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刘 建
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想观念并存,在价值多元化和追求个性化的今天,学生的问题行为层出不穷,日益严重,让广大教师颇为苦恼。“现在的学生越来越难教了”是许多教师的共同感慨。
大凡谈及学生管理,无非有两种方式,即教化与惩戒。教化的方式强调循循善诱,谆谆教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学生心悦诚服地认识自身问题,从自律的维度让学生反求诸己,行为自觉;而惩戒的方式则强调规则、规章、规范的重要性,强调给学生画底线、画红线,通过训诫与惩罚,让学生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从他律的维度保证学生不至于离经叛道,偏离太远。
其一,对于发展主体的认识。传统研究视域中一直偏重于人的“类”的整体性,其对人的发展的认识是抽象、模糊的。因此,有学者指出,“马克思所提出的‘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一未来高级社会的基本原则中,‘每个人’这一极为重要的内容多被研究者所忽视。”[16]显然,对于人的个性和个性的人的追求和塑造才是马克思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的终极旨归。学界对于这一向度的澄清极大地拓宽了马克思自由理论的阐释维度。
运用哪种方式效果更好呢?要想回答这一问题,我们还要回到学生的人性假设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上来。人性是“善”或是“恶”,这是哲学上一直在争论的问题。孟子坚持性善论,“仁义礼智,非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教师的作用就是帮学生将其天生的“善端”发扬光大;而荀子则坚持性恶论,“性伪之分,性伪之合”,人的成长要化性起伪。教师的作用在于采用一切手段与措施帮助学生通过人为努力来消除恶性。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更有说服力,他认为,一切善恶都归于不可规定的“自由意志”,真的德性是将学生的自由意志向善的方面持续努力,反之就是恶。教师的作用就是通过教化或训诫的方式让学生的自由意志趋善避恶。
这样看来,教师对学生进行惩罚和教师对学生进行教化同样重要,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从事教书育人工作,履行学生管理责任的毋庸置疑的内容和手段。反观当下,由于近年来许多唯人本主义取向的教育教学改革剑走偏锋,顾此失彼,教师的惩戒权在“尊重学生人格”“彰显学生自由”“发扬学生民主”等口号中逐渐消解与旁落,教师的惩戒权诉求在一片教育“民主”“自由”“个性”高涨的欢呼声中“噤若寒蝉”。这些明显偏离教育规律的做法所造成的后果已经逐渐显现,学生问题行为越来越多,“自由”发展成为任性和野性,“民主”导致学生我行我素、无法无天。而作为教育管理者的教师却“跪着”教书,唉声叹气,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对此,“学生中心主义”的代言人杜威早就提醒过我们:那种以尊重儿童自由为借口而逃避教师管理责任,是十分愚蠢而荒唐的行为!
2.2.1 种植前的准备。栽培牧草时,种植人员要做好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如及时翻地。当秋季来临时,需要对翻整后的土壤浇水,以保护土壤。第2年春季,冰雪融化为土壤带来充足的水源,保证土壤中水分含量适中。
总之,在学生管理上,该教化就教化,该惩戒就惩戒,教化与惩戒并重,缺一不可。既然当下教师没有了惩戒权,为学生发展与教育事业计,那就还给他!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标签:教育惩戒权论文; 教师的作用论文; 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