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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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蕴“无限税机”

我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起步较晚,但发展相当快。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4万家商业网络,其中网上商店700余家。电子商务项目大量推出,几乎每天都有各类电子商务咨询网站、网上商店、网上商城、网上专卖店、网上拍卖行等诞生。1999年,我国国内网上购物的交易额为5500万人民币,据预测,到2003年将达到38亿美元,年平均增长速度将在243%左右。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可供纳税的收入将大幅度增加。电子商务对政府而言,带来的岂止是无限的商机?

电子商务课税,两难的选择

鉴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大多数国家都把基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电子商务看成潜力巨大的新税源,因而对美国提出的“零关税”网络贸易政策大都持谨慎态度,以免被所谓的永久性免税条约缚住手脚。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对电子商务课税或免税,各国政府左右为难。

免税,首先势必造成网络商家和传统商家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和不平等竞争。其次,网络作为流通渠道的一种形式,政府如对其免征销售税或增值税,将减少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再次,免征数字化商品的关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将导致新的“贸易逆差”。由于欧美发达国家信息技术基础雄厚,电子商务普及程度高,而发展中国家尚未适应电子商务的处理方式,从而造成不同国家在信息资源掌握和处理上的差距和非对称性,新的“贸易逆差”不可避免,发达国家将成为未来数千亿美元网络贸易的主要受益者。

课税,则将会打击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目前,全球电子商务还只是一个雏形,尚未奠定坚实的基础,网络销售数字看似庞大,实际占整个零售业的比例却不大。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美国,预计到2004年其网络销售额也只占全国零售业的2%。据信息产业部对我国国内消费类电子商务的首次调查表明,1999年国内网上购物的交易额为5500万元人民币,仅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018%,而且全球范围内包括美国在内,真正有效赢利的电子商务模式尚未出现,如果目前即对电子商务课税,将会对其发展造成重大打击。此外,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款征收和缴纳上的难题也不是个别国家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

对策和建议

电子商务所代表的是未来信息社会的主要贸易形式,各国政府当然不可能放弃这样一笔潜力巨大的可观收入,对电子商务课税显然是一种必然趋势。但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离形式一定的市场规模还很远,系统环境的成长也不是旦夕之间能够点化而成的。有专家指出,中国的互联网发展比美国慢20年,但因特网技术只慢半年,商业模式慢两到三年,而某些基础设施建设则落后十几年。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政府部门,当前税务机关应审时度势,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加强研究,及早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虽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尚未形成气候,但其发展一日千里,税务部门应抓紧时机,跟踪研究电子商务发展新动向,跟踪研究他国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同时加强与国内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尽早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税收原则和税收对策。此外,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对话及协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电子商务税收规约之前,我国应积极参与有关制定工作,充分表达我国的意见主张,维护国家权益。

——对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壮大。流转税方面,对于数字化商品交易应遵循国际惯例给予免税,而对于从事网上实物商品销售的企业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同时要积极研究制定网络贸易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增强我国产品市场竞争力。在所得税方面,可以考虑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延长补亏年限等税收优惠措施,同时对网络服务商和网络设备供应商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用于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

——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税务电子化管理。一是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的四级广域网建设,并尽早实现与互联网的全面连接以及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连接,真正实现跨部门、跨地区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进一步加强网上监控与稽查。二是加快政府税收网站的建设,并积极推行电子邮件纳税申报方式,逐步实现网上征管和稽核。三是加强对税务干部的计算机操作和网络知识的培训教育,使之尽快熟悉网络财务、电子票据、网上资金结算系统等新兴事物,为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和网上稽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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