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收费政策的误区与运行问题_大学论文

高校收费政策的误区与运行问题_大学论文

高校收费政策的观念“误区”与操作难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误区论文,难题论文,观念论文,操作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03)01-0054-03

一、观念误区:高等教育的学费就是高等教育产品的价格

在高校实行收费政策的今天,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议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理应收费。学费就是高等教育的价格,就应由人才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形成价格(即收费标准),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的收费收取多少,应完全交由市场来决定,随行就市。这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滋生了一些地方的高收费与乱收费,对高等教育的收费管理危害极大。然而,在这种观点的背后实际上是有理论在支撑着,那就是在高等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背景下出现的“教育产业化”与“教育市场化”理论。

主张教育产业化的观点认为:按照本世纪英国统计学家克拉克的产业结构分类,教育属于第三产业。既然作为一个产业。那么它就必然有经济活动,必然要与其他产业和部门之间发生经济联系,而这种经济联系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应通过等价交换来实现。将教育部门的产品(毕业生)作为商品在市场销售,一切需求的产业和部门都应相应地等价付费给教育部门和学校,教育部门和学校由此获得教育投入。如此循环,就可彻底摆脱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难题。

主张教育市场化的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建立教育市场,尤其是高等教育市场。在教育资源极为稀缺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价格-学费)来调节教育供求,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实,无论是“教育产业化”还是“教育市场化”,在现实中不仅会有危害,而且也是行不通的。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将高等教育完全产业化或市场化。在理论上,它们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首先,克拉克将教育划入第三产业,这主要是从社会分工与社会交换的角度提出这种划分的,但他并没有说每个产业与部门之间的经济活动联系一定是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其次,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部门之间的联系实际上也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并且有着一定适用范围界限。一种是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方式,通过其产出的市场销售获得其维持和扩张所必需的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经济部门就是如此,如工农业等;另一种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是财政再分配实现,其投入通过政府向纳税人征税和财政预算分配获得,一切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非营利部门就是如此,如国防、安全、教育等部门。除这两种方式外,还有两种方式的混合形式,以一种方式为主,另一种形式为辅。再次,高等教育的学费不是高等教育产品的市场价格。这是因为教育不具备市场化的条件,一是教育是非生产部门和非经济部门;二是教育属于非营利部门,它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三是按一般的经济理论,市场价格由成本与利润构成,受市场供求关系而形成,反过来价格又会影响供求关系。但教育是非营利机构,不存在利润问题,高等教育的学费只是教育成本的一部分补偿或分担,因此学费绝对不是高等教育的产品价格。高等教育的供求关系受到经济、政治、科技、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影响,并非学费能够影响的。最后,如果把学费当作教育价格,完全由学费来调整教育供求,在教育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严重后果。一是会造成教育机会新的不平等,有可能形成“教育是富人的特权”的事实。二是会不排除部分学校为了单纯增加学费收入,而不顾自身条件,在招收规模和某些专业上盲目扩张,造成教育总量与结构的失衡及教育质量的下降,导致文凭的商品化。

二、操作难题: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虽然,高等教育收费并不是教育产品的价格,但它绝对是教育成本的一种分担或补偿。既然如此,收费按什么标准去收这一问题就被提了出来:高等教育要收费,要弥补教育成本,那么应该弥补多少的教育成本?

在原国家教委1996年下发的教财101号文附件《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首次提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可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2000年教育部又以[2000]教电188号文专门下发了《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这一文件成为当前我国高校收费的指导性文件。文件明确规定:(1)学费标准应依据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财政拨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2)用于确定收费标准的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包括以下项目:学校教学和管理支出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在编教职工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和实行后勤社会化的所有服务性支出。(3)高等学校的学费占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比例按25%掌握,未达到25%的可提高到25%。(4)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学校、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5)制订和调整学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由此可见,对于上述的问题,文件作了非常明确的回答,收费政策制订的标准依据是生均培养成本,学费弥补生均成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又遇到不少新问题:

一是文件中虽然对生均培养成本的口径作了明确的界定,并且承认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和不同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会有所不同的现实,并据此确认学费的不同。这无疑非常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然而,很明显,这里的生均培养成本是作为“个别地区的生均成本”而提出的,是一种“地区限制下的专业、层次和学校同一”的“生均培养成本”。因此,学费带上了地区、专业、学校的定语,如“北京市2000年某某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学费”。

这就会出现这样的一个问题:各地区确定生均培养成本按什么去测算,是按最好、最大的学校去确定,还是按最差、最小的学校,抑或整个地区的全部平均呢?很显然,对于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信息的获得,存在着一定的不充分性。现在的政策好像是一般学校与重点学校的学费允许有所差异,也就是说国家承认了学校培养成本上的差异。但问题是,真正高水平高质量的大学,国家投入较多,其生均培养成本肯定比一般水平学校要高得多,现在的收费差异能够充分体现这种“优质优费”吗?并且,在现在“生均培养成本”信息披露不充分和收费审批权下放的情况下,一方面就有可能出现相似地区一般院校与名校收费标准相差无几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教育的卖方市场”存在,更有可能出现同一地区重点学校的学费弥补其生均培养成本的程度低于一般甚至民办学校,即质量和办学条件越差的学校,从学费收入中得到的补偿(收益)越多。

另外,由于高校是全国招生,贫困地区的学生有不少是到发达地区去上学的,但其学费支付能力肯定比发达地区学生家庭要弱,如果让他们按发达地区学费标准,同发达地区学生一样支付学费,这同样不也有一定的不“公平”吗?

二是文件中明确规定了25%的同时,还提出要考虑不同地区和人们的承受能力来制订收费政策。从2000年教育部所属71所院校的学费标准来看,欠发达地区的学费标准确实比发达地区要稍微低一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发达地区学校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它们那里经济发展较快,人们的学费支付能力比其他地区要强,在它们生均培养成本与其他非发达地区同样的情况下,能否提高它们的收费比例?还有的地方提出:既然要考虑人们承受能力,在贫富差距成为事实的情况下,在录取资格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还是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或比例的)的,因为现在如果学费适当提高后大多数家庭还是承受得起的。而且提高学费收入后,一方面学校可以获得一部分来改善办学条件的收益,另一方面学校也可以同时获得更多资助贫困学生的资金来资助大约20-30%的贫困生。比如某学校有1万学生,有20%贫困生,学费是3000元/年,用于贫困学生资助的经费按10%计算,一年是300万元,贫困生人均1500元/年;如果现在提高到4000元/年,贫困生变成了30%,对于贫困生学校仍采取按3000元收费,即使这样学校总收益还是会增加7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将其中的600万元用于增加贫困学生资助,那么,不仅贫困生人均资助将会提高到2000元/年,而且学校还得到了100万元。这不是一种“双赢”吗?

三是文件中规定不同专业学费可有所不同,因此,不少地方都规定了热门专业比其他专业学费高30%。这里又出现了两个问题:一个就是如何确定一个专业是“热门”专业。有的学校可能将自己所有专业都定为是“热门”专业,从而提高学费;另外,由于市场是变化的,也不能认定市场需求较高的就是热门专业;另一个就是现实中很多被认为是“热门”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确实很低,如文科的财经、政法等专业比理工科要低,按生均培养成本25%来确定标准的话,那么它们的学费就不应该那么高。但如果说提高热门专业学费的意图,就是要通过学费来调节市场需求,那就等于说学费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可以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而且可以调节供求关系的。这是否与理论上不承认“学费”是高等教育的“价格”有相矛盾之处?

四是国家投入与学费收入的关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学校提出这样的问题,一方面国家给学校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又不允许学校提高收费,同时却要求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与水平,这些都需要钱,学校钱从何而来?学校总不能“无米之炊”吧?不从收费上“做点文章”,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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