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订后的几组亮点“关键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亮点论文,关键词论文,审计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与“审计工
1.新《审计法》的第一条增加了“提
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内容。这意味
着,效益审计作为一个概念被放到了相
当重要的位置,也体现了新《审计法》在
定位上具有“更高层次的审计立法目
标”,也体现了审计职责的变化所在———
不仅与当前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密切相
关,也符合国际“效益审计”的潮流。对于
地方审计机关来说,审计工作的目标和
方向更加明确,审计工作服务大局的作
用通过“效益审计”也将更加彰显。
2.新《审计法》的第三十八条增加了
第三款:“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
率。”这是法律首次对审计工作效率作出
明确规定。这对审计机关认真履行审计
职责,不断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
控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出了
全新的要求及更高的目标。审计机关必
须处理好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
目前,在部分审计机关,确实存在审
计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如依法需要审
计大的工程项目很多,大都在项目竣工
以后才开始审计,审计机关需要大量的
时间和人力。因此,怎样提高审计机关对
大的经济活动和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效
率,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审
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时候,依法封存企业
会计账簿资料、申请冻结账户的情况是
存在的,客观上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会
产生一定的影响。以上情形都要求审计
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提高工作
效率。所以新《审计法》提出审计工作效
率要求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二、“负责”与“应负经济责任”
1.为防止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或者
不完整的会计资料,减少“假账真审”问
题的发生,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新《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被审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第四十
三条增加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法律责任。
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两类不同的
责任,审计机关承担审计责任,被审计单
位承担会计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职责划
分。但常被混淆,误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视作审计责任。新《审计法》对此所
作的明确阐述,有效地区分了审计机关
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
任。即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机关的责
任是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及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审计评价意
见。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进一步明确
不仅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可使审计
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为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进行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加强对领导
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
责,新《审计法》增加了第二十五条的内
容:“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
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
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
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
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
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新《审计法》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
定,不仅拓宽了国家审计的监督空间,也
使国家审计进一步成为对领导干部权力
和受托责任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环节
和机制。同时,也应看到,新《审计法》关
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使得审计机关
的责任愈来愈大,审计的难度也愈来愈
高。这是因为:首先,判断国家机关、单位
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标准或依据
常常不够规范清晰;其次,审计取证范围
愈来愈广,证据形式愈来愈复杂,审计报
告总括性定性结论需要的证据支持愈来
愈难;再者,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愈来
愈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高难度,
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
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以期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得以完
三、“检查”、“查询”、“封存”、“申请
冻结”、“提请协助”、“通报扣缴”与“直接
实施审计”
原《审计法》中,审计监督的职责与
权限不相匹配,实际工作中审计执法手
段缺乏,审计力度不足使审计监督作用
受到很大制约,审计执法难的问题非常
突出。新《审计法》中,修改、完善并增加
了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审计机关更多和
更具可操作性的审计执法手段。
1.电子数据检查。为扩大被审计单
位提供资料和接受检查的范围,新《审计
法》在第三十一条原规定的审计机关要
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中,增加“运用
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
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在
第三十二条原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检查范
围中,增加“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
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
的系统”的内容。从而为审计机关在信息
化背景下实施相关审计技术手段获取审
计证据从法律上铺平了道路。
2.账户及存款查询。在审计工作发
现的违法、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违法行
为,几乎都与转移资金路径密切相关。审
计机关还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
个人名义存于银行,但由于权力有限,审
计机关对此类行为一般较难调查取证。
新《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两款规
定,以直接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
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
融机构存款的法定权力,从而为审计机
关通过审计调查手段获取审计证据从法
律上扫清了障碍。
3.资料资产封存与存款申请冻结。
对于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
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
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
定取得资产的,新《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增加规定作为第二款:“必要时,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
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
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
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这是取消原《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后相关
法律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审计机关既可
根据具体情况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又可
申请法院来执行,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4.提请执法协助。新《审计法》还规
定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其工
作。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审计机
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
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
理等机关予以协助。”这条规定明确了国
家相关执法机关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原则
和程序,从而为审计机关在查处疑难复
杂的大案要案时需要借助多种手段获
取审计证据从法律上提供了有力的支
5.通报有关部门扣缴及处理结果反
馈。为加大审计决定的执行力度,将审计
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落到实处,避
免出现审计决定“不了了之”等不正常现
象,新《审计法》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
条和第四十九条中,均提及被审计单位
或者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处理反馈的规定。新《审
计法》增加了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审计
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
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
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
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
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
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
计机关。”从而为审计机关采取通报扣缴
等手段落实审计决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
6.即时直接实施审计。为保证各级
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的
顺利完成,并避免专案审计中提前通知
被审计单位可能带来的销毁证据、串供、
伪造账目、转移资产等风险,新《审计法》
第三十八条在原规定第一款后增加:“遇
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
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从而为审计机关在特殊情况下的“突击
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