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全球化趋势下的中国金融法律问题研究_金融论文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的中国金融法律问题研究_金融论文

论金融全球化趋势下的中国金融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问题论文,中国金融论文,趋势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D996 [文献标识码] A

当前世界金融体系最鲜明和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亚洲奇迹与亚洲金融危机使人们逐渐意识到,金融全球化在为经济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研究金融全球化的主要特征、金融全球化与亚洲金融危机的关系以及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是当前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课题。

一、金融全球化的主要特征

金融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国和地区放松金融管制、开放金融市场、放开资本项目管制,使资本在全球的金融市场自由流动,最终形成全球统一金融市场、统一货币体系的趋势。金融全球化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金融国际化。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录是金融国际化走向制度化安排的一个重要标志,而1997年世贸组织成员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则是金融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参加协议的成员方同意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协议涉及全球95 %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 世贸组织的100多个成员作出了在金融服务部门开放市场的承诺, 全球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将会进一步提高[1]。

第二,金融自由化。自70年代末以来,以放松法律对金融管制为特征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在主要发达国家不断深化,并带动拉美和亚洲的主要新兴发展中国家先后走上方式不尽相同的金融自由化之路。90年代金融自由化的显著标志就是金融业的混合经营。1999年11月1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律允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可以相互渗透并参与彼此的市场竞争,从而正式废除了66年来一直束缚着美国金融界手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被美国金融界誉为“划时代的突破”。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放松对金融的管制。中国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证券市场相继出台了混业经营措施:允许部分券商、投资基金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保险资金可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股市,特别是允许综合类券商向商业银行以证券质押的方式申请贷款,更标志着我国银行与证券融合已迈出新步伐。

第三,金融交易规则统一化。金融交易规则统一化的标志是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建立。随着跨国银行的高速发展,由于国际银行制度的混乱以及各国对银行监管的差异,特别是银行在资本和风险资产比例方面的差异,使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存在着不平等的竞争,也承担着不同的风险。巴塞尔协议不仅确立了跨国银行的监管原则、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且还确立了金融业的全程监管的核心原则。巴塞尔协议虽然不是国际公约,但作为银行业的国际惯例,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当局的监管中已经得到体现。

第四,金融政策协调国际化。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国际金融波动对各国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冲击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由此产生了各国金融政策的协调问题。当前各国所执行的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国际收支的调节和国际储备的管理营运,都将对其它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已经成为各国中央银行必须共同处理的问题。于是,各国中央银行不得不从世界总体范围内观察和处理原本仅仅是一国的局部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对策,从而使金融政策越来越超越一国界限,变成一种国际性的政策行动。各国经济和金融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程度越来越高,使它们尽量避免恶性竞争,努力寻求合作与协调基础。例如,1998年6月17日,美国和日本在紧急磋商后各自动用了20 亿美元在外汇市场上收购日元,扭转了日元持续下滑的势头,这一举措制止了日元与东亚地区货币的恶性竞争贬值,缓解了亚洲金融危机[2]。

第五,金融市场一体化。由于电讯技术的发展,遍布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全球的资金调拨和融通得以在几秒钟内完成,从而使遍及全球的金融中心和金融机构正在形成一个全时区、全方位的一体化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外汇市场最好地体现了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特征。外汇市场并不是指某一具体的交易场所,而是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经纪人、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利用通讯系统进行24小时连续交易的复杂网络。

第六,金融资本虚拟化。在现代信用制度下,金融资本的虚拟性使得它脱离实质资本形成其自身相对独立的运作。由于创新金融产品的大量涌现,国际金融市场不再是单纯作为贸易融资、清算和避险的依附性市场,而成为政府、金融机构和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调整资产和债务组合的市场。因此,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额远远超过国际贸易所需要的交易量。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在国际金融市场流动性很强的短期资金至少有7.2万亿美元,约等于全世界经济产出的20%[3]。在世界金融市场每日近2万亿美元的交易量中, 与商品和服务贸易有关的交易量只有5%[4]。如此高速增长的金融交易,一方面说明了全球经济金融的繁荣和发展,另一方面却潜伏着“泡沫经济”的危机。

第七,金融信息全球化。充分的信息是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和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的基础之一。金融信息全球化是指随着金融中介、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与监管者在进行决策时不能仅仅依据国内的经济和金融信息,而必须广泛地考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信息。金融信息的全球化主要通过三个层次进行:一是国际性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经济组织在主权政府的配合下所进行的信息国际化工作;二是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以白皮书、蓝皮书等形式提供的国内金融形势分析报告。在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些报告都会成为国内外投资者关注的对象;三是大型跨国金融机构为其全球范围内的客户提供的调研报告以及为金融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对全球范围内主要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评估报告。如摩根、斯坦利、美林证券、量子基金等经常发布的对全球各个金融市场的投资分析报告,标准普尔、穆迪等资信评估公司对全球范围内的主要金融机构的评级报告等,都会产生国际性的影响[5]。

金融全球化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提高了世界生产发展水平,促进了国际金融机构的竞争,提供了资金的流通效率,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加大了客户和金融业自身的风险;为世界范围内的投机活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加大了金融市场的监管难度;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一国很难坚持自主的经济金融政策,给一国的经济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在世界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国希望保持独立的经济政策,发展本民族经济而不受世界经济的冲击,将越来越难[6]。

二、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危机

(一)亚洲金融危机的根源及其法律制度缺陷

亚洲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的脆弱性,也暴露出金融全球化给经济开放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带来的风险。金融全球化与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健全的金融监管体制、未成熟的金融自由化相结合,是亚洲金融危机的重要成因。

1.金融全球化可能会导致发展中国家泡沫经济

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发达国家一直鼓励发展中国家放松对金融的管制,尤其是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融入金融全球化,认为这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没有考虑到资本大量流入,对银行实力较弱、监管不力和公司管理不严的国家可能带来的风险。通常发展中国家资本帐户开放,都会引起资金的流入,而银行企业大量借入的外资,在监督管理不严的情况下,又会投入股市和房地产形成泡沫经济。一旦宏观经济进入低谷,银行呆帐、坏帐急剧增多。如在1997年的泰国,大量银行坏帐严重影响了人们对泰国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可靠性的信心,致使挤兑风潮频发,泰国金融开始陷入动荡之中。

2.亚洲国家不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

随着全球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金融证券化、金融全球化为特征的金融变革不断发展,各国法律制度对金融立法同样经历了从开始强调管制(Control)到以后强调监管(Regulation )和现在强调放松监管(Deregulation)的立法变化。问题在于,亚洲一些新兴国家接受了这种概念后,把法律上的“监管”和“放松监管”错误地理解为“取消金融监管”或对金融“不加监管”。实际上,放松监管要求的是利率自由化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在这个基础上强调的是有效监管[7]。 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不仅监管立法非常健全,而且有一整套十分严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主席格林斯潘本人跟踪、监控的数据多达14000多种。然而,东南亚国家为吸引外资, 自80年代起,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措施,但是在开放过程中却疏于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例如在泰国几乎没有外债的概念,任何金融机构甚至企业,都可以自由地借入外资。1997年泰国外债总额超过900 亿美元,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50%以上,而泰国对外债的结构、期限、投向和数量没有进行任何实际有效的管制,致使流入的外债中的短期外债总额达到400多亿美元,约占外债总额的45%; 大部分外债不是投向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生产行业,而是投向房地产和股市。泰国外资流入结构的短期化和流动化,一方面使泰国的外资得以随金融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也使得泰国在面临外国投资者因金融形势不妙而抽逃资本冲击时难以招架,而非居民泰铢帐户的设立又为投机者获取泰铢以便对泰铢做投机性抛售创造了条件。

3.亚洲国家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

亚洲的国有商业银行经常被用来为政府支出提供低息贷款,一些私有商业银行也被迫对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发放贷款,从而具有了半财政的性质。这些活动从中长期都削弱了银行的实力。例如金融危机之前的日本,所有金融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的权力均由大藏省总揽,而央行并不具有其所应有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泰国政府干预金融也较严重,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在其以《东亚的经济展望》为题的演讲中就曾指出:“金融公司和银行的命运关系到许多泰国执政党与反对党领袖的个人利益,很自然他们就不想加以严厉管制,所以他们无视警告的讯号,并将改革挪后。当泰铢遭到攻击时,他们动用数十亿美元来拯救泰铢,这不但没有带来好处,还使最终付出的代价增加。”

4.金融全球化加剧了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

资本的跨国流动、金融机构的跨国服务、厂商的跨国投资都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现代通讯技术基础上的。但是,由于各国政治、法律、经济统计、文化背景等的差异,资本流出国往往难以了解到资本在接受国的实际使用情况,而资本接受国也往往难以了解到资本流出的真实意图,无法准确地区别投资资本和投机资本。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信息对称性方面居于明显的劣势地位。信息的这种国际性不对称使发展中国家金融政策频频失误,无法应付以发达国家投机资本为主体的国际短期资本的冲击。此外,发展中国家不完善的会计系统、不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滞后的法规建设和软弱的监控手段都阻碍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和市场规则的运行。东南亚国家对关于国民经济发展的相关信息的控制较严,尤其是对金融状况的信息的控制,政府甚至刻意掩饰应该公布的政府金融、财政统计数据,不给市场提供充分的信息,而政府自身对这些信息又缺乏必要的正确分析,从而使整个社会缺乏必要的监督预警机制[8]。

5.国际金融运行体制落后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足够的预警,事实上,在危机到来之前,东亚地区的通货膨胀率和政府财政预算都受到了控制,直到1996 年东亚各国的外汇储备还是稳中有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的年报中还赞扬泰国和韩国的经济形势。 这说明既有的宏观经济指标不足以充分反映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健康状况,其预警性不足。 此外, 现有的国际金融体制明显的弊端是对投机资金制约无力,IMF往往作为最后贷款人事后亡羊补牢。面对数额庞大的投机资金, 各国央行要以有限的外汇储备抵御,往往是杯水车薪。近几年接连爆发的欧洲汇率机制危机和墨西哥金融危机,以及亚洲金融危机无一不暴露了这一问题。现有的国际金融体制不能抑制国际金融市场的投机性,不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需要进行改革。

(二)当代金融危机的新特点

1.现代金融危机具有隐蔽性

传统的国际金融理论认为,一国拥有满足三个月的进口外汇储备,就足以应付各种金融风险。而随着金融证券化、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企业融资尤其是境外融资更多地依靠证券市场融资而不是银行信贷,使金融危机更多起因于股市、汇市,而不是由银行倒闭所引发。在证券和外汇市场中,对其价格波动影响最大的是信息和信心。一国外汇储备与国际投机基金调动的资金相比往往是小巫见大巫,即使一国基本面良好,但国际投机者也可能利用传媒造市,而一旦市场信心出现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往往难以与投机者相抗衡。因此,传统的金融危机预测模型、指标有必要进行调整。

2.金融危机具有突发性

金融业的发展与通讯、计算机等高科技的发展紧密相关,新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大量运用,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风险,如操作风险。在货币电子化的今天,一个按键按错了就可能造成重大损失。金融业对新技术的依赖性增强,许多金融交易是在新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金融电子化的基础设施没有跟上金融交易的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不可靠,就会带来一些突发性风险。如我国国债期货市场发生“3·27”事件除了其他原因外, 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对大量卖空交易缺乏自动停止交易的系统。

3.经济强国经济政策域外影响增大

有的学者把日本看成是亚洲金融危机“真正的罪魁祸首”,因为日本实行了“日元的低汇率和贬值”政策。日元贬值意味着美元升值,泰国和其他东南亚国家的货币又是与美元相关联的,因此,日元贬值实际上使东南亚诸国货币汇率高估并招致投机者的进攻。此外,在欧洲货币危机中,始作俑者是德国利率不断提高;墨西哥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是美国6次提高利率。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各国相互联系彼此影响,如果哪一国经济过分走强,使其他国家不能维持原来的平衡局面时,国际投机资本常常会抓住这一时机攻击经济弱国,使其发生金融货币危机。因此,建立有效的国际金融危机风险防范机制,应注意平衡国际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个别发达国家在制定金融和经济政策时不能仅考虑本国的利益而忽视对其他国家的影响。

4.金融攻击立体化

由于存在金融衍生工具,国际投机基金可以同时在一系列分割市场上融资,并持有头寸,使得各个市场的相关性加大,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全球金融市场的传统风险变大。投机机构不但可以同时在多个金融市场进行投机,而且在每个金融市场还可以同时进行多个金融品种的投机,从而使投机攻击带有立体的性质,使攻击手段更加复杂。如国际投机机构1998年攻击香港联系汇率就是从汇市、期市和股市同时下手的。

5.金融危机国际传导性加强

在金融业务国际化、金融市场一体化的今天,如果缺乏国际协调,一国或地区的金融动荡,可能演变成全球金融风波。泰国爆发金融危机迅速引发东亚金融危机,进而引起俄罗斯、巴西金融风波就是典型例证。

三、中国参与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

(一)中国金融业的开放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经过20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外资金融机构已逐步发展壮大并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到1999年2月底,已有来自4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开设了营业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其中营业性机构已达191家, 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机构12家。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我国金融开放方面的法律也初具框架。自1985年我国颁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后,又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始终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开放的原则。

根据中美两国达成的关于中国加入WTO协定的规定, 中国在金融市场开放方面作出的承诺为:( 1 )银行。 外国银行被允许在中国加入WTO2年后与中国公司开展人民币业务,加入5年后可从事零售银行业务,外国银行和中国银行一样享有在各地区开展业务的权利,即国民待遇;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在5年内彻底取消,外国银行可设立分支机构。(2)证券。少数合资证券公司可与中国公司一样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中国公司的新增业务外国公司同样可以开展;少数合资公司可以在中国国内从事证券发行业务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交易,包括债券和股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最初成立时,外资可拥有33%股权,3年后可增加到49%。 从事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股权限定为33%。(3)保险。中国在加入WTO后5年内分阶段取消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限制, 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不得超过50%[9]。

(二)构建适应金融全球化趋势下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正确看待金融开放和金融监管的法律关系

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既要看到国际资本流动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也要看到由此而形成的挑战和风险。必须指出,从国际法上而言,不存在普遍适用的金融自由化。《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明确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市场准入方面,可以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和服务业发展水平,逐步实现金融服务业自由化,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在开放过程中,保持本国金融服务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是最为重要的。我国在加强金融开放立法的同时,亦要注意研究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立法。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倡导金融自由化并不是也不能要求有关国家彻底取消政府对金融监管的责任。

2.关于金融市场准入法律问题

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控制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规定,《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公司”中的规定。目前中国市场准入方面突出的问题是,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当前,要认真宣传和坚决执行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严格的、科学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金融机构必须具有充足的资本、完善的法人制度以及现代化的管理机制。

3.关于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问题

从法律角度而言,加强金融监管本身不能也不应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倒闭。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目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问题关键在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后的债权债务的处理,而我国现有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很薄弱的。建议尽快抓紧进行金融市场退出制度立法,相关立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保证金融业安全进行市场退出。应尽快通过立法,建立新的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并对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成立条件、经营范围、组成方式以及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2)通过金融企业的合并, 增强其抵御支付风险的能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并是其抵御支付风险、增强竞争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金融机构合并过程应至少注意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合并要严格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合并程序进行合并,以避免出现不应有的法律纠纷;二是合并后金融机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建立破产机制,逐步减少接管、托管行为的运用,消除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因素。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宣告破产,是消除金融风险潜在因素的果断方式,由于我国尚没有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法律,更没有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以致金融机构的破产偿债难以推行。所以制定破产法,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偿债程序是十分必要的[10]。

4.关于债转股的法律完善问题

随着我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业化处置不良资产的信达、东方、长城、华融等四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成立,以及国务院批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的若干意见方案》,标志着中国对银行不良资产整治工作全面展开,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国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重组都制定了一套特殊的法律框架。我国要结合本国实际,充分借鉴各国立法的有益经验,尽快制定、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予以立法支持、政策配套,使其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严格进行。目前,我国债转股必须加紧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债转股成败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避免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企业原本尽最大努力可以还款,却竭力赖债将之转为股权,尽管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了债转股的企业要符合五个条件,但根据中国实际操作的惯例,这些条件都是很容易“操作”出来,债转股之后又不思进取,使股权降值;二是如何区分政策性不良资产与商业性不良资产,是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资产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出于自利性动机,可能对商业性不良资产“伪装”成政策性不良资产,售给资产管理公司。

第二,不良资产定价问题。如果纯粹按商业性的原则来运作,不良资产应该按照它的实际价值来进行交易,但是我国不良资产主要以帐面价值进行交易,如信达公司收购的首批不良资产就是以面值收购。实际上,在政策性不良资产中,有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三种,每一种的风险是不一样的,故评估它们的价值时,应该设定一个价值权重,最后按照加权的不良资产价值总额进行定价。

第三,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的问题。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在我国急于想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中逾期的占67%、呆滞贷款占20—27%,要核销的呆帐占7—13%, 这些不良资产债转股后能否在市场上转让将最终取决于对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该进程中复杂的企业资产重组效果[11]。建议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如强制债转股企业必须以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适当的税收优惠;对于债转股而形成的股权,允许在企业破产时优先于其他股权,与其他债权处于平等地位;健全和培养国有股、法人股的股权交易市场,增加债转股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及时修改公司法等法律,为债转股扫除法律上的障碍。

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增加金融决策的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金融透明度或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开与金融交易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一种法律制度。金融透明度是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离开了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市场的规范化就无从谈起。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金融市场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如信息披露不真实,“琼民源”欺诈案就是典型例证;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严肃;公布的信息朝令夕改[12]等。

建议加强对金融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并加强以下工作:一是根据我国国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以进一步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二是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不披露的信息,如公开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和敏感性信息等,从而保证政府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秩序。

6.关于加强外债管理的法律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债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对加快我国经济建设和提高综合国力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外债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也值得注意:第一,我国外债增长速度过快,1994年成为继巴西、墨西哥之后发展中国家第三大债务国;第二,我国外债管理多头对外,广东国投无力偿还巨额外债而被关闭的教训值得总结;第三,国内金融机构作为我国对外借债的主要窗口单位,是国家外债风险和企业外债风险的中介和桥梁;第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有可能成为严重金融风险隐患;第五,尽管我国尚未进入外债偿还高峰期,但目前部分外债项目效益不佳,偿债困难。

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严格规定,要控制外债规模,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对外债总量和结构实行统一监管,保持外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严禁非法对外融资,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对外借款实行全口径管理;国内中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对外借款业务许可;要严格规范境外融资担保,政府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其他机构对外担保必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或登记备案;要认真清理对外借款机构,切实保证偿还外债。

7.关于打击金融网络犯罪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金融与网络联系越来越紧。金融网络犯罪猖獗,手段多样化。刑法将这类犯罪仅仅归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对于维护金融安全的力度显得不够。这是因为:首先,金融网络的发展足以改变一个国家、社会的管理结构和运作模式,因此针对或利用网络的金融犯罪极有可能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其次,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内涵过于狭窄。该罪侵犯的对象仅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不涉及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例如,对金融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入侵,极有可能诱发金融危机。最后,刑法第286 条虽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有明确规定,但把“后果严重”作为量刑标准的规定则比较模糊。缺乏具体尺度标准的法律条文,操作上有难度。因此,必须站在金融安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高度,重视利用刑法维护金融安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创建一个金融安全稳健运行的环境提供最坚强的刑法保障。

[收稿日期]2000—07—14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的中国金融法律问题研究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