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稳定性评估(1949~2002年)(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政策论文,少数民族论文,中国论文,稳定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4)03-0040-06
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除实行民族平等团结、区域自治、尊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由、发展语言文字等政策外,还积极采取一系列少数民族经济优惠照顾政策,努力缩小民族间及地区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全面致力于民族地区发展能力的建设,以切实加快推进民族地区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1.特殊照顾政策
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点低、文化教育水平落后、人才极为匮乏的特点,政府既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民族地区特殊优惠,又在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人口发展、文化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适当照顾,真心诚意地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
1.1 财政优惠政策
自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中国长期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分类分成”的财政体制管理模式。国家根据民族地区地广人稀、自然条件严酷及各民族生活习俗差异显著的特点,以及行政管理和各项生产生活特殊费用开支较大的实际,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对民族地区实行“财政补助”政策。除规定民族地区财政应有一定范围的自主权、收支节余上解中央、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外,还发放生产补助费、卫生补助费、社会救济费以及无息贷款等补助专款,这对于稳定建国初期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恢复促进生产,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20世纪60年代,随着民族地区经济的逐步恢复,开始实行“财政适当照顾、必要补助”的照顾政策,即民族自治地方上年支出决算数(不包括基建拨款和流动资金),另加5%的机动金,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预算的预备费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区按支出总额的5%(一般省为3%)、自治州为4%(专区为2%)、自治县为3%(一般县为1%)设置预备费,国家预算每年安排一笔少数民族补助费,作为民族地区特殊性开支专款;民族自治地方的上年结余资金和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超收分成收入,都留归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使用,这一照顾政策极大地缓解了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家财政体制改变了沿用多年的统一计划管理体制模式,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但对民族地区仍采取“适当照顾”的政策,除对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5个自治区和青海、云南、贵州3个多民族省份实行每年递增10%的定额补助制度外,还设立了专门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卫生事业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用于发展边境地区生产建设和发展文教、卫生事业的“边境事业补助费”,用于修建边防公路、电讯以及某些基础设施建设的“边疆建设专项补助投资”等专项补助基金(黄光学等1993)。这一时期所实行的财政分级包干体制,使民族地区的财政自主程度大大提高,但因物价上涨、机构改革等因素影响,却使补助款项大量被抵消,加之国家经济、价格等政策还未完全理顺,民族地区能源及原材料等初级产品以低成本的调拨价格支援国家,以高成本的市场价格大量买进日用工业品,从而造成民族地区资金的双向外流,致使民族地区财政问题日趋恶化。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国家全面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推行实施,尽管国家对原有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政策全部保留了下来,并对少数民族地区专门实行政策性转移支付,且政策性转移支付额度随国家财力的增长不断增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2000),但是由于民族地区产业竞争能力弱,企业普遍经济效益差,农牧业生产水平低,资金来源十分有限,因而不得不面对财政赤字严重,甚至连正常的吃饭财政都难以保障的被动局面。这一时期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使民族地区绝大部分财政优惠政策相继失去作用而名存实亡(表1)。
表1 民族地区财政优惠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起止时间
1
国家设置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1955-至今
2
国家实施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三照顾政策 1964-至今
3
国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超收分成全额留用 1964-1988
4
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设置补助专款
1972-1975
5
国家设立边疆建设事业补助费 1977-至今
6
国家设置边疆建设专项补助投资 1977-1988
7 国家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1980-至今
8
国家规定对民族自治区补助数额每年递增10%
1980-1988
9国家对贫困地区棉布提价实行补贴
1983-1985
10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政策性财政转移支付 1995-至今
1.2 税收优惠政策
表2 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
起止时间
1 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实行减免工商税1950-1993
2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农牧业实行轻税照顾
1953-至今
3国家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减征农业税 1958-至今
4 国家对边疆县和民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免除工 1979-1985
商所得税5年
5 国家对少数民族八省区基建企业按降低成本 1979-1985
额三七分成
6国家对“老、少、边、贫”地区减免所得税 1985-至今
7国家对边境贸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991-1994
8
国家规定减免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 1992-至今
向调节税
9
国家对12大类162个品种的边贸进口商品免 1992-1995
税及减税
10 国家规定“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减免所1994-1997
得税3年
11 国家对收购边销茶原料企业减按10%征收农 1994-至今
业特产税
12 国家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3
2000-2002
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国家对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可以定期 2001-2010
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国家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力、邮政、
2001-2010
广播电视企业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5 国家对地点生产和经销边销茶免征增殖税
2001-2005
16 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2001-2010
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
免征农业特产税
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尤为重视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依据各民族地区特征以及不同的行业部门特点、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对民族地区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表2),力求减轻少数民族经济负担,以维持民族地区农牧业、工业、交通及其他各项建设事业的正常运转。
20世纪50年代至今,国家为加快民族地区基础产业——农牧业的发展,对农业长期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牧业采取轻于农区与城市的税收政策;生活困难、生产落后、交通不便的民族地区及贫困地区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税收政策;边疆民族地区实行减免工商税及税收负担轻于内地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尤其是农牧业轻税政策的实施,对于人口主要集中分布于广大农牧区、生活极端贫困的少数民族来说,非常有利于其休养生息、发展生产,但是长期执行却容易使广大少数民族农牧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滋生强烈的依附心理,而且还使民族地区的财政负担进一步加重,应采取得力措施逐步加以改进。
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根据民族地区偏远落后的特点,对其实行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的照顾政策,对边境县和自治县乡镇企业免除工商所得税5年;对内蒙古、西藏、广西、云南、贵州、青海8省区基建企业实现的降低成本,在扣除营业外支出和提取企业基金后,按降低成本额三七分成,即上交30%、企业留成70%,而一般地区企业留成仅50%。
20世纪80年代后,为增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活力,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进一步放宽税收优惠政策,对“老、少、边、贫”地区兴办的乡镇企业,经营确有困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程度上减免所得税;对由经贸部批准的边贸公司通过指定口岸进口的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等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对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边民互市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地区特殊政策调研组1997)。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家统一税收制度的落实和实施,70年代、80甚至90年代初所实行的绝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已基本停止执行,即使能够继续执行的税收政策,如“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3年等政策,所减免的税收也是地方应得收入,这一状况直到90年代末西部开发战略实施后才有所好转。为此,为切实有效地保护民族地区的自身经济利益,应尽快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和补充。
1.3 人口教育政策
中国政府为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针对不同时期的民族人口发展特点,积极采取措施制定相应的人口教育政策,以确保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0世纪50年代,由于少数民族人口深受旧中国民族压迫政策影响,长期停滞徘徊,甚至呈现负增长的发展趋势。为确保民族的繁荣发展,对少数民族积极推行以鼓励和提高生育率、降低死亡率、增加人口和劳动力数量为核心内容的“人口兴旺”政策,使少数民族人口彻底扭转了过去长期存在的人口低速增长甚至负增长的状况(张克武1993)。这一时期国家在重视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的同时,还积极采取相应政策,努力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的文化教育水平。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民族工作的需要,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就确定了培养、训练和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方针,决定在北京设立中央民族学院,在西北、西南和中南地区设立民族学院,并要求各地政府有计划地逐步整理和设立少数民族中学和少数民族高等学校,列入高等学校名单的民族院校事业经费由各地教育事业经费的“高等教育费”项下列支;在兴办民族教育事业时,要采取适合民族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照顾民族特点,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小学和中学,各种课程必须用本民族文字教学;国家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专门用于补助解决少数民族学校的设备、教师待遇、学生生活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和困难;为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掌管少数民族教育事宜。尽管这一时期文化教育政策主要侧重于培养少数民族于部,但其有关文化教育发展的政策,却相应地促进了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及少数民族人口文化水平的提高。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少数民族开始进入第一次人口高峰,人口的迅速膨胀已给民族地区带来了经济、就业、资源、生态、环境等诸多问题,迫使国家开始关注少数民族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
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提倡对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采取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规划的发展政策;对少数民族的人口生育,采取可以考虑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育四胎的人口生育政策,具体政策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张天路1989)。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以来,除较少人口的少数民族未实行计划生育外,其他各民族都已基本实行了计划生育,但少数民族人口仍然表现出规模数量上的迅速增长、教育文化上的素质低下。为尽快改变这一状况,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国家采取对部分少数民族考生进入高校给予优先录取和降低分数线录取的照顾政策;恢复和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师范学校,要求民族师范毕业的学生,应该分配到民族地区工作;逐步增加公办学校,减少民办比例;杂散居农村教师要尽量在少数民族回乡知识青年中选拔;高等院校招生时,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力求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进入大专院校;将全国边境一线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国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昔及义务教育给予重点财政扶持;对少数民族女童教育采取特殊政策,政府给予贫困户女童就学减免杂费、书本费、发放助学金,以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女童的升学率;国家对西部地区实施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的特殊政策(表3)。
为加快民族教育的发展,国家确定的民族教育发展方针政策是:办好民族教育,必须重视民族特点,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坚持国家帮助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内地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支援,认真使用民族语文教学,重点办好寄宿制学校,采用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办学方式;对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采取特殊政策,强调予以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特殊政策调研组1997)。尽管这一时期民族地区文化教育水平已有了长足进步,但少数民族人口文化素质依然很低,加之民族地区科技文化含量低、人才市场容量狭小、经济文化落后,以及教育实体的商业化及物价的开放,尤其是物价上涨、粮食价格的放开,使少数民族特别是广大农牧民生活、生产支出大大增加、生活水平相对下降,无力支付子女就学或继续升学,从而导致大批中小学生纷纷辍学,对此必须制定得力政策措施,尽快予以重视解决。除少数民族人口生育、文化教育等政策外,还有为解决少数民族就业问题的特殊照顾政策。不仅《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各民族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而且《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还赋予了少数民族就业的特殊照顾政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1)。但是,由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无论农村还是城市能够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极为有限,因而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就业问题,这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表3 少数民族人口、教育、就业照顾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
起止时间
1 国家对少数民族实行“人口兴旺”政策 1951-1980
人口
2 国家对少数民族提倡计划生育 1982-至今
生育
3 国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计划生育 1982-至今
政策
4 国家对少数民族人口实行生育照顾政策 1984-至今
5 国家确定设立民族院校
1950-至今
6 国家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 1952-至今
7 国家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 1952-至今
8 国家规定兴办民族教育时必须照顾民族特点
1951-至今
9 国家对民族学院经费列支作了规定
1963-至今
10 国家对少数民族考生进入高校予以降低录 1977-至今
文化取分数线照顾
教育 11 国家对杂散居少数民族教育给予照顾
1979-至今
政策
12 国家给予边境一线民办教师转正照顾
1979-1987
13 国家确定发展民族教育方针和政策
1981-至今
14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采取特 1992-至今
殊政策
15 国家给予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重点 1995-2010
扶持政策
16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户女童教育制定 1997-至今
特殊政策
17 国家对西部地区实施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
2001-2010
教育特殊政策
劳动就 18 国家对少数民族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主要 1984-至今
业政策 政策
2.产业发展政策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自然地理区位偏远,农牧业发展条件较差,现代工业成长限制性因素多,交通、邮电、金融、商贸等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低,经济发展能力弱。面对现实的发展格局,民族地区产业发展除要依靠自身努力外,还必须借助国家特殊的产业政策等外部力量的推动,才有可能走出成长发展的低谷。
2.1 农业发展政策
中国政府一向十分重视制定民族地区农业发展政策,以强化各民族重要衣食之源的农牧业发展。20世纪50年代初,就制定了长期一直坚持贯彻执行的农业生产政策,尽管其间曾深受政治运动因素影响几经波折,但总体趋势仍然是根据各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以主业带动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政策,即农区实行以农为主,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宜农宜牧区,实行以牧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营;宜农宜林区实行以林为主,农林牧结合,全面发展。
20世纪70年代末及80、90年代,在坚持贯彻农业生产政策的基础上,国家对民族地区农村进行生产经营体制改革,针对西北、西南一些地区以及其他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长期低产缺粮、群众生活贫困等问题,国家设立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门委员会,统筹规划和组织力量,从财政、物资和技术上给这些地区予以重点扶持,帮助它们发展生产、摆脱贫困;对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生产经营体制改革要比其他地区更宽的政策,对农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对牧区实行“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服务社会化”的生产责任制,对国营牧场、部分集体牧场及部分少数民族牧民实行“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的生产责任制,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制度,逐步放开农畜产品销售价格,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国家决定建立乡级政权和乡镇企业,并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每年新增1亿元专项贴息贷款用于扶持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云南、贵州、青海八个民族地区及四川、甘肃、湖南、湖北、吉林、海南等省的民族自治地方乡镇企业,除用好现有乡镇企业贷款存量和每年正常新增贷款外,再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单独安排50亿元贷款,支持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对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实行要面向国内外市场,立足当地资源优势,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能办的企业外,适合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限,并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允许乡镇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在保证效益的前提下,发展速度能够多快就多快,不受限制,即发展方向不限、发展规模不限、发展速度不限和免征调节税的“三不限一免税”政策(青海省政府研究室课题组1994);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突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政策,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力度,把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坡耕地尽快退下来,启动退牧还草工程,配套推进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易地安置、禁牧舍饲、农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国家对西部地区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工地优惠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完成“油路到县、通电到乡、广播电视到村”工程,解决农村居民新产生的饮水困难问题和高氟水、苦咸水地区居民的饮水质量问题,加快农户沼气池建设,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等多种供电方式,对居住在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已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安置开发,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表4)。尽管民族地区长期以来所实行的各项农业发展政策,极大地推动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绝大部分政策仍然是国家宏观指导层面上的农业发展政策,缺乏切实能够解决广大农牧区“三农”问题的产业政策。
表4 民族地区农业发展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 起止时间
1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制定农业生产政策 1952-至今
2 国家设立农业专门委员会
1979-至今
3 国家对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放宽政策
1982-1986
4 国家决定建立乡级政权和乡镇企业
1983-至今
5 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生产建设作了特殊
1984-至今
照顾规定
6 国家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
1992-1995
7 国家对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实行“三不限一免
1993-2000
税”政策
8 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突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2001-2010
和建设政策
9 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2001-2010
10 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001-2010
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政策
2.2 工业发展政策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工业产业政策,大体上与国家工业化战略各个不同时期的发展政策基本一致。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确定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发展战略,采取适当照顾民族地区的工业发展政策,除国家选定建设的重要工矿企业外,在少数民族的中心区域或某些人口集中地区,建立一些为人民生活所必需并与发展人民生产有密切关系的不同规模工业,对没有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的少数民族地区应给予适当扶持,发展一批以地方自力更生为主的中小型地方工业,而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则转以执行“全党全民大办工业”的政策方针,致使民族地区工业发展严重失控,工业企业管理混乱,经济效益极差,使民族地区遭受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的严重破坏。
20世纪60年代初,国家为纠正以往工业建设的盲目失误,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根据这一方针,民族地区关停了技术落后、原材料缺乏、开工不足、严重亏损的企业,重点建设了一批化肥、农药生产企业等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工业企业,轻工业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成本、适应市场需要为发展重点,还根据各地资源条件,分别发展了电力、煤炭、建材、机械、钢铁、化工等工业企业以及一批轻工和民族特需品工业企业,并对外地支援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职工实行必要的照顾政策。60年代中期,国家实行集中力量建设三线战略后方的工业发展政策,进行大规模三线建设,将宁夏和青海、甘肃、贵州、四川、湖南等省的民族自治地方以及一些省、自治区的自治州划为大小三线地区,从沿海和内地陆续将一批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入这些地区,同时在这些地区还安排了一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0世纪70年代初,国家提出建立地区独立的工业体系战略思想,产业布局呈“山、散、洞”及“大而全、小而全”的分布格局,民族地区不顾有无工业发展的条件与可能,相继发展建立起来了比较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
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面对三线建设形成的工业布局建设问题,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工业发展方针,实行优先发展轻工业的工业发展政策,提出积极支持和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依据民族地区资源优势和国家工业布局建设,对以重工业为主的工业产业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的重点主要是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以便能继续发挥其作用优势,与此同时侧重扶持、加快发展轻纺工业,扩大日用消费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需用品生产,以满足各族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80年代中期又进一步开展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对民族地区企业实行放权让利政策,把一部分由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政府部门管理的一些国有企业下放给民族自治区管理,并将烟草等个别专管工业企业收归国家专业公司管理,对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给予照顾,要求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利益,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对可以开发的矿产资源应让其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强化经济发展调控力度,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和充实基础产业的战略思想,实行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4:6的照顾政策(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国家实行优先在中西部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积极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投资,逐步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有步骤地引导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国家鼓励西部地区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推进重点区域开发以及优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深度加工,加快培育旅游业,努力形成经济优势;为培育矿业权市场,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制定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的政策办法(表5)。
民族地区工业发展政策,无论是从20世纪50年代注重地方工业发展建设,还是20世纪60、70年代大规模进行三线建设,直至20世纪80乃至90年代重视发展中西部地区资源型工业、劳动密集型工业和特色工业发展政策,均是依据比较利益原则基础所构筑的产业发展政策,且大多均与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相一致,因而推动形成的工业企业与当地少数民族经济活动关联程度甚微,致使少数民族经济与民族地区工业化进程相互隔离、自成体系,从而难以真正带动促进各少数民族自身的变革与发展(陈庆德1994)。
表5 民族地区工业发展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
起止时间
1 国家确立优先发展重工业化道路 1950-1978
2
国家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业发展政策
1952-至今
3
国家提出“全党全民大办工业”的建设方针
1958-1960
4
国家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 1960-1963
5
国家实行集中力量建设三线战略后方的工业发展政策
1964-1978
6
国家提出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战略思想 1970-1978
7
国家实行优先发展轻工业的政策 1979-1985
8
国家提出积极扶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1980-至今
9
国家实行企业放权让利政策
1984-至今
10 国家对开发利用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给予照顾 1986-至今
11 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和充实基础产业的战略思想 1990-至今
12 国家实行优先发展中西部地区资源劳动密集
1997-至今
型产业政策
13 国家实行鼓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经济的产业政策 2001-2010
14 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2001-2010
2.3 民族贸易政策
中国民族贸易政策是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特殊照顾的重要标志之一。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既是民族地区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又是最富发展潜力的主要第三产业部门。早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在民族地区就开展了多种民族贸易活动,不仅注重解决民族地区土特产品滞销、生产生活必需品短缺及商品不合理比价等问题,而且还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系列民族贸易政策。
20世纪50年代初,面对少数民族农牧区居民点比较分散、交通极为困难的现实,国家所实行的民族贸易政策是:根据各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有计划地积极建立与发展国营贸易机构,并采取一揽子公司、专业公司、流动小组、代销店等多种形式,扩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网,帮助推销土特产品;帮助少数民族人民经营商业,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恢复与建立定期集市,在这些市场上建立国营贸易机构或流动小组,加强市场管理,保证公平交易;贯彻公私兼顾、公开合理的价格政策,采取经济领导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坚决反对任何对少数民族的欺骗与掠夺;根据需要与可能,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有前途的手工业,减少因交通不便造成的日用必需品供应困难;对某些有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发展贸易上应予以特殊照顾,对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亏损,国家财政应列入预算,予以补贴。这些政策的推行实施,对于当时民族关系的沟通、民族团结的加强、人民政府的创建以及民族地区经济的恢复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
20世纪60年代、70至80年代初,国家对民族贸易和企业采取著名的“三照顾政策”,即对在购销中出现政策性亏损的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价格补贴,对部分主要农牧土特产品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对部分主要工业品供应实行最高限价,产生亏损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的价格补贴照顾政策;民族贸易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80%由国家财政拨款(一般地区为30%),其余20%由银行贷款解决,民贸批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50%由国家财政拨款(一般地区为7%左右),其余50%由人民银行贷款解决的自有资金照顾政策;民族贸易企业由赔钱补贴、赚钱补赔、利润留成比例为50%(一般地区为19.3%)的利润留成照顾政策;对实行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的供销社减征所得税,在所得税率39%的基础上减征10%~20%,对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的民族用品手工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定期减征。
20世纪80年代末特别是90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民族贸易政策基本上全部失去功用。为尽快改变这一被动局面,80年代末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将优惠贷款利率由80年代初的3.3‰(一般商业企业为6.6‰)上调为80年代末的4.2‰(一般商业企业为6.6‰、后又调为9.45‰(一般商业为11.85‰),并将贷款利率差返还民族贸易企业,作为财政部门对民贸企业不再拨补自有流动资金的一种补充。
20世纪90年代初,每年由农业银行总行安排4000万元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补贴一半利息),其中有一半用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对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中药材(医药公司)、供销社、新华书店及国家确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年利率5.7‰(一般企业为8.64‰),利差按季返还企业的优惠政策(民族地区特殊政策调研组1997);对民族贸易三照顾县商业(含供销社)企业自筹商业设施建设投资,免征建设税3年,对其应交缴的能源交通建设资金,由省、自治区政府酌情减免;对实行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的医药商业比照民贸商业,免征建筑税和能源税;对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民族用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及减半征收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审批。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进一步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低息税、税收减免和专项投资政策(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7);对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税额先征后返50%增值税;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国家对民族贸易实行“新的民贸三项照顾政策”,对民族贸易和民族贸易地点生产企业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利率月息比基准利率低2.4厘的政策,利差由人民银行补贴,再由中央财政相应扣减人民银行上缴收入,每年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对民族贸易和部分民族特需用品地点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2002),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民族贸易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表6)。(未完待续)
表6 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起止时间
1 国家实行民族贸易政策
1951-1970
2
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价格补贴照顾1951-1970
3
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自有资金给予照顾1952-1983
4
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利润留成给予照顾1952-1983
5
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优惠贷款
1981-1995
6
国家对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民族用品手工业
1979-1993
企业定期减征所得税
7
国家对民族贸易三照顾县商业企业免征建筑1985-1988
税三年
8 国家对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医药商业免征建1985-1993
设税和能源税
9 国家对民贸边销茶生产加工定点企业实行信1991-至今
贷贴息照顾
10 国家规定对民族贸易县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1991-1995
款实行优惠
11 国家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991-1995
实行优惠
12 国家对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减免税
1991-1994
13 国家安排专项贷款用于扶持基层民族贸易网
1992-至今
点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14 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实施优惠政策
1997-2000
15 国家对民族贸易实行“新的民贸三项照顾政策”
20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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