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论我国公有制的实现形式_股份制论文

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论我国公有制的实现形式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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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都可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股份制的性质应当依持股者的性质和体现何者利益而定,大体上说,在我国推行的股份制,绝大多数仍然是公有制。合作制的实质是劳动联合,它更符合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概念。而股份合作制则是80年代以来我国群众的创造,是群众不欢迎财产归公的老集体经济模式而采取的新型合作经济形式的一种探索,但这一新型企业组织形式也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应加以引导。

江泽民总书记在今年5月29日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 我们应该努力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我以为,在目前情况下,股份制、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都可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尽管现代股份制和合作制都产生于资本主义时代,但它们都是同商品经济的发展相联系的,不能视为资本主义的专利,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现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必要采用股份制、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为我所用,为社会主义服务。

积极推动股份制企业的发展

股份制是企业资产组织的较好形式。国有企业和大型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制改造,至少有8点好处:1、有利于把分散的个别资本形成为数额巨大的社会资本,办一些由单个资本难以办到的事情,如修建铁路等,这点马克思早讲过了;2、 有利于把人们手中的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解决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3、 有利于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努力办好企业;4、 有利于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增强股权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5、有利于解决政企不分,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干预过多的问题;6、有利于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使企业产权多元化,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7、 进一步实行两权分离,使企业具有法人所有权(我们现在的提法是法人财产权),可以独立地运用和经营由投资者投资形成的资本;8、有利于资产的流动,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股份制可以容纳多种多样的所有制。它可以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可以是私人股为主,也可以公有股为主,或法人股为主(1984年世界银行提出的建议,就是主张把国有资产变为分别由银行、政府部门、保险公司、社会集团持股);可以是资本家控股,也可以是国家控股。所以,股份制的性质应当依持股者的性质和体现何者利益而定。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多种股份来源组成的公司只能是混合所有制。当然,国有企业推行股份制,会使它变为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但是,如果国家控股,那基本上是国有企业;如果国家不控股,那就不是国有企业了,但也不能等同于私有企业,有的还是公有制企业。例如由国有股和集体股为主组建的公司,就不能说是私有企业。只有由外资和私人资本构成的股份公司,才是私营企业。大体上说,在我国推行股份制,绝大多数仍然是公有制。

合作制的实质是劳动联合

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企业制度。因为它们遵循不同的原则。例如合作制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份制企业实行股权原则,谁的股份多,谁的发言权就大;合作制遵循自由联合原则,职工退出时其股本是可以带走的,而股份公司的投资是要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者的投资可以转让,却不能抽走;合作制企业入股者的股金额不宜差别过大,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而股份制企业的出资额则没有这种限制,职工是劳动者,但未必是所有者。用一句话说,合作制的实质是劳动联合,股份制的实质是资本联合。

我认为,股份制适合于搞大型企业,所以我国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目标。而为数众多的小型企业则适宜于搞合作制,发挥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从现实中看,我国在50年代初期和中期,由劳动者集资建立的初级合作社,基本上符合合作制原则。但后来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受“左”的思想影响,否定了入股分红,实行了财产归公和政社、政企合一的体制,这些合作企业通通变成了“二全民”。所以在旧体制下的集体所有制,早已背离了合作制。直到改革开放以来,由劳动者自筹资金,自愿联合,实行共同劳动,民主管理的“民办集体”和“无主管”企业,才符合合作制原则。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通过改革实行了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有一些也成了合作制企业。

对于这种类型的企业,我们现在对它们的重视程度是很不够的,有的甚至不承认它们是公有制。有的部门甚至提出要职工放弃入股的所有权,才能登记为集体企业。这是毫无道理的。马克思对合作制的评价,甚至高于股份制。如他在《资本论》第3卷中说, 股份制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极扬弃,而工人的合作工厂,则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他甚至说,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被否定以后,取代它的是公有制基础上重建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自由人联合体”。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有制中,只有合作制更符合、或更接近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概念。

在合作制中,其资产是劳动者自己的,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由于在这里劳动者已经联合起来,实行共同劳动,共同占有他们自己的生产资料,为大家谋福利,因而不能再称为私有制了,而是公有制。这也就是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真正含义。在马克思那里,个人所有与私有,是严格地加以区别的。孤立的个人劳动是私有,劳动者联合起来了,即使资产是他们自己的,也只能称为个人所有,而不能称为私有。

我们对于合作制的发展,应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以往我们把国有制看成公有制的高级形式,把集体所有制看成公有制的低级形式,“集体”要向“全民”过渡,这种传统观念,是计划经济、“左”的思想、加上斯大林模式造成的,不符合生产力标准,也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引导和规范股份合作制很有必要

80年代以来出现的股份合作制,是群众的创造,是群众不欢迎财产归公的老集体经济模式而采取的新型合作经济形式的一种探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城乡已经有400万个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来源有三:一是老集体企业通过职工重新入股和把原来的劳动积累的一部分折股到人,使企业资产同职工个人相联系而形成;二是国有小型企业通过把国有资产卖给职工个人,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劳动者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而办的合作企业,也称为股份合作制。

由于做法各异,现实中的股份合作制确实变成了一个大筐子,什么类型的企业都往里面装。里面有合作制企业,但也有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一些是戴“红帽子”的私人独资企业。因而人们对它有种种不同的看法和态度,是不难理解的。

从目前情况看,对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要采取积极引导和支持的态度。要按照合作制原则,从产权关系、民主管理、分配等方面进行规范。不久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便是一份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份文件的出台不仅非常及时,而且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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