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我国海洋科技体制的战略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海洋论文,战略论文,我国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22.24:P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06)01—0041—05
0 前言
近年来,我国海洋科技事业的发展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势头,极大地促进了海洋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科技进步因素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只有30%多,与发达国家的80%相比形成了强烈的反差[1]。有关专家认为,目前我国海洋科技的总体水平较发达国家落后10~15年;海洋高新科技的差距则更加明显,许多关键技术尚未过关,更有不少领域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海洋科技的落后影响了我国的海洋产业,尤其是新兴海洋产业的发展。我国的海洋科技体制更是难以适应海洋科技发展的形势,已成为海洋科技发展的“瓶颈”。
长期以来,我国的海洋科技力量分属若干部门,各部门各自为政,使得我国海洋科研难以形成合力,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这种各自为政的条块管理体制严重地分散了我国的海洋科研力量,同时也摊薄了有限的海洋科研投入。海洋科研没有很好地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导致海洋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效率不高,又反过来限制了海洋科研资金的筹集,减缓了海洋科研工作的进程,降低了企业参与海洋开发的积极性[2]。现有的海洋科技体制,在地区布局、方向任务、专业配置等方面存在着重复建设、发展不协调、资金和人才浪费、科研项目重复、力量难以集中、高科技人才流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一个统一高效的海洋科技体制的建立。
1 我国海洋科技体制运行中的问题与障碍
海洋科技体制是海洋科学技术活动的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的总称,它包括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等内容。
1.1 海洋科研机构
目前,我国共拥有海洋科研院所306个,独立海洋机构109个,这些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分属于中国科学院、农业部、地矿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化工部、交通部、中国气象局、水利部、国家海洋局以及沿海省、市、自治区等,所在地分布于北京、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南京、上海、杭州、厦门、海口等地。各科研机构共拥有专业技术人员13000多人,职工总数17725人,加上其他隶属于有关部门的海洋科技人员,共约3万人,形成了一支学科齐全、 具有一定研究开发能力的海洋科技队伍。
我国海洋科研机构在隶属关系、研究领域、科研课题类型、地域分布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从隶属关系看,多数海洋研究机构是由中央机构直属和管理的, 这类机构拥有的海洋科技人员占我国海洋科技工作人员总数的80%以上。沿海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海洋科研机构相对较少。
(2)从研究领域看,不同部门所属的海洋科技机构的研究领域根据其相应的职能和特点各有侧重,但存在着相似或相同的研究范畴,特别是中科院与海洋局各科研机构的研究领域重叠较多,尤以海洋渔业、盐业、交通运输业和海洋综合科学研究的机构居多[2]。
(3)从研究课题类型看,海洋成果应用类课题和科技服务类课题在数量、 经费支出、投入人员上所占份额较大,其次是试验发展类课题,基础性研究课题的投入力量呈现下降趋势。
(4)从地域分布看,我国海洋科技机构除了建省较晚的海南省以外, 所有沿海省、市、自治区均分布着隶属于不同行政机构的海洋科研机构,这些机构的分布相对集中,北方多于南方,尤其是山东省青岛市所拥有的海洋科研机构最多,山东省也因此成为名副其实的海洋科技大省。
目前,我国海洋科技机构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海洋研究队伍分散且涉及的部门众多。 性质相近或相同的海洋科研机构分属不同的部门和地域管理,学科专业交叉重叠,低水平重复性工作占很大比重。
(2)管理体制陈旧。部门间利益分割和信息封锁严重,造成研究力量分散。 由于各海洋科研机构分散建设、分散投资,对各自机构的支持强度都不够,造成了科研经费的严重不足,大型、先进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无力更新、改造和发展,科研条件受到了严重限制[2]。
(3)运行机制落后,创新能力不足。海洋科研机构大多游离于企业之外, 缺乏科技产品在实验、中试投产过程中的组织管理机制和市场运行机制,科研成果转化的过程长、效率低。
(4)海洋科研布局在地域上明显不均。海洋科研机构大多集中在北方, 南方的海洋科技投入较少,科研体系不完整,人才资源不足,海洋科技力量总体较弱。
1.2 海洋科技运行机制
海洋科技运行机制是指海洋科技成果从酝酿到立项,从研究、开发到转化、应用整个过程的制度保障和体系保障。目前,我国海洋科技运行体制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2.1 在选题立项方面
(1)选题机制不利于研发活动的开展。 我国海洋研究课题一直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指令性下达,海洋科技主管部门按既定的思路进行专家评审立项,然后再经下属部门行政分配给有关海洋科研机构。其结果往往导致科研课题不能与科研机构的研究能力相匹配,也不能有效地与海洋管理和海洋经济开发的实际相联系。
(2)选题不利于科研成果的转化。 部分海洋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的选题不利于转化和应用,忽视了研究成果的可转化性;有些选题集中在个别学科的重复研究上,造成了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往往表现为科研人员为了提职评奖而选题和研究,遵循着“选题—申报—研究—鉴定—归档”的研究模式,课题完成后,研究成果到底能产生多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无人问津,使得一些海洋科研项目的市场预测不充分,无法紧跟海洋管理的要求,海洋科技成果经济性差,不能及时转化为生产力,不能快速形成产品优势和产业优势[3]。
(3)选题重理论和学术,轻市场和实用。长期以来, 只注重论文的数量和学术价值,忽视科研成果市场开发前景的评价体系,导致科研与市场脱节。科研活动不是以市场为导向研究和开发具有实用性和获利性的产品,而是只追求学术价值,考虑能否获奖。由于缺乏实用性,我国科研成果虽多,且不少在国际上也处于先进水平,但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科技成果中只有20%的使用率,其中5%转化为批量规模生产力。由于缺乏科学的项目评价论证体系, 大量科技成果束之高阁,每年80%的科研经费被白白浪费。
1.2.2 在研究开发方面
(1)海洋基础性研究工作滞后[4]。在海洋科技研究开发方面,不仅在应用上不足,在基础性研究工作上也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个体生物学和生态学研究、生态系统的基本结构和功能等一些最基础的,但又是相当重要的海洋基础研究较为欠缺。此外,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我国的海洋调查、海洋勘探、海洋监测、海洋环境基本规律的研究相对缺乏,进展缓慢。1958~1960年,我国组织了全国海洋综合普查;1980~1986年,开展了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并开展了海岸带综合开发利用试验;1988~1995年,实施了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和海岛综合开发试验等等。通过这些普查和调查,初步掌握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的基本情况,为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但是,海洋生物资源由于受到环境、气候、捕捞等很多因素的影响,经常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其研究过程中往往缺少学科间的有机交叉和综合,因而缺乏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全面认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以实现海洋生物资源长期、持续开发利用为目标的资源变动监测调查体系,不能很好地适应和满足今后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
(2)海洋科技经费投入不足。 我国海洋科技经费投入与一些海洋强国相比有很大差距。1985年,美国、日本、英国投入的经费分别是我国的76倍、30倍和31倍;1990年,美国、日本投入的经费分别是我国的9倍、12倍;1995年,美国、 日本投入的经费分别是我国的28倍和8倍。由此可见, 海洋强国在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的投入比我国高出很多倍,这是其在海洋科技方面保持世界领先地位的主要原因[4]。从R&D经费占GNP的比重看,1986年美国为2.8%,研究人员人均约15万美元; 韩国为1.3%,人均超过3238万韩元:1992年我国约为0.7%,人均1万元人民币[5]。我国海洋大省山东省每年用于海洋科技的投入只相当于其海洋产业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的1%,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大于2%的比例相差很大。科技资本的投入不足,一方面使海洋科技的技术创新能力下降,另一方面也使得企业没有能力进行持续的资本投入[6]。
(3)海洋科研设施与手段落后,研究资料不能实现共享。 海洋科技基础条件薄弱已成为制约我国海洋科技创新的一个关键因素。一方面,在海洋科技基础条件硬环境建设上,我国长期投入不足,科技基础设施普遍落后,大型、先进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无力更新、改造和发展,科研条件严重受限;另一方面,在海洋科技基础条件软环境建设上,缺乏国家层次上的整体规划、统筹布局和政策导向,无法实现有效共享,使得国家有效的资源分散重复,互相封闭,浪费严重。
(4)海洋科研主体单一,企业没有成为科研的主体[7]。目前,我国的海洋科学研究以海洋类科研机构为主,需要海洋高科技成果的企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大多数企业习惯于以扩大生产规模来谋求发展,往往缺乏主动应用海洋高新技术的意识,有些企业不愿意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来应用风险大、效益滞后、周期长的高水平的海洋高新科技成果。
(5)政研不分,科研机构缺少自主性。目前, 我国的海洋科技机构多隶属于中央或地方的行政机构或者受其管理,科研经费由政府支持,科研项目由政府设置、分配,这使得很多海洋科研机构缺少应有的自主权,因而不具备面向市场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内部活力。在这类科研机构中,机构臃肿、人员结构失衡、人浮于事的现象较为严重。
(6)资金来源单一,企业及金融机构投资较少。我国海洋科技投入不足, 资金支持力度不大,较大地影响了海洋科学研究的深度与广度,难以对海洋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科技问题和决策问题提供有效服务。
1.2.3 在成果转化方面
我国海洋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总体转化率较低,发展不平衡,转化的对象、方式也有很大局限性。其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投入方面。首先,是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 制约我国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个最关键的制度“瓶颈”就是投融资制度。国家成为海洋高新技术的投资主体,由于科研项目多,海洋技术开发投资大、周期长,因此,平均分配到每一个项目上的资金就相对不足。我国目前的投融资现状是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过剩资金寻求投资出口,另一方面海洋科技投入又严重不足[8]。日本科研经费74.4%来自工业界。我国科研经费制度改革虽有进展,但总体上还没有突破以政府拨款为主的框框。海洋企业尚处于“粗放式”经营阶段,还没有把科技研发投入提到应有地位,而且科研成果转化的后续资金需求大,转化过程长,企业往往会采取谨慎投入的态度;金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不够,主要是因为海洋产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的特点,而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难以得到大量金融资本的支持。其次,是经费分配比例失调。海洋科研机构在科研、中试和推广三环节的投入比例有“重研究,轻中试、推广”的倾向。
(2)管理体制方面。我国海洋科技管理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一是科研机构管理上条块分割,各研究机构横向并立,缺乏纵向传递;二是缺乏对科技转化的全程统管机构。我国的情况是:技术市场不发达,行政管理也有缺陷。搞科研的属于科技战线,搞生产的属于经济领域,搞教学的属于文教系统,在“条”与“块”的坐标上都有自己固定的位置,边缘地带薄弱,缺乏整体衔接[5]。
(3)社会服务体系方面。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有系统的社会服务作为通用依托条件,包括技术市场、信息情报、鉴定评估、咨询服务、法律仲裁等等,需要科研机构、企业、中介服务和政府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涌现出一批技术咨询公司、“技术窗口”等,许多沿海城市建立了科技一条街。天津、大连、青岛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还辟有专门的海洋高新技术园区。但从总体看,技术市场发育滞后,业务层次不高,缺乏权威的技术评估机构,对新技术不能严格把关,技术商品的价格偏低[5]。我国有10000余名海洋专业技术人员,蕴含着巨大的科技创新潜力,但由于缺乏区域性、全国性的信息网络,在每年取得的3000多项海洋科技成果中,只有2成左右的成果转化,5%的成果形成产业规模,其余大都滞留于实验室中,2/3以上的成果转化是自行联系洽谈的,技术中介机构尚未真正成为知识创新与技术传播的桥梁。
(4)制度因素方面。完善的转化环境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条件。 其制度方面的制约因素主要有:科技体制改革滞后,科研机构不能提供有效供给;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确立和完善,企业对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不足;中介机构的作用未能发挥,科技成果的供需通道阻隔;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足,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健全等。
2 我国海洋科技体制的重构
2.1 海洋科技组织机构的设置
我国现有的海洋科研机构是多部门分别建立的,存在着项目重复设置、科研力量分散、资金和人才浪费的现象,需要对其进行结构性改革。海洋科技组织机构的设置,要勇于打破部门界限和地方的条块分割,避免重复设置,调整组织结构,对我国现有的海洋科研力量进行重新调整和组合,优化海洋科技资源的配置。目前,我国的海洋科技力量基本由3个体系组成,即综合海洋研究体系、 海洋科技开发体系和海洋科技服务体系,与此相对应,海洋科技机构可分为三大类,即基础研究和国家战略高技术研究机构、海洋技术开发机构、海洋社会服务机构[2]。 对于不同性质的机构,应采取不同的调整和组合方式,逐步形成“国家重研究;部门和地方重开发和服务;南北平衡;强化深海;统筹规划”的海洋科技力量布局。
2.1.1 国家海洋科学研究基地
国家海洋科学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和解决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全局性、基础性、关键性、方向性的重大科技课题。海洋科学技术中有很多重大课题,是跨学科跨部门进行的,而目前我国的海洋仪器设备被有关部门、单位甚至个人所拥有,致使其利用率很低,甚至有的长期闲置,造成极大浪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一般的大型海洋研究设备利用率仅在10%~30%之间,最高的也不超过50%,个别的几年不用。不同部门由于难以协作,不得不搞“大而全”、“小而全”,严重分散了人力、物力和财力,难以形成科技攻关力量。这种局面的改变,部门、地区和隶属关系界限的打破,需要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海洋科技研究机构——国家海洋科学研究基地,形成科技拳头力量,攻克重大高难度的海洋科研项目。建立以现有的分属于各海洋科研机构的大型精密仪器和设备为基础,集中的全国性海洋实验室,提高现有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加强海上科研调查船只的组织管理,实现“一船多用”;加强各部门、地区和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提高对现有科技成果的利用率,不断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迅速加以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快我国海洋开发的步伐。
2.1.2 部门海洋科技开发机构
将现有各部门的海洋科技机构进行合并和重组,集中力量组建部门海洋科技开发机构,以转化应用国家海洋科学研究基地的相关专业性海洋专项科技成果为主要任务,密切配合国家海洋科学研究基地的研究工作,积极应用和开发相关的科研成果。
2.1.3 沿海区域海洋科技开发与服务机构
沿海区域海洋科技开发与服务机构以转化应用国家海洋科学研究基地的区域性海洋专项科技成果为主要任务。沿海地方政府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加大海洋科研机构的建设,积极设立一些自主管理、密切配合国家海洋科学研究基地研究工作的地方性海洋科技开发型研究机构,重点引进和开发实用技术。将现有的地方海洋科研机构合并,提高整体科研水平。
2.1.4 南方海洋科技研究基地
如前所述,我国的海洋科研机构多分布于北方,南方较少,南方的海洋科技力量总体较弱。而南海和东海南端恰恰是我国海洋权益面临严峻形势,主权受挑战、资源被掠夺、渔民受侵害的海域。南海海域的划界、资源开发、军事活动、海洋经济、环境保护等都要求以强大的海洋科技实力和成果为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南方的科研机构建设,优化海洋科研机构的地域布局,建立与南海海域资源相匹配,与北方海洋科研机构齐头并进的南方海洋科技研究基地,以改变目前南方海洋科研力量分散及海洋院所力量弱、科研条件差、科技骨干少、研究水平偏低、整体优势缺乏的现状。
2.1.5 深海开发科技研究基地
目前,主要的沿海国家都设有面向深海大洋的海洋科技基地,仅在环北太平洋区中就有7所著名的海洋科技基地,分属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和日本。 我国面向深海研究的科技力量相对薄弱,难以适应21世纪海洋开发竞争的需要,组建以深海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国家深海开发科技研究基地势在必行[10]。
2.1.6 国家海洋科技规划与政策研究中心
海洋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指导手段就是制定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国家海洋科技规划与政策研究中心对海洋科技工作进行总体的战略性规划;制定合理、系统的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提出有价值的、海洋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或应用的海洋科研课题。海洋科技规划的层次较多,包括海洋基础研究规划、海洋环境和资源调查及勘测规划、海洋技术发展规划、海洋教育规划、行业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海洋科技社会服务规划等,可成立海洋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部门间协调委员会等,负责制定海洋科技政策和规划[11]。
2.2 海洋科技运行机制的改革
2.2.1 在选题立项方面
(1)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立项机制[12]。作为海洋科技成果产出方的科研机构,要顺利实现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就必须把市场需求和社会需求放在首位,改变传统科研体制下科研机构只注重科研立项数量,忽视其研究成果效益的状况,做到科研选题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出发点。只有从市场需求出发进行科研选题,才能使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强、周期短、见效快,使科技成果从立项、研究、中试,直到产业化都与生产效益紧密结合,提高海洋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及市场针对性,从而解决海洋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这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难题。在选题时不要仅局限于海洋理论研究,而要多进行一些应用性研究,提高海洋科技成果本身的技术成熟度和配套性,加强对现实生产的指导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课题市场化”、“技术商品化”的趋势已逐渐显现,应更好地把二者结合起来,有计划地进行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
(2)改革科研项目的评审机制。国家直接评价体系主要用于“直接控制项目”,鼓励理论型研究;建立市场评价体系,并用于“市场主导型项目”,以鼓励市场型研究,强调成果转化收益和社会效益,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把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作为研究机构立项、经费投入和评估的重要指标[13]。
2.2.2 在研究开发方面
(1)面向市场和企业。改革科研经费拨款制度, 对大多数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减少政府拨款,实行技术合同制,迫使其科研工作更多地面向市场;发展技术市场,推动技术成果的商品化;改变科研机构与企业相脱离,研发、中试和成果的产业化相分离的现状,推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分流与重组,鼓励科研机构转制或进入企业。
(2)拓宽投融资渠道。目前,我国在改革科技拨款制度方面, 虽然已逐步改变科研机构的经费单纯由国家包揽的状况,但改革并不彻底,因此,仍需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引导、企业自筹为主体、金融部门为支撑、广泛吸纳民间和海外资金的海洋科技投资体系。在改革科研拨款制度的同时,要鼓励和倡导企业和社会对海洋科技的投入,强化风险投资资金的介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海洋科技投资体系[13]。
2.2.3 在成果转化方面
(1)建设社会服务支撑体系。海洋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提供包括教育、培训、 信息情报、技术市场、政策、法律、鉴定、评估、仲裁等在内的一整套通用依托条件;建立海洋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体系,形成以科研、技术推广机构为中心,各类基层科技组织为骨干,多层次、多形式、专业化、系列化、社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建立高效的包括技术咨询推广、海洋环境服务、海洋救助服务、海洋技术装备供应修配等的技术服务系统,通过社会性的技术服务加速新技术的推广和渗透,为变化万千的海上作业提供安全和技术保障;发挥政府在公益性技术服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实行有偿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机制[5]。
(2)加快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海洋技术的持有者、投资者、海洋高科技企业提供一个优良的信息交流和信息服务的平台,克服参与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改变长久以来海洋科技成果供需不一致的现状。
(3)强化企业的成果转化能力。要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机制、 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使企业有足够的动力引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造科研院所,从根本上改变大部分科技资源游离于企业和市场之外的格局;促使科研机构直接进入大公司,成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加强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
(4)拓宽成果转化的投融资渠道。以尽可能灵活、多样的形式, 拓宽成果转化的投融资渠道,促进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第一,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风险投资体系的建立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促使风险投资来源的社会化,鼓励银行、保险公司、企业在风险公司参股,允许实力雄厚的风险公司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活跃风险投资的资本市场;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提供集中管理、统一监管、规范运作的二板市场,为风险投资资金的上市和退出疏通道路;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诱导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建立和健全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13]。
第二,组建政府投资担保公司。建立分层次的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央和地方政府担保的重点有所不同,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对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进行担保,而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确定地区扶持重点。政府出资的担保基金应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按商业化原则来运营,为提高效率,应委托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操作和经营,由政府出资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8]。
第三,发行海洋开发股票、债券。大力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重点在海洋食品精深加工及海洋药物、海水养殖、海洋工程等领域选择一批骨干企业,优先安排发行股票,吸引社会闲散资金[14];发行海洋高技术企业的可转换债券,一旦企业由种子阶段进入成熟期公开上市,即可转换成相应价值的股票,也可要求企业赎回,若投资失败,则按企业破产清算顺序,作为债权优先偿还;发行海洋高技术企业的变动利率优先股票,在企业创业的初期只支付很低的股利,随着企业的发展,利率逐渐递增,如果企业上市,股票可以公开流通转让,这种创新的股权方式实现了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为各方的参与合作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建立完善的股票市场,为风险资本提供一条畅通的进入和退出渠道,一方面要尽快建立面向高技术企业上市的第二板市场,另一方面选择地理条件优越,基础设施先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发展新兴场外交易市场,以点带面,创立第三板市场,并以此推动第二板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建立海洋高新技术发展基金。由中央、地方财政、银行和大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资助海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6]。
(5)推动海洋科技成果的商品化。 建立以海洋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为重点的技术中介、咨询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技术仲裁、法律服务机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海洋技术经纪人队伍,完善海洋技术市场体系。用现代手段装备技术市场,建立技术供需双向信息渠道和国内外联网的信息网络,使技术市场成为海洋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渠道。设立专门的海洋高技术租赁、典当拍卖行,作为一种服务中介,海洋高技术租赁、典当拍卖行的经营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各种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等商品的出租、典当、拍卖业务。通过对海洋高技术知识产权的转移运作,可以提高科技成果的商业转化率,激发科研人员的研究热情,并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作用[3]。
(6)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选出一批海洋开发大项目到国外招商, 吸引境外大财团、大公司参与海洋开发,并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国际性重大海洋科研项目和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内科研项目,应积极争取国际技术援助和环境基金的资助,努力争取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的低息贷款以及其他国际援助基金。
(7)加强官产学研之间的合作。 加强官产学研合作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实现产业化的重要手段。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把政府与技术相关的计划项目转化为以产学研为纽带的计划项目,促进官产学研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集成资源,以最快的速度形成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对官产学研结合给予政策引导,如支持科研院所和大学合建研究机构,对合作的研究项目给予补贴;鼓励产、学、研机构之间的人员流动;鼓励大学、科研院所为所在地的地方海洋经济发展服务等。在官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大学及科研机构在研发中的重要作用,依托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和产学研合作的企业联盟实施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化,鼓励大学之间、科研院所之间共同建立专业推广协会等联合体进行成果推广,建立和完善科技信息服务制度,加强有关的数据库建设并面向社会开放。
(8)大力发展海洋非政府组织。海洋非政府组织具有民间性、公益性等特点,可以成为很好的资金筹措机构。海洋非政府组织可以吸收来自本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的资金,通过社会募捐吸收来自公众的资金,通过宣传吸引风险投资,保证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中对投入资金总量的需求。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宣传和协调,还可以促使投入资金在海洋各科研机构及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中各相关部门之间相对均衡的分配。
21世纪,海洋经济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而海洋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技进步。21世纪我国海洋经济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势态,要使海洋经济增长率保持在12%以上,2015年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要达到22000亿元人民币,海洋产业增加值在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要由2%增加到5%左右,而海洋科技进步在海洋经济中的贡献率要达到60%左右。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有赖于海洋科技体制的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科技环境,使我国的海洋经济走上一条持续、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的道路,是海洋科技事业面临的首要任务。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重大招标项目(2004DGS1D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