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古税效应分析_庇古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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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科斯理论的广泛传播,环境经济学界对传统的环境经济手段——庇古税颇有微词,似乎有了科斯方法就不要庇古方法,有了科斯手段就不要庇古手段。(注:参见拙作“论环境经济手段”,《经济研究》,1997年第10期。在该文中笔者对环境经济手段作了新的分类,根据经济手段是侧重于政府干预还是侧重于市场机制这一标准,将环境经济手段分为庇古手段和科斯手段,其中庇古手段包括征税、补贴和押金退款等。)笔者认为,这是人们在理解科斯理论时的一种误解。本文先对征收庇古税的理论依据进行描述,然后提出征收庇古税的基本模型并对庇古税的效应进行分析,再就科斯对庇古税的批判进行重新评判,从而从理论上肯定庇古税的存在价值,还庇古税以应有的地位。

一、征收庇古税的理论依据

庇古税是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控制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性行为的一种经济手段。那么,什么叫环境污染呢?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或污染因素排入环境,超过了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使环境的构成和状态发生了改变,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和破坏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环境污染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物品,作为物品也可以称之为“受污染的环境”。由于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因此它是一种厌恶品。要是环境污染仅仅是一种厌恶品,那么只要生产者不去生产它、消费者不去消费它即可。因为,理性的生产者总是追求利润(正常商品的生产)的最大化,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谋求效用评价最高的消费组合。不幸的是,环境污染不仅是一种厌恶品,而且是一种厌恶公共品。公共物品是与外部性密切相关的。所谓外部性就是某经济主体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他人的行为,而该经济主体又没有向他人提供报酬或索取补偿。用函数形式表示就是:F[,j] =F[,j](X[,1j],X[,2j]……,X[,nj],X[,mk])(j≠k)。这里,X[,i](i=1,2…,n,m)是指经济活动,j和k是指不同的个人(或厂商)。这表明,只要某个经济主体j的福利受到他自己所控制的经济活动X[,i]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另外一个人k所控制的某一经济活动X[,m]的影响,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环境污染具有负外部性。它表现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在没有外部性时,私人成本就是生产或消费一件物品所引起的全部成本。当存在负外部性时,由于某一厂商的环境污染,导致另一厂商为了维持原有产量,必须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如安装治污设施),这就是外部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就是社会边际成本。

假如完全竞争厂商的私人边际收益为PMR,私人边际成本为PMC,社会边际成本为SMC,由于厂商污染所引起的外部边际成本为XC,那么, SMC=PMC+XC,这种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偏离可以用图1 加以表示(注:参看(美)K·E·凯斯、R·C·费尔著:《经济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第559页;方福前著:《福利经济学》,人民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97页。):

图1 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和外部成本

图1(a)和(b)的区别在于:在完全竞争条件下, 代表性厂商的私人边际收益(PMR)与需求曲线是重合的,并且是水平的; 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代表性厂商的私人边际收益(PMR)处在需求曲线之下,并且是向右下方倾斜的。在没有环境污染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的产量决策按照PMC=PMR的原则确定,即e[,1]点所决定的产量q[,1]。存在环境污染时,如果由于污染所导致的外部成本XC不是由他本人来承担,则代表性厂商仍会把产量确定在q[,1]水平下。 由于厂商的污染行为导致了XC的外部成本,使边际成本曲线由PMC移向SMC。这时,从社会的角度看,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产量决定应按照SMC=SMR的原则来确定,即图1中的e[,2]点所决定的产量q[,2]。可见,由于负外部性的存在, 使完全竞争厂商按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的产量q[,1] 与按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确定的产量q[,2]的严重偏离。(q[,1]-q[,2] )的产量就是资源过度利用、污染物过度排放、有污染的产品过度生产的低效率产出。这部分产出既不符合效率最优的原则,又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总之,存在负外部性时,厂商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并不能自动导致资源的帕累托最适度配置。

二、征收庇古税的基本模型

由于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性的存在,造成了环境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与不公平的本质,这促使人们去设计一种制度规则来校正这种外部性,使外部效应内部化。按照庇古的传统,经济学家主张使用税收的方法迫使厂商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当一个厂商施加一种外部社会成本时,应该对它施加一项税收,该税收等于厂商生产每一连续单位的产出所造成的损害,即税收应恰好等于边际损害成本。值得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税收”概念是一个学术概念,实际应用时既可以是税收,也可以是收费,如环境资源税,环境污染税,排污收费等。

图2与图3分别是完全竞争条件下和不完全竞争条件的征税模型。(注:参看杨瑞龙:“外部效应与产权安排”,《经济学家》 1995年第5期。在杨文中仅说明不完全竞争厂商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的不一致,本文中笔者把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与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厂商与行业的均衡状况作了比较静态分析。)(a )图用来表示供求均衡的变化,(b)图用来表示定产决策的变化。图2与图3 的唯一区别在于代表性厂商的边际收益曲线(PMR)的斜率。在完全竞争条件下, 代表性厂商的边际收益曲线与需求曲线是重合的,而且是水平的;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代表性厂商的边际收益曲线落在需求曲线下方,并且是向右下方倾斜的。由于征税,边际损害成本(MDC )事实上由厂商以付税的方式支付。由于厂商考虑到税收并因此而衡量损害成本后,厂商的产量决定发生了改变,即由原来q[,0](根据PMR=PMC的原则而定)减少到q[,1](根据PMR=SMR的原则而定)。厂商产量的减少导致整个行业的均衡价格发生变化,即由p[,0]上升到p[,1]。在新的均衡价格p[,1]处, 生产者和消费者支付的货币数量足以抵补全部资源成本和厂商造成的损害成本。q[,1]数量的产出是有效率的。值得注意的是, 行业供给曲线就是单个厂商边际成本曲线的总和,这意味着行业供给曲线向左上方移动,抬高了均衡价格。并且,

nn

Q[,0]=∑q[,ni](i=1,2…,n);Q[,1]=∑[,1i](i=1,2,…,n)

i=1 i=1

图2 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征税模型

图3 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征税模型

三、庇古税的效应分析

征收庇古税的具体经济效果对不同的经济主体(如厂商、消费者和政府)是各不相同的。这里对图2(a)和图3(a)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如图4所示。

图4 庇古税的效应分析

图5 最优污染模型

假如对代表性厂商征收的税t等于它所造成的边际损害成本MDC,即

n

t=MDC,则对整个行业的征税额就是T=∑ti(i=1,2,…n)。 由于

i=1

征税,导致行业的供给曲线由S移向S'。因此T=P1- P[,2]。但是,税收 T并不是全部由生产者支付的,而是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分担的。图4表明,政府征收到矩形P[,1]P[,2]CA面积的税收,其中矩形P[,1]P[,0]BA是由消费者承担的,矩形P[,0]P[,2]CB是由生产者承担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纳税的结果,使有污染的产出由Q[,0]减少到Q[,1]。

征税后对各个经济主体的效果如何呢?

(1)征税对生产者的影响。征税导致生产者剩余的减少, 减少的数量为梯形P[,0]P[,2]CE的面积。这块梯形又可以分成两部分:一是长方形P[,0]P[,2]CB的面积,这是生产者对政府税收的贡献;二是三角形BCE的面积,这是生产者为减少有污染的产出的损失。

(2)征税对消费者的影响。征税导致消费者剩余的减少。 减少的数量为梯形P[,1]P[,0]EA的面积。这块梯形又可以分成两部分:一是长方形P[,1]P[,0]AB的面积,这是消费者对政府税收的贡献;二是三角形ABE的面积,这是消费者为减少有污染的产出的代价。

生产者和消费者分担税额比重的大小取决于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价格弹性的大小。如果供给曲线一定,有污染的产出的需求曲线越具有价格弹性,消费者负担的税额比重越小;需求曲线越缺乏价格弹性,消费者负担的税额比重越大。如果需求曲线一定,供给曲线越具有弹性,生产者负担的税额比重越小;供给曲线越缺乏弹性,生产者负担的税额比重越大。

(3)征税对政府的影响。通过征税,政府获得了税收, 即长方形P[,1]P[,2]CA的面积。

(4)征税对环境的影响。通过征税,有污染的产出减少, 污染造成的损失也随之减少,这种损失的减少是一种环境收益,其数量为菱形ACEF的面积。这是因为,每减少一个单位的污染产出可以减少MDC(=t)的损失,而减少(Q[,0]-Q[,1])的污染产出就相当于获得t·(Q[,0]-Q[,1])环境收益,其数值也正好是菱形ACEF的面积。

因此,征税后的社会净收益(NR)是:政府税收加上环境收益,减去生产者剩余的减少量,再减去消费者剩余的减少量,即:NR=P[,1]P[,2]CA+ACEF-P[,0]P[,2]CE-P[,0]P[,1]AE=AEF

由上述分析可知,征收污染税的效果不同于对一般产品的征税。如果图4所表示的是对一般产品(无污染产品)的征税, 那么从社会总效果来看,效率上讲是损失三角形ACE的面积。 这部分效率损失也许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如征收累进税以缩小贫富差距)的代价。而征收污染税,不仅可以得到效率上的提高(整个社会获得三角形AEF的净收益), 而且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即对有污染产出的生产者征税(同时也让消费有污染的产品的消费者共同分担税收)。因此,征收污染税兼顾了效率与公平,特别受到经济学家的推崇。

但是,征收污染税也受到一些条件的约束,主要障碍是技术水平,要征税,必须计算出准确的税率;税率的计算又取决于边际污染损害成本的计量。而污染损害成本的计算虽有生产率法、机会成本法、恢复和防护费用法、工资损失法、调查评价法等可以估算,但是计算的难度是很大的。况且,某些污染损害后果并不是短期内可以察觉到的。正因为边际污染损害成本是难以计量的,所以庇古税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责难,在应用中也受到很大限制。

四、最优污染模型:征税还是协商

前述征税模型还没有解决社会最优污染水平是如何决定的。现在来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对外部性生产活动征税不可能也不必要消除全部外部效应。对排污者征税只不过意味着迫使决策者考虑其决策的全部成本。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本部分的分析,可以了解到科斯手段(协商)是如何替代庇古手段(庇古税)的。

图5中,(注:参看(英)皮尔斯等著:《世界无末日》,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246页;厉以宁等著:《环境经济学》,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7~12页。)横轴Q 代表污染物排放量,假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会导致污染的废弃物,那么,横轴Q同时也代表与污染物有关的生产规模,当然,这里有个前提, 即:污染物排放量与生产规模同比例增加。纵轴代表边际成本 MC 或边际收益MR。MNPR是边际私人收益的曲线,它等于厂商不考虑外部成本时从事生产活动所得到的边际收益减去它所支付的边际成本之后的差额。MNPR线向右下方倾斜,意味着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边际私人纯收益是逐步下降的。这是因为,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边际生产成本将递增,同时该商品的市场价格将随着产量的增加而下降,从而导致厂商的边际收益下降。MEC是边际外部成本曲线,MEC向右上方倾斜,意味着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边际损害是递增的,所以边际外部成本逐步上升。照理说,只要有生产就会有污染,因而MEC 似乎应从原点出发向右上方延伸。这种想法没有考虑环境容量的影响。事实上,自然环境具有一定的容纳废物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环境容量。如果将环境容量考虑在内,MEC线的起点就是Q[,1]点了。当生产规模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低于Q[,1]时, 自然环境本身就可以将污染物稀释到不至于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因而社会也就不必支付任何外部成本。只有当生产规模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达到高于Q[,1]的程度时,环境才会被污染, 社会才不得不支付外部成本。这就是说,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不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弃物是不可能的,但污染物的排放不造成外部不经济是不可能的,除非废弃物的排放量低于Q[,1]。图中E 点是MNPR 线和MEC线的交点即均衡点,该点所对应的生产规模或污染物排放量是Q[,2],Q[,2]就是最优污染水平。A、B、C、D分别代表所在区域的面积, 其中,A=A[,1]+A[,2]。

追求私人利润最大化的厂商,只要边际私人收益MNPR大于零,就会继续扩大生产规模,直到Q[,3]。这时,厂商得到的私人总收益就是(A+B+C)。同时,厂商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迫使社会为此支付外部成本。当生产规模为Q[,3]时,社会支付外部成本就是(B+C+D)。这表明,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出现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的不一致,社会成本相当于私人成本加上外部成本,社会收益相当于私人收益减去外部成本。在生产规模为Q[,3]时, 社会收益相当于(A+B+C)-(B+C+D)=A-D。

之所以把Q[,2]称为最优污染水平,是因为在Q[,2]时,D=0,这时,社会总收益(A-D)达到最大化。因此,所谓最优污染水平是指能够使社会收益最大化的污染水平。

最优污染水平并不是厂商所期望的。厂商不会自动地将产量水平由Q[,3]调整到Q[,2]。这就需要一种外部机制,庇古税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从效率观点看,理想的税收水平应等于t,t就是Q[,2] 生产规模时的MEC。征税后,相当于使厂商的边际私人收益线MNPR下移到(MNPR -t)的位置。为了使其税后利润最大化, 厂商会自动地将生产规模移向Q[,2]点。由于理想的税收就是最优产出点上的MEC,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了解污染损失的货币值。

在60年代之前,经济理论基本上是因袭庇古的传统,认为在处理外部性问题上应该引入政府干预力量,外部性产生者要么被课税要么给予补贴。这一传统被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一篇重要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所打破。科斯指出:“人们一般将该问题(即外部性问题,笔者注)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注: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1月新1 版,第4页。)科斯进一步强调:“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 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注: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1月新1版,第52页。)因此,科斯对庇古传统的批评,其目的就是要实现方法上的革命。这集中体现在所谓的“科斯定理”上。

科斯定理的基本涵义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科斯是以“走失的牛群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的案例来说明他的论点的。他在市场运作充分完好(即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下,分别讨论了养牛人对农场主的损失负责赔偿(即养牛人无权让牛群吃农场主的作物),以及养牛人不向后者提供赔偿(即养牛人有吃麦的权利)时的情形。他得出的结论是:这两种情形的结果相同,即都能使生产总价值最大。因为在对权利作出初始明确界定后,参与谈判的双方就会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订立合约,而找到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所以,科斯定理的原义就是:只要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无论产权属于何方,通过协商交易的途径都可以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注:盛洪等:《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者的话”,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3月版,第10页。 )这一表述被称为科斯第一定理。

显然,没有交易费用的经济世界如同没有摩擦力的物理世界一样奇怪。因此,当我们运用科斯定理时,更多的是指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注:盛洪等:《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者的话”, 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3月版,第12页。)这就是说,只要交易费用不为零, 就可以利用明确界定它的产权,通过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克服外部性,而无需抛弃市场机制。因为,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交易各方就会力求降低交易费用,把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或成本最小的地方。正因如此,在科斯看来,外部性完全可由私人合约得到解决,亦即基于自愿交易的私人合约行为对市场运转有着自我修正的效能。(注:罗必良等:“外部性问题、 校正方式与科斯定理”, 《经济科学》1994年第6期。)

因此,按照科斯的思路,在寻求解决外部性问题时,关键是如何实现社会总收益的最大化,而不一定要停止污染或减少污染,更不需要完全消除外部性。这里仍然用图5进行分析。在图5中,Q[,2] 数量作为最优外部性而存在,此时的社会净收益达到最大化(因为这里D=0,所以A-D=A)。用图5来分析科斯的自愿协商方式,可以看到:

假设受污染影响的人不具有对受污染的物质(如河流、空气等)的财产权,即污染者具有污染的权利,那么,被污染者就应该同污染者进行探讨并询问污染者需要多少钱才能放弃污染行为。图5可以看出, 如果污染者将产量定在Q[,3]水平上,那么, 被污染者可以同污染者协商,让污染者将污染减少到Q[,2]的水平。这样对双方有利, 因为被污染者愿意支付不超过(C+D)的任何他所需要承受的成本,而污染者则愿意接受任何高于C的补偿。讨价还价的结果就是Q[,2]的水平,Q[,2] 正是最优生产水平。

假设被污染者拥有被污染的物质的财产权,即污染者没有污染的权利,那么,被污染者不会允许污染产品的生产量超过Q[,1]的水平, 但是,污染者会支付给被污染者一些钱以使其自身的生产量增加。如果边际私人收益曲线MNPR高于边际外部成本曲线MEC,那么, 被污染者同意增加产量。这种讨价还价的最终结果又使生产规模达到Q[,2]点。 这一点对双方都是有利可图的,因为被污染者只要得到高于B的补偿, 污染者只要支付低于(A[,2]+B)的成本。

可见,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自愿协商同样可以达到最优污染水平,可以实现与征税一样的效果。既然如此,政府何必“多管闲事”呢?

五、对科斯理论的重新认识

虽然,通过最优污染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到,庇古税与自愿协商都可能达到最优污染水平。但是,我们并不能从中得出结论,有了科斯手段就不要庇古手段了。因为,科斯理论的适用范围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第一,自愿协商方式需要充分考虑交易费用问题。自愿协商是否可行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大小。交易费用包括识别污染者、组织受害者开会协商、收集讨价还价的依据等。如果交易费用高于净社会收益,那么自愿协商就失去了意义。在图5中,如果交易费用高于D(在污染者有权污染时)或高于A[,2](在污染者无权污染时)时, 自愿协商就不会发生。

第二,自愿协商成为可能的前提是,产权界定是明确的。而事实上,环境资源的产权往往因为产权界定成本太高而难以界定。

第三,不存在竞争条件或竞争条件不够充分的经济中,科斯理论不能发挥效应。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有的还留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有的还处于过渡经济状态,与真正的市场机制相比差距较大。

第四,科斯理论没有考虑代际之间的效率与公平。因为讨价还价一般只能局限于代内,如果受害者是后代人,他就没有向前辈讨价还价的可能性。温室效应、物种灭绝等环境问题,后代人只能尝到前人的苦果,而无法要求前人补偿。

其实,科斯并没有完全否定庇古手段的存在意义。科斯所反对的是庇古传统的绝对化而主张相对论;科斯反对的是手段的唯一性而主张选择性;科斯反对的是单向性思维而主张双向性思维。他说:“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必要的。”(注: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1月新1版,第23页。 )从科斯的思想中,我们同样可以推论:没有理论认为由于庇古手段不能很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就认为科斯手段就是必要的并且是唯一的。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笔者在“论环境经济手段”一文中提出了环境经济手段的选择模型,明确庇古手段与科斯手段的适用范围。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征收庇古税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征税的效应分析表明,庇古税是有利于社会福利增进的经济手段。虽然征收庇古税的方法也存在缺陷,但在没有更好的方法的情况下,它仍是环境管理中一种重要的工具。

第二,科斯理论并不是彻底否定庇古理论,而是对庇古理论的补充。因此,科斯手段不是完全替代庇古手段,而是可以取长补短、相互配合使用的。

第三,什么时候征收庇古税,什么时候采取科斯协商办法,取决于各自的成本收益比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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