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理论中的几个延迟_所有制论文

所有权理论中的几个延迟_所有制论文

所有制理论中的若干误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改革的实践使人们逐步发现以往所有制理论中的缺陷。笔者根据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和生产力标准论以及自己的认识水平,提出并探讨以往所有制理论中的6个误点。是否妥切,与学界同仁共商。

误点之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目的

长期认为,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本质特征,以是否实行私有制作为基本标志,因此,搞社会主义就要无条件地实行公有制。公有制覆盖面愈广,公有化程度愈高,标志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愈稳固,社会制度愈先进。在近40年的时间里(从50年代到80年代),人们一直把公有制作为目的加以追求,并凝结成相应的观念和信念。人们几乎把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中的核心)的常识弃之一边,更不去细想,马克思当年提出的以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不过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在目的论的误导下,不根据生产力的状况搞“一公二大三纯”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所有制去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是损害与牺牲生产力的发展追求公有化。

邓小平依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纠正了这一错误观点,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也可以理解为目的)是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搞公有制或发展多种经济都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公有制只是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发展生产力,在此基础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才是我们的目的,才是社会主义本质之所在。没有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作基础,没有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就没有资格谈什么社会主义。

在改革的实践中,公有制目的论正在被手段论所取代,这是认识上的一大进步。不过,仍有一些人在接受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与发展生产力的观念的同时,在思想深处还没有完全放弃把公有制当作目的的观念。这些人在改革遇到重大问题时就难免会左右摇摆。

误点之二:过早过急地消灭私人所有制

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论和新民主主义社会论两个部分。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等著作中论述了“新民主主义社会论”的基本内容。历史的逻辑应当是:既然革命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那么革命胜利后所建立的社会就应当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社会。遗憾的是,不但中共党内当时不少的领导人没有牢固地确立这一明确的概念,就连毛泽东本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不久也放弃了他自己建树的这一理论,并且竟批判了刘少奇提出的“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正确主张。在“左”倾思想支配下,全党接受了以下的错误结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标志新民主主义历史阶段的结束,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开始。本来应当有一个较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历史阶段(尽管这是一个过渡性质的历史阶段),以便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作好必要的准备,结果是革命不停顿地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根据社会主义的理论和苏联的实践,社会主义社会不容许存在资本主义经济,甚至也不应当有个体经济。因此,在1953~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就很快地完成了消灭私人经济这一所谓的历史性变革。可见,过早地消灭私人所有制其根源在于对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论断陷入错误所致。直至中共第十三次党代大会(1987年)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纠正了企图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错误,私人所有制才恢复了合理的历史地位,个体、私营经济才雨后春笋般地崛起于中华大地,成为生产力新的生长点,在市场经济和推动中国经济的繁荣中显示出方兴未艾的历史作用。

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的支配,现今仍有不少人对私有经济的发展存在疑虑和歧视的心态,他们惟恐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会损害社会主义。因此,深入阐明在一定范围内发展私有经济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帮助人们从“左”的思想藩篱中走出来,是理论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误点之三:对公有制和私有制价值评定上的简单化和绝对化

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势是,公有制是远比私有制优越的所有制,它消灭了剥削,财富为劳动者共同所有,分配公平合理。私有制是人剥削人、少数人占有财富、多数人陷于贫困的制度,它历来遭到人们的谴责。

公有制与私有制孰优孰劣,是历经几个世纪争论至今无统一认识的复杂问题,这里自然不可能对两者的价值进行详尽的评论。但是,至少是中国近半个世纪的公有化实验已可证明,把公有制与私有制作为两种对立的互不相容的事物的观念是不切实际的。对公有制绝对肯定,对私有制绝对否定,这很简单,也很容易,但不科学,不符合整个人类文明史的事实。应当实事求是地辩证地分析公有制与私有制。公有制有其优越的一面,但也有弊端,至少在效率和效益上差于私人经济。正因为有弊端,所以要对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经营机制要转换,企业制度要创新,有的要兼并、淘汰,改为私营。至于私有制,它的弊端早已昭著公认,但是在效率效益上、在财产的维护上、在内在机制和满足社会生活多方面的需要上,比之公有制是否有其特有的优势和合理的内核呢?这一方面,作为有待研究的领域,值得深入辨析。私有制在人类社会已存在几千年,它已经历了几种形态,自身也适应着文明的发展而不断演进。作为文明社会增殖财富的基本制度的私有制是不能简单否定的。习惯认为,私有制是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所有制形态;一旦生产的发展达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地步,私有制就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应当被公有制所取代。可是,这样的观点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动摇了。自马克思之后,西方国家的生产社会化程度又有新的发展,可是,生产的社会化既没有消灭大私有,也没有消灭小私有。事实是小私有、大私有、股份制所有和国家所有在社会化生产中各自扮演着相应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成为不可缺少的经济成份。大生产与私有制相容的事实应当从理论上得到说明,从而纠正简单否定私有制的观点。

误点之四:以先验的方法构建所有制结构

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改变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应当有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是人们所普遍关切的大问题,也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在构建所有制结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尊重实践的选择,具体地说,各种所有制经济各自应占何种比重,应以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通过市场经济的调剂,根据各种所有制的功能,自然地形成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另一种是不尊重实践的选择,从主观倾向出发,先验地给某种所有制经济划定一个框框,特别是企图给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确定某种不可变动的比例(把所有制形态仅划分为公有与非公有已经落后于实际生活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并蓬勃发展着既非私有也非传统意义上的公有的所有制形态。这点将在误点之五中加以专述)。如果按后一种指导思想构建所有制结构,不可避免地会使所有制结构改革停滞不前。因此,很需要通过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运用唯物辩证法更新所有制结构上的陈旧观念。

问题不在于哪一种所有制非要达到何种比重,而是在于使所有制结构的合理化(而且,所有制结构不是凝固不变的),以便最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目前的中国尚处于所有制结构的大变动初期,我们应当调整指导思想,因势利导,推动所有制结构的合理化发展。

误点之五:所有制分类上非公即私的二元论分类法

在所有制分类上,长期以来是非此即彼的二元论分类法,即不是公有制就是私有制。近十年来,还划分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两大类,同属此种分类法。

在现实生活中,股份制经济已日益成为重要的所有制形式。那种非公即私的分类法就无法将之包涵。可是,股份制该是何种性质的所有制形式,众说纷纭。囿于传统所有制分类法,有的认为是公有制(因公司的经济是按集体意志经营的,且为多元所有者共有),有的认为是私有制(若公司股份所有者全是属于私人的),也有的认为是一种混合所有制,还有的认为是社会所有制。因此,股份制经济属性的正确、科学界定,悬而未决。

股份制在西方国家已有二三百年的历史。马克思生前所见的可以认为是西方股份制发展的第一阶段。当时,马克思认为,这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是“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是“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94~296页)。马克思之后, “社会资本”(马克思语)的形式更是扩大了。可见,股份已经不是纯粹的资本家所有制,当然也不是国家所有制。我国的股份制更是在重塑公有制和劳动者投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能等同于私人所有制和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至于“混合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的提法,其内涵混沌不清,都未提升为科学的抽象。

股份制属性的科学界说,笔者认为是“差异共有制”。所谓差异共有制,就是集合体中的每一成员因投入份额不等的资产,因而享有不等额的所有权;在这里,集合体的每一成员对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那部分的界区是清晰的,但他们必须共同委托法定代理人支配运营其共有财产使其增值,因而产生现代法人产权制度。差异共有制将所有权分割为两个层次:最终产权和中介产权。前者为企业产权的原始所有者,即多元、分散的股东;后者为企业产权的支配者,即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前者表现出企业产权的分散性,后者表现出企业产权的集中性,即产权组织形式呈现出分散和集中的有机统一。差异共有制是人类私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产权组织形式,其现实原型就是各种形式的股份制。这种所有制形式中的产权共有性超越了私有制产权的独占性,其产权差异性超越了公有制产权的无差异性,因此它兼有私有制和公有制的优点而克服了两者的缺点,是两者的辩证综合,因而是比私有制和公有制更高的所有制形式①。

相对于差异共有制,可以把传统的公有制(国有制和社区所有制)看成是无差异共有制。在无差异共有制中,共同体的每一成员对共有财产享有天赋、平等即无差异的权利,但这种共有财产不能分割,因而个人在这里所享有的产权界区是混沌不清的,或者说,这里不存在属于个人的可以游离于共有产权的终极产权,产权的合法代表只能是公共机关——国家或社区管理机关。要明晰无差异共有制中属于个人那份资产,是不可能的,也是无意义的。问题是国家和社区管理机关如何有效地管理、经营好这一共有资产,并将这种社会的产权规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因此,人类社会至今有三种基本的所有制形态:公有制、私有制和差异共有制。差异共有制在我国正在兴起,并将成为重要的所有制形态。所有制三形态论的确立使传统的所有制分类失去意义,也促使人们重新考察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未来走向。

误点之六:对所有制只局限于性质层面的认识

各类事物除具有某种基本属性外,往往还具有别的属性。可是对所有制,我们的认识长期停留在性质层面即姓公姓私的水平上,不再深入研究其别的属性。比如,在机制方面,在功能方面,各自还具有什么特性。

在机制方面,公有制中的国有企业,其资金是国家投入的,管理人员(厂长、经理)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派遣任命的。仅此二条,在自主性、盈亏能力和风险意识方面就不及私营企业。即使经过所有制结构改革,但总有一部分国有企业要由国家直接经营,这部分由国家垄断并且不进入市场竞争的企业,在机制上仍将区别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能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这一机制上的特征和优势,是与这类企业的产权性质天然地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私人企业在性质上姓“私”,但在机制上姓“自”,从而具有自我生长的顽强生命力。公有企业在性质上姓“公”,但在机制上姓“大”(大锅饭),责、权、利三者不可能完全对应,因而在效率上一般难以超越私人企业的水准。正因为此,私人企业在效率上享有优势,所以社会生活中需要公有制经济,需要国有企业在公平上加以补充,使利益分配趋向平衡。公、私两制机制上的不同特点,使之优势互补,相得益彰,促使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

这里有一个认识有待澄清。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了搞活国有企业的目标。如果一概要求所有国有企业扭亏为盈,或在效率和效益上达到如同私有企业同样的水平,是否可能?因为有的国有企业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类企业或事业因不可能产生多少效益,私人是不会去办的,但社会公共利益又需要它,只能由国家来承办。有一类国有企业,如果让私人去办可能会产生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效益,但这类企业因关系国民经济的命脉,不适合由私人去经办,而只能由国家来经办。所以,搞活国有企业要作具体分析。要求所有国有企业都具有象私人企业那样的活力,在认识上也是一个误点。

在功能方面,公、私两制亦各有差别。公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经济具有基础先导、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三大功能。私有制经济则不可能具有这种功能。但是,在与人民生活比较直接和密切的食品业、饮食业、商业、服务业、服装业等生产经营部门,个体、私营经济比国有企业更能显示出它的优势。由于功能上的差别,公、私两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一种自然分工。这种分工曾一度被取消,致使社会生活陷入僵滞的局面。

上述所指出的所有制理论中的若干误点,有的已被人们所认识,有的正在受到改革实践的冲击,或被某些人依然当作正确的东西加以信奉。当然,所有制理论中还可能存在着一些别的误点,只缘笔者认识所限而歉告阙如。

注释:

①差异共有制概念的提出者是丁建中。 他在《产权理论及产权改革目标模式探索》一书中将差异共有制作为核心概念加以阐述。我赞同这一概念,认为是所有制理论的一个重要突破,并作了自己理解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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