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收入:鼓励人民致富_财产性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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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十七大报告中一经提出,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成为各界议论的重要民生话题之一。中央提出这一重大举措的深意何在?究竟创造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增加百姓的财产性收入?如何实现财产性收入的理性和持续增长?带着一系列百姓关心的问题,本期人民论坛《特别策划》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探讨、解读。配合本期策划,人民论坛同时进行了“千人问卷”调查。

据权威数据显示,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构成中的比例并不高,只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基数虽小,但增长潜力很大。近年来,有些地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工资收入的增长速度。“财产性收入快速提升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大趋势。”一位国家统计局官员如此乐观地预测。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出,体现了国强,更是为了民富。居民不但能从劳动中获得相应的收入,而且能从自己拥有的财产中获得相应的财富增长。这样做,有利于拓宽居民增加收入的渠道,使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体现了发展成果由群众分享的理念,也体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精神。

有恒产者有恒心。鼓励财产性收入,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也是为了增加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使社会结构趋于“橄榄型”的合理分布,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采访中,许多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比如财产性收入是否会加大贫富差距?如何靠理顺初次分配的公平来保证财产性收入的合理性?广大的农民朋友又如何从土地这一重要的财产中获得应有的收入或收益?等等。这些崭新的视角和理性的提醒,为我们深入认识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新的思路。

无论如何,鼓励财产性收入只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最终目标。正像一位专家所说的那样,鼓励财产性收入只是我们的起点,决不是我们的终点,我们的终点是共同富裕。

——《人民论坛》特别策划

为什么要鼓励财产性收入

——1.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

杨宜勇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只有让更多的家庭学会理财,才会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我们不仅要防止劳动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更要防止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房租等。在股市和房市价格高企的今天,这样的承诺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拥护。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29年,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国实现了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的迈进。1978年中国人均GDP只有160美元,到2007年预计人均GDP将超过2200美元。中国人民先摆脱贫困实现了温饱,继而又从温饱实现了总体小康,现在正在向全面小康迈进。

那么,为什么要在当前这个时候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呢?因为,在贫困时期,绝大多数家庭入不敷出,在基本生存线上徘徊,经常欠债;在温饱时期,绝大多数家庭衣食无忧,没有多少节余;随着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除去其它必要的开支,家庭有了越来越多的节余,需要找到投资的有效途径,实现更好的保值增值。这就需要创造一个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良好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只有让更多的家庭学会理财,才会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目前,收入的差距一方面来自劳动的差距,另一方面来自财产的差距,我们不仅要防止劳动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更要防止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国家统计局有关测算表明,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为19.7%,2006年则为26.5%。而同期城镇居民劳动报酬的增长率为14%—17%,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比例为11%—12%,大大低于财产性收入,必须关注财产性收入的普遍性问题。

我国经济目前已经进入起飞阶段,财富效应将更加明显,因此必须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鼓励财产性收入只是我们的起点,决不是我们的终点,我们的终点是共同富裕。

在未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要增加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这是最基本的条件,使他们有钱可以进行投资活动;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好老百姓的生活和投资的后顾之忧,使更多普通老百姓可以进行投资活动,从而有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可能。要完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确保这些要素市场健康发展,使所有者获得长期可靠的回报。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要保护群众拥有财产获得收益的权益,创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让拥有财产更加具有安全感,而不是成为一种不安的负担。目前,财产拥有的基尼系数,远远大于收入的基尼系数,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进一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让我们把基尼系数回落到0.40作为一个目标而努力,让每一个家庭都拥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这应该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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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提出的历史沿革

杨宜勇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国家强大和人民富裕的必然结果。

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虽然老百姓存款不多,但是银行也是支付利息的,而且利息水平不低。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实行的是非均衡发展战略,其实,“先富政策”里面就隐含“首先让一部分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意义。1987年,党的十三大就强调:“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因为当时我国的基尼系数大约是0.30,当时分配的主要矛盾是平均主义。我国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居民收入分配问题上的主要做法是: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继续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着重克服平均主义,激励人们发展经济,引领大家奔向富裕生活。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这是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写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里面包括了“各种财产要素参与分配,其所有者获得相应财产性收入”的含义,财产性收入合法化。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时中国的基尼系数接近0.40。我国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的主要做法是:逐步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企业,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

1997年,党的十五大要求:“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1993年到1997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我国“九五”计划的主要做法是:规范和完善其他分配方式,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按有关规定公平参与收益分配。

200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上升到0.447。这时,我们党开始更加关注公平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党的十六大以来,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基尼系数出现了停止扩大甚至略有缩小的苗头。近5年是农村居民收入平稳快速增长的5年,是农村居民货币消费支出份额不断提高的5年。

为什么要鼓励财产性收入

——2.目的是使中等收入者占多数

魏众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在于使更多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进入中等收入者的行列,从而实现“橄榄型”的合理收入分配形态。

财产性收入的提出表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经过近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不仅国家财富得到极大增长,居民的财富也在不断提高,仅从统计局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的指标可以明显看到这个增长的过程:1978年全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余额为210.6亿元,而到了2005年底,则提高为141051.0亿元。不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居民储蓄扩大了将近670倍。远远超过同期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应当说,居民财富的高速增长足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从机制上讲,并非所有的财产都会产生财产性收入,中国居民财产的相当部分也同样没有产生财产性收入,在这样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的提出就不是偶然的了。

自十六大以来,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成为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其主体思想已经提出,即人们熟知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其中前三者被简要地称为“提低,扩中,调高”。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低”和“调高”都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手段,但“扩中”则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手段和目标的混同问题在当时并没有解决。在本次党代会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则与“提低”和“调高”两个政策手段协调地放在了一起。其目的不言自明,就在于使更多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进入中等收入者的行列,从而实现“橄榄型”的合理收入分配形态。

在中国的经济传统中就曾经有过“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的思想,以朴素的语言阐述了有资产的阶层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而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中等收入阶层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基所在。其基本道理在于,中等收入阶层不仅意味着其具有相当的收入流量,而且还更多地意味着他们拥有着具有一定规模的财产存量。这样的家庭即便发生一些意外和变故,在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可以为其构筑一道防线之外,其自身具有的财产也可以变现以应对冲击。这个机制才是中等收入阶层作为社会稳定器的原因所在。所以,中等收入者的概念与一定规模的家庭财产是密不可分的。而此前在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则在法律上对财产性收入给予了保护,如该法律第六十五条就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应当说,《物权法》为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则指明了努力的方向,而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则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他们之间是遥相呼应的。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次提出的是“使更多的群众拥有”,它从属于发展成果群众分享的理念。这一理念不仅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但我们也需要看到,在当前收入分配格局下,作为收入累积结果的财产也一直存在差距扩大的趋势,在我国,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大于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所以,如何创造条件、创造什么样的条件在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之余,控制住财产以及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从而打破富者恒富的怪圈,实现较为平均的财产性收入共享将是下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另外需要提到的一点是,根据国际扶贫理论,帮助贫困人群拥有财产是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重要标志,但很可惜在国外殊少成功的案例,如果能够让我国的贫困人口也成为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更多群众的一分子,则它不仅将再次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一大创举,而且也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独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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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性收入的两个重要背景

在社会主义的理论中,按劳分配一直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因此,以劳动获得收入不仅是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般常识。但是,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理论的与时俱进,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民众财富得到迅速增长,如何让这些财富成为广大群众收入之来源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新课题。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不仅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之大势,也改变了以往社会主义完全以劳动为生活收入之来源的观念。所以,“财产性收入”概念的提出是相当有新意的。

更为重要的是,十七大报告对当前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完整的论述,并且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即并非以前所提倡的“初次分配强调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强调了初次分配的公平性问题。这既与以往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不同,也与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制度不同。因为就目前中国的要素市场情况来看,其要素的公有性仍然占主导地位。

而且,关于分配制度改革方面更有新意也更重要的地方,在于报告还提出了如何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该原则不仅重申了按劳分配的重要性,而且是一种理论上的升华。因为,尽管随着近30年来的改革,民众所持有的财产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转轨经济中的制度缺陷,民众对一些人所持有财产的公平性一直持质疑态度,而劳动力则不同,它不仅完全依附于个人身上,而且为绝大多数人所持有。这样,强调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公平性,也就体现了如何让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在这样一个分配,原则下分享到更多的改革成果。

另外,由于在转轨经济的中国,资本等其他要素稀缺程度往往高于劳动力的稀缺程度,从而使得中国劳动力价格一直处于十分低下的水平。如果能够提高劳动力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仅可以改变目前这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在参与分配中的价格机制扭曲,而且也能够让社会财富创造者分享到更多的经济改革成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提高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十分重要的,是最有新意的分配制度原则。可以说,上述两个方面,就是我们讨论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背景。如果脱离了这两个背景来看财产性收入增加,那么我们的政策取向就容易片面化。(文/易宪容)

什么是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讨论与争鸣

鼓励财产性收入是否会加大收入差距

——1.将会加剧社会财富的集中

李实

一部分人群或少部分人群获得了绝大部分财产性收入,它不仅不会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反而会扩大收入差距。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它具有的含义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认同了财产性收入是构成了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且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财富积累的增加,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会越来越高。以2006年为例,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0多元,基数很小。但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幅都超过20%,是人均收入当中增长最快的部分。其次,居民收入的多元化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居民收入不仅来自于其劳动收入,也来自于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今后党和政府会鼓励人们去积累财富,鼓励人们有效地管理自己的财富,让财富最大限度地增值。

财产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一部分,它对全社会收入差距的影响将取决于其分配的平等程度,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居民之间财富分布的平等程度。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财富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一般要大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一个原因是财富有一个积累的过程,老年人家庭的财产要多于年轻人家庭财产。另一个原因是政府对收入再分配的措施往往要大于对财产再分配的措施。我们国家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一个“无产”的社会,并曾经以此为荣过。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居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居民的财产积累也在不断加速,而且财产的积累速度超过了收入增长速度。这是一件好事情,是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成果。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财产积累的不平等程度也在上升。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居民的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低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但是到了新世纪初期,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已明显超过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特别近几年,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投资机会,股票价格和住房价格突飞猛涨,使得居民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收益大幅度增加。

可是这种结果只是发生在部分人群身上,也许只是少部分人身上,至少广大的农民不是受益的群体,因此它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财富向少部分人群集中过程,造成了财富积累的更加不均等,也造成了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与此可见,一部分人群或少部分人群获得了绝大部分财产性收入,它不仅不会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反而会扩大收入差距。因而,从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角度出发,我们不仅要为更多群众提供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条件,而且要使得他们拥有更多的自有财产,成为名副其实的有产者,更重要的是保证财富分配的公平性,避免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

鼓励财产性收入是否会加大收入差距

——2.不必担心贫富差距会加大

赵人伟

贫富差距是否过大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有财产性收入,而在于财产分布的差距和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否过大本身。

在居民的收入构成中,劳动收入是主要的,财产收入是次要的。我认为,现在党和国家重视财产收入并不是因为它的比重有多高,而是要承认它的客观存在和它对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的意义。

十七大报告从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角度指出居民拥有个人财产的重要性,体现了藏富于民的思想,也体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精神。

居民不但能从劳动中获得相应的收入,而且能从自己拥有的财产中获得相应的收入。这样做有利于拓宽居民增加收入的渠道,体现了居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有一些学者担心,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会拉大贫富差距,无助于分配的公平。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贫富差距是否过大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有财产性收入,而在于财产分布的差距和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否过大本身。承认财产性收入是最近的事情,但改革开放近30年来,收入分配的差距和财产分布的差距从总体上看一直在扩大。体现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目前已超过国际警戒线0.4,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则更加令人注目,城乡居民收入的比率目前已达到3.3倍左右。

至于财产分布的情况,我国居民的财产最主要的是三项,即房产、金融资产和土地,土地主要是指农村。这三项大体上的比重是房产占将近六成,金融资产占两成一,土地占将近一成,三项合计,约占居民财产的九成。2002年全国总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5,其中,房产和金融资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更高,都达到0.6以上。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我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也已经达到中等偏高的程度。因此,如何防止收入分配差距和财产分布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确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知道,收入和财产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十七大报告不仅重视居民收入和财产的增加,而且也点出了收入和财产的互动关系。居民的收入增加了,用于消费外的部分就可以转化为财产。反过来,当居民的财产增多时,财产就可以转化为收入。像出租房子所获得的租金,银行存款所获得的利息,购买股票所分得的红利,都是财产性收入。

在处理收入和财产之间的互动关系时,我们需要防止的是在收入差距过大和财产差距过大之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关系,而是要在收入差距适度和财产差距适度之间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当然,实现这个任务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首先是要遏制差距不断扩大的势头,争取早日实现从扩大到缩小的一个拐点,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寻求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度差距。

其实,十七报告中所说的“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句话本身就含有防止财产及其收入差距过大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意思。

千人问卷

百姓“财产性收入”看法调查分析

《人民论坛》千人问卷调查组

75.9%的受调查者采取各种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

受调查者认为,垄断企业高管、领导干部、私人企业主是排在前三位的最能从财产性收入中获得实惠的群体

76.36%的受调查者认为,财产性收入会拉大社会贫富差距

近期,为配合本期特别策划,人民论坛杂志围绕财产性收入与房市、股市等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并与人民网进行了联合网络调查,参与调查者总计达4766人次(以下分析数据系网络调查统计)。

“财产性收入”不是富人的专利,75.9%的受调查者采取各种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

“你目前主要通过何种方式增加财产性收入?”人民论坛与人民网联合网络调查结果显示:24.1%的受调查者(683票)认为自己不具备增加财产性收入方面的条件,75.9%的受调查者采取各种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其中,选择炒股、买基金和公司债券为911票,占32.15%;炒房、出租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为550票,占19.40%;在银行存款为482票,占17%,其他方式为208票,占7.35%(2834人次参与投票)。

由此可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普通老百姓积累起越来越多的个人财富。超过7成的受调查者可拥有财产性收入,股市房市已成为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

从近年来的股市热、房市热中可以看到,国人的投资理财热情空前高涨。据报道称,股市房市中,活跃的不仅仅有大亨老板,白领干部;亦不乏平民百姓。

上网看大盘走势、基金行情已经成为家住江苏的冯女士每天雷打不动的习惯。这个在前几年还几乎不知电脑为何物的农村妇女,现在已经能熟练操作“网上银行”买卖基金,并在基金论坛里和各地的基民们讨论各类基金的优劣,“接触基金的这两年,我的生活变得特别充实”。当然除了生活充实之外,她的钱袋子也更“充实了”,基金收益已经翻了近5倍。

在中国的大中城市,越来越多的居民通过投资获取收益。来自统计部门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同比增长94.4%;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同比增长84.1%;广东省则同比增长了1.1倍。

有专家认为,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表明政府将创造条件提高百姓理财水平,使得普通百姓成为懂投资、善理财的行家里手,促成家庭收入的多元化。

76.36%的受调查者认为,财产性收入会拉大社会贫富差距;“创造条件”、“更多群众”反映政府积极姿态

面对“谁最能从‘财产性收入’中得到实惠”的提问,人民论坛与人民网联合网络调查结果显示,排在前三位的为:垄断企业高管(1336票,占28%)、领导干部(1226票,占25.7%)、私人企业主(976票,占20.5%)。排在末三位的为:农民(39票,占0.8%)、一般工人(26票,占0.54%)、农民工(8票,占0.16%)(共有4766人次参与投票)。

由此可见,排在前三位的群体占了74.2%,而排在后三位的群体只占1.5%,以一个农村人口占80%的国度来讲,百分比的落差之大令人深思。以上数据表明,在部分网友看来,普通老百姓从财产性收入中获益相对比是非常小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财产性收入只是为有产者锦上添花,而不是给低收入者雪中送炭。

另据调查显示,76.36%的网友认为,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在进一步拉大社会贫富差距;有网友担心,“财产性收入”的提倡将会使“食利阶层”更加堂而皇之登堂入室。

专家指出,网友的担心和质疑有一定道理,这要求我们不断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政策。“财产性收入”是一把双刃剑。搞得不好,工农阶层的弱势、有钱有权群体的强势在财产性收入方面的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一个系统的课题。但对“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句话更需要全面理解。财产性收入固然是先有财产,后才有财产性收入,这是基本的事实逻辑。“创造条件”“更多群众”反映了政府的一种积极的姿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个人拥有工资外收入提供了广阔空间。

股市、房市收入是公众对“财产性收入”最直观理解

人民论坛与人民网联合网络调查结果显示,对“财产性收入”的确切含义网民还有一个接受和理解的过程,近40%的网民表示“模模糊糊知道一点”或者“不知道”。网民更多的是从生活中投资理财的角度来理解财产性收入,如买股票、买基金、出租房屋等等。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这是当下时兴的一句流行语。从存款保值,到投资生财,中国人的理财观念正在经历一场空前的变革。在本刊记者采访中,不少人对于“财产性收入”并不十分理解,但对于“理财”却津津乐道。

家住四川的刘先生当被记者告知理财所得收入也是“财产性收入”时,才恍然大悟。“原来‘财产性收入’就在身边啊,有了政府的保障,我在股市的钱估计又能增值了,我刚买的房子估计又得涨了”。股市和房市的投资所得的收入是他们对于“财产性收入”最直观的理解。

据相关数据显示,当前居民储蓄已经达到了17万亿元左右,到今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了9000万个。

专家指出,让百姓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不等同于支持高房价、高股价,也不是动用国家政策一味去扶高或压低投资市场,而是应该引导投资市场走向一个健康发展的方向,让百姓学会理性投资。

另外,一些采访对象把财产性收入增长仅理解为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收益也显得有些狭隘。有专家认为,实现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最为重要的是民众要有财产,这就需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中国社会财富创造者能够分享到更多改革发展的成果。(执笔:《人民论坛》记者艾芸、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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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房市热简要回顾

1992年1月,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时指出:证券、股市,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股市受此影响走出强势行情。同年5月21日,沪市股价全面放开,股价直线飙升,上证指数当日就从617点涨到最高点1266点,此后更创出1429点历史新高。

1996年,国务院证券委下发文件要求大规模开展股份制改造,发展证券市场。由此引发的牛市行情持续时间较长,直到次年5月12日才见顶,时间跨度达一年半之久,其间上证指数从512点涨到1510点,累计涨幅达到195%。

1998年以后,随着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的取消和按揭政策的实施,房地产投资进入平稳快速发展时期,房地产业成为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之后的第二天,10月16日中国股市见6124点新高。

财产性收入能够增加居民收入的前提及基本条件是什么,即在哪些条件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能够增长,在哪些条件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不能够增长,甚至还可能成为对居民财富掠夺的方式。只有把这些问题分析清楚了,才能为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创造条件。否则,仅提出一个“财产性收入”概念,并把这个原则完全泛化,要想真正落实十七报告的精神是不容易的。

如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1.必须理清楚几个前提条件

易宪容

要实现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让广大群众能够分享经济改革的成果,最为重要的是民众要先有财产,民众的财产能够得到清楚界定与保护。

对于财产性收入的认识,并非仅是如何发展资本市场,也并非仅是如何发展房地产市场让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问题。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理清楚几个前提条件。

产权清楚界定与保护,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出现,是居民财产性收入获得的前提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界定什么是财产?什么是财产性收入?一般来说,财产或资产,并不是物,也不是财富,只有物及财富通过市场方式资本化之后才是财产。财产就是以产权契约、金融票据、证券契约形式将财富资本化的所得。要让财富成为财产,成为资本,就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个人财富必须要有清楚产权界定,用法律方式把个人财富界定得清清楚楚。这样,个人才有权利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并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所掠夺。

同时,个人要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就必须要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如果没有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把未来收入做票据化、证券化变现,那么个人至多只能感觉到拥有什么,但这些财富并不会产生收入,也不是资本。只有财富产权清楚界定,又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这样个人财富无论是进入或不进入市场交易,都能够成为财产或资本。比如说住房,通过按揭贷款就能够把个人未来收入转为当前的现金流收入。比如,如果个人拥有土地,也可以用它到银行抵押转换成资本,以资本的形式让土地承担更多财富并成为获得收入的财产。

但是,在目前现实生活中,无论实质性财产还是金融资产,个人财产保护面临的缺陷很多。比如,在国内城市化的过程中,大量城市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性拆迁,大量农民的土地被政府收购。而由于居民及农民土地产权得不到清楚界定,从而他们的财产根本上就得不到保护,甚至于遭受严重的掠夺。可以说,目前国内房地产业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把巨大的财富向少数人聚集,其实就是有人利用民众财富产权界定不清对广大群众的财富进行严重掠夺。

可以说,如果居民的财富不能够得到清楚的产权界定,那么他们要通过其财富获得财产性收入是不可能的。反之,他们的财富还可能为他人所掠夺。特别是在金融资产对资产持有人不能够有专门的知识与能力让其保值增值时,这种掠夺随时都可能出现。因此,产权清楚界定与保护,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出现,是居民财产性收入获得的前提。

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公平公正的国有财产转化与分配机制

还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产基本上界定为公有,那么在转轨经济过程中,不仅是个人财富不断增长的过程,也是公有产权逐渐私人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这种产权私人化过程中,如果没有一套公平公正的产权转化机制,那么个人财富增长也是相当不同,甚至于相差悬殊。因此,创造条件让广大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不仅在于如何清楚界定与保护产权,如何建立起有效金融市场,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公平公正的国有财产私人化的分配机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如果国有财富的转化与分配机制不能够公平公正,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最初始的地方就存在严重分配不公,那么这不仅不能够为广大群众创造财产性收入,而且还会人为制造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制造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比如,目前一些人利用手上的权力掠夺性或贪污性地先侵占国有财产后,再通过这些财产使得其收入迅速增长,而广大群众由于远离权力,其财产持有相对比重越来越少,其财产性收入自然也就越来越少。

创造条件让广大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是目前国内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方面,但是不是最为重要的方面。我们的媒体不必过多极端化。而要实现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让广大群众能够分享经济改革的成果,最为重要的是民众要先有财产,民众的财产能够得到清楚界定与保护,其财产的重要来源需保证国有财产的私人化过程公平公正,不要让国家的财产为少数人占有或掠夺,否则,让广大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是不可能的。如果仅把民众财产性收入增长仅理解为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这样理解与十七大报告所主张的原则应该是相差很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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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城镇居民收入在快速增长的同时,收入构成也发生了变化。财产性收入比重有所上升,成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亮点。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4.01元,比2002年增长了138.9%;财产性收入比重为2.1%,比2002年增长了0.8个百分点。作为城镇居民收入主体的工资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比2002年都有所下降。5年来,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大大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但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人还比较少,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也就是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2006年最高收入10%家庭人均拥有的财产性收入为1279.28元,而最低收入10%家庭人均只有35.29元。5年来,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2006年最高收入10%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是2002年的3倍,而最低收入10%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只是2002年的1.36倍。

第二,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比例还比较低。到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仅为244.01元,占当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1%。

第三,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还比较狭窄,主要是通过出租房屋收入所得、股息与红利收入所得,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占全部财产性收入的51.8%,人均股息与红利收入占22.9%。(秦交锋)

如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2.让群众投资有渠道,存钱有收益

尹艳林

如何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使群众想投资有渠道、存银行有收益,已是一个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

财产性收入虽然目前在老百姓的收入中所占比重还很小,但增长潜力很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老百姓的财产不断增加,仅居民储蓄存款目前全国就超过17万亿元。如何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使群众想投资有渠道、存银行有收益,已是一个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

创造什么样的条件鼓励财产性收入

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目前我国股市发展迅速,而债市的发展则相对滞后。要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重大科技工程可通过发行建设债券筹集资金,同时也为更多群众分享优质资产的收益创造条件。要进一步鼓励金融创新,更多推出一些适合没有任何金融投资经验的普通投资者的理财产品,为他们提供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的投资品种。

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投资股票,实际上是为普通人提供了选择优质公司、分享公司业绩成长收益的途径。要继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加优质公司股票的供给,满足老百姓投资“优质资产”的需求。要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遏制“消息市”、“政策市”等现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开辟境外投资新途径。放宽资本出境管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也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宽境内个人使用和持有外汇的限制,逐步允许境内居民对境外直接投资,使投资者有更多的机会和选择参与全球投资,在更大范围内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逐步改变储蓄存款长期负利率的状况,维护广大储户的利益。银行储蓄存款仍是我国多数家庭金融资产的主体,特别是大部分收入相对偏低的居民,仍习惯将钱存入银行。存款要有收益是基本的要求,但目前的银行定期利率与CPI指数差得太多,实际是负利率,存款不仅没有收益反而遭到实际的财产损失。要从降低物价涨幅和调高利率两方面入手,尽快改变这种负利率的局面,逐步实现实际利率为正值,使一年期存款利率扣除利息税后高于CPI,让广大群众能够通过储蓄存款获得利息收益。

完善财产性收入的税收制度,减轻普通群众的税收负担。从目前城乡居民的财产分布来看,普通群众的金融资产更多的是银行储蓄存款,其中还有不少是用于防老、防病和子女上学的。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普遍计征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对普通群众的影响相对更大。从增加普通群众的财产性收入出发,应进一步降低甚至取消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税,让低收入家庭从储蓄存款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让更多农民群众获得集体土地的增值收益。农村土地是与广大农民关系最为密切,也是数量最多的集体财产。如何使农民从土地的使用或转让中增加财产性收入是一个新课题。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积极探索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取得分红、收取租金收入等流转形式。抓紧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私人住宅所有权抵押的办法,让农民财产的价值得到体现。完善农用土地征用制度,提高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几个值得警惕的问题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虽然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个全新阶段的客观需要,但我们也要看到它带来的新挑战。

对于缩小收入差距来说,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是要让更多的人成为中等收入者,是从总体上防止两极分化的重要手段;但另一方面,不仅是有财产的人才可能获得财产性收入,而且可能存在一种“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从而拉大社会个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协调好这种总体有利、个体不利的关系,必须采取相应政策加以适当调节。

与其它类型的收入不同,财产性收入更多的是与风险相伴。大部分财产性收入都与金融投资密切相关,这种投资面临较为复杂的风险因素。买房也可能套牢,买股票就更容易被套。如果没有风险意识,就可能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随着广大群众更多地参与金融投资,规避投资风险,特别是防止由此引发大的系统性社会风险是我们所要面对的一个崭新课题。

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财产性收入来源于财产,而财产又形成于原始的收入。能否从财产性收入中受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初始收入的分配状况。因而保证财产性收入的合理性要以公平的初次分配为前提。为此,必须理顺初次分配关系,加大打击非法收入的力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如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3.完善制度和机制让“财变钱”

李爽

要提高财产性收入水平,就必须提高工资等劳动收入的水平

统计数据显示,2003—2006年四年间,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平均增长11.2%,而财产性收入平均增长高达24.5%,其中2005年增幅为19.7%,2006年增幅为26.5%。从今年前三季度各地的统计数据看,居民财产性收入都在两位数、甚至三位数地增长。因此,有人认为财产性收入增长过快了。我认为,从增长速度看,工资收入与财产收入比较是相对缓慢了,尤其是一些纯体力劳动者的工资、进城农民工的工资仍然很低。而近年来财产性收入的迅速增长与个人投资渠道的拓宽、资金市场的活跃密切相关,是一种释放性效应的表现。并且,从居民家庭收入结构的角度看,提高财产性收入比重有利于稳定收入总水平,是更加合理的收入结构。因此,在规范运作的范围内,应是一种需要保护和鼓励的事情。

在大多数国家中,劳动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都是“大头”。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为240多元,仅占2%左右。根据我们以往的研究,财产性收入比重的高低与劳动收入或者说工资收入的水平高度正相关,无论是对个人和家庭、还是对地区和国家来说,都是如此。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的形成来自于财产,而财产的形成和积累一般来自于劳动收入的节余。因此,一般规律是,工资收入水平越高,财产收入水平就越高,比重就越大。要提高财产性收入水平,就必须提高工资等劳动收入的水平。

主要问题不是财产性收入增长过快,而是其拥有者分布结构不合理、差距过大

我们在2000年研究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时候就认识到,尽管从总体上看,工薪收入差距仍然是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贡献因素,但动态地看,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贡献度正在不断增长中,并且随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的高低而起落。从居民家庭收入分组的情况看,这种财产收入差距效应更加明显。可以说,在中低收入阶层中收入差距的主要贡献因素是工资性收入,而在高收入与低收入阶层间收入差距的主要贡献因素是财产性收入差距。并且,由于财产增值的特点,尤其是金融资产和房产等财产增值的特点,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大往往是以几何级数递增的,这也使得高低收入阶层间的收入差距越加扩大。据国家统计局城调队2000年的一项专项调查显示,占调查比例10%的最低收入家庭的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而占10%的最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0%。城市居民金融资产出现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大约66.4%的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财产分布的不均衡必然带来其收入差距的扩大。

解决问题的两个基本途径:“钱变财”与“财变钱”

因此,要解决劳动分配率偏低和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就要从两个基本途径入手:一个是调整流量因素,即让广大劳动者作为基本生活手段的工资性收入在经济增长中稳定提高,使其有可能拥有财产,让“钱变财”;另一个是调整存量结构,即像十七大报告中所讲:“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让更多人的“财变钱”,变更多的钱。

以上问题是一个中长期的问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问题。从当前看,迫切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和资金投入,重视公共服务对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作用。公共服务是收入分配中最基本的公平对象,其在群体间和个体间发挥着同一“起跑线”或“踏板”的重要作用,只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最大公平,保证个人“基本能力”的平等,才能使人们真正享受追求自我价值实现的自由。为此,在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结构上,要更加偏重对公共基础教育、公共基本医疗及就业公共服务等对公民基本能力和素质有重要影响领域的投入,为在初次分配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创造基本条件。

建立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这里关键是要真正建立起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尤其是劳资双方的协商制度、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保护制度。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立工会独立于政府和企业雇主之外的法律地位,以及维护职工权益的实际权利;如何割断政府与企业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使其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

建立就业机会权利平等、获得劳动报酬权利平等、享受就业社区公共资源权利平等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平等就业制度。鼓励就业内容和就业形式的创新,实行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创业扶持政策。

要在税收制度改革上做文章,一方面,继续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工作,适度加大对金融资产和房产收入等财产性收入所得的累进税征收;另一方面,适度提高工薪收入和劳动收入减免额度,扩大个体、中小企业创业税收的优惠和减免比重,为普通劳动者劳动收入增长提供宽松的税收条件,缓解高低收入差距。

如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4.基层政府该如何做

高战荣

作为地方党委、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群众财富增长提供一些多元化的途径。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这是农村基层党委、政府的首要任务,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设法让群众先有财产。收入和财富是一个存量和流量的关系,我们所有的财富都是由收入转化而来的。要引导群众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村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和劳务经济、第三产业等发展,通过农村经济增长带动群众收入增长,通过收入增长来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这样,才能使群众家有积蓄,有财可理,从而有条件实现财产性收入。

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要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体制,充分调动群众的创业热情,充分激发群众的创业欲望,引导群众树立“人人当老板、人人争创大业”的思想,敢闯、敢拼、敢干,让一切创业智慧都充分燃烧起来,让一切创业热情都迸发出来,努力形成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为推动经济增长、加快财富积累创造良好条件。

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意味着群众的收入不仅来自工资等所得,而是趋向多元化。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投资渠道的拓宽,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较快,人们从这几年股市、楼市的增值效应中充分领略到了财产性收入的魅力。作为地方党委、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群众财富增长提供一些多元化的途径。

一是要创造平台,建立有利于群众多元化投资的渠道,引导群众积极、稳妥、合理投资,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二是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惠农政策,控制农资价格,降低生产成本,保护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民收益水平。要保障进城务工经商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劳动报酬在市场分配中的比重,这样人民群众才能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丰硕成果,才能为更多的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和财产性收入提供经济基础;三是要提升群众的理财观和理财水平,使普通群众成为懂投资、懂理财的行家里手,使他们逐步从存款保值向投资生财转变,引导他们不但可以通过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金融产品的投资获得股息、利息、分红,而且可以通过其他的投资兴办第三产业或者从事其他行业来使自己的财产增值。要积极推进物权管理办法改革,进一步明晰群众的房屋、土地等产权,让它们成为可以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广泛交易交流的金融资产,让群众原来死的不能动的财富转变成可以再生更多价值的活资本,从而有效解决群众住宅、土地不能自由流转、大量土地房屋长年荒芜的问题,有效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

依法保护合法财产。要从宏观上不断完善以《物权法》为基础的有关财产权的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尤其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征用群众财产过程中,要确保群众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不受侵犯,才能使“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标落到实处。

专家点评>>

赵人伟(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经济研究所原所长):要发挥政府的再分配功能。通俗地说,再分配就是“抽肥补瘦”,具体来说就是政府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包括补贴)等手段让收入和财产从富人手中转移到穷人手中,以便在维护激励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同再分配的初衷相违背的情况,即通过政府的再分配功能并没有达到“抽肥补瘦”的目标,反而出现了“抽瘦补肥”的情况,即所谓的“逆向再分配”。为了正确地运用再分配政策,首先必须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逆向再分配”问题。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农村实行的是净税收的政策,对城市实行的是净福利、净补贴的政策,被人们称之为逆调节的政策,其结果是扩大了城乡间收入和财产的差距。近年来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无疑是改变这种状况的有力举措,但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仍然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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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收入:鼓励人民致富_财产性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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