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经济“衔接”中的几个难点分析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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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表明,科学技术在我国经济建设中日益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我国科技成果向生产的转化率仍然不高,科技与经济“接轨”的问题仍需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探索。

从理论上讲,科技与经济“接轨”至少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调整科技的“轨道”,使之适应并渗入经济“轨道”之中,推动经济发展。二是经济“轨道”要创造适宜的条件,联接和容纳科技的“轨道”,即要完成以下正向和逆向的转化:

在实践中,科技与经济“接轨”的主要障碍就出现在这一系列转化的环节之中,特别是下列问题较为突出。

1.科技成果自身的不成熟 过去人们往往强调社会不重视科学技术,致使许多好的科技成果转让困难。但另一方面却忽视了科技研究也有不重视社会的问题。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生产,也与其自身某些方面没有适合社会需求或不够成熟有关。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也同样对应着一条简单的市场规律,即必须迎合买主的需要,能够赢得更高利润。这就需要科技成果本身要在适应性与成熟性方面进行变动和调整。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都是在自己内部设立研究开发部,将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以增强竞争力。而我国的科技体制使科研机构与企业分离,研究开发与生产脱节。据统计从实验室成果到中试再到工业性试验,所需经费之比为1:10:100。研究机构限于经费和试验条件,只能做到小型试验阶段,即只做在实验室条件下的开发工作,不能为生产企业提供试生产用的产品样机或工业生产流程和装置的设计。对于技术转化为生产的决定性环节——中间试验,由于经费所限,除非有专门拨款,否则一般不敢问津,而生产企业方面所拥有的开发经费也较少,难以承担建立中试基地和进行中试的高额费用。

我国许多科研成果不能投入生产,在技术市场上不为企业所接受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没有通过中试。它们只能算是可行技术而不是成熟技术。那么,到底中试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如何偿还?如果中试失败或商业经销失败,那么这个失败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这一系列问题是目前急待探讨和解决的。

2.科技中介服务欠缺 一项成熟的技术不一定非得由开发单位自已实施,占有某项科技成果的企业也不一定只是自己使用。科技成果是劳动的产物,所以它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可以在技术市场上出售,同样也会产生经济效益。技术商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技术中介伴随技术市场产生的必然性。

技术商品又具有特殊性。通常情况下,技术商品以知识形态出现,即使是以新产品、新材料等物化形态出现的技术商品,也都源于知识形态的新技术。技术商品的这一特性使得技术交易比一般商品的交易更需要依靠信息媒介沟通产需之间的联系。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不象实物商品那么直观,而且实现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需要经历一个转化的过程。技术商品的这一特性决定了技术交易不是一买一卖的简单交换,而是技术的转移和消化吸收的复杂过程。

为了促进这种转化,除了技术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努力外,也需要依靠中介方提供各种技术服务。技术商品通常不存在以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计量价值、价格的标准,而且技术商品交易一般不发生技术所有权的转移,因而同一个技术商品存在多次转让的可能性。技术商品的这一特性使得在技术交易中,买卖双方对转让方式、转让价格、权益分配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谈判时常有争议,需要有中介方进行协调。即使达成协议,也需要有中介方起见证和监督执行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科技中介服务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仍有很大的不足,它行使的职能主要是媒介作用,而它的供应职能、调节职能、保险职能和辅助职能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一些从业人员要么科技水平不够,要么不懂经营,因此工作难以取得成效。而且这类数量有限的中介机构或“科技经纪人”,目前还并不为社会所重视,常遭到“对缝儿”、“二道贩子”等贬意的称谓。目前我国大量的极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没被应用或应用后没有大范围推广,中介服务的欠缺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3.科技的作用随产品生产到销售的进行而逐渐被淡化 许多人错误地认为,科学技术创造出无形产品后,其作用就不大了,企业通过正常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就可获得预期的收益。但是,如果企业在生产中经济效益指标较差,销售中又无能力开拓和占领市场,那么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仍为一句空话。

目前,我国企业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对新产品、新产品的开发、引进较为重视,而对工艺工作较为轻视。一旦新产品鉴定通过,便急于投入批量生产,由于工艺的落后,使生产出来的产品不仅质量次而且成本高,有的产品甚至砸了牌子,失去了竞争力。

近年来全国每年废品造成的损失达400亿元,如果加上次品损失,总计高达2000亿元,能够建成三座三峡工程。其中除管理上的原因外,工艺落后也是致命因素。因为任何一项设计水平较高的产品,总是以较高的性能、寿命、可靠性和外观质量等技术参数要求从工艺上得到保证的。同样,上品种、上水平,如果离开了高超的工艺技术和先进的工艺手段,也是难以实现的。

除工艺活动外,科技的作用本应渗透于产品销售的最后环节中。目前企业对销售人员的要求大都是有社会关系、善交际,而对专业技术却很少要求。最近我们对辽宁省311家大中型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这些企业销售人员中共有工程师103名,高工7名,也就是说平均每个企业只有0.68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销售人员。其实销售决不是单纯的做买卖,搞关系,它对于调整产品生产,改进工艺,促进新技术的全面应用,保证设计、生产、销售的连续性有重要作用。在这方面,科技的力量不容忽视。

4.促进转化的动力不足 科技与经济“接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转化的中间环节畅通外,还需要有一定的动力相促进。通常的观点认为,存在两个方面的动力:一是市场需求的拉动力;二是科技进步的推动力。然而,还有一项重要的动力常被忽视,那就是企业对新技术的支撑力。正是这种支撑力决定了拉力或推力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

以一个企业为例,这种作用力可能有几种后果,如图一所示。

图1

企业受市场拉力的作用时,可以用原有技术或低水平地扩大生产规模来满足市场需求,因而并不去积极地提高技术水平,即仍在A点;只有在市场拉力和科技推力的作用下,才使技术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高度,即从A点到达B点。如果企业在决策、资金、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对新技术缺乏支撑力,则经过一段时间后,企业的技术不仅不能维持在B点上,反而会降到企业能够支撑的水平,即到达C点。例如本溪钢铁公司的连轧机经改造引进了计算机控制系统后,由于人员素质跟不上,就总出毛病,乃至有时抛开计算机控制,采用人工控制,效果反而更好。所以,提高企业对新技术的支撑力是当务之急,只有当企业的技术支撑力不断提高,才会使已经达到的技术水平继续提高,最终才能达到图一所示的D点。

促使科技与经济“接轨”,需要从上到下,从政策、体制、方法、社会文化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改革,对策也应是多方面的。目前常讲的一句话就是把科研机构推向社会,把企业推向市场,利用经济的自身规律来促使科技向生产力转化。这样的对策无疑是正确的,但本人认为,就目前情况看,首先应以建立和健全科技中介服务的措施为当务之急,将中介服务推向市场,通过中介服务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因为这种中介服务的作用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介服务机构具有开发与融资作用。中介服务机构不仅仅是牵线搭桥的机构,它的最终规模是一个融科技开发、金融和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第三产业。在发达国家这种服务机构相当普遍,美国1976年时就有13000家这样的中介机构。在目前我国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开发能力和资金有限且分散的情况下,建立中试基地、完成中间试验及风险投资等工作除国家或企业直接参与外,主要应由这样的中介服务机构来承担。中介服务机构尽管有较高的风险,但也会获得较大的回报率,因为它所提供的成果不是简单的样品,而是能够产业化乃至商业化的成果,很容易进行大范围的转让。

第二,中介服务机构具有媒介和融集信息的作用。我国地广人多,机构繁杂且信息工作不够规范,这就造成与市场机制运行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信息资源的获取与利用方面面临较大难度。信息服务不仅要有先进的科技手段和过硬的人员素质,更要有适应市场规律,以经营为目的的运行机制。从这一点上看,中介服务机构与从属政府领导的信息机构起到互补作用。

第三,中介服务机构具有咨询和辅助作用。应用不应用新技术以及如何应用当然是企业自身的事,中介服务机构无权控制,但随着企业彻底走向市场,企业对待技术成果应用的观念上会有较大的转变。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必将建立起一种全新的关系,这种关系以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风险与利益共担为特征。这种新型关系要比或互不了解,或完全依赖,或完全服从关系更容易调动企业自主性和规范企业行为,促使科技成果转化。在美国,约有1/3的大中企业委托厂外中介服务机构咨询帮助,他们认为厂外中介服务机构不带偏见,不受企业传统观念的束缚,能客观地解决问题。

目前,我国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只是处于起步阶段,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其功能和主要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尤其分散化、不规范化、规模小、隶属关系较为混乱等问题更为突出。从解决这些问题下手,乃是解决科技与经济“接轨”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此文为物宝天华国际基金会资助的研究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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