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理论问题分析(一)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理论问题分析(一)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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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具体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措施。当前,重要的任务是坚决贯彻和认真执行这一决定,扎扎实实地把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工作做好。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改革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而不是取消公有制,搞私有化。对于国有企业改革这一根本指导思想,中央的态度是极其鲜明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分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1999年8月12日, 江泽民同志在东北和华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我们要积极开拓,勇于进取,但决不稿私有化。这是一条大原则,决不能有丝毫动摇。”他在另一个场合阐述了私有化的危害。他说:“不加区分、不加限制地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人民日报》1999年7月1日)朱镕基同志也多次表示:“搞私有化没有好下场。”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理论界存在着一股私有化思潮,不断干扰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有人公开鼓吹私有化,赤裸裸地宣传国有企业改革“绕不开一个私有化”,“非国有化:国企改革的根本出路”;有人虽然不明说要搞私有化,但对中央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每一项措施,都往私有化方向去引导,把它解释成私有化的一项措施。例如,中央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有人就鼓吹公有制产权不明晰,“产权虚置”,只有落实到个人,产权才是清晰的;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人就鼓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私有化;中央提出国有企业可以利用股份制形式筹集社会资本,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有人就鼓吹通过股份制将国有企业的资本出售给私人,把股份制作为私有化的一种手段;中央提出国有经济战线过长,要作战略性调整,以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人就鼓吹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把赚钱的行业让给私商;中央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有人就把出售当作唯一的形式,鼓吹一卖了之,掀起一股卖企业的歪风。类似言论一度充斥报刊,搞乱了人们的思想,在实践中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向歧途,严重干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

因此,为了正确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有必要澄清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治方向的若干理论是非问题。

一、对产权问题应作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不能把“产权清晰”的要求解释成为实行私有化

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个完整的思路,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对于“产权清晰”的含义,人们曾经在报刊上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对“产权清晰”显然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解。一种是用西方经济学中的私有制产权理论来解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清晰”的要求。用私有制产权理论来观察和分析我国公有制的产权,必然是怎么看都不清晰,而且只要是公有制,产权总是不清晰。有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全民所有制是“产权虚置”,是“人人所有,人人皆无”,说是大家都有,实际上谁都没有直接占有。因此,要明晰产权,就必须把国家的财产落实到每一个人,也就是所谓“量化到个人”。按照这一理论,产权明晰的结果必然是私有化。这恰恰是西方资产阶级产权理论的核心。

我们没有必要再从理论上来说明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了,因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谁都知道,只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搞什么私有化。需要说明的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的含义是什么。

首先要明确,产权即财产权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是有关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有关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决定产权,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产权状况、不同的产权理论,因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抽象的,脱离经济关系的产权和产权理论。公有制有公有制产权的界定、公有制的产权理论;私有制有私有制产权的界定、私有制的产权理论。决不能用反映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权来规范公有制的经济关系,也不能用西方私有制的产权理论来指导全民所有制的改革。这是理解“产权清晰”的前提。

其次要指出,产权是一个内容复杂的概念,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体。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两组权利:一是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一是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从财产所有权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清晰的。谁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如果这种所有权都不清晰,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也就不存在了。我国有关法规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指出:“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不仅要从数量上清产核资,界定产权,例如,要把国有资产与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的集体资产分清,在实行租赁、承包时要把国有资产与个人资产分清,这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要明确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讲,所有权需要进一步明晰化,但不能由此笼统地得出结论,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不明晰的,更不能由此把“产权清晰”理解为取消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把生产资料“量化到个人”。

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来考察,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够清晰的,需要明晰化。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的。这一改革思路,既坚持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又符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最重要、最基本的前提是利益主体独立化”,换句话说,进入市场的主体应该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仍不够明晰。这表明,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产权清晰”的重点是明确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各项经营权利和责任落到实处。

可见,“产权清晰”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措施,把“产权清晰”理解为私有化,是与中央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想南辕北辙的。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可以相容的。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认为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私有化,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有害的

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理论界经常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经济是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等等。有人正是从这一理论出发,提出既然要建立市场经济,就必须取消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应该说,这种论点一度颇为盛行,因而有必要澄清。

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显然是违反邓小平同志的思想的。邓小平同志在经济理论方面的一大贡献,就是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当作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他指出,不能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只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它们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因而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可以在私有制基础上运转,也可以在公有制基础上运转。早在1979年他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1985年他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他又说:“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在视察南方的讲话中,他把这一思想作了总结,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用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论述,只是想说明一点:作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在他的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使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改革基本思路中,始终认为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可以而且必须运用的发展生产力的方法,它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是可以相容的。正是根据这一思想,党的十四大才确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江泽民同志的说法,“简要地说,就是要把公有制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地结合起来,二者不能割裂,也不能偏废。”

公有制能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容的问题,理论上需要回答的是,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对进入市场的主体的要求是什么,公有制能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建立市场经济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即进入市场交换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并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够根据本身的利益对市场信号自主地作出反应。私有制是符合这一条件的,而且历史发展的事实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出现以前,市场经济一直是与私有制结合在一起,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人们因此容易认为,只有私有制才能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革命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制约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局限,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一直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企业成为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盈利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补贴。公有制这种实现形式是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这也容易给人们一种公有制不能搞市场经济的印象。然而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从过去的实践并不能得出公有制本身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样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结论,因为公有制在经济上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公有制也可以采取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而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就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可见,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并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的特定的具体实现形式。对原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改革,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使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出现在市场上,是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水火不相容,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场经济的观点,如果仅仅从理论认识的角度看,其错误就在于,把公有制的某一种实现形式绝对化了,否认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

市场经济既可以与私有制相结合,也可以与公有制相结合,这一点,不仅为中国的学者,而且也为西方的经济学家所承认。例如,萨缪尔森认为,“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其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区别的。”就连被我国某些经济家将其言论奉为圭臬的科斯也承认:“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以私有制度已经存在为假定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唯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也只有私有制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作出证伪。”所以,科斯提出,如果中国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可见,说搞市场经济必须先搞私有化,这是一个理论误区。

毫无疑问,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人类历史上是一件崭新的事业。我们从理论上论证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可以相容的,但在实践上如何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却是没有先例的,需要不断探索。此前存在的市场经济,都是与私有制相结合的,在这一方面,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搞了几百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原则区别的,简单地照搬是不妥当的。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的时候,必须牢牢记住: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是要反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特点和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整体,既不要因为坚持社会主义就否定市场经济,也不能因为要搞市场经济就否定社会主义,我们的目标是把两者结合起来。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沿着这条道路前进,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通过一代人以至几代人的努力,就一定能够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崭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但各种实现形式必须反映公有制的本质,不能把公有制财产量化到个人当作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论断,在理论上是新的发展,在实践上对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正如我们一开始就说到的,中央关于改革的任何一个提法、决策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也不例外。有的人抓住“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一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提法,把私有化的内容塞了进来,提出把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仿佛实现形式多样化就是怎么干都可以。因此,有必要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这一论断,并用以指导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

经济关系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是具有从属关系的系统。有的经济关系属于本质内容,例如所有制,它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有的经济关系是属于本质关系的实现形式层次的,例如经营形式、组织形式、管理方法、运行机制等,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反映所有制的特点和要求,但它又是相对独立的。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例如资产阶级私有制,可以有独资、合伙、股份制等不同组织形式;而不同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往往可以有共同之处,例如股份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当然,同一种组织形式由于所有制基础不同,会显示出不同的特点。

把公有制同它的实现形式分开,提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明确了公有制改革的对象和内容。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后,有人经常谈论公有制的改革。我们并不能笼统地反对改革公有制,也不能认为公有制已是完美无缺的。问题在于改什么。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公有制的改革就是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我们且不谈这种观点的政治方面,只想从方法论上指出一点,即他们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混为一谈了。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政企合一的那种实现形式,因而改革的内容不是取消公有制本身,而是要改革公有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要求的具体实现形式。公有制改革的任务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实现形式。

从改革的实际工作来看,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分开,大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促使人们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过去我们往往把公有制的某种实现形式(例如国有国营)固定化,仿佛一改变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经营方式,或者一改变国家独资这种组织形式,就是否定了公有制。这种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某种特定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等同起来的思维模式,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使得人们不可能考虑公有制改革问题。现在,明确了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过去常用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只是可供选择的一种,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不等于取消了公有制,而只是改变了它的实现形式,这样我们就可以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大胆地探索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实现形式。改革不是改变所有制的公有性质,而是选择公有制的合适的实现形式。选择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只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都可以采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应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大胆地探索,既不能墨守成规,固守原有的实现形式,又不能一哄而起,套用某一种模式,寻找某种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必须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一厂一策”,找到适合本企业的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这是一项随着情况的变化不断探索的艰苦的开拓性工作,既没有普遍适用的固定模式,也没有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方案。

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分开,也有助于我们解除思想顾虑,在经营方式、组织形式方面大胆地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对我们有用的东西。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在所有制的本质方面是对立的,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资本主义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在这方面两者是不能趋同的。但是,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又有共同之处,它们都是社会化生产,都是商品经济,在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中,都要按照社会化生产管理的一般要求进行管理,都要遵循商品经济基本规律的要求进行运转。因而在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方面,即在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等方面,两者又有相同的东西。在两者具有共性的地方,我们完全可以向资本主义学习,这不会改变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恰恰相反,这种学习是社会主义赢得与资本主义的比较优势的重要条件。所以,邓小平同志指出: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当然,这种学习决不是照搬,必须扬弃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中反映和体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特点的内容,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加以改造,创造出反映和体现公有制的特点和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

概括来说,在理解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一科学论断时,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不应该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凝固化、单一化,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改变实现形式不等于改变公有制;第二,无论哪一种实现形式都应该体现公有制的要求,决不能借口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否定公有制,实行私有化;第三,应该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真正做到多样化,切忌“一刀切”、乱刮风。

四、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是为了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

公有制的组织形式也是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十五大明确指出,除了国家独资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外,公有制还可以有其他组织形式,例如股份制。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

在有关股份制的讨论过程中,同样有不同的看法。从指导思想的角度看,可以概括为两类看法。一类是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即“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显然实行股份制是为了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另一类的主张是通过股份制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个人,用股票的形式卖给个人,实行私有化,就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所做的那样。这两类看法虽然都是主张实行股份制,但其性质、目的以及后果是大相径庭的。

主张通过股份制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个人的人,有一个重要的遁词,即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因为它不是一个人占有而是一批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既然是集体所有制,那么股份制在性质上应该就是公有制。在这一套理论的掩饰下,他们就可以明目张胆地把公有财产分散归个人所有了,似乎那样做国有企业的公有性质并没有变化。这样,私有化就合法化了。这一套理论的要害在于股份制是不是就是集体所有制,这是需要从理论上搞清楚的。

应该说,十五大的报告对此是作了回答的。十五大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既然股份制是一种组织形式,它本身并不回答性质问题,因为一种组织形式可以反映和体现不同的生产关系本质。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则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不同所有制混合在一起的股份公司,其性质取决于哪种所有制是主体,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如果是国家和集体控股,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因为它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决不能认为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因为股份制是组织形式,而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本质,股份制和所有制分别属于两类不同的经济范畴,它们之间不可能有互等性。在私有制条件下,组织形式由独资、合伙变为股份公司,并不会改变生产关系的本质,不会使私有制变为公有制。要知道所有制并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指所有者通过占有生产资料同其他人,尤其是同劳动者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资本组织形式的变化并不会自动地导致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变化。所以,对于股份制的性质,不能光从形式上看问题,不能说一批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就是集体所有制,这里,关键是要看股份制反映和体现了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劳动者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戈尔巴乔夫正是以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作为“理论依据”,把股份制作为中介来推行私有化的。据美国最后一任驻苏大使马特洛克的回忆,在1989年初苏美两国总统马耳他会晤时戈尔巴乔夫就提出,“在西方,许多财产归集体所有,股份公司即是明显的例子”。马特洛克尽管嘲笑戈尔巴乔夫“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认识非常模糊,有时也不准确”,但他敏感地意识到:“戈尔巴乔夫正在试图对‘社会主义’产权重下定义。虽然他仍在‘私有财产’这个术语上纠缠不清,但准备把持股人拥有的公司看作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如果他能够使这一定义站住脚,必将为国有大型企业的私有化开辟一条道路。”(《苏联解体亲历记》,315页,世界知识出版,1996 )这一段话从反面告诉我们,把股份制定义为集体所有制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在这个问题上,显然马特洛克要比我们一些所谓的“马克思主义者”明白得多。

这里还要稍微分析一下股份合作制。十五大报告提出,应提倡和鼓励股份合作制。有人主张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时,股票应该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主要应该集中在经营者(厂长、经理)手里,据说这样才能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搞好企业。这实际上是打着股份合作制的旗号实行私有化。股份合作制并不是简单的个人入股,而是有条件的。第一,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职工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而且首先是劳动者;第二,每人入股的资金差额不大,而且企业决策权是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因而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第三,在分配中,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一般情况下不会形成剥削关系。按这些条件建立起来的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如果只讲“股份制”不讲“合作制”,股票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工人变成了不占有生产资料、没有决策权的雇佣劳动者,那么企业就会变成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导致两极分化的资本主义性质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企业虽然打着股份合作制的旗号,但已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已成为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国有企业如实行这样的“股份合作制”,就不是把全民所有制改造成为集体所有制,而是把公有制改为私有制,这实质上是一种私有化。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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