何一部分公民的意志,否则,法律就成为部分公民的工具。所以,那个时期的杰出人士都将法律与神明联系起来,通过公民对神明的敬畏,而服从法律。同时,在现实的政体安排中,为了不让任何一部分公民破坏法律,罗马共和国摸索出了一种混合政体的安排。这套安排比古希腊时期的任何混合政体更加有效,也更具有现代特征,它不仅混合有各种政体的优点,实现社会不同群体利益的调和,而且强调三种机构(执政官、元老院和保民官)之间的分权制衡。混合政体与法律之间有一种天然的联系,它们都强调审慎与平衡,这是公民之间平等、有序、和平之交往的重要保障,也正因为有这种保障,公民们在交往中不至于那么害怕,罗马的自由生活,包括商业生活才得以繁荣。

关于罗马法中所蕴含的法理逻辑,“实际上适用于任何承认私有财产与‘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形态”。[5](P115)熊彼特说得没错,这些法理,是法学原理,而不是经济原理(同上)。为什么呢?罗马法关心的是理性与公平、审慎与平衡,这是规范性的共和主义内容,而熊彼特所说的经济原理关心的是价格、货币、买卖是如何发生的,是分析性的自由主义内容。而正是这种规范性的共和主义内容,才显示了罗马法的价值。

如果说古代希腊人给后世的贡献主要是思想的话,那么古代罗马人的贡献则主要是法律。与雅典之类的城邦相比,罗马共和国的规模更大,人口更多,生活更复杂。要治理好这样一个共和国,靠人治必然带来混乱。因此,尽管一些罗马政治家崇拜柏拉图,但对他的哲学王统治只能敬而远之,他们更感兴趣的是梭伦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罗马人不尚空谈,他们在法治的道路上务实地往前走,取得了令人惊讶的成果。

推动罗马法发展的现实动力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它已经突破简单陈旧的城邦治理框架,需要更为复杂的治理。罗马法正是为了适应这种复杂的治理而形成和发展的,并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可以“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13](P346)恩格斯还认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3](P454)

罗马法分罗马公法和罗马私法,但最丰富、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私法,这也印证了恩格斯所说的“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那句话。为什么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罗马这个政治共同体还可以称为是共和国?其实,这种观念的转变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接近完成了。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所崇拜的柏拉图主张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共和国,亚里士多德对此进行了批评,论证了对某些事物进行私人占有对大家都有好处。在罗马国家形成过程中,工商业活动发展很快,氏族公有制衰落、解体,私有化潮流不可阻挡。而且,这种私有化的过程带来了罗马的繁荣,罗马公民从中得到了实惠。当然,在此过程中,得到最多利益的是少数有能量的人,他们化公为私,并努力让人们失去对公有制的记忆,并认可私有制的正当性。

如此之后,为什么西塞罗还能称罗马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呢?这种观念其实不是西塞罗时代的新观念,而是对两个传统的记忆。(1)氏族公社的传统,氏族成员有一种模糊的共同所有的观念,认为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所有外在资源都是大家共同所有的。在部落之间的交往和冲突中,这种模糊的观念便清晰化为部落所有制,它是国家所有制的早期形式。[14](P69-70)(2)契约国家的传统。罗马国家起源于公元前八世纪,据说由三个部落联合而成,共同推举罗慕图斯为王,并于公元前753年建造罗马城。这样一个过程有一种契约意识在里面,大家通过契约结成一个共同体,它既是国家,也是人民,正如西塞罗所说:“它不是人的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12](P39)其实,在形成国家的过程中,私有观念已经产生了。一方面,部落所有制本身就具备私有的性质,因为在一个国家当中,部落只是一部分人,我(这个部落)所拥有的东西不能被别的部落侵犯,而且部落下面还有胞族和氏族。另一方面,在部落交往和融合过程中,在罗马城市生活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人不断脱离部落的约束,不仅化公为私,而且开辟并占有了新的财物。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能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即私有财产的性质。”[15](P382)于是,罗马共和国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在于制定法律,将这些实际占有物变为合法所有物。

那么,此前的古代共和国中的共有在这里还有什么意义呢?远古时代的天下为公意识似乎消失了,近古时代的部落公有制的意识也消解了,现在罗马人所拥有的就是国家共有观念。国家乃公器,为人民所共有,它能够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幸福,同时也拥有一些看得见的公共财产。即使是私人财产,从根本上来说,仍然是共同所有的。那个时候,人们对于私人占有的财产是否拥有绝对的权利是不那么自信的,即使在法律保护之后也是如此。换一种语言来说,法律上的私有并不能排除政治上的共有,为了公共的目的,私有财产是需要受限制的。

本原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一种主人资格的确认,是先于并高于实际占有和支配观念的。譬如说,对于一块谁也没有实际利用和占有的外在资源,先民如果要确认所有权(以他们有了权利意识为前提),首先想到的是属于大家共同所有,这是自然而然的观念。这种观念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后来的法律根据实际占有确认所有权,实际上是对原初所有权的一种改造,或者异化。也正因为如此,罗马法的文献中并没有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因为如果按先民的观念定义所有权,那么私人占有的财产就难以合法化。[16](P323)罗马法采取了务实的办法,只是规定了“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这个东西就是实际占有的权利,跟先民的所有权观念是不一致的,但逐渐取得了所有权的名称。罗马法也认识到如果将实际占有确认为所有权,那么就鼓励了抢占、偷盗等强力行为,因此将占有与所有权区分开来。根据罗马法,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有通过法律确认之后,才成为一种权利。这其实间接承认了古代有一种先于法律的所有权的存在,由于支持私有的法律与这种所有权有冲突,所以就更改了所有权的含义,将实际的占有和支配拉进来,同时又不承认事实的占有等同于所有权,它的转换需要一种法律确认的过程。这就在原始的共同所有权与事实上的占有关系之间建立了某种平衡,这种平衡是罗马共和国的一个核心特征。

对于一个封闭的原始共同体中的成员来说,所谓天下、世界就是这个共同体。天下为公的观念大体等同于部落公有观念,他们经验所及的地方都归部落所有,除非遇到阻碍。在遇上别的部落阻碍时,这种部落公有观念会更加强烈,但与天下为公观念之间出现了裂痕。在与大自然以及其他部落的交往、斗争过程中,部落内部出现了分裂,在占有方面出现了不自然的差距,占有多的人自然想稳固这种占有关系。于是,私有的观念和事实就需要某种东西变成私有的制度。这种制度需要得到共同体成员的某种正当性认可。这种认可的过程就是法的形成过程。所以法是随着私有观念的产生而产生的,它的核心目的就是确认哪些东西是我(或我们)的,哪些东西是你(或你们)的。

私人占有的事实和观念扩张之后,必然带来贫富分化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支配性关系,也就是经济排斥关系,那些受排斥的人不能享有或不能完全享有一个共同体成员的正常尊严。就历史事实来说,罗马法首先是通过权利的规定,而确认了这种排斥关系,也就是让这种排斥关系正当化,然后通过权利的扩充来弱化这种排斥关系,让更多的人获得正常的尊严。

在罗马法的意义上,一个拥有共同体成员的正常尊严的人被视为一个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这个意义说明什么呢?说明罗马法的确是古代共和国的法律,它仍然从总体上强调共和国的优先性,人们的尊严来自共同体成员的资格。但区别于古希腊城邦(无论是雅典还是斯巴达)的是,个人的主体地位得到明确的表达,私有财产得到明确的保护。在此过程中,共同体与个体之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弱势人群与强势人群之间的紧张关系成为共和国的基本旋律,并最终催生出让共和国瓦解的力量。

罗马法将人分成四个大的权利等级:罗马市民、自由人、外国人和奴隶。

1.罗马市民就是在罗马共和国内享有充分权利义务主体的人,拥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

自由权就是不受奴役的权利,不享有自由权就是奴隶,因此它是一个自由人的基本权利。

市民权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是罗马市民的专有权利,包括公权与私权两大块。公权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前者指参与各种议会、制定法律和选举官吏的权利,后者又称荣誉权,指担任官吏或元老院议员的权利。私权包括婚姻权(依市民法与罗马市民结婚的权利以及家庭关系中的相关权利如夫权、家长权等)、财产权(依市民法取得财产的权利)、遗嘱权(依市民法享有订立遗嘱、接受继承或遗赠、或为他人的遗嘱作证的资格)和诉讼权(在权利被人否认或侵害时,可根据诉讼权请求法官予以确认或排除障碍,并获得赔偿的权利)。[16](P107-109)

家族权指的是家族团体中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罗马法据此将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自权人就是不受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支配的人,受此支配的人就是他权人。所谓家长权,就是男性市民中的自权人对家族中其他家属享有的支配权;所谓夫权,指的是丈夫享有的对妻子的支配权;所谓买主权,就是通过买卖或赔偿方式得到的支配别人家属的权力。

因此,真正享有充分权利义务的主体实际上就是男性罗马市民中的自权人。

2.自由人就是享有自由权的人,也就是享有不做奴隶的人。它的外延比罗马市民要广,分为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生来自由人就是自出生时就获得自由权的人,通常是根据母亲的身份来确认孩子自由人资格的。解放自由人指的因皇帝恩赐、主人同意或其他法律原因而获得自由权的人。

非罗马市民的自由人通常指的是拉丁人,其法律上的地位低于罗马市民高于外国人。他们又分为三等:(1)古拉丁人,与罗马市民同文同种,除了在罗马做官这种荣誉权之外,其他公权和私权都可享受;(2)殖民地拉丁人,即开发殖民地的拉丁人的后裔,他们的公权和私权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仅在本地区享有选举权,不能和罗马市民结婚,但拥有财产权、遗嘱权和诉讼权等;(3)优尼亚拉丁人,不属于拉丁人种,但依法取得类似殖民地拉丁人身份的解放自由人,法律地位更低,不但没有公权,婚姻权和财产权也受到极大限制。

3.外国人一般指罗马市民和拉丁人以外的友邦人民,也指被罗马征服地区的不享有市民权和拉丁人身份的自由人。他们的地位比罗马市民和拉丁人都低,不得享有市民法上的公权和私权。外国人参加法律关系时,同国籍的适用其本国法,异国籍的适用万民法。

4.奴隶在罗马法中不能算作人,或者说是不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他们只能像物一样被主人支配。

罗马法通过对不同人的权利界定构造了一种权利等级体系,也是一种充满排斥性的体系,但也让人清楚地看到如何采取措施,让这个体系朝着包容性的方向发展。

在罗马早期的法律中,只有贵族家长才是权利义务主体,而贵族家庭的家属和平民都不能享受这种主体资格。后来,由于战争需要吸引更多的人打仗,那些参军的家属和平民便得到越来越多的权利,逐步成为不同程度的权利义务主体。到《十二表法》时,罗马共和国至少在私法已经承认平民是权利义务主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权利进一步扩展,到共和国末期,男性子孙一般都能享有公权和财产权,妇女、拉丁人和外国人也逐渐取得了部分私权和公权。到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颁布了“安托尼亚那敕令”,废除了市民和臣民的区别,凡居住在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或臣民一般都可取得市民权,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从贵族家长扩展到几乎全体自由人。[16](P107)

值得指出的是,罗马法规定了许多奴隶解放的办法,获得解放的奴隶越来越多,尤其是到了共和国的末年,由于后期的罗马法赋予奴隶一定的财产权,一些奴隶主为了贪图奴隶的财产,便以解放为由勒索奴隶的财产。[16](P243)

于是,奴隶获得了大量的解放,罗马共和国晚期,一度出现了解放自由人超过生来自由人的趋势。解放自由人的公私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地位上低于生来自由人,但毕竟成了享有某种尊严的共和国成员。获得这种成员身份在罗马人的眼中非常重要,古代罗马人比现代人更看重作为共同体成员身份的人之尊严,它比财产更重要。因此,人权方面的扩展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财产占有上的差别而带来的排斥感。同时,地位提升的下层人民有更多的自信参与经济社会生活,有更多的希望来改善自身的生存处境,缩小与上层之间的差距,或增加向上流动的机会。

尽管在容纳方面有所扩大,但不能夸大罗马共和国在这方面的进步,下层人民尽管增加了一些希望,但总体上仍处于受歧视、受压制的状态,我们不能把罗马共和国描述得像现代共和国似的。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随着罗马共和国治理规模的扩大,出现了政治容纳上的两难处境,这种处境也照样困扰着现代共和国。那就是共和国在扩大身份上(形式上)的平等权利时,却不得不缩小实质性的参与权利。在共和国形成、发展时期,平民能够有效参与的机构如军伍大会、平民议会和地区大会等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军伍大会又称百人团大会,是公元前六世纪图利乌斯改革后的罗马最高权力机关,各阶层都有代表,负责通过一些重要的法律和议案,著名的《十二表法》的起草委员会就是由军伍大会选举产生的,该法起草后得经军伍大会通过的。平民议会有权选举保护平民利益的保民官,也可通过对全体罗马市民生效的法律(得经军伍大会认可,后改为经元老院批准)。地区大会既有贵族,又有平民,但平民占优势,主要职责是通过高级长官的提案,选举事务官、税务官等低级官吏,通过一些不那么重要的法律。随着罗马的不断扩张,政治权力越来越集中到执政官(后来改为元首)手中,他们越来越感到上述那些会议召开起来很麻烦,而且是对自己权力的极大限制。因此,他们一方面少开或不开这些会议,另一方面将其权力集中到自己和元老院手中。再到后来,他们感到元老院也很麻烦,干脆把权力都集中到自己手中,并新设一些绝对服从自己的高级官吏,替代旧有的机构和官职。

这种过程就是人所熟知的从共和国到帝国的转变,在政治容纳方面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公权的逐渐萎缩,尤其是实质性的参与权力的萎缩。这种萎缩最终导致了私权的衰落,没有公权的保障,人民的私权也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到罗马帝国后期,僭主专制腐败,国家分崩离析,人民暴力反抗,外患不断发生,经济倒退衰败。

罗马共和国的兴衰说明,政治容纳必须在私权和公权方面平衡发展。共和国早期和中期,公权发达,社会各阶层都能实质性地参与政治生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从而产生了扩大私权,让平民受益的各种法律。共和国末期,形式上的某些公权似乎得以维持,但实质性的公权不断萎缩,结果尽管那些保护私权的法律没有废止,但实际生活中平民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和救济,最终导致罗马共和国的衰亡。

五、小结

总结一下,古希腊罗马的经济共和思想包含这样几个要点:(1)共和国的制度安排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总体幸福;(2)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是密不可分的,或者说经济制度就是政治制度;(3)公有制在道德层次上高于私有制,允许私有制是因为它能更好地保存和扩充财富,容纳更多的人过更幸福的生活;(4)私有和交易制度会带来贫富分化,这与共和国的目标相冲突;(5)国家有权采取措施,将贫富分化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6)经济上的不平等可以通过扩大政治权利加以补救;(7)政治权利是经济权利的保障,前者的丧失最终会导致后者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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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罗马经济共和思想_柏拉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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