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之人员签字效力问题裁判实务分析论文_周诗文

工程签证之人员签字效力问题裁判实务分析论文_周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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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往往因对签证人员及其签证权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对该签证文件是否有效等问题常常发生争议。本文通过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实务的研究,归纳分析出五个裁判规则,以期为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签证;签字效力;裁判;实务;分析

工程签证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具有相应授权的人员作出,然而实践中往往因对签证人员及其签证权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导致双方对该签证人员是否有权签证、其所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是否有效等问题发生争议。对于此类争议问题,本文通过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并结合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实务的研究,归纳分析出五个裁判规则,以期为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提供参考。

裁判规则1:法定代表人作出的签证,应当认定有效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作出的签证应当依法确认有效。即使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作出签证,其代表行为仍应确认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签证,双方当事人较少产生争议,即便该方当事人以其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或签证管理制度授予的权限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仍基本持认定此类签证有效的观点。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第9条中规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可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贵人,无需施工合同明确授权,其所作的签证应当认定有效。此外,浙江高院和福建高院亦持相同观点。

裁判规则2: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作出的签证,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明知该人员无相应权限

发包人现场代表作为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的现场负责人;承包人项目经理作为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履行施工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即便施工合同对两者的授权没有明确约定,其所作出的签证通常仍可认定为代表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职务行为,一般应当确认此类签证有效。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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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3: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签证,原则上不应认定有效,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该人员具有相应权限

发包人或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因其并非一方当事人任命代表该方履行合同的现场负责人,故对于此类人员的签证,对方当事人应当核实清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授权。因此,在施工合同对此类人员的签证权限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其所作出的签证一般不应认定有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裁判规则4:监理人员对工程量、工期和工程质量等事实所作的签证,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实施监督工作,而工程监理人员是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的专业技术人员。

因此,在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判例印证】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判决认定总监代表在工程量签证单上签字,能够证明变更、签证项目的实际发生,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应予认定,发包人主张其超越权限签证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5: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名义作出的签证,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认定有效

实践中,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施工人通常会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对于合同相对方而言,实际施工人通常具有一些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如持有项目部印章、施工承包合同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等,或在施工过程中实际负责施工管理,在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经济资料上签字等。实际施工人前述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其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名义所作的签证,应当认定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作者简介:周诗文:单位山东核电有限公司,职称: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长期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工程法律实务的管理。

论文作者:周诗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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