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业组织的变迁轨迹和主导模式的选择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轨迹论文,主导论文,农村论文,模式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国后的农村经营模式的演化历史就是一部强制性和需求诱致性产业组织变迁的历史。农民个人经营、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农村人民公社,改革后,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实践或融合实践过,每种形式都在不同程度上给人以欣喜,但是都只完成了阶段性的任务,始终无法走出传统农业的范畴,始终无法体现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分工。无论是家庭分散经营、集体统一经营、乡镇企业,还是现代化预期极高的农业产业化都在不同程度上烙上了传统农业的烙印。
一、农村产业组织的变迁轨迹分析:整合和创新既存产业组织
(一)改革前:产业组织是沿着一条用行政手段扩大产业组织边界,排斥市场,从而逐步形成单一的行政主导性的产业组织结构。
1.农民个人所有个人经营模式。1952年完成的土地改革,在短短的三年间实现了从地主所有制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检索这一制度变迁的结果,已经很难用经济学的规范语言作出合理解释,而只能用政治学的“革命”词汇作出答复。土地改革后,实行土地个人经营政策,经营者与所有者统一,其目标函数与利益偏好高度一致。农户的“经济人”特性,使其追逐高利,追求规模扩张。它的活力显示出了农业本应发展的方向。但是,受苏联模式影响,当时的决策者把土改后农村贫富之间的某些合理差别,一律视为两极分化的危险,不是对农民个人经营进行引导、规范,为社会主义服务,而是过早的取消个人经营模式,使中国农村与市场经济失之交臂。为此,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教训成本是整整一代人的贫穷。
2.合作社经营模式:代表了农村产业组织的发展方向,但是过早的夭折使中国再次失去了发展市场化的产业组织的机会。在“耕者有其田”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农民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有一定的经济民主,体现了一定的市场原则,财产主体的绩效偏好与农民的绩效偏好基本一致,这种经营形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方向是正确的,农民也能够接受。但是,当时推行得过快过急,违背了农民自愿入社的原则,对此农民不满意,更重要的是,当时不适当的限制农民个体经济的发展,限制中农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过早地取消个人经营的经济政策。按制度原理,合作制比较适合当时的中国国情,有机会使中国走出贫困。受行政干预合作社过早的夭折。但是,合作社的制度原理和与我国人多地少的小农背景,决定了具有广阔的结合空间和需求。对我国今后农业产业组织的设计提供了方向。
3.农村人民公社经营模式:旨在强化计划和平均,抹杀差别,实现“同步”富裕。农村人民公社主要看重土地和生产资料归属性质的改变及“公有”形式的升级“过渡”,采取“同名数简单相加”的方式,象把马铃薯装进袋里一样,让众多自然经济的农户组合为一个个“大集体”。同时,忽视了商品经济所具有的瓦解自然经济的特有功能和同大生产的必然匹配性,把制止小生产分化,限制商品市场流通,作为集体经济发展的追求目标。其结果是,表面上集体经济是有“大”、“公”的特征,但实质上生产仍然停留在手工劳动和“小而全”水平上,集体内部和集体与集体以及城乡之间缺乏现代市场化分工协作关系,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把原来农户的自然经济扩展为“集体”式的自然经济。这种情况下的农业,“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产业”,“还不能合格地和‘产业’联结起来”。整个农村经济也无法成为真正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现代经济。农村人民公社导致的农村贫困,劳动者积极不够的实践,证明了这种产业组织不适合于中国农村。
4.改革前三种产业组织模式的综合评价。
个人所有制这种制度虽然不可取,但其经营性质为今后我国产业组织的选择和创新提供了发展方向。
合作社以其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股权与物权分离的经验,也给农业的发展趋势提供了理性思考。但是,农民的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被强制集体化,资本报酬不存在,单一的分配格局和农民作为“经济人”的性质被取消等强制变迁,为今后制度设计的运行,产业组织,选择提供教训。
农村人民公社就以自身的传统证明了此种经营模式是失效的。因为,生产边界过大,监督管理费用大于交易费用;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中描述的小农“经济人”特征被大集体的“平均人”所抹杀;产业的个体叠加等同于规模化;人为的把产业内部的分工简单的连接起来。农村人民公社的教训表明,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现代化要真正实现,尚需要经历一个产业化和市场化商品业发展的过程,需要理性的“经济人”,需要社会分工的深化。这既是现代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所驱驶,又是最终走出传统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束缚的必然选择。
(二)改革开放后:以产业组织边界划小为历史起点,以产业组织边界逐步扩大为演化路径,逐步形成市场主导下的多元化产业组织格局。
改革开放后,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经济、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农业产业化等经营模式先后涌现,每种模式都在特定的阶段和特定区域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各种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环境的变迁,每种经营模式都或多或少存在制度上的缺陷,无法单独胜任如此重任,而如果让各种经营模式相互组合共同完成这一任务,其融生效率和相互配合效率又不尽如人意。因此,当前农村迫切需要对各种经营模式进行整合和创新。
1.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产业组织形式,是实现就业最大化和生存最可能性的温饱型制度,但是要使农村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经营模式升级。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改革开放初期的一项制度创新,由于适应了农业生产的本质特征,从制度供给的每一变量分析,差不多都表现出正相关的绩效。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集体统一经营层次与家庭分散经营层次相结合,土地物权与股权(财权)高度统一经营模式(或产业组织),只是农业改革浅层次的内容,要使农村进一步繁荣,农业进一步增效和农民进一步致富,家庭分散经营表现出产业组织上的滞后性。家庭承包经营在解决了农村温饱问题后,在继续发展上遇到了巨大的挑战,一系列困扰农业经济的问题在封闭、凝固、分散的小生产经营的体制框架内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2.乡镇企业:连接城乡二元经济的中介,曾经为农村的繁荣作出过巨大的贡献,而且至今在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进程中起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宏观环境的变迁乡镇企业面临严峻的考验。
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作为中国农民在80年代的伟大创造,确实为开辟农民就业途径、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曾经被称之为“振兴农村”的希望。但从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市场约束增强、资金约束增强、政策环境的约束和宏观经济的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的影响,再加上自身矛盾的逐渐显露,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明显放慢,新增就业人员减少。对农民增收和农业的发展,推进农村进步方面的作用不断弱化。但是,乡镇企业作为一种组织资源和地缘经营模式,其优势仍相当明显,只是需要自身改革,特别是需要有新的产业组织形式与之配套。
3.集体经济:作为家庭承包经营的配套组织形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家庭分散经营的发展起过至关重要的引导、扶持作用,但是其长期一成不变的产业和自身的制度缺陷决定了其无力满足多样化统一经营的需求,无法胜任带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任,迫切需要有新的替代形式。
一是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垄断性约束。由于统一经营的业务由集体经济垄断,集体经济没有竞争压力,不能及时拓展经营,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使统一经营的职能不能很好的履行。二是集体经济制度缺陷。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于服务于农村、农业、农民,为社区全体农民谋福利,其经营不以利润为目的,不是“经济人”,这必然使集体经济内部缺乏激励机制。集体经济组织是非市场经营主体,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集体经济血缘或地缘性质固化了的区域壁垒,影响城市化进程和农村资源的优化高效配置。
4.农业产业化:产业组织的变迁方向,但是希望与现实的差距,制度与现实的衔接迫切需要新的组织形式弥补“内虚”的不足。
农业产业化以市场为依托,实现产供销、农工商、内外贸、农科教一体化,通过龙头企业连基地,基地连农户,有效地加强了小农生产与大市场的联结。但是,各地实践表明,产业化并没有按照制度设计轨道运行。由于农业产业化过去片面强调发展龙头,发展基地,忽视中间力量的建设,使得产业化缺少“龙身”,从而使一体化“走样”,产业化的初衷没有实现。一是龙头与龙尾利益偏好不一致。龙头的短期利益偏好和农户的契约意识不强。二是龙头企业“农”字色彩不鲜明,许多龙头企业搞的是“拉郎配”,与处于龙尾的农民没有生产上的必然联系,不是分工的深化。三是龙尾也没有实现生产的专业化。四是农业产业化现代特征不明显,不仅没有对分工给予导向,促进分工,反而强化了一家一户的“小而全”。当前农业产业化不成功的关键是缺少了联系龙头与龙尾的中间实体(产业组织或经营形式),这种实体上则可为龙头,下则成为龙尾的代表,通过这种中间载体的积极活动把龙头和龙尾连为一体。缺少这种中间载体的产业化,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产业化。
5.改革开放后各种产业组织模式的综合评价。
改革开放以后的各种经营模式,虽然经过长期磨合或融生发展,都没从本质上改变传统农业的特征,没有体现分工和专业化。农业产业化尽管扩大了总量规模,尽管有所谓的龙头企业(集体经济,乡镇企业),但是如果这种规模的实现,如一体化过程中,龙头与龙尾的衔接中,不能内在地实现从技术、供料、加工到销售的合理分工和优化组合,仍然不能说实现了产业化,当然也就不能摆脱传统农业的束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经济、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都还有一定的生命力,其体制效率还比较高,有些经营模式的边际效率还处在递增阶段,只是需要各种产业组织进行整合和创新。整合和创新的目标是在承认和发挥既有产业组织优点的基础上,以农村大户经济和农村土地股份制经营为今后农村的主导经营模式,创新主导产业组织,磨合既存各种产业组织,使其能和谐发展。
二、当前农村产业组织创新的选择:农村大户经济
目前,我国农村特别是发达地区,农村大户经济的兴起,解决了农村主导产业缺位和既存各种产业缺乏连接中介的问题,它的出现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进程。所谓农村大户经济(有时简称农村大户)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专门从事某个环节的商品性生产或服务活动的农户或多户联合体,与自然农户相比,拥有较多的设备和较先进的技术。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但是又突破了家庭的生产边界,是农村生产关系调整、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创新和农户整合变异的产物,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一)农村大户经济的特征和本质
一是从事专业化生产或服务。农村大户在农业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上,具有较多的设施,专业化生产和经营是其主要特征。
二是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初步实现适度规模。农村大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户,农村大户已打破传统的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局限。有的大户并不是一户,而是数户的联合,生产经营范围辐射社区内外。
三是生产经营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农村大户的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知识含量大于一般农户。这尤其体现在专业性强的服务大户中,如植保、种苗服务、收割、插秧等大户,他们很大程度上就是依靠现代化的农业生产设备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而得以生存和发展的。
四是经营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农村大户大都依托本地资源、区位和产业,或得天独厚或长期历史积淀,具有一定稀缺性甚至垄断性,这使得农村大户发展具有很强的活力。
五是生产经营社会化。(一)是农村大户的生产经营既以家庭分散经营为基础,又跨出了家庭范畴,以其他农户的需求为生产对象,使自给自助的“自耕农户”的经营方式被创新。(二)是农村大户的就业也随生产经营越出家庭范畴而走向社会化。(三)是资源配置由家庭扩展为整个社区,甚至更广。
六是生产经营商品化。农村大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为自己生产经营,而是为他人提供商品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大户经济是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普遍现象,转型中走在前列的农村,农村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村大户就比较多,规模比较大;农村大户经济是资源集聚度的载体,拥有较多的设备、较先进的技术、较好的产品、较好的服务载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资源配置的功能,资源流向体现了资本追逐利润的市场原则;农村大户经济是农村生产经营分工的产物,以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为基础而形成的生产经营在横向和纵向的生产经营协作;农村大户经济是生产经营模式的创新,不是自然农户的简单扩大,如果是简单扩大,也只是生产各个环节的同倍扩张。而农村大户则是在分工的基础上,在某一个环节扩张,形成了一种新的生产经营载体,这种载体突破了一家一户的分散模式,实行专业化的经营。因此,可以说是农村大户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模式的雏形。
(二)农村大户经济是弥补当前产业组织缺陷的需要。
一是大户经济是突破家庭经营凝滞封闭缺陷的必然。大户经济以分工为基础,在不打破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拓展了新的涵义,打破家庭边界,从事商品性的生产和服务,为家庭经营形式的升级创造了条件,也就使家庭承包经营有机会和容量带领农民进一步走向富强。
二是农村大户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集体统一经营萎缩的替代物和催生物。由于集体统一经营职能的萎缩,家庭承包经营面临生存挑战,农村大户经济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适时出现,是家庭承包经营进一步发展的必然。
三是农村大户经济是农业产业化真正实现的微观经济基础。农村产业化是以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为基础而形成的农业各产业之间的横向和纵向的密切协作的联合,是农业的系列化和有序重组。要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专业化分工仅靠农户和龙头企业这两个端点,产业化根本联不起来,这就需要无数的经济大户在农户与龙头之间充当“焊条”或者说“活结”。就水平分工而言,它能使农业劳动者解除需要熟悉多种农产品生产特性和生产、加工、储藏、销售等多方面的重负,从而专业化于某个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上。就垂直而言,它使农民必须熟悉某种农产品从生产到市场的整个生产环节的技术和知识重点,使农业劳动者可以专业化于某种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从而有利于该环节的专门知识和技术进步,也有利于该环节适用的专门设备和机器的发展和创新(即导致农村大户的产生)。
(三)农村大户经济还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农村大户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集聚的载体和新生产力的代表,其实质就是农村企业化管理、工厂式运作、公司制经营和专业化生产的雏形,其发展必然会有一个成长、成熟并向高级阶段演化的趋势。
一是农村大户经济将会由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再向业缘组织转变。当前大户几乎都是在“家”的范畴内运作,这种以血缘关系为主形成的组织必将跨跃血缘向社区发展,在服务的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以整个社区为服务对象,形成地缘组织。随着大户专业水平的提高,服务能量的不断扩大,地缘服务对象对大户来讲,将会变得相对狭小,从而促使大户组织职能突破血缘、地缘关系的限制,不断整合,向业缘发展,形成社会化的大户,这是大户的内在经济规律所决定的,不可逆转。
二是农村大户经济将会由个人经营向工厂式运作再向企业化管理转变。大户实际上还是农民个人或家庭,至多是家族管理。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知识能力的增多,其经营活动必将会具有协调性、连贯性、系统性,增强市场、竞争、成本、风险观念,提高经营预测和决策能力,合理组织供产销过程,从而逐步向企业化的管理迈进。
三是农村大户经济由个人经营向合伙合作经营再向公司制经营转变。大户的缘起是“能人大户”,在大户“逐利”动机刺激下,必将进一步扩张。在扩张过程中,将会遇到无限扩大规模与大户能力、财力、信息有限的矛盾,从而促使大户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满足不断扩张和拓展服务业务的需要。合作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又将使合作者对其产权提出新的要求,最终使大户走向股份公司制经营。
三、未来农村主导产业组织发展趋势:农村土地股份公司
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是农业产业组织创新,是农户分散经营、农村大户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终端发展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的载体。如果说农村大户经济是农村产业组织的中级阶段,农村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则是农村产业的高级阶段。
所谓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农民拥有集体承包使用权,以农民或集体经济或投资于农业的工商企业为主发起,在发展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公司,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凭承包权拥有公司的股份并获取红利。在就业和用人机制上,公司与农民实行双向选择,原则上公司应优先招聘土地股民,农民可以在公司上班,也可以不在公司上班。公司为一级法人,公司与乡镇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平等的市场主体,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公司可以打破所有制、地域界限接受农民入股。对农民弃田、弃包的土地按照属地原则有优先购置权。土地股份公司作为一种全新的土地经营形式,具有以下特点。
1.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在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框架内实现了产业组织的突破。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既有经营形式的创新,又合理地继承了现有经营形式的积极成份,抛弃其消极的成份。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不同于家庭经营,也不是大集体统一经营,而是社会化经营,农民的个人劳动直接变成社会劳动,农民单一的就业方式变成了社会就业方式,农村经营方式变成企业化、集体化、集约化经营方式。
2.土地股份公司制是公有产业组织形式的突破。双层经营承包使用权名义为农民所拥有,但是长期性和财产性并不明显,财产主体缺位。而土地股份公司真正把农民应得的股份量化到了农民个人,实现了“还股于民,劳者有其股”的理想,产权主体真正人格化,重建了个人产权。但是,重建个人产权在土地股份公司制度安排下,并不是私有制,因为人人有其股和集体所有是产权两个层次的内容,体现了马克思所讲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劳动资料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这种股份公司制经营并不可怕,因为它只是公有实现形式的调整而已。
3.土地股份公司经营第一次实现“三重两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清晰,即所有权与承包权,承包权与使用权,物权与股权分离,使土地经营形式进入高级阶段。在土地股份公司制度安排下,“三重两权”分离使隐含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明晰化,即集体与承包农户,承包农户与土地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清晰。在前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中,集体代表社区居民行使所有权,享有所有权益。而农民个人以实实在在所有者的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并在经济上实现其所有权。土地股份公司成为从事独立经营的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有依法独立支配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对土地使用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同时承担财产义务,这样便形成了新的资产委托代理关系。既调动了股民的积极性,也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公司法人对发展公司、拓展业务更是责无旁贷。
4.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使土地经营边界得以突破,趋向于交易成本、组织成本、管理成本最小化。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使土地经营边界不再囿于家庭,其经营规模可大可小,对公司来讲,其边界的界定以组织监督管理成本最小为目的。虽然家庭分散经营的交易成本、管理费用的总和,必然远远大于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的监督成本、组织成本。但是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其规模也应考虑一个度的问题,如果无限的吸纳土地使用权股份、购置土地承包权将使监督组织成本膨胀,出现规模不经济。因此,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正是在土地经营形式上自动设置了一个动态调整机制。即利润下降,红利就会减少,农民就会自动退股,投向其他红利较高的土地股份公司,从而使公司经营边界缩小,这种动态的边界调整机制不是对土地经营规模简单的加加减减,而是对土地经营形式的重大突破,它既解决了当前农村土地经营中的理论误区和现实困惑,又解决了农业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的不少矛盾,还解决了许多社会问题。
5.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是土地家庭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延伸和发展。一是既解决了土地公有和集体农民拥有土地财产权的矛盾,又是对土地经营形式的创新。在股份公司制经营下,集体农民拥有双重股权,一方面作集体经济中的一员,拥有集体资产的份额,因而可获得土地承包使用权,这一权利为农民共同富裕打下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作为土地股份公司的股民,因其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拥有公司的股份,这一权利为农民的生存和就业提供了先决条件。这种格局就廓清了土地各种产权的关系,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使用权,而且这种权利还可实行二次分离,即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这一重分离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对搞活土地使用权至关重要,对农民而言在承包期内,可以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剩余自然构成财产,因此承包期内土地是典型的财产权(而且土地长期化的趋势国务院正在研究),其股份当然构成农民的财产。土地股份公司则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即土地物的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可见股份公司制使集体财产权保留了公有的性质,又承认了农民承包权的个人财产性,既尊重了历史,又通过土地使用权构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创新了土地经营形式。
6.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既满足了股权和物权统一的要求,又顺应了股权和物权分离的大趋势,解决了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产权不清的问题。在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方式下,家庭经营和公司经营是兼容的,农户可以经营土地,也可以把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一同转让给土地股份公司,还可以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交给股份公司经营,使土地股权和物权分离。土地股权与物权的分离是土地使用权独立承立,自由流转的理论基础,是土地经营社会化的大趋势,它是土地经营形式的高级阶段,能容纳不同层次的生产力水平,促进土地经营形式多元化。
7.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解决了生产规模不经济,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低的难题(即生产中的诸多问题),解决了家庭承包经营不足的问题。一是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跨跃了农户分散经营规模不经济的障碍。公司制经营通过把众多农户的土地集中连片经营,降低了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使各种生产资料集约使用,规模效率明显。二是解决了农户分散经营“小而全”、“点多面广”的难题,形成专业化生产的格局。三是股份公司制经营实现了土地经营的社会化。家庭经营使土地基本上凝滞、固化,而公司统一经营方式则突破一家一户自成体系的耕作模式,使土地在全社会范围内流动,市场的基础性配置功能开始启动,土地使用权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流向投资回报率最高的公司,最终实现土地社会化经营。四是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使土地生产实现了企业化的管理、工厂式的运作。土地实行公司制经营引入了企业经营机制,由过去每个农户管理、每个农户销售、每个农户采购变成了公司管理、销售和采购,必然降低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和采购成本,形成“1+1>2 ”的企业化效应和规模。
8.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交易费用高的难题,提高了农业规避弱化风险的能力(解决了流通中的诸多问题),是农业产业化的载体。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其实是农民把土地委托给公司经营,让出一部分利润,那么农民与公司形成了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农民可以依靠公司的力量抵御各种不正当的竞争和系统、非系统风险。一是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这种经营形式解决了“千千万万的马铃薯”式的分散经营模式,使农民和土地纳入了公司化的经营和管理,再不是一家一户的农民与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交易和谈判,农民相对有了足够的能量和实力与种种流通组织、经营服务组织处于平等的地位,可以对等谈判(如供销、棉麻、粮食企业或生产资料供应商),这就加重了农民谈判的砝码,有效地保护和保证农民按土地股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二是股份公司制经营提高了农民抵制各种摊派的能力。各个公司的联合还能提高农民在国家有关农业决策中的作用,使国家的农业政策不再以“城市居民的利益偏好”为取向,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可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政府的支持。三是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增强了农民弱化系统风险、规避非市场风险的能力。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由于组织程度的提高,综合实力的增强,基本上扭转了信息不对称、不均衡的不利局面,能够有效地规避非系统风险,弱化、分散系统风险。如对信息不完全产生的结构调整性风险,市场价格波动性风险。同时还能通过增加信息量、提高空间资源的集约度,弱化社会经济二元结构的社会风险;通过公司有规划、有目的的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弱化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所带来的增长风险;通过加入农业保险分散各种不确性因素带来的系统风险。
虽然农村大户经济和农村土地股份制经营都是当前和今后农村的主导产业组织模式,但是两者有一定的阶段性差别,如果说家庭承包经营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早期的主导产业组织模式,那么农村大户经济可以说是中期的主导产业组织模式,土地股份制经营为晚期的主导产业组织模式,每一种主导产业组织没有明显的分界线,每一种主导产业组织也不能排除其它的产业组织的存在,只是在各种产业组织结构中谁主谁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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