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相关理论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酒店管理论文,约束机制论文,合同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F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75(2007)-01-0040-06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利润共享租赁”(Profit-sharing Lease)开始,酒店管理合同这种经营模式伴随着希尔顿酒店公司及其它美国酒店管理公司的业务拓展而逐渐为业内所认可,并被世界其它地区的酒店管理公司所效仿。作为一种管理模式,酒店管理合同有效地平衡了酒店业主和酒店管理公司双方的利益,降低了酒店管理的成本和风险,为世界范围内酒店业的发展和酒店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了贡献①。
酒店管理合同这种经营模式目前已经占据了中国酒店业大部分的高端市场份额。但它在推动中国酒店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酒店业主如何增强对酒店管理合同这种经营模式的认知,并继而强化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的激励约束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问题由来的基础上,借鉴笔者前期从事酒店管理合同研究的部分成果和实务界经验,论述了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的理论基础体系。
一、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问题的提出
1932年,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出版了《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在这项开创性的实证研究中,著名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命题被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在现代公司中,由于股权的广泛分散,没有人拥有任何一家公司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股份,企业的控制权已经转入公司的经营者手中,而经营者的利益经常偏离股东的利益。循着伯利和米恩斯的经营者主导企业假说,20世纪60年代前后,鲍莫尔、玛瑞斯和威廉姆森等人分别提出了企业最小利润约束下的销售收入最大化模型、最小股票价值约束下的企业增长最大化模型和最小利润约束下的经营者效用函数最大化模型。这些模型从不同角度提示了掌握控制权的经营者与拥有所有权的股东之间的利益目标差异,从而提出了现代公司制企业如何激励约束经营者追求股东利益目标的问题[1]。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来不确定,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然会产生各种冲突,这也就是委托-代理问题[2]。代理人由于掌握委托人所不了解的市场信息和私人信息,如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自己的能力和努力程度、外部环境的影响等,使委托人面临逆向选择和首先风险的威胁,提高了包括监督成本、订约成本和净损失在内的代理成本[3]。
当前盛行世界酒店业的酒店经营管理模式——酒店管理合同就集中体现了上述的委托代理问题。同时由于酒店产品的行业特征和酒店管理合同独特的治理架构,其委托代理问题又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性。酒店管理合同(Hotel Management Contracts)或称酒店管理协议(Hotel Management Agreements)是一种非股权式的酒店经营模式,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制度安排。酒店业主与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签署酒店管理合同文本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代理人,酒店管理公司以酒店业主的名义,拥有酒店的经营自主权,承担酒店经营管理职责,负责酒店日常经营管理,定期向酒店业主上交财务报表和酒店经营现金流,并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管理酬金。作为委托人,酒店业主为酒店提供土地使用权、建筑、家具、设备设施、运营资本等,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与财务责任。酒店管理合同的核心和载体为酒店业主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的酒店管理合同文本,它是双方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的保证。酒店管理合同作为一种酒店经营管理模式,主要分为启动、计划、实施、收尾四个阶段②。
在此种经营模式下,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在保证现代酒店享有职能分工产生的高效率的同时,避免酒店管理公司和酒店业主的目标利益不一致造成损失的必然要求。
二、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理论价值
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制度安排中,委托方对受托方(代理方)的激励约束始终是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研究的核心命题之一。对任何企业的投资者来说,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都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在国外,对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的研究作为产权理论与企业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产权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代理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研究的重点。在国内,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权理论与企业理论也已经成为经济学及管理学研究的热点。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的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研究企业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这一“内部性”问题,完善了产权理论与企业理论的研究视角。产权理论与企业理论的研究应当与企业业绩的研究相结合,而企业业绩的研究必须与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约束研究相结合。因此产权理论与企业理论研究在处理企业与市场、企业与社会等“外部性”的同时,必须重视企业对经营者激励约束的“内部性”问题。而目前,国内外产权理论与企业理论的研究,对于这种“内部性”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这种状况,一方面说明将产权理论与企业理论的研究同对企业业绩及经营者激励约束研究相结合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另一方面,也说明进行这种结合性研究的难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以酒店行业为研究背景,以酒店管理合同这种经营模式为研究范围,以酒店业主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研究对象,以国际酒店管理公司作为典型参照,全面、综合、系统地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问题的现状和成因进行分析,从而构建出对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理论和策略,这对于酒店管理合同的研究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第二,对酒店管理合同经营模式下的委托方对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的研究具有较新的研究视角和开创性的研究思维。国内学者对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研究是从研究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开始的,并且通常放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下进行研究。而酒店管理合同经营模式通常所依托的实体(以业主名义成立的分公司)并非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即并非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更没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完全不具备公司治理的结构,是一个与公司治理有类似之处、但又完全不同的管理架构,具有其鲜明的特点。因而,如何跳出惯有的公司治理的研究视角来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这对于解决特定行业、特定经营模式下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激励约束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价值。
2.现实意义
酒店管理合同具有与其它酒店经营模式完全不同的特点,在此经营模式下探讨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激励约束问题具有非常强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也为酒店管理合同的研究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酒店管理合同模式下酒店业主对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的激励约束问题最为突出、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在酒店管理合同经营模式下,酒店业主并不直接介入对酒店的经营管理,而授予酒店管理公司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与酒店业的其它经营模式相比,酒店管理合同这种经营模式更具有典型的委托—代理制度的设计,酒店经营管理中委托代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不完全契约、资产专用性等问题最为突出。
第二,酒店管理合同模式下存在三重委托代理关系,特点鲜明,具有与一般现代企业不同的治理结构和特征(见图1)。酒店管理合同经营模式下,酒店业主和国际酒店管理公司之间通过酒店管理合约来界定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酒店总经理作为国际酒店管理公司驻酒店现场的代理人,以雇佣合同的形式与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界定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酒店总经理作为酒店管理公司在酒店的现场代表,与酒店业主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图1 酒店管理合同运行机制简图
酒店管理公司雇用总经理,并指导、支持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向酒店管理公司负责酒店经营成果,酒店管理公司对酒店总经理有很强的影响力。酒店管理公司向业主提供财务收益,主要通过财务报表与业主沟通,业主则向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管理酬金,这两个实体互相的影响力比较适中。业主为酒店总经理和员工支付工资,总经理则对酒店服务质量负责,业主可到现场检查酒店服务质量,业主对酒店总经理仅有很弱的影响力[4]。酒店管理合同模式下的这种三重委托代理关系在企业管理实践中比较少见,与一般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全不同,亦比一般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更为复杂多样,因而迫切需要运用相关理论进行开创性的制度分析和制度设计。
第三,研究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潜在收益要远远超过一般的酒店管理公司。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是酒店管理合同经营模式中的一种企业制度安排,是以其公开注册、具有国际知名度并拥有知识产权的酒店系列品牌、管理体系、营销体系为主要依托,向受托管理的酒店进行管理输出和品牌输出,从而获得经济价值和品牌价值的经济组织,其服务品质和品牌信誉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同。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是管理要素演进与专业化分工的产物。它使委托代理关系由企业对个人转向企业对企业,促进了酒店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并使酒店业主与酒店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进一步深化,它的出现是酒店市场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④。选择国际酒店管理公司(而非独立酒店管理公司或国内酒店管理公司)作为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对象,是由于其在同等的条件下,能够以其自身的优势获得更多的管理溢价和品牌溢价,也使得酒店业主对其进行激励约束所带来的可能收益要远远大于一般的酒店管理公司。
第四,国内酒店业主对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的激励约束问题是当前中国酒店业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难点问题之一,实务界迫切需要此领域的创新研究进行理论指导。尽管酒店管理合同这种经营模式已经比较成熟,但在酒店业的各种经营模式中,它也是产生纠纷最多的。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酒店业主和酒店管理公司的利益碰撞。在国外比较经典的案例有Woolley v.Embassy Suites、Pacific Landmark v.Marriott、Government Guaranty Fund of Finland v.Hyatt⑤。而近期在中国的例子就有:希尔顿退出大连和南京的酒店管理合同、香格里拉退出南京丁山酒店的酒店管理合同、万豪和希尔顿先后退出深圳彭年酒店的酒店管理合同等。这些酒店管理合同的提前中止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归根结底是由于酒店业主在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酒店管理契约之前对酒店管理合同这种酒店管理模式缺乏充分认知,在合同制订及后续的执行中亦缺乏对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笔者对业内知名国际品牌酒店业主代表和业内知名媒体、出版物的典型调查和访谈中,被访谈者一致认为,由于酒店业主和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的目标函数和利益取向的不同(见图2),双方的分歧在所难免,有的甚至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综观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文献,对此问题系统研究的成果很少。因而酒店管理合同的研究重点在于如何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建立一个平衡的、兼顾各方利益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使酒店管理合同更好地服务于中国酒店业的发展。
图2 酒店业主与酒店管理公司的目标及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问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可通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原理进行理论分析和模型构建,在实证上结合对酒店管理合同经营模式下的国际品牌酒店的调查研究和专家访谈进行分析和论证,以国际酒店管理公司为典型参照,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三、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的理论基础体系
当今,全球酒店业业主与管理公司的合同正在不断演变之中。演变的大背景是酒店业的逐步走向成熟和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供需双方实力和数量的变化必然导致传统契约内容的更迭和创新,使之更富有挑战性[5]。酒店管理合同的发展壮大与其自身特点和所处市场环境密切相关,同时也得益于对酒店管理合同研究的发展。综观国外旅游业学者对酒店管理合同的研究,绝大部分是以调查为基础,专注于酒店管理合同的契约条款、谈判策略、发展趋势、诉讼案例、管理模式、运营绩效等方面的实证研究,而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对于正处于酒店业高速发展的中国来说,目前国内有关这方面的创新性研究还很少。根据当前的理论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问题的研究,确定研究的理论基础体系,深化理论和实证研究,有利于我国酒店管理理论体系的健全,进而推动我国酒店业健康持续发展。
当前,如何设计激励机制已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回顾经济发展史,人们对激励问题的研究是从两个完全不同的角度展开的。其一是建立在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假设基础上,通过逻辑推理和数学模型获得的经济学激励理论。其二是在经验总结和科学归纳的基础上形成的管理学激励理论。综合运用经济学和管理学方法对企业家的激励约束问题进行研究,应构成研究方法的基点。
从这一研究思路出发,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的理论基础体系可以由经济学和管理学两个部分组成(见图3)。
图3 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的理论基础体系
1.经济学方面
新制度经济学的多个理论分支,如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理论、契约理论和团队生产理论等都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与制度相关的问题,构成了激励约束机制研究的理论基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来描述、解释、分析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问题的成因。如酒店管理合同的不完全契约、酒店管理合同的信息不对称、酒店管理合同的三重委托代理结构、酒店管理合同强化了酒店的资产专用性等。此外,非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理论也可用来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的相关理论模型,如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的连续统一体模型、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的报酬模型等。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主要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入手,以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如何实现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但经济学把自利的理性行为假设作为驱动人类行为的单一动机,显然是不全面的,进而对问题的解释也是不全面的。管理学注重从多个角度分析管理问题,注重对人的多种需要和多种行为的解释和分析,因此在经济学对人理性假设的基础上,应引入管理学的激励理论,并将此二者相结合,才有可能较为全面、有力地解释和分析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问题。
2.管理学方面
激励问题作为企业管理的基本问题,自20世纪初泰勒开创管理科学开始,一直是管理学的研究主题。20世纪初,管理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就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怎样激励人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激励理论。这种激励理论侧重于对人的共性分析,服务于管理者调动生产者积极性的需要,以克服泰勒首创的科学管理在人的激励方面存在的严重不足。随着创新理论、人力资本投资理论的发展,激励理论也已经成为一般管理理论、组织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由此,激励理论经历了由单一的金钱刺激到满足多种需要、由激励条件泛化到激励因素明晰、由激励基础研究到激励过程探索的历史演变过程[6]。管理学吸收了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成果,通过运用社会调查、观察测验、典型试验、安全研究等科学方法,从人的行为、动机着手,从个体的内在因素、外在因素、企业群体因素出发,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人的激励问题,为本文研究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管理激励理论的各个理论分支将构成酒店管理合同研究的理论基础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来为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提供思路和方法,如: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的选择机制、报酬机制、控制权机制、声誉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等。
总之,现有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为我们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提供了理论线索,但无法较好地解释酒店管理合同中特殊的三重委托代理关系下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问题。就西方已经成熟的激励约束理论而言,可以看出:第一,经济学中的激励约束理论主要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入手,以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如何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因此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问题有理论指导作用。第二,管理激励理论主要从人性出发,强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因此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有重大的借鉴意义。第三,西方的一些理论用博弈论来考察所有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激励约束关系,对构建对酒店管理合同受托方激励约束机制则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
注释:
①有关酒店管理合同的起源及初期的发展情况,可参见:陈勇.酒店管理合同的起源及初期的发展[J].中外饭店,2006(4).
②本文对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的定义可参见:陈勇.国外酒店管理合同研究新进展探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12).
③此图是在美国康奈尔大学学者James J.Eyster对酒店管理合同模式图的扩展和完善,可参见:Eyster,James J..The Negoti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Hotel and Restaurant Management Contracts,Third Revised Edition[M].NY:Cornell University School of Hotel Administration,1988:101.
④本文对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的定义可参见:陈勇.酒店管理合同的相关概念及适用条件探讨[J].中外酒店,2006(5).
⑤有关此三个案例的详细情况,可参见:Eyster,James J..Hotel Management Contracts in the U.S.-The Revolution Continues[J].Cornell Hotel and Restaurant Administration Quarterly,Jun 1997,38( 3)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