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帮派文化及其影响_黑社会论文

论帮派文化及其影响_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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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93.75文献标识码:A

帮派文化是传统文化哺育出来的“恶之花”。

家族文化是帮派文化的始作俑者,或者说是家族伦理文化向社会扩大和延伸的结果。帮派文化是帮派的价值依托和凝聚力所在。一群乌合之众能纠集在一起,无不是从对帮派文化的认同开始的。

从以族长传统为核心的“家天下”的治国安邦观念落地生根之后,帮派文化就在民间社会滋生蔓延,并铸造为中国文化的“小传统”。帮派文化的源头活水是家族宗法文化意识,而其产生和发展则是和歃血为盟、兄弟结拜、拉帮结派、秘密结社一类非制度性社会群体联系在一起的。

西周宗法制确立,族长传统得到延续,父权制家族成为国家的基础。父权制家族的特征之一是父权。在家族中,族长是家族成员行为、观念或思想的伦范。家族成员被教导必须对族长或长辈尊敬、畏惧、迁就、自抑。“孝”是父权家族的基本命题,它在家族成员的观念里培养出一种“父亲偶像”,成为家族成员认同的根据,这又反过来加强了家族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在宗法社会里,宗族祭祀亦即祖先崇拜是维护这种族群社会的占支配地位的价值观念(注:《左传》上讲:“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宗族祭祀发挥两种社会功能:1.族长或祖先是宗族的化身,它是家族的认同意识之所在,即“同宗共祖”意识。2.“同姓同宗”的我族观念由此而生。其时,“祖先神显然比动植物图腾的旗帜是更有力的观念武器”(注: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第68页,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宗族团体中族长的重要性与他本人无关,而在于他所具有的祖先身份,因为能够把一个宗族团体紧紧维系在一起的莫过于祭祀祖先的仪式了。那么,把这个“族长传统”上升为文化共同体(民族)的共同意识,则是通过皇权政治和伦理性文化整合过程来完成的。前者培育出一族一姓的“家天下”专政意识——宗统与君统合二而一(注:《尚书·伊训》:“立爱惟亲,立敬惟长,始于家邦,终于四海”。);后者则是在以血缘为核心的基础上完成的。

显然,家族的血缘性伦理关系扩展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非血缘性伦理关系,是要通过社会强化来实现的,如“孝”是家族的基本命题,乃“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是一种扩展性和伸缩性极大的伦理规范。孝作为伦理道德的起点,存在一个由内及外、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由小及大的推行过程。推行到最后,几乎无所不包,特殊关系网中的伦理规范成为适合整个社会需求的普遍原则。事实上,儒家的礼教正是在这种族群社会里确立“道德合理性”的一种努力。而在农业——宗法式的“同质社会”里这种努力的结果自然产生一种全民族的伦理文化意识。家族文化中的族长形象经过社会教化“放大”之后,显现为“同宗共祖”的文化共同体(民族)的共同心态;家族文化的伦理认同感张扬为文化共同体(民族)的伦理精神。

帮派文化发轫于家族文化。帮派以异姓结拜为表征,歃血为盟为方式。古史有“天子用牛及马,诸侯用犬与豚,大夫以下用鸡”(注:《史记·平原君列传》司马贞《索引》。)的说法,可见缔结盟约的风俗够久远的。不过,把这个风俗转为有形状的组织形式就要溯至春秋战国时期的私人养士之风了。养士就是豢养或纠集一帮死党,目的是壮大私人势力,或称霸一方,或有问鼎之心。春秋战国之后,历代贵族、地主、士绅、富户无不是靠结集一些私人势力坐大的。

在古代中国,帮派生成的社会经济土壤是相当肥沃的。这是由于自发农业周期性的破坏不仅造就了一定规模的流民、氓流,也造就了各种各样的破落贵族、地主、士绅及下层不得意的知识分子。农业的破坏,还影响到手工业的破产。由此还产生了各种各样无业游民和市井小儿。特别是农业破产造成的流民和氓流,他们常常是弃田流徙,四处游荡,饥寒穷苦,起以为盗贼。这些人流窜在外,单独一个是很难生存的。为了生存,就得结成群体,就得成为一种社会势力,尤其是在天灾人祸致使生民无所依靠的年代里,这类帮派群体就会遍地繁衍起来了。

帮派富于乡土色彩,策源于农村,其后城镇亦盛行。一般来说,帮派通过地缘关系、同业关系为联络手段,以异姓结拜的方式吸收会员,即称“把兄弟”、“结拜兄弟”,以跪拜天地盟誓的仪式,强化内聚力。帮派初起之时,多基于共同命运、利益的小集团,通常为数人,多者十余人。其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变迁、地方吏治败坏、人口压力日趋严重、民众生计更加艰难等因素,帮派趋于活跃,声势日大,并且,往往因地方官处理不善,就有可能转化成为含有浓厚政治意味的群众运动了。

帮派能够以帮会组织的形式出现,靠的就是帮派文化,而帮派文化的核心价值则是一个“义”字。实际上,“义”是帮派文化的哲学,是家族伦范中“孝”的观念延伸。甚至“义”维系着帮派的利益,至于此种利益正当与否,就不在其思考范围之内了。“义”除含有信义、忠义等意思外,主要是一种“士为知己者死”的观念,即“知遇之恩,不可不报”是也。

在谈帮派的“义”之前,先谈家的“理”。

宋代大儒朱熹借引程颐的话来阐明家的“理”:

伊川曰:正伦理,笃恩义,家人之道也。古今莫难于齐家。而家之所以齐得,分与情耳。分之不严,则尊卑长幼,不能各安其所,而家道紊矣。情之不亲,则爱敬绸缪,不能相通无闲,而家道乖矣。故必正伦理,使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有秩然不敢干之名分,然后大小相畏,上下相维,而家道以正,家运以兴。又必笃恩义,使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柔,有肫然不可解之至情,然后天合者不拂,人合者无违,而家道以和,家声亦振。家人之道,孰有逾于此也。(注:《近思录》卷6。)

家是社会结构的单元,而“家人之道”无疑是帮派文化的价值底蕴。对帮派或帮会而言,“正伦理”是要讲清名分,“笃恩义”便是“情同手足”了。具体讲,在帮派或帮会的组织内部采取辈分划分的形式,如领袖人物称“老爷子”或“龙头老大”,其次老二、老三或“哥们儿”等。帮派成员要把每个人的所作所为看作自己的所作所为,帮派中的人受侮辱就是自己受侮辱,帮派中的人有荣誉自己也分享荣誉。总之,“义”就是天理正义,就是信义忠诚,就是为知己者死,就是为兄弟两肋插刀,就是为帮派的利益万死不辞。《三国演义》杜撰出刘关张“桃园三结义”,把帮派的“义”推向极致,尤其是关羽的形象被塑造成“义”的化身,以至于“世俗换贴,称拜兄弟,乃拜于关羽之庙”(注:孔令境编《中国小说史料》第60页。),关羽被立祠祭祀,他那种“有难同当有福同享”的义气被帮会组织给彻底圣化了。

从“义”的社会价值取向看,无疑有正义的一面,即天理正义。所谓“替天行道”、“仗义疏财”、“劫富济贫”、“除暴安良”,以及“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等,就是这个“天理正义”的经典表述。但“义”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或处世哲学,即江湖“义气”,却是一种流氓无产者的行为哲学。换句话说,帮派哲学不符合普遍的社会文化规范,或者说帮派不是按照合法的社会规范组织起来的。帮派文化主要是由历史上的氓流、无业者、侠客、江湖术士、地痞、流氓,以及市井小儿等发展起来的,并且帮派合乎逻辑地与歃血为盟、兄弟结拜、拉帮结伙、秘密结社一类非制度性社会群体联系在一起了。

帮派文化另一个显著特征是,除崇尚暴力外,无不借助于神灵的力量,从而为帮会组织找到一种形而上的“合法性”来源。从历史上看,大大小小、五花八门的帮会无不带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帮会起初多为一种异姓结拜的社会团体,形式是隐蔽的、神秘的,其成员多为小商贩、手工业者、跑江湖的自由职业者、运输和码头苦力、士兵、胥役等。帮会有的是为了谋生互助自卫,有的为了结伙抢劫或培植独霸一方的地方势力。然而,不管是打着天理正义旗号的义军,还是那些光怪陆离的帮会,无不借助神道来团结人心并为自己正名。

从文化意义上讲,中国的下层民众是最保守的,因此也是最能体现传统文化的一个群体,他们对自己的生活世界以及异文化的反应是具体的直观的和非理性的。不过,他们的“蒙昧无知”更多地应归咎于上层的官绅士大夫们。因为专制君主与官绅士大夫联手制造和维系的专制社会以奇特的方式(如科举制)造成中国文化两大泾渭分明的子系统:缙绅文化和民众文化。这两种文化表现出不同的样态,但其内在的气质和精神是相通的。数千年来,传统文化在乡村民众中的积淀并无多大改观,梁漱溟和辜鸿铭是较早意识到这一点的文化精英的少数,前者倡导并身体力行的“乡村建设运动”与后者所投身的乡村教育事业,其用心正在于此。

帮派文化潜滋暗长的结果是,带有现代黑社会性质或黑社会的犯罪正像“癌细胞”一样扩散到社会机体上。一谈到“黑社会”,人们就愿意把它说成是诸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哥伦比亚的麦德林贩毒黑帮、日本的“山口帮”等之类的犯罪组织,而学术界也是从这个视角来展开他们的想象力的。随之而来的是,一些有关的定义、范畴、模式、理论等纷纷出笼,诸如内因论(主观因素是个体犯罪的决定性原因),外因论(客观因素是个体犯罪的决定性原因),内外因论(犯罪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等,不仅如此,近代乃至古代学者的理论也被罗列出来:荀子的“性恶论”、董仲舒的“三品学”、德谟克利特的“欲望论”、柏拉图的“灵魂说”、苏格拉底的“颅相论”、基督教的“原罪说”、生物学派的“内分泌论”、“染色体不正常论”、弗洛伊德的“潜意识论”,等等。

不过,我们发现,上述诸种学说或理论在分析个体犯罪的动因上均有能自圆其说的道理,但在解释群体或集团犯罪上就显得无力和无效了。

这样说的理由之一是,群体或集团犯罪必须将其置于社会经济、政治、意识形态、文化教育、社会心理等层面上来探究原因;理由之二是,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价值取向在犯罪集团形成上的重要作用是绝不能忽视的。从学者对当前我国犯罪集团的主要形态的描述和分析当中,我们发现一个突出的事实是,农村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大量滋生蔓延并向城市渗透进来。而且,我们还注意到,这些恶势力与历史上的各种帮会组织在本质上是相通的,这一点尤其意味深长。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中国,任何有关集团犯罪的研究或理论,不考虑我们乡土社会的“小传统”或乡土文化,就不可能是完整的、深刻的。换句话说,帮派文化是从家族文化中衍生出来的,而后者存在的理由和内在逻辑一而再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以不同的形式存活下来。费孝通先生在40年代撰写的《乡土本色》一文中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那么,费先生这一著名论断在对当今中国社会的分析上仍然有效吗?

从历史上看,家族(包括它的组织特征和文化特征)一直是汉民族社会生活的核心部分。1927年,毛泽东在分析中国社会的性质时指出,中国社会存在三种权力支配系统:一是由国、省、县、乡的政权构成的“国家系统”;二是由宗祠、支祠以及家长和族权构成的“家族系统”;三是由阎罗天子、城隍庙以至土地菩萨,以及玉皇大帝和各种神怪的神权构成的“阴间系统”。毛泽东的这个分析把支撑中国社会运转的结构性制度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只要考察一下中国的社会改革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改革家们特别相信意识形态的威力,在他们看来,只要接连不断地、大规模地开展“思想改造运动”,就能够把旧思想旧观念连根拔除,新思想新观念就能够落地生根。不幸的是,在旧的社会基础和文化环境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的情况下,(小农经济土壤使各种旧观念或文化并没有失去根基)诸如此类的“思想改造运动”是很难获得成功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家族文化以及各种民间陋习的复兴,就是一个再有力不过的验证了。

大体说来,家族的复兴主要表现在修族谱、建祠堂、立祖宗、操办红白喜事、举行节日庆典,以及组织家族内部的互助合作等方面。与之相伴随的,是乡村社区老人或宗族能人地位的提高,以及与家族制度密切相关但是较之更加宽泛也更加强固的那套家族文化价值观的强化,这一点就更值得关注了。

乡土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并以家族文化为其表征的。家族文化是以家族为核心展开的。家族通过祖训、族规、家约等一整套文化符号来约束族人,在祭祀、崇拜祖先的活动中,通过古老的封建仪式强化家族情绪和神化血缘关系,从而强化了家族成员与社会不相容的非制度性意识,最终家族成员在这种文化控制下驯服了。对家族成员来说,有主要几种文化特质是必须秉承的:1.“同宗共祖”的“我群”意识。家族成员对团体的依赖一方面使家族内部有强大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又导致对异姓的强烈排斥,正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2.血族复仇意识,即家族成员遭外族成员侵害后本族对外族进行集体报复。此种视一人遭害全族皆受侵犯的观念,由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因此具有血缘关系的加害者家族,其加害者即使为一人,全体成员也同样被视作负有共同罪责而成为集体报复的对象。报复形式有两种,或对全体成员实施,或对加害者本人和近亲实施。

从上述不难看出,家族文化作为非制度性的亚文化,在一定条件下,由家族势力膨胀而蜕变成黑社会性质的地方势力就自然有合乎逻辑的道理了。这是因为家族与黑社会组织都是封闭的亚文化群体,它们在内部规范、控制功能、凝聚力手段等方面有着相似的条件,甚至在精神和气质上都是相通的。如家族首领凭借血缘关系对其族人进行控制,而这种私人性质的家族权力与黑社会帮派权力的性质是一样的。黑社会有一套内部的纪律,大致是内部实行同仇敌忾的原则,其集体意识是效忠首领,决不背叛,每个成员有营救被捕者的责任和义务;分配上利益均沾;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出卖朋友、团伙者受到最严厉的制裁。帮派或黑社会的行为原则差不多就是同家共祖、血亲复仇等家族价值规范的翻版。

从本质上讲,通过帮会形式而建立起来的黑社会势力,是一种非制度性的群体,也就是说,它们不是按照合法的社会文化规范组织起来的。在权力性质上,与国家权力相抗衡,没有合法存在的理由,换句话说,它的生存机制是为主体的社会结构所不容的。在这里,传统帮派文化的伦理核心“义”就自然成为帮派或帮会安身立命的根本价值了。一般来讲,对于任何的组织或制度来说,都必须寻找出其存在的理由或“合法性”来。帮会成员在长期的互动中培养了他们共同的群体意识和角色观念,形成了一套特有的价值观,以此论证其行为合理性存在的依据。这个依据就是团伙义气。“义”为团伙的最高生存哲学,它使本无血缘关系的帮会成员建立起模仿血缘关系的兄弟关系,而帮会头领则往往用江湖义气情感和行为感染成员,成为团体控制的有效手段。在这种帮派文化下,对黑社会团伙何以具有较大的凝聚力这个问题就不难理解了。

铲除帮派文化并消之于无形,还有一段漫长的、艰难的路要走,因为帮派文化是与整个社会历史文化相关联的。在中国社会步入现代“法理社会”之前,就不能指望帮派文化会被连根拔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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