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质生命需求的价值尺度_政策法规论文

论物质生命需求的价值尺度_政策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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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7页。)正是人的自然属性,决定着人的物质需要, 构成了个人物质生活需求的价值尺度。价值尺度,包括对待物质生活的正确态度(观点)和实现物质生活需求的正确手段(尺度)两个方面。

一、物质生活观点

物质生活,包括人们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生活。怎样对待个人的物质生活,这是每一个人都时刻面临并必须正确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中外思想家们长期争论不休的人生哲学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生活中,人们都有两种极端的倾向:一种是禁欲主义倾向;一种是享乐主义倾向。这两种极端倾向都是错误的。而马克思主义人生哲学的物质生活观,则是对这两种极端倾向的“扬弃”,它一方面坚决肯定个人物质生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强调理性对于物质生活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马克思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并且进一步强调指出:“任何历史观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必须注意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并给予应有的重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第24页。)物质生活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物质生活是人的生命存在的基础。一切生命的共同本质是新陈代谢,而新陈代谢就意味着对外界物的需要、摄取和同化。人对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正是由生命有机体新陈代谢的矛盾运动决定的,因而是人的生命存在的基础。其次,物质生活是精神生活的前提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2页。)“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 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4页。)再次,物质资料是个人自我发展的物质手段。人们都有发展自身力量和才能的需要,都有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的愿望。而这些需要的满足和愿望的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

理性对于人的生活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理性给人的物质生活提供适度原则。对于个人的物质生活,首先必须划清两个方面的界限:一是个人正当的物质生活需求与私的界限;理性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欲”和“私”加以区别,把人的物欲控制在社会生产和自身经济条件以及社会道德和政策法规所允许范围内。二是人的情欲即肉体感官的需要与“真正的人”的需要的界限。理性职责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给人的感官需要的满足提供适度原则。它对人的感官需要进行节制,把感官需要的满足控制在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范围内。

其二,理性赋予人的物质生活以文化意蕴和道德属性。物质生活需要是人与动物共同具有的需要,但人的物质生活又不同于动物的需要。因为人的物质生活“不是纯粹的自然需要,而是历史上随着一定的文化水平而发生变化的自然需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52页。)正是人的理性赋予了人的物质生活以社会历史的文化意蕴和道德属性,它把人的物质生活严格控制在与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道德规范相适合的范围内,从而使人的物质生活区别于动物的需要而具有了属人的性质。

其三,理性给人的生活树立人格价值标准。人格,从哲学上来讲,就是为人的品格;就是做人所应有的骨气、志气和气节;就是人作为理性的社会动物所具有的不可侵犯的尊严和权力。一个具有健全而完善理性的人,对于自己的人格尊严是极为看重的,正因为这样,从而才能激发出自身人格当中所蕴藏的伟大精神力量。中国历史上广为传颂的饿者“不食嗟来之食”,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无数革命志士的大无畏精神和宁死不屈的英雄气概,无不是伟大人格力量的光辉写照。

其四,理性给人的生活确定理想追求目标。理想是人的理性的产物,是人的理性对人自身的能力和需要及其所拥有的社会生活条件全面认识的结果。理想是人的灵魂,对人的生活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理想作为个人“自我设计”的人生蓝图,是人生的指路明灯,人总是根据理想的蓝图来进行自我人生的现实创造的。其次,理想作为人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蕴含有强大的意志力量,能为人的自我创造和实现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再次,理想作为人生的精神支柱和灵魂,制约和指导着人的物质生活、社会交往、道德情操、政治态度等是自我人格构成的核心。总之,人应当既重视物质生活,又重视精神生活;既反对离开人的物质生活来谈精神满足的禁欲主义,又反对把人的生活完全归结为“丑恶的物质享受”的享乐主义。只有根据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条件,把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有机统一起来的生活,才是“真正的人的生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26页。)

二、物质需求尺度

物质生活需求的价值尺度,不但有一个对待物质生活的正确态度(观点)问题,更重要的还有一个实现物质生活需求的正确手段(尺度)问题。人的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与动物是根本不同的。动物的需要是片面、单调和有限的,现成的自然物就完全能够满足,所以,“动物最多是搜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163页。 )而人的需要是全面、丰富和无限的,现成的自然物无法满足,而是“要由他自己创造出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36页。)

人们的物质需求,从总体上来讲,只有通过劳动的手段才能得到满足和实现。“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因此,人们“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8页。)但是,具体到不同社会的不同的个人,又有各种复杂的情况。从根本上说,个人的物质利益和需要及其实现的方式和手段,是由社会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制度决定的,同时也与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这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构成了个人物质生活需求的三大价值尺度。即经济尺度、法规尺度和道德尺度。

1.物质需求的经济尺度。个人物质利益的满足和实现,首先是由社会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制度决定的。正是社会的经济制度,特别是分配方式,直接构成了个人物质生活需求的经济尺度。

个人物质生活需求的经济尺度,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形式。由于人们“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些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10页。 )在原始社会,由极不发达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经济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生产资料公有,人人平等,平均分配。这种经济制度及其分配方式,有它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并且具有非常人道的性质,因而受到历史上的各种人道主义学说的普遍好评。但是,它是不符合人类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的。人类社会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有两个,即效率和公平。“一定程度的效率是一个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而一定程度的公平则是一个社会实现整合,得以稳定、和谐地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注:唐日新等主编:《价值取向与价值导向》,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0~181页。)从经济活动的角度来讲,原始社会的“平均分配”方式,既没有体现效率优先原则,也没有兼顾公平原则。一方面,它没有把个人物质利益的满足和实现与个人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效果相联系,因而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它不符合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等价交换原则。等价交换原则是社会公平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而平均分配是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的。因为平均分配,实际上是弱者对能者劳动的无偿占有,因而是不公平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智力的开化,原始社会的“平均分配”方式就自然而然地为私有制社会的“按资分配”方式所取代。

在私有制社会里,“不是生产者支配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支配生产者。”(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30页。)因此,个人物质利益的满足和实现,在有产者和无产者那里是完全不同的。由于私有制和“按资分配”的存在,因此,对于占有生产资料的有产阶级来说,其物质需求的经济尺度,就是拼命地积累财富以增加资本。而“无产者是无助的。他们要是只靠自己,那连一天也不能生存下去。资产阶级垄断了一切生活资料(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无产者所需要的一切都只能从这个资产阶级(它的垄断是受到国家政权保护的)那里得到。……它给他们生活资料,但是取回‘等价物’,即他们的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60页。)这就是说,用自己的劳动从有产阶级那里换取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则是无产阶级实现自己物质需求的经济尺度。

私有制社会的经济制度及其“按资分配”方式,“用激起人们的最卑劣的动机和情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3页。),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较好地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促进了社会生产的迅速发展。但是,它却严重地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这是因为:第一,作为分配尺度的“资本”,并非一定是资本所有者以往劳动的积累,而是可以通过劳动以外的其他途径(诸如暴力掠夺等手段)来取得。因此,把“资本”作为分配的尺度和准绳,是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第二,它不能遵循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等价交换原则。因为“资产阶级垄断了一切生活资料……无产者除了接受资产阶级向他们提出的条件或者饿死、冻死、赤身露体地到森林中的野兽那里去找一个藏身之所,就再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60页。)这种经济制度及其分配方式的结果, 必然导致劳动者劳而不获,资本所有者则不劳而获,并最终制约和影响效率优先原则的实现。所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进步,私有制社会的经济制度及其“按资分配”方式逐渐又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及其“按劳分配”方式所取代。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生产资料公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这种经济制度及其分配方式,既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又兼顾了公平原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首先,按劳分配制度集中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效率,是人类社会首先追求的价值目标。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归根结底,都取决于社会生产的速度和效率。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发展生产力。” (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6页。)邓小平也反复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 ”(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7页。)而要发展,就必须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要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就必须满足劳动者的物质利益需要。按劳分配制度把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劳动产品分配的尺度,把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者的利益直接联系起来了,因而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加快社会生产的发展。

其次,按劳分配制度也很好地兼顾了公平原则。人类社会的价值目标,既追求效率,又追求公平,并且力求达到这两者的有机结合和统一。但是,由于生产力发展不足的限制,在人类历史的很长时期中,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却一直未能实现。如前所述,原始社会的平均分配方式,既没有贯彻效率优先原则,也没有兼顾公平原则,私有制社会的“按资分配”方式,用发财致富的欲望刺激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但却造成了“劳而不获,获者不劳”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只有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方式,才使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成为可能。前面讲到,社会的全部财富都是通过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因而把劳动作为劳动产品分配的尺度和依据,也是最合理、最公平的。它既克服了“按资分配”中人对人的剥削,又能有效地防止贫富差异的两极分化,因而赢得了全体劳动人民的赞成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强有力地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物质需求的法规尺度。不同社会的经济制度及其分配形式,对人们的物质需求活动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和准则(经济尺度)。但是,这些要求和准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会自觉自愿地遵照执行。为了维护社会的经济制度及其所要求的经济秩序,社会的统治阶级就以政策法规即国家意志的形式把它们加以确定,并以国家暴力强制实行,这样,在社会经济尺度的基础上,又增设了人们物质需求的法规尺度。

法规尺度与经济尺度在本质上是同一的,法规尺度只不过是经济尺度在政治法律上的表现。因此,社会的经济制度不同,由此所形成的政策法规尺度也必然不同。私有制社会的政策法规尺度是极少数统治者利益和意志的反映和体现,是为维持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不合理、不公正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服务的,是统治阶级强行套在被统治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身上的枷锁。

与私有制社会相比,社会主义社会的政策法规尺度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性质:一是主体上的广泛性。它不再是某一阶级的特殊利益和意志的反映,而是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广大劳动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因而其阶级性减弱,人民性增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二是内容上的科学性。它不再是剥削阶级的偏见,而是社会正义、公平和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内容中非科学的成分越来越少,科学的成分越来越多。三是作用方式上的说服教育性。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策法规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是社会正义、公正和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能为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所接受,成为他们物质需求活动的自觉自愿的行为准则和尺度。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政策法规,已不再是统治的工具,而是管理社会的尺度;不是镇压的武器,而是说服教育的辅助手段。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的政策法规,达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科学性的统一,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法规尺度。只有这样的法规尺度,才能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以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从而真正成为他们物质需求活动的自觉自愿的行为准则和尺度。

3.物质需求的道德尺度。道德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并且是“通过主体内心感悟而自觉实现的行为规范。”(注:张应杭编著:《伦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与法规尺度一样,道德尺度也是一种社会历史性现象,不但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道德,而且同一社会的不同阶级还各有各的道德。但是不管怎样,人们的物质需求活动,除了必须遵守社会的经济尺度和法规尺度以外,同时还必须遵守自己社会和阶级的道德尺度。这是因为:其一,道德比政策法规具有更广泛的作用范围。社会生活是非常复杂的。有限的政策法规只能从一些大的和重要的方面,对人们的行为作出规范(允许或不允许)。而道德不但适用于政策法规作用的范围,而且还适用于政策法规涉及不到的那些社会生活方面和细节,因而具有更广泛的普遍适用性。人们在实现自己物质需求的活动过程中,遵守政策法规尺度,那还只是在社会生活的一些大的和重要的方面符合社会的需要;只有既遵守政策法规尺度,又遵守社会道德尺度,才能在一切方面符合社会的要求。其二,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道德和法律虽然都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但两者的作用方式是不同的。政策法规尺度的作用方式是“他律”,是社会控制的“硬”的一面,它是通过国家的政治暴力强制实行的。道德尺度的作用方式是“自律”,是社会控制的“软”的一面,它主要是依靠人们的良心、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发挥作用的。如果个人的活动还必须依靠政策法规的强制性约束,那么,这样的人的活动还只是一种不自觉的被动的活动。只有使这种活动由“必须”变为“必要”,变为个人的自觉行为,才能使人的活动最终区别于动物的活动,真正成为“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因此,对于个人来说,仅仅做到遵守政策法规尺度(不违法)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做到自觉地遵守社会道德尺度。其三,道德尺度与经济尺度、法规尺度具有不同的要求。经济活动的尺度要求等价交换,政治法律活动的尺度要求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而道德活动的尺度则强调单方面付出,它要求人们主动地牺牲自己的利益去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因此,与经济尺度、政治尺度相比,道德尺度向人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个人在追求自己物质利益的活动过程中,遵守经济尺度和政策法规尺度是最起码的要求,违背了就要受到经济的制裁,政治、法律的惩处。只有在遵守了经济尺度和法规尺度的前提条件下,自觉地遵守了社会道德尺度的行为,才是圣洁而高尚的,才会受到人们的称道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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