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外国法律史学学术研究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学术研究论文,外国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冬去春来,新的一年已经来到,回顾已经过去的2003年,尽管受到了SARS的困扰,但是我国外国法律史的学术研究仍然经历了一个丰收年。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12月到2003年11月,本学科共出版各类专(译)著、教材20多部,公开发表论(译)文近60篇,收到年会论文40多篇,从研究的理论深度来看也要高于往年。
一、研究概况
1.学术交流活动概况。2003年10月12日—10月13日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十六届年会在山东省烟台市东海宾馆召开。来自全国各大高校的70多名学者参加了本届年会,并提交了40余篇年会论文。在这次年会中,学者们围绕着20世纪外国民商法这一主题,分十几个专题进行了讨论和发言;另外还对外国法制史学的研究概况、学科建设、学科特点、学科贡献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此次大会还评选出了2002年度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优秀论文,并向获奖者颁发了获奖证书。
2.辞书的编辑出版。2003年《元照英美法词典》(注: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版。)的问世,是本年外国法律史学界,也是整个法学界的一件大事。这本词典是几代学人、数百名中外一流法学者,历经十载寒暑的呕心沥血之作。它是国内第一部系统、全面收录英美法国家的法律词汇,专门介绍英美法系法律用语的大型综合性英汉法律词典。全书共有470万字,所收词条达到5.1万多个,容量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词典》的3倍。词典中还收集有《权利法案》、《独立宣言》等历史文献8件,并附有图标30余幅。
3.教材的出版。经过前两年外国法律史教材的大量出版,本年新出版的教材并不多,主要有:
李昌道、徐静琳主编的《外国法律制度导论》(注:李昌道、徐静琳主编:《外国法律制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分析了世界上具有代表性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内容、特点。力求论述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规律,重点突出了对法系的比较研究。
徐爱国、王振东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注:徐爱国、王振东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共分为四编十八章,全面系统地阐述和介绍了古希腊罗马、中世纪、近代及当代西方法律思想,展示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
4.研究丛书的出版。本年度在学科研究丛书的出版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首先,清华大学出版社继续出版了比较法学丛书,2003年新推出比较法研究的著作主要有以下几种:
《比较法律文化论》(注:[意]D.奈尔肯编,高鸿钧、沈明等译:《比较法律文化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是意大利法学家D.奈尔肯编辑的一本以欧美、日本等多国学者关于比较法律文化的学术论文集,收载了前沿成果13篇,内容上涉及法律文化的概念、民事诉讼、版权等内容。
程琥的《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注:程琥著:《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则以比较分析的视角阐释了全球化与国家主权之间的互动关系。作者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跨学科角度对全球化与国家主权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
李红海的《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注:李红海著:《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从历史的角度描述了普通法的诞生及其早期发展的基本情况。全书共分为七章,以介绍梅特兰的生平及学术开始,然后讨论了早期普通法发展的三条线索:司法制度、封建主义与英国法治传统、地产权制度,接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讨论了早期普通法的发展。之后,在第六章分析了英国法治传统与英国法律职业阶层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在最后探讨了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
其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法律文化研究文丛也继续推出新作,具有代表性的是新版本的《法律与宗教》。(注:[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该书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1974年出版的研究法律文化的代表作,在1991年首次以中文出版,这次出版的是对1991年版的增订版。除了改正了上版中个别翻译和印刷方面的错误外,新版还增加收录了作者伯尔曼在第一版出版后发表的一些新的代表作。
另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本年还推出了由何勤华主编的中国近代法学译丛,主要是整理、点校、出版民国时期(包括清末)国人翻译出版的外国经典法律名著。其中不乏外法史学科的经典之作:
英国政治学家和法学家S·李德·布勒德所著的《英国宪法史谭》(注:[英]S·李德·布勒德著:《英国宪法史谭》,陈世第译,曾尔恕、陈敬刚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将上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下至20世纪20年代的英国宪政作了精炼的概括与总结。是我国第一本专门介绍英国宪政历史的书籍,也是迄今为止惟一以英国宪政的发展脉络为主要内容的汉译专著。
美国法律史学家莫里斯的《法律发达史》(注:[美]莫里斯著:《法律发达史》,王学文译,姚秀兰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以古代东方国家以色列、巴比伦、腓列基、埃及、印度、古希腊、罗马及西欧中世纪诸国的社会发展为线索,概述了人类法的早期发展形态,以及中世纪西欧诸国的法律发展状况,尤其是罗马民法与教会法、条顿民族普通法之间的冲突与融合,罗马民法的演变以及与英美普通法的关系,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冲突与融合等,从而论证了法律的起源、性质及与自然法的关系。
《<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注:[法]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徐砥平译,徐菲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是法国著名法学家莱昂·狄骥的代表作之一。狄冀从实证主义、社会连带等社会学方法论述私法的变化,认为“权利”是一种社会职务或社会功能,近代民法典的原则: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治原则和个人责任原则,正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国家干预私法渐广渐深。本书对现代私法基础理论研究颇具学术价值。
英国政治学家比几斯渴脱的《英国国会史》(注:[英]比几斯渴脱著:《英国国会史》,[日]镰田节堂译,(清)翰墨林编译印书局编译,刘守刚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则以翔实的史料叙述了英国国会从萨索尼王朝的最早起源,到19世纪末期的发达史,并对近代英国的政党组织的沿革做了分析。
5.其他专译著。本年度出版的其他专译著中,以下几种尤其值得关注:
彭小瑜的《教会法研究》(注: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版。)是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界出现的第一部系统研究中世纪教会法的专著。该书运用历史学、宗教学、法学和宗教社会学等研究方法,对罗马天主教会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梳理了教会法历史和理论的线索与脉络,追溯了其起源和发展,对教会法的许多基本问题都进行了细致审慎的讨论。作者还对诸如宗教裁判所、教会法与西方近代宪政主义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等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见解,有助于学界对以往“黑暗中世纪”的看法进行再思考。
何勤华的《20世纪日本法学》(注:何勤华著:《20世纪日本法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3月版。)是立足21世纪,对上一世纪日本法学研究的回顾与梳理。该书以丰富的内容、翔实的资料从基础法学、公法学、私法学、社会法学和国际法学五个部分,对20世纪日本的16个法学学科的特征、发展演变及其规律作了探讨。也对穗积陈重等43位具有代 表性的法学家及其作品做了介绍和评述。
台湾学者戴东雄先生在他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注:戴东雄著:《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一书中,就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形成及其特质;中世纪意大利法学的发生与成就;欧洲其他国家与罗马法的关系;德国继受罗马法的动机与原因;德国实际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以及德国继受罗马法的效果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本书是近年来欧陆中世纪法律研究领域的力作,特别是用大量篇幅论述了德国继受罗马法的来龙去脉,对德国继受罗马法的利弊得失也做了深入的检讨。
R·C·范·卡内冈著的《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注:R·C·范·卡内冈著:《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从历史的角度对普通法在英格兰的产生进行了深刻的解读,提出了不同以往的解释。该书首先讨论了统一的中央王室法庭及其所实施的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认为王室法庭的建立为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前提。之后,作者还分别论述了令状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认为令状和陪审制度对于扩大王室法庭的司法管辖权都是至关重要的。最后作者对为什么英国法在12世纪与西欧大陆法律分道扬镳这一问题提出了具有独特价值的解释。
雅科布斯在其所著的《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注:[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著:《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版。)提出,说明一部法典的特点要从其产生的条件——造就民法典的时代精神和民法典产生的方式、方法入手。而该书讨论的就是《德国民法典》据以产生的时代精神及其对《德国民法典》的特点的影响。以一种研究历史问题所必须的方式来探讨这些法源。
罗尔夫·克尼佩尔著的《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注:[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朱岩译:《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一书中也突出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历史的动态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他不仅论述了《德国民法典》形成的历史过程以及法典的全貌,还对权利主体、法律行为、物权债权等重大问题以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并结合社会、文化、心理等因素,对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
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的《比较法总论》(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自1992年中文版面世以来,一直深受外国法律史及比较法学界的推崇和喜爱,但是由于以前的发行渠道问题,读者已很难再买到此书,为此法律出版社在2003年将其重新出版。该书对比较法的基本理论、对世界上的主要法系都做了经典的深入论述。
丁相顺的《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注: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对日本的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制度进行了研究。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对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进行制度描述和客观分析,对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司法考试的比较研究,以及完善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若干建议。
黄风的《罗马私法导论》(注:黄风著:《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和由林利芝翻译的William Burnham所著的《英美法导论》(注:William
Burnham著:《英美法导论》,林利芝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则分别对罗马的私法和英美法的基本构架做了介绍。
限于篇幅,恕不一一介绍。
二、热点与创新
本年度可以说是向历史回归的一年,本年度的研究尤其强调历史的研究方法。本年度学科研究热点及创新之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日本法的研究。日本与我国一衣带水,在社会历史、文化方面与中国存在着很大的共性,而日本的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也属于比较成功的。因此对日本法律的研究无疑对我国法制建设更有借鉴意义。本年度大量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日本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学者们突破了以往囿于制度研究的局限,开始注重从日本法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经济文化基础等方面来阐释日本法律制度,使日本法研究在本年度获得了重大突破。
叶秋华、宋凯利的《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与宏观调控法论析》(注:叶秋华、宋凯利:《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与宏观调控法论析》,载于《法学家》2003年第4期。)认为,日本的宏观调控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最具特色,这种特色的形成深受其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的影响。以强有力的市场计划导向和卓有成效的产业政策调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模式直接决定了日本以计划法和产业政策法为主导的宏观调控法体系。中国要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和健全的宏观调控法,必须选择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借鉴对象。对此,日本的经验要比欧美的经验更为可行。一方面日本具有在较短时期内建成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日本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用较强,并且对市场机制的破坏作用也较小。这两方面都与中国目前的现实接近,因此更富有借鉴意义。
艾永明的《清末法制近代化为什么失败——从中日比较的角度分析》(注:艾永明:《清末法制近代化为什么失败——从中日比较的角度分析》,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一文提出一个很有深意的问题,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日两国都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制改革,然而中国清末的法制近代化却远远不如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其原因为何。为回答这个问题,作者从中日两国法制史的角度,从不同层面做了比较和解释,并将中国法制近代化失败的原因归结为五个方面:一、腐朽的领导主体,二、稳定的权力体制和统治阶级内部结构,三、脆弱的资本主义经济,四、保守的文化传统和巩固的儒学统治,五、极具蛊惑力的反对变革的理论。
日本中央大学教授真田芳宪的《日本近代法的诞生与欧洲》(注:真田芳宪:《日本近代法的诞生与欧洲》,崔延花译,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历史地分析了日本近代法的诞生及其国际背景。在讨论日本法的法系属性问题上,作者认为,经过法律的移植后,从法律的结构上看,日本法也许可以成为大陆法系的一员,但是从法律功能的角度来看,日本法并不能定位为大陆法。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比较法律文化的重要性,指出应该从法律结构论的视点中脱离出来,借助宗教学、文化人类学、社会学等,站在比较法律文化这一广阔的视野之上进行分析。
于敏、丁相顺的《私立法学教育与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考察》(注:于敏、丁相顺:《私立法学教育与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考察》,载于《法学家》2003年第5期。)对日本的法学教育与法制近代化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近代教育制度的建立、自由民权运动、法制现代化的需要是日本私立法律学校产生、壮大的历史背景,法律学校创始人的努力和明治政府的转变是法律学校得以发展的重要原因。而法律学校又促进了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对继受法学传统产生了重要影响,奠定了当代私立高等教育的基础。
2.外国民商法的研究。外国民商法的研究是本年度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今年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年会的主题。本年度对外国民商法的研究,主要是利用本学科的优势,重点在于研究外国民商法的历史发展和法律文化背景,为我国的民商法研究夯实基础。
薛军的《略论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注:薛军:《略论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载于《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以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认为德国民法体系的形成受到该国独特的历史条件的影响,对罗马法的全盘继受、自然法学思潮的广泛影响,以及在该体系形成的关键时期的历史法学的影响,都不同程度上塑造了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独特性。
朱晓喆的《现代民法科学的历史起源——以人文主义法学为中心》(注:提交全 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十六届年会的论文。)以法律文化史的角度来探求现代民法科学的 历史起源。认为在人文主义者那里,民法开始向概念主义、形式主义、体系化和逻辑化 迈出了第一步,欧陆的民法开始了理性化进程,作为一门严格科学的民法学的初步面貌 开始呈现,人文主义法学鸣响了现代民法的前奏。
夏锦文、付建平的《罗马法复兴与西欧法制现代化》(注:夏锦文、付建平:《罗马法复兴与西欧法制现代化》,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从理性法思想的扩张、法典化倾向、法治观念的确立等方面来考察罗马法复兴对西欧法制现代化的作用与影响。罗马法复兴的起点也是西方法制近代化的起点,二者在后来的运动中不断发生着有机的联系。
3.对普通法的历史研究。普通法一直是外国法律史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但是以前的研究大都过于宽泛,基本上是介绍性、导读性的论著,较少从历史的角度进行研究考察。2003年,学界开始注意到,由于普通法自身形成过程的特殊性,对于普通法的理解和研究最好从历史的角度着手。前文介绍的各种普通法专译著以及今年发表的论文都带有这个特点。
孙美兰的《英美法契约受挫制度的历史演进》(注:孙美兰:《英美法契约受挫制度的历史演进》,载于《法学》2003年第1期。)历史地分析了契约受挫规则,即契约因为意外事件导致履行不能而免责的规则的产生与发展。研究了这一规则是如何突破坚固的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从最初仅限于因冒险受挫而解除海运契约的范围,扩大到适用于因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意外事件而终止协议的所有情形。
王云霞的《从分立迈向合并——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向》(注:王云霞:《从分立迈向合并——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向》,载于《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考察了英国的律师制度由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分立向单一的律师制度改革的基本进程,分析了改革的动力与阻力,并且据此检讨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范在峰、张斌所写的《两大法系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比较研究》(注:范在峰、张斌:《两大法系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比较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可预见性规则的法律渊源、理论基础、例外情形、预见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可预见性规则,为更好地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合理移植两大法系的理论奠定基础。
4.对历史法学派的再评价。从历史的角度来解释法律本来是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也是这个学派的基本方法,但是本年度也出现了对历史法学派一些理论上的批判。
罗斯科·庞德所著的《法律史解释》(注:[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收录了著名的法学家罗斯科·庞德1922年春天在英国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开设的讲座的讲稿。作者对法律发展的历史阶段、发展进程以及发展的目标做了法理学和哲学上的解释。主要对19世纪历史法学派中各种法律史解释进行了详尽的批判。
F·P·沃顿先生的《历史法学派与法律移植》(注:F·P·沃顿先生:《历史法学派与法律移植》许章润译,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是沃顿先生在1927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他回顾了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的民族性的理论,即认为是对民族心灵的反应,是逐渐地、无意识地成长起来的。之后,沃顿先生以埃及、日本、土耳其三个国家的法律移植为例子,重新检讨和批判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标签:法律论文; 普通法论文; 比较法研究论文; 英国法律论文; 学术研究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文化论文; 中国近代化论文; 罗马法论文;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论文; 比较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