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地区粮田规模经营:农户心态、行为与政策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粮田论文,农户论文,沿海地区论文,启示论文,心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推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需要一系列条件,其中农户的意愿不容忽视。基于此,我们对位于沿海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浙江省的农户作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被调查农户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时间为1995年6月至7月,调查对象为与从事粮食生产有关的农户,调查范围为浙江省有关县市。样本的抽取采取随机抽样法决定,调查方式为逐户问卷采访。被调查农户有177户,分布在33 个县(市),具有一定代表性。统计处理结果表明,被调查农户1994年底的有关经济指标为:家庭平均人口4.25人,平均劳动力2.58个,其中,常年务农劳力1.28个,占49.6%;户均承包耕地6.35亩, 其中, 粮田面积5.61亩,平均每户粮食年产量7409.8斤;户均年纯收入14510.76元,其中,农业纯收入3638元,占25.07%;粮食生产纯收入2362.6元,占16.2 %。被调查农户中,接受粮田转入(转包)的农户(47户)占26.6%,有粮田转出的农户(18户)占10.2%,没有发生粮田流转的农户占63.2%。
按有关标志分组,被调查农户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被调查农户分组情况*
*分组指标中除文化程度和年龄分组反映的是被调查者的情况其余均为被调查农户在该分组中的百分比。
被调查农户分组分布状况表明:被调查农户绝大部分(占93.2%)为非粮田规模经营户;家庭收入以非农产业收入为主的占72.5%;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上的占68.4%,但家庭劳力结构中并没有显示出非农劳力占多数的特点;被调查者主要是中青年,其文化程度以初中及其以下者占多数(占87.4%);农户区域的分布基本反映浙江省地域的特点。
二、粮田规模经营:农户的心态与选择
问卷调查涵盖了18个与粮田规模经营有关的问题,经过统计处理与分析归纳,我们从以下八个方面予以具体分析。
1.农户对土地经营规模的看法。调查结果表明,农户对土地经营规模还没有达成共识。仅有近1/3 的农户认为自己目前经营的土地规模太小,有29%的农户认为已达到了适合度,有11.9%的农户认为经营规模过大,还有26.6%的农户则不清楚自己经营的土地规模是否达到了合适的程度。认为土地经营规模太小的农户一般是收入水平相对较高,被调查者的年龄相对较小(以中青年为主)的农户。从地区分布看,个体经济相对活跃的温州、台州地区的被调查农户中,认为自己的土地经营规模太小的农户比重较高(占46.5%)。这表明农户对土地经营规模的认识与判断同其所处地区的经济环境、家庭收入水平以及经营者的年龄层次有一定联系。
2.愿意扩大粮田经营规模农户的动机。被调查农户中有34.5%的农户(61个)愿意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其中,有47户近年来已接受了粮田转包,但绝大部分农户接受的转包面积在3—4亩左右。愿意扩大粮田经营规模的农户其主要动机是“没别的收入来源,多种田可多收入”和“亲朋好友外出,委托代种”,分别占32.4%和26.9%。有16.2%的调查户认为“搞粮田规模经营可以致富”,7.4 %的农户认为“扩大土地耕种面积可以得到扶持与补贴”。这表明农户对粮田规模经营或多种田的动机基本上是服从于利益驱动原则和农村社区亲缘关系的考虑。在就“您认为推广粮田规模经营的好处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中,较多的农户(特别是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户)选择了“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和“可以实行机械化,降低生产成本”这两项答案,分别占30.8%和22.7%;认为“可以得到政府或集体各项扶持”的农户占18.7%(33户);认为“可以稳定粮食生产,稳定农业基础”的农户则不多,只占6.5%。 这说明农民和政府在稳定粮食生产的途径这一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差异。因为从各级政府角度看,实行粮田规模经营是稳定粮生产的一条重要途径。
3.农户心目中的土地规模经营条件。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察,一是农户自身所考虑的条件,二是农村社区所应具备的条件。对于前者,我们给出“您愿意在什么条件下继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提问和八项选择答案,对于后者则从“您认为所在村普遍推行粮田规模经营首先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一问题出发,并相应给出九项选择答案。
从农户自身的角度来看,“土地能连片集中”的选择处于首位,占20.1%。其次是“政府或集体有优惠的扶持政策”,占15.7%。再次是“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比搞其它经营合算”和“可以划出一部分地搞多种经营”,分别占13.1%和10.9%。这表明农户在考虑是否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时,比较注重田块布局和经济上是否合算,是否有利可图这些条件,而购销政策和土地承包制度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否稳定配套,则还没有被作为重要条件。
从农村社区角度来看,调查结果进一步证实了当前人们所认同的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即:农业劳动力大量转向非农产业;有一系列优惠的扶持措施;农机具配套、且价格合理;土地承包权可以自由转让等,均得到了农户较大程度的认同。值得指出的是,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条件,只得到了较少农户(7.6%)的认同, 并且没有反映出经营规模扩大与对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求的相关性,甚至一些实行规模经营的农户对社区服务体系也没有强烈的要求,他们主要期望能有一系列优惠的扶持措施,包括价格保护。实际上,优惠的扶持措施与政策,本身属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容和范畴。因此,这一方面表明现行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其功能还没有为广大农民所真正认识;另一方面反映了农民对集体搞的服务还存有疑虑,信任度不高。调查中发现,不少农户对粮食生产过程中的有关服务,如良种供应、肥料供应、农机具服务以及粮食购销等不很满意,怨言甚多。农户对社区服务体系的期望值较高,注重实惠和看得见的好处。
4.搞粮田规模经营,农民最担忧什么?要实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除了要积极创造条件外,还应消除经营者的顾虑,这是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在我们对该问题所给出的九个选择答案中,农民最担忧的是“农药化肥乱涨价,生产成本控制不住”(有118户农户提到了这一问题, 占被调查农户的66.7%),其次是担忧“自然灾害”(有42户农户提到了此问题,占被调查户的23.7%),其它比较担忧的分别是“家庭劳动力不够”,“土地不连片”和“国家扶持政策不到位”等。对“土地长期承包政策是否会改变”这一忧虑,则没有得到明显反映,只有15户农户提到了这一顾虑,为备选答案中担忧程度最弱的一项。这表明土地承包政策在广大农民心目中已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政策。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问题在被调查农户中反响如此强烈,既说明了近几年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对农民的伤害程度,又表明现行农业流通体制已不适应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成了伤害农民利益,阻碍粮食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
5.土地对农民意味着什么?土地不仅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还是农村经济关系的焦点。在现行土地承包政策条件下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关键是承包农户愿不愿意(或在什么条件下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在对“您愿意在什么条件下完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询问中,有60.4%的被调查农户分别提到了“有较高的非农收入”和“有稳定的非农就业门路”;有36%和22.6%的农户提到了“年纪大时有劳保福利”和“能迁入城镇定居”;有16%的农户则提到“政府或集体对承包权的放弃给予经济补偿”,特别是人均收入偏低的农户比较多地考虑年老后的劳保福利与经济补偿问题。农户的回答不仅反映了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即要有非农产业的发展和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而且也表明土地对广大农民来说仍占有举足轻重的份量,是农民利益和安全的重要体现。这一结论也可以从农民“为什么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的问题中得到进一步证实。按照农户的选择,主要理由是:①非农就业不稳定,怕失业后没退路;②怕粮食供应一旦紧张,有钱买不到粮食;③种地还是有利可图;④放弃土地承包权没补偿;⑤集体分的土地,不要白不要;⑥土地会越来越值钱,放弃承包权损失太大;⑦除了种地,不会干其它工作。土地能给农民带来利益和安全应该说是不言而喻的,但其含义在不断深化,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交通条件相对便利的地区,农民已将土地视作能不断增值的资产。农民的土地资源观念向资产观念的转化,固然是一种进步,但对土地规模经营的推行未必是件好事。尽管土地与农民的利益和安全休戚相关,但农业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因此,从理论上讲,集体有权调整土地配置方式,但农民对此持何态度?基于此,我们进一步询问:“如果集体统一要求您上交除口粮田以外的责任田,您如何考虑?”回答的结果是:31.4%的被调查农户认为“如果劳力有其它出路,愿意上交”;22.7%的农户认为“如果集体给予利益补偿,愿意上交”;20.9%的农户是“服从集体安排”;14.5%的农户是“心里不愿意,但不得不上交责任田”;6.4 %的农户则表示“不愿意上交责任田”。这表明愿意有条件上交责任田的农户占了半数以上(54.1 %), 愿意无条件和被动上交责任田的农户占了35.4%,不愿意上交责任田的农户还是少数,但这并不意味着集体可以任意调配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因为大多数农户对于土地承包权的放弃或转让,均附有一定的条件。所有权和承包权的相互对立在此时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6.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形式选择。在被调查的177户农户中, 有47户不同程度地接受了粮田的转包,有18户不同程度地转让出了承包粮田,绝大部分土地使用权流转,均是农户私下间达成的。转出(或部分转出)承包田的主要原因:一是家庭劳力不足种不了,二是种粮效益低,不如外出打工。此外,也有一部分农户认为“家庭收入已较高,种田太辛苦”以及“土地转让出去可得一部分收益,比自己种合算”。仅有极个别农户认为“不种田抛荒要上交较多的土地占用费”。归结起来,农户转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家庭劳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劳力转向非农产业的结果。从总体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农村还不很普遍,转让的量也不很多,并且地区分布不均衡,在非农产业相对发达,特别是农民商品意识相对较强的地区,如温台地区的部分县市比较普遍。
对于当前流行的几种土地流转与集中形式,农民比较赞成的是“农户之间自由转让”(意向率达34.6%),其次是“口粮田按人口承包,商品粮田招标承包”(占28.6%),再次是“自愿把耕地退包给集体”(占13.5%)以及“承包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经营”(占12.4%)和“由集体反租倒包”(占9.2%)等。农民对土地流转方式的意愿,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浙江省目前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现状,即“农民私下转让”和“两田制”模式比较普遍;同时,也反映出农民有较强的自主意识和竞争意识,“农户间自由转让”和具有竞争机制的“两田制”有较高的支持率正说明了这一点。而对土地流转中的集体介入,如土地入股、反租倒包、自愿退包等流转形式则支持率相对不高。由此看来,如何在推行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处理好土地所有者(集体)与土地经营者(农户)的关系,将是一个值得重视与棘手的问题。
7.粮田规模经营与劳动力的问题。推行土地规模经营,有可能引起农户家庭劳力不足。对于这一问题,农民存在复杂的心态。首先,在询问农户“是否愿意通过雇佣外来劳力来实现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这一问题时,50.3%的农户表示不愿意,29.7%的农户打算“视生产环节性质确定是否雇佣劳力”,只有20%的农户持肯定态度,表明绝大部分农户是不愿意或不很愿意通过雇佣劳力的方式来实现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然而在询问“假定粮田规模扩大后,您家庭劳力不够用,打算选择哪条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时,“通过雇佣劳力来解决”却成了首选途径,即有36.3%的农户选择了这一方案;有18.7%的农户打算“自行购置农机具,以节省劳力”;有12.9%的农户希望“通过亲朋好友的帮助”来解决;打算“合伙购置农机具,以节省劳力”以及通过“休闲一部分土地或降低复种指数”的途径来缓解劳力不足矛盾的农户,分别占8.8 %;而想“依靠集体组织的有偿服务”和“依靠其它专业服务组织的服务”来解决自身劳力不足矛盾的农户却不多,分别占5.3%和4.1%。农民的上述选择意向,一方面体现了农民对劳力投入的经济性考虑,即尽可能依靠家庭本身的劳力来扩大经营规模,家庭劳力实在不足或劳动力机会成本较高时,再考虑季节性或少量雇佣外来劳力;另一方面隐含了对社区合作和现行社区服务组织的低热情,即比较倾向于通过雇佣劳力、自行购置农机具或者依靠亲朋好友的帮助来解决劳力不足问题,而不是倾向于依靠集体或专业服务组织的帮助或通过合伙购置农机具的途径来缓解劳力不足的矛盾。看来,在推行农户粮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农户信赖的社会服务体系,还需进一步探究。
8.农户对土地合约方式的再选择。“交足国家和集体的,留下的归自己”,这是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农户与国家、集体合约关系的通俗表述,它实际上属于固定分成制的范畴。实践中,土地合约方式并不局限于这一种,除了固定分成制外,还可以有固定比例分成制、变动比例分成制以及固定工资制等。推行粮田规模经营,涉及土地关系的调整和合约方式的选择,农民对此倾向如何?为此,我们作了专题询问,即“假定允许您与集体重新签定承包合同,您愿意选择哪一种合约关系?”调查结果是:40.9%的被调查农户选择“事先确定上交粮食实物基数,剩余归己,风除自担”的合约形式;33.9%的农户选择“事先确定上交承包款,剩余归己,风险自担”的合约形式;19.3%的农户选择“按年终收入(或产量)事先确定分割比例,利益与风险双方共担”的合约形式;5.9%的农户选择“产量全部上交集体, 集体按完成任务好坏支付劳动报酬,风险由集体承担”的合约形式。这表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合约形式,特别是固定上交实物量或货币量的分成制,由于其激励机制较明显,仍然受到广大农户的偏爱,支持率高达74.8%(40.9%+33.9%),其中,人均家庭收入相对较高的农户占了较大比重,表明农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随其收入水平的提高在不断增强。从调查情况看,固定比例分成制合约也有一定的支付率,这些农户对农业经营风险看来是持中性态度的。而在集体统一经营农业时普遍流行的合约形式(类似于工资制或工分制),尽管农户在这种合约关系下几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却没有多少响应者。
三、结论与政策启示
在对浙江省177户农户有关粮田规模经营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后, 我们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与政策启示。
1.在人多地少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推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是稳定和发展该地区粮食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至少,实行粮田规模经营可以避免这些地区一些农户因缺乏种粮积极性而将粮田抛荒或只顾口粮生产而忽视商品粮生产的现象。调查结果表明,177 个样本农户户均粮田5.61亩,但户均粮食播种面积只有6.01亩,尽管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严重的粮田季节性抛荒(农民有可能将粮田种植非粮食作物),却反映了粮食播种指数的下降和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由于平均粮食播种指数不高,全部样本户的粮食年平均单产为1232.9斤,而其中12户粮田面积在10亩以上的大户却达1816.5斤,高出样本户平均单产47.3%。可见,粮田规模经营农户有明显较高的粮食产出率,这对于粮食生产不很景气的沿海发达地区,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这些地区的政府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发展粮田规模经营,使粮田资源的利用率不断提高。
2.尽管农户对粮田规模经营的认识有所提高,但与政府或集体对粮田规模经营的认识相比,仍存在明显的差异。政府或集体更多考虑的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和定购任务的完成以及粮食生产的政治与社会效益,而农户更多考虑的是实行粮田规模经营能否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因此,在推行粮田规模经营过程中,应把如何既能实现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又能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作为地方政府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粮田规模经营的双重目标和任务。
3.推行粮田规模经营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农业剩余劳力向非农产业的有效转移是前提条件,而农业土地的合理流转和集中则是关键因素。前者取决于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方式,后者取决于农业土地承包政策与土地流转、集中这两者关系的协调与把握,取决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从人多地少、经济相对发达的沿海地区来看,当前推行土地规模经营的核心或难点,恐怕不在于农业劳动力的出路,而在于农户承包土地的合理流转与集中。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在法律上已没有疑义,但在实践操作中,似乎并非那么理直气壮和顺理成章。由于土地承包长期不变的政策已扎根于广大农民心中,绝大部分农户不愿意轻易放弃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不少农民存在土地形式上是归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承包者所有的认识,而一些地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虚弱和名存实亡,则更强化了农民的上述意识。不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则存在顾虑,担心积极推动土地流转与集中,会与土地承包长期不变政策相违背。由此,一方面是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刚性,另一方面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虚置,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具备了其它条件,土地所有者也难以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起主导作用。当然,现实中也存在另一种极端的现象,即集体经济组织忽视农民的利益与意愿,采用行政手段推动农户承包土地的流转与集中,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农民对此极为不满。如何建立既有利于我国农业进一步发展,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流转与集中的机制,已成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从我国现实国情看,实行土地私有制或回到传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模式上去,均不是明智之举;与此同时,农村改革以来所实行的土地所有权与承包权两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由于较难兼顾土地长期承包同土地合理流转与集中的关系,也存在着不适应性。为此,有必要在三权分离上做文章,即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或使用权),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激励与约束相容的农业土地制度。土地的三权分离在实践中已有不少成功的先例,但还不尽完善。当前关键是要对这三权的内含与边界赋予实质性的内容和清晰的划分,并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确立。现实中,三权分离的难点是集体所有权和不直接从事经营的承包权的科学分离,若两者关系处理不好,则要么集体所有权形同虚设,要么农户承包权易被剥夺。因此,要在权属范围、利益分割、制衡关系等方面入手,制定法规条例,处理好土地三权分离状态下的所有权与承包权的关系。
4.农民在土地流转和合约方式的选择中,呈现出较强的自主意识和竞争意识。土地自由转让和具有一定竞争性的“两田制”以及固定分成制合约方式具有较高的支持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农民的上述意识,它符合独立商品生产者的行为准则。问题在于,我国农业实行的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在这一经营体制中只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其行为选择能否实现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不仅要受到市场环境与政府政策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制于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中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约束。现实当中,集体经济薄弱或对农户干预、控制较少的农村,农户的自由度和自主性也相对充分;反之,农户的自由度和自主性会相对的少。我们不易对此作简单的优或劣的评价,这里存在价值的判断和效率的评判。但有一点很清楚,个体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总是具有相对性,个体的发展取决于其所在的社区和社会的制度安排,作为个体行为指南与规则的制度安排则是一个与经济、文化、道德、政治相联系的动态过程。从农村实际情况看,当前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特别是土地的三权分离制度,以使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的自由转让有规可循,使“两田制”和其它土地流转方式更符合农民的意愿,使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间的土地合约关系更具法律规范,更具激励性。
5.营造良好的粮田规模经营条件已是农户的迫切要求。调查结果表明,推行粮田规模经营,不仅要有非农产业的充分发展,农业过剩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而且要有适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流通体制以及相关的政策相配套。农民对集体的服务评价不高,进而需求不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农民没有尝到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甜头,必然对其兴趣不大,甚至担心被服务后自身利益受损。现实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面临着一个难题,这就是:一方面是农业服务体系由于农户经营规模小,缺乏服务需求而难以发展;另一方面是农业服务体系发展滞后,农户经营规模难以扩大,这反过来又制约了农业服务体系的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思路是集体或政府在发展初期注入起动变量,如贴补规模经营农户,以诱使服务体系发展,或者是贴补服务组织,以诱使农户经营规模扩大,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取消这种贴补。此外,积极发展农民专业服务组织,拓展社区服务组织功能,使其配套成龙,盈项与亏项互补,也是值得考虑的路径。农产品购销价格不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失控和质量低劣以及扶农政策时而不到位是规模经营农户最感担忧、最为不满的问题,它增大了农户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而不仅会增大农民的生产成本,而且也加大了农户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交易费用。此外,由于农产品购销、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业扶持政策的提供,都属于农业服务体系的范畴,因此,这方面问题的存在也导致了农户对集体服务组织的不信任感,并且使集体和政府的形象受损。这方面问题的解决,既取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同时也取决于整个农业市场体系,特别是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改革。改革的总体思路应是政府加强对价格调控和质量监控,建立基金和实物储备,以协调供求关系;政策性经营与商业性经营彻底分开;发展农民流通组织,增强流通领域竞争;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强化合同的约束力。
6.农户家庭收入、劳力结构、经营规模、年龄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会对其偏好、行为方式和有关问题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人均收入较高的农户或者非农收入较高的农户,具有相对较强的粮田规模经营意识。中青年农民比中老年农民更注重规模经营后的经济利益,而中老年农民比较注重日后的劳保福利是否落实,并以此作为其放弃土地承包权的重要条件。在雇佣劳动力方面,高收入农户比低收入农户,沿海地区农户比其它地区农户,粮田面积相对大的农户比面积较小的农户有相对强的意愿,但基本上是倾向于季节性雇工。在土地流转方式的选择上,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如浙东北地区的农户,对土地使用权在农民间的自由转让和“两田制”模式具有更强的倾向。此外,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户,对风险自负的固定分成制合约形式,具有更明显的偏好。处于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位置便利,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农户,对土地的资产意识和增值意识比较强。上述农户行为的差异,尽管与农户所在社区的文化习俗、经济水平、组织程度等方面的特点与差别也有相关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户之间的差异与其行为或偏好的差异有一定相关性。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推行粮田规模经营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注意这种差异以及其变化趋势,避免简单化和一刀切。
7.粮田规模经营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但能否提高土地生产率和收益率,需作具体分析。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粮田规模经营农户,不仅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而且土地生产率和收益率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对于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投入精力不足的农田或处于抛荒和季节性抛荒的农田,通过流转与集中,实现规模经营,这种效果十分明显。但对于那些土地生产率原本不低,只是由于承包者缺乏种粮积极性而转让出来的粮田,实行规模经营能否提高土地生产率和收益率,则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在技术相对不变的情况下,规模的适合度、农户的投入以及政府与集体的扶持与服务,对规模经营农户的土地生产率提高有重要的影响,而此时土地收益率的提高,则还取决于要素价格与产品价格的变动以及效益相对高的非粮食作物种植的可能性。我们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推行粮田规模经营,不仅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而且也是为了稳定与发展粮食生产,增加粮食的总供给,并且逐步使农业走向现代化。因此,在推行粮田规模经营中,一是要讲究适度原则,而不是越大越好。经营规模的适度性,既与耕作制度有关,又与技术装备,特别是与机械装备有关。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北方与南方的农户粮田经营规模的适合度就大不相同,即使是浙江省,不同地区和条件下的粮田经营规模适合度也存在差别。从实际出发来确定农户经营规模的适合度,应成为地方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推行粮田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准绳。二是要注重土地生产力和收益率的提高。这里存在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土地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也导致土地收益率的提高,从而农户的收益也得到提高,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情况。第二种可能是土地生产力的提高不能带来土地收益率的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收益的下降。要素价格变化与产品价格波动往往会导致这种情况,这会影响农户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影响土地生产力。在这种情况下,必要的补贴或允许农户在粮田上种植一部分效益相对高的非粮食作物是可行的措施。当前值得注意的另一种倾向是,一些地方为了追求规模经营的进度,单纯依靠扶持和过度的补贴来营造规模经营的典型。这种典型可以存在,但缺乏普遍的推广价值,其副作用是导致农户在规模经营时,过份依赖政府和集体以及对经营收益期望过高,自身内在动力减弱。这种偏差应该给予纠正。
注释:
* 本项研究为国家社科基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户粮田规模经营内在机理与对策思路”课题的一部分。顾益康、蒋文华等参加了问卷调查表的设计与讨论。浙江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92级毕业班的同学参加了农户问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