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成员国远程教育法规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远程教育论文,法规论文,欧盟成员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51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对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远程教育已成为在社会中涉及面相当广的一种教育形式,其影响范围覆盖全球,人们不受年龄、职业、民族的限制,都可能在远程教育中找到自己想学习的内容。因此,远程教育的规范性和社会认可度(可信度)已成为各国教育部门特别是教育立法部门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欧盟的成员国中,许多国家都已为远程教育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或制度,这对于保障远程教育的质量和可信度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本文拟对欧盟成员国的远程教育法规进行简要评析。
一、欧盟成员国远程教育法规概述
欧盟成员国的远程教育法规从总体上来说是一个立法、准立法和自我约束各层面条文的集合体,一些成员国如意大利、丹麦、比利时、西班牙、德国、法国及荷兰都制定了远程教育方面的法律,其共同点是都强调保护远程教育消费者的权益,但在具体的立法上,各国的远程教育又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管理模式也各有不同。有的国家的法律强调对课程的规范,如德国拥有严格的课程审查制度;有的则强调对学校的规范,如法国要求私立远程教育学校都必须经得审批和测评后才能运作。有的国家的远程教育全部由非官方组织、学校来执行,如荷兰;有的国家的远程教育则指定一些官方学校施行。有些国家特地为远程教育的提供者进行立法规范;有些国家的远程教育是由非政府的组织实施的,如英国是由开放和远程学习质量委员会——一个拥有法定权力的学术团体组织来审批合格的远程教育组织和学校,奥地利远程教育协会则要求其会员一定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另一些国家则采用一些常规的商业法规和民法来约束远程教育行为,如爱尔兰、卢森堡、希腊等国。在欧盟成员国当中,法国和德国是实施国家性的政策指导措施较好的,窥豹一斑,本文主要分析这两国的远程教育立法情况。
二、德国远程教育法规分析
在德国,远程教育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是以对远程教育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为目标的德国《远程教育法》(Fernunterrichtsschutzgesetz),按照德国的政体,各州都必须承担教育政策和法规执行的任务。《远程教育法》于1976年通过,其中最引人注目的部分是对远程教育合同的规范,这份合同将在远程教育的消费者——学生入学时与校方签定,从而保护他们的权益。德国对远程教育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如此重视,其原因是德国的远程教育曾经走过弯路,社会可信度较低,经常有消费者要求与学校签署合同,希望分期支付所学课程的学费;另一方面由于德国的贸易和职业规章对远程教育的影响非常大,这些行业的规章要求重视消费者的权益。《远程教育法》的另一特点是规定远程教育所提供的课程必须经在科隆的国家指导组织——国家函授课程处(National Agency forCorrespondence Courses)正式批准后才可以使用,而如果有远程教育的组织者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招生,那么一旦发现,不但要把全部所得收入退还学生,还将处以最高一万欧元的罚款。同时,这一课程批准的过程非常严格,远程教育学校或远程教育提供者首先应向国家函授课程处提供要评判的课程、完整的资料包括课程的详细说明、课程与工商部门公共考试的关系及课程将使用的全部材料。如果课程与职业教育相关,那么该课程还必须送给德国职业培训研究与发展专家中心(BIBB)审核,由该中心根据其标准作出一份详细的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细到列出每个学习单元的错误和缺点。课程评价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教学材料的评估。为了对教学材料进行评估,德国职业培训研究与发展专家中心建立了一整套评价办法,并且仍在不断地修改、完善这一办法,以使其能适用于远程教育课程发展的方方面面。这一评价办法的标准包括:a.职业教育内容的课程是否与工商部门公共考试的目标相关,因为职业教育就是以工商部门的公共考试为目标的;b.教学材料所确定的学习目标、教学材料的质量,而质量控制中最重要的指标包括课程内容及其选择、结构、完整性、准确性、艺术性和实用性等。
2.信息材料的评估。在这一点上,第一,研究与发展专家中心要求远程教育提供者必须确保以后的学习者有充分而完整的信息,并且就教学材料的质量、数量及媒体使用(包括信息通讯技术)与费用之间是否协调作出判断;第二,分析材料的教育水平,学生参加学习所必须具备的基础。
3.教学法的评估。这包括对教学方法和用于支持学习过程的一些教育因素的评估,例如把学习材料分割成单元进行学习,单元划分是否合理;学习材料适用于指定时间的学习还是自主时间的学习;对语言的理解是否恰当,用范例对理论课题进行说明是否充分、是否必要等等。
4.学习控制的评估。由于远程教育的学习可以分为自我控制和外部控制两部分,这两者又都是远程教育学校法定的职责,因此在评价的过程中,这两者也是研究与发展专家中心专家评判教育价值和培训、考试技能的重要项目。
另外,研究与发展专家中心专家认为面授教学是远程教育的重要部分,他们还会对课堂教学、讨论会或其他活动进行观察,评价面授课程的作用、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
经过研究与发展专家中心专家的评估与认定后,研究与发展专家中心会着手准备书面证书,而这一证书即国家函授课程处颁发给学校的证书。在课程实施的过程中,学校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对远程教育课程的主体部分作出一些改动,另外研究与发展专家中心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对改进课程材料给出一些建议。
德国(1976为西德)制定的《远程教育法》延用至今,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保障远程教育消费者的利益、保证远程教育的教学质量起了很大的作用。1945年以后,德国社会对远程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大,而部分远程教育又掌握在私立的教育机构手中,造成远程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远程教育法》以法律的强制手段保障了课程质量,有力地推动了德国远程教育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使德国成为欧洲惟一立法审查远程教育课程的国家。而且,经过审查合格的课程在课程的应用方面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作出灵活的调整,以适应新的教学要求。但是,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德国的《远程教育法》也需要作大的修订,这集中体现在严格的课程审查方面。第一,当今社会的课程种类越来越多,课程内容的呈现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特别是网络教育出现以后,新的网上课程大多以师生互动的形式出现,教师会根据学生的问题作出不同的反应,这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提前递交课程进行审查时很难预料的。第二,专家在对课程审查的同时,对课程的费用也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如果学校在以后的教学中遇到不可预测的费用增加,就很难再要求学生另交费用,这样就会使学校在经费的使用上出现困难。第三,课程审查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工作,耗时费力,而且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课程门类也将越来越多,这种审查如果不及时,就有可能阻碍远程教育迅速发展。
三、法国:私立远程教育组织审查
法国关于远程教育的法规有:1971年7月12日实施的N°71-556法案及1972年12月22日实施的N°72-1218法案,主要规范了创立、组织和控制远程教育私人组织的活动;与N°72-1218同日实施的N°72-1219法案则综合性地规范了教育机构和组织的广告、私立教育机构和组织的命名及用于广告的照片。
法国的立法非常注重远程教育提供者的素质,上述的几项立法适用于任何形式的私人办学。法律规定,创立私人办学组织首先必须先向主管学校的教育官员递交申请,申请的材料须注明学校的名称和主办人的姓名、地址、学历、资格证明和能力,最好还有学校每个教学人员的资料。另外,还包括课程列表、教学方法描述以及推荐和提供给学生的教学、培训材料。其中,学校教学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不得低于同等公立学校教师的水平。未获主教育官的书面认可,任何私立教育组织都不能投入运作,而申请创建学校一般要两个月。
N°71-556和N°72-1218法的目的是要确保提供远程教育的私立组织具备良好的素质、拥有可靠的信誉,为此国家教育部会专门委派学校巡查官(Inspectors)和具体学科的巡查官联合执行审查学校的任务。如果涉及到高等教育,巡查官的任命还将由主教育官(the chief education officer)根据巡查官候选人所在大学副校长的建议来决定。为了帮助巡查官完成使命,学校必须一直妥善保存教师和学生的记录。巡查官有权力要求对远营中的学校进行再次测评,测评后,其将向学校管理委员会递交一份报告,由委员会转交给主教育官。如果学校被认定为不合格,学校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学校采取惩戒行动,行动包括停止学校的组织和教学活动,关闭学校一年或一年以上进行整改。违反法律的学校还有可能被起诉,处以罚款、关闭学校、强制阻止学校的组织和教学活动,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还将处以两个月到一年的监禁。
N°72-1219广告法则规定私立教育组织的名称应能反映出私立的本质,他们的广告也必须先送交国家教育部审查,审查涉及范围包括所有形式的广告材料及其发布方式、广告所借助的媒体的完整目录等。广告内容不得在学生应具备的教育水平、基本知识、学习类型、学习时间、应预先做的准备工作等内容上误导学生。如果远程教育的内容与继续培训相关的话,教育组织还必须遵行1975年12月31日颁布的一项法律,该法强调广告在学习的先决条件等方面都不得有误导学生的内容。
法国法律中保护消费者的具体指导条款及对学院的具体要求还包括:a.学生必须通过挂号信申请注册;b.申请后,学生有7天的时间进行认真的考虑;c.7天后,学生可通过挂号信确认注册;d.学生3个月内有权取消学习课程;e.政府须履行指导远程教育的职能;f.政府须履行管理控制远程教育的职能;g.课程的公开应受到监控并送教育部备案。法国与德国在远程教育立法上的不同在于,德国的立法注重对课程的控制,而法国的立法则注重对提供远程教育服务的组织和学校的控制。这种立法的方式以保证远程教育机构的素质来保证远程教育质量这一理念为基础,严格控制私立远程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而且这些机构在被首次评为合格后,并非高枕无忧,在以后的测评中,如果不能保持质量,就又可能被评为不合格,取消提供远程教育服务的资格,这样也促使各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断保持和提高自己的教学质量。但是,法国的远程教育法规从制定到现在已有30多年,其对保护消费者的具体指导如采用挂号信进行注册已不适应目前现代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发展。值得我国借鉴的是,法国对私营教育机构的教育广告作的特别规定,对比我国这方面的工作却几乎是空白。我国的《广告法》在总则第三、四条中提出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事实上,目前我国远程教育甚至整个教育系统,特别是私营和民营教育机构的广告在很大程度上都缺乏一个统一系统的广告管理规范,广告刊登、发行前没有任何机制施以控制,有的是等学生相信广告宣传,上当、受骗后反应和投诉到教育行政部门,才对责任学校进行制裁,基本上是“民不举、官不究”的放任状态。但这时,有些责任学校已人去楼空,找不到责任人了。而更多的学校在广告宣传中随意夸大教学效果,如目前一些外语速成学习学校的宣传,包括通过网络进行远程教育的,学生在学习结束后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也只能是把问题归结于自身学习能力有问题了。
四、两点启示
第一,目前我国的远程教育正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而飞速发展,形成了函授教育、电视广播教育和网络教育等多种手段并存开展远程教育的局面。另外,许多境外的教育机构也到中国来开展远程教育,招收学生,而随着中国的入世,教育市场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对全球其他世贸国家全面开放。届时,必将出现一个公立、私立和民营远程教育并存,国内与国外远程教育并存的“远程教育市场”,用什么办法来保证这个“市场”的正常轶序也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目前,我国在远程教育上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教育类的法律有1986年通过的《义务教育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和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其中只有《高等教育法》提及了远程教育,也只有一句话:“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因此,我国要以正规的、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管理迎接未来远程教育发展多元化的局面,专门为远程教育立法或在其他教育法中加入对远程教育进行规范的款项势在必行。
第二,前文提到,保障远程教育学生的利益的方法已成为各国所关注的一个焦点。一般来说,保障远程教育质量的方法有四种:一是利用市场法则——优胜劣汰进行自动调节,作为消费者的学生来说都愿意在质量好的学校学习,而质量不好的学校自然就会在这场竞争中被淘汰;二是成立远程教育方面的协作和行业组织,制定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以此约束行业从业人员;三是对学校或课程两个层面进行鉴定,只有合格的才能投入市场,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和淘汰制度;四是对远程教育进行正规的立法,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保证教学质量。但是,仅以立法手段来保障远程教育的质量也存在着其局限性,由于法律是不可能经常改动的,而远程教育目前正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因此,国家制定的远程教育法规如果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就会很容易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沦为远程教育发展的绊脚石。欧盟的一些成员国为远程教育制定了法律,而同时又把法律的执行与一整套严格的学校、课程合格鉴定程序结合在一起,这样也就形成了一个多重的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了远程教育的质量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远程教育立法的视野中,我国应在普通立法的基础上,配套制定各项相应的政策,如与现在已制定的《中国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标准体系》相结合,以标准作为考查和评定远程教育机构、组织和学校的尺度,这样才可以既保证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又可以保证这些措施在一定的时期内都不会落后于时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