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的解放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主要意义--兼论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的主题_所有制论文

从人的解放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主要意义--兼论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的主题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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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有一段名言:“从资

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

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

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

是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

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第831—832页)

如何理解马克思这里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长期以来存在着多种

不同的理解,而且分歧颇大。迄今为止,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理解为消费

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二是理解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三是理解为既是公有又

是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我对这三种理解都不赞成。我认为马克思这里所

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归属权,而是从人的彻底解放的

高度,来揭示共产主义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的本质特征。由于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涉及到从语言逻辑、分析方法到一系列基本观点的认识,有一定的难度,被称为

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而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所导致的结论对现实又有重要

的影响。因此,为了说明我的上述看法,不得不稍微“啰嗦”一点。

⒈“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马克思早期著作的一个提法,也不是在分析

个别问题时出现的一个提法,而是在《资本论》这部划时代的著作中在专门分析

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历史趋势时所使用的一个结论性的概念,因此就该给予足够

的重视,把它看成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而对这个观点原意的正确理

解,不能望文生义,也不能以个别论断或别的什么理由为依据,只能以马克思提

出这个论断的语言逻辑、主题思想以及全部有关论述的思想体系为根据。

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指的是什么?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其前

提条件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产生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

这句话的理解。有一种传统观点把这句话理解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我认为这是个

莫大的误解。根据前后文的意思,这里所说的“共同占有”是对“资本主义成就

”即社会化大生产的具体说明,不是指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力社会化的一个

重要表现,就是生产资料的共同使用、共同占有。在《资本论》以及马克思的其

他著作中,在很多地方用这样的提法来表达生产的社会性。所以,前面那段引文

中的最后的意思应该是: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即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而不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生活资料个

人所有制。

⒊这里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所有制还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传

统的观点认为是指生活资料所有制,理由是在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是公有的

,只有生活资料才可以作为个人所有。这个理解本身,就它反映了共产主义社会

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不同归属关系来说,是不错的。但是,

马克思在这里论述的主题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问题。《资本论》第1卷“资

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这一节的中心思想,就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

矛盾——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由此得出“剥

夺者就要被剥夺”、“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第832页)的历史必然性的结论。从马克思经济理论体系看,他在

考察社会制度更替的标志时,从来是着重分析生产条件所有制的变化,而把生活

资料所有制的变化仅仅作为派生的东西。因此,他在集中概括地论述资本主义生

产方式必然为新的生产方式代替的历史规律时,不可能把理论的落脚点放在生活

资料所有制的变化上。更何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已经实现了生活资料的个人所

⒋“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绝不是指建立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因为马克思在

上述引文中明确指出:作为资本主义自身的“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

紧接着在下面一段论述中,也明白无误地认定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马克思在谈到股份公司资

本是向新的生产者的财产形式转化的过渡点时也强调指出:新社会的“这种财产

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

接的社会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页)可见,那种

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作为推行私有化的根据的看法是完全错误的。

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能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归属权来理解。有一种

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是完全一致的。

这个看法的基本思路是对的。但要有一个前提,即这种一致不是法律意义的财产

归属权上的一致。因为,从法律上的财产归属权看,共产主义社会公有财产的归

属主体,只能是不可分割的社会联合体。虽然这个联合体是由个人组成的,并且

从总体上代表所有个人的利益,但从法律上讲,每个人不可能同时成为公有财产

的主体,拥有全部公有财产的统一所有权。总之,从法律意义上看,社会公有财

产的最终所有权具有不可分割的统一性,而社会中所有个人的财产最终所有权具

有分割性、排他性,二者是不可能统一的,更谈不上完全统一。

⒍杜林之所以不理解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把它歪曲为“

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第169页),其原因之一就是从财产归属权上去理解。恩格斯在《反杜林

论》中针对杜林的这个错误观点,从归属权上分清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生活消

费品的个人所有制,指出“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

品即消费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0页),是完全必要的。

这也是共产主义所有制关系的题中起码之义。但是,应当看到,这个看法没有反

映出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深层的要义和主旨。

⒎从人的彻底解放来看“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这里,我们从马克思的

一系列论述中引证若干有代表性的论述,来说明这个问题。

——马克思指出:“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

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

才可能被消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这表明,马克

思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所说的个人,不是作为私有者的孤立的个人,而

是联合的个人,即以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为基础的联合体中的个人。这是消灭劳

动异化,实现人的彻底解放的根本前提。

——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和人的交往的

普遍发展,“个人必须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而“对生产工具的一定总和的

占有,也就是个人本身的才能的一定总和的发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第74页)这表明,马克思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所说的个人,不

是屈从于旧的社会分工的片面劳动的个人,而是全面发展的个人。这是实现人的

彻底解放所必要的素质条件。

——《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

会的,将是这样一种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

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马克思还指出:在新的

联合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

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

们的控制之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3页)“在真实的集体

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这表明,马克思

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所说的个人,不是受异己力量(表现在自然和社会

方面)支配的个人,而是自由发展的个人。这是实现人的彻底解放的集中表现。

这里所说的自由,一方面以联合体为前提,通过联合体的协调作用获得个人的自

由;另一方面每一个人的自由又是构成真实的集体,保证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

1894年,一个叫《新纪元》的杂志请恩格斯题词,以表明将要到来的“

新纪元”的主要特征。恩格斯特别用了《共产党宣言》中的这句话:在代替旧社

会的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作为题词,并

解释说:除了这句话之外,“我再也找不到合适的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9卷,第189页)。可见,通过联合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在马克思主义

构想的共产主义中具有何等重要的地位。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人的自由发展

的最高境界是人的个性自由发展。马克思指出的人类社会经济运行方式的第三个

阶段(第一阶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人对人的依赖,第二阶段是商品经济基础上的

人对物的依赖)的特征,就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

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册,第104页)。很显然,这一境界的到来,意味着人真正成为自然的主宰

,社会的主宰,自身的主宰。与此相适应,人类社会才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

——以上分析说明,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是联合的

人,是全面发展的个人,是自由发展的个人。一句话,就是人的彻底解放。明确

了这一基本思想以后,我们就可以明白马克思为什么要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这一提法来表达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根本特征了。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所

有制作为“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不应当仅仅理解为占有、拥有。人以一种

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马克

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3页)这段论述的主要意思是:(1)共产主

义所有制作为对私有制的根本的、彻底的否定,当然也是一种人对物的占有或所

有形式,但不应当仅仅停留在这样的理解上,甚至可以说,这不是最重要的。(

2)共产主义所有制的实质是人作为联合的、全面发展的个人,完全具有并能得

到充分发挥的人的能动性、创造性、自由个性。由此,使人获得彻底解放,真正

成为物的主人,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这才是马克思的“重新建立

个人所有制”的要义所在。

马克思在分析所有制发展的历史时指出,财产所有制的初始意义无非是指人

本能地把他生活的自然条件当作他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所以,对财产的“实际占

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

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3页)这就是说,人们占有

财产的目的不是别的,而是为了能动地发展自己。占有财产是手段,发展自己是

目的。后者是前者的落脚点。可见,从人的彻底解放的高度来理解共产主义社会

所有制即“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根本特征,正好在更高的水平上回到所有制的本

原规定性上来了。所有制从最初作为人对自然生活条件的实际占有,到后来几千

年计较财产的不同归属权及其差别,再到强调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彻底解放,

这恐怕也是一种历史的否定之否定吧!

⒏马克思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提法,着重从人的发展的角度,来表

达他设想的未来社会公有制的根本特征,是有历史背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的。

那时,资产阶级攻击共产主义的一个重要伎俩,就是诬蔑公有制消灭人的个性,

扼煞人的积极性;而小资产阶级则把共产主义歪曲为普遍的私有制,马克思通过

小私有制(有利于人的个性发展,但很有限)——资本主义私有制(使人全面异

化,但又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

有制”(使人在联合中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这一辩证的、否定之否定的历史

过程的分析,有力地批判了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谬论,深刻地揭示了共产主

义所有制的真谛和优越性。

⒐既然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深刻内涵是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因而

,这是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它的实现需要很高的条件,即生产力高度发达,产品

极大丰富,人得到全面发展,必要劳动时间大大缩短,自由时间大大增加,消费

品实行按需分配,商品货币关系走向消亡,国家机器完全进入博物馆。这个时候

,就是通常所说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如此看来,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

制”的思想对我们今天岂不是毫无现实意义了吗?不是。虽然重建个人所有制所

要达到的理想境界是很高的,但它包含着一个基本的思路,这就是“联合+主人

”,即一方面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者的联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每个劳动

者的主人翁的积极性、创造性。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可以说是我们今天学习

和领会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科学论断应当抓住的精髓。这样一来

,它对我们今天乃至今后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了。回顾历史的经验,面对当前的实际,展望发展的趋势,可

以看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的最大主题和难题,不就是既要坚持公有、联合的

主导方向,又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劳动者的主人翁的积极性吗?“联合+主人

”,这是社会主义生命力的基因之所在,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源泉之所在。

⒑“联合+主人”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所有制关系发展全过程的核心内容

。但在不同的阶段其实现的形式有所不同。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联合+主人

”是与产品极大丰富、人得到全面发展、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消费品实行按

需分配相联系的。可以说,那时的联合体是乐生劳动者的联合体。在社会主义阶

段,“联合+主人”是与生产力还不很发达、劳动还具有谋生的性质,消费品实

行按劳分配、还存在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可以说,这样的联合体是谋生劳动者的

联合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联合+主人”是与经济和文化水平较低、

存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结构和经济形式、存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

配方式、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相联系的。这时建立的只能是以公有

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利益多元化的经济人组成的联合体。

共产党人既是科学的理想主义者,又是脚踏实地的现实主义者。在我国现阶

段,如何建立既体现“联合+主人”的公有制要求,又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社会工程,必然会遇到许多新的、不

可回避的问题和困难。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

另一方面又要从现实的国情出发,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当前来讲,

在实现“联合”方面,如何确定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适当规模,找到有

效的实现形式,更好地发挥主体和主导作用;在体现“主人”方面,如何在经济

上、管理体制上、提高人员素质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广大劳动者真正具有

主人翁的实感,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这些问题,确实需要我们大胆

、求实地进行探讨和试验,通过深化改革,卓有成效地加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

,可能会出现一些与我们的理想似乎相矛盾的、但为群众欢迎的新生事物,然而

只要它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践将会证明,它们很可能是通向未来必经

的过渡之桥。

让我们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中,始终紧紧抓住“联合+主人”这个大主题

,不断胜利前进!

(选自《理论前沿》9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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