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农业产业化经营论文,制约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提出了要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问题。本文试图就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面临的制约因素及发展对策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约因素
从90年代初开始,我国各地根据条件和可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探索,现已逐步从沿海扩展到内地,从养殖业扩展到种植业等各个领域,有的地方取得了重大进展,甚至达到了较高水平。但从全国范围看,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还处在起步阶段。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支柱产业建设起步较晚,内部体系发育滞后;农产品商品基地规模小,档次低;龙头企业重复建设过多,带动能力弱,技术、设备落后;社会化服务体系也不完善。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受以下几种因素影响和制约。
(一)认识因素
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的现状,要不要按照现代产业要求构筑农业产业体系,尽快提高农业的产业素质、产业水平,并使农业在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良性互动中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对此,相当部分人的认识是片面的、肤浅的。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在思想认识上从未把农业真正作为一种产业对待,忽视了对农业产业特点的研究,不懂得实现农业产业化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必然趋势,这样在组织领导农业生产的实践中很少考虑农业产业体系的整体架构,更不用说从农业产业特点出发,努力去建立一个适合农业发展需要的高效运转的产业体系。因而,我国农业是一个没有健全的产业体系、产业内部缺乏联系的产业。结果一是导致产业内部形不成良性循环,产业素质低,效益差;二是产业发展空间束缚在狭小的范围内,产业规模得不到扩充;三是割断了农业与其他产业的联系,不仅使农业自身出现萎缩,无法从弱质中崛起,而且危及了整个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要大力发展我国农业,单靠制定若干具体改革措施是于事无补的,只有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认清农业的产业地位和产业特点,以农业为重心构造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把农业作为主导产业,大力发展相关产业,形成以农业为中心的产业体系。才能使我国农业走上集约型增长之路,走上繁荣富强之路。
(二)体制因素
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在较大范围内实现生产要素的流动,按市场原则在农业与加工业、商业,运输业与不同行业之间的配置,按产业组织形式进行经营;要求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市场信息,提供交通服务,要求建立各种服务组织,包括各类中介组织,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等。凡此种种都涉及到体制问题。目前由于处于新旧体制过渡时期,各方面的关系还未理顺,相关体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种规模经营,农户承包的土地要由零碎走向集中连片发展,原各不相关的行业、部门要由分散、无序走向联合,但目前存在的条块分割、垄断割据的体制,严重肢解了农村经济的完整肌体,这无疑增加了规模经营的难度。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和束缚,有的地方很难形成跨县市乃至跨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区、生产带,发挥农业的区位优势。由此看来,要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属当务之急。
(三)利益因素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实质上是各经济主体出自对自身经济利益的关心和追求,以利益为纽带在自觉、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大量事实证明,能否按照经济规律把各产业部门组织起来,并处理好共同体内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使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各经济主体都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这直接关系到农业产业化形成进程,关系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生命力。由于各经济主体参与产业经营的直接目的是获得最大的自身利益,往往对自身局部利益考虑得多,他人利益考虑得少;对眼前利益考虑多,长远利益考虑少,不少地方推进产业化经营的步伐慢,难以形成联合体,其中计较利益得失往往是其主要原因。在已经形成的产业联合体中,有的经营效果不尽如人意,症结在于分配机制不完善,诸多利益矛盾关系未妥善处理好。这里有龙头企业与基地之间的利益矛盾、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加工者与销售者之间矛盾。它们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客观存在的各自独立的个体利益,由于各自利益的实现条件、实现方式、实现程度等方式存在的差异,带来了利益结构的扭曲和失衡,特别是有些地方农民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实现,这是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深层次原因,也是农业产业经营中的一个内部裂痕。
(四)国情因素
推进农业产业经营的进程和效果也取决于我国的国情。从我国的情况看,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影响、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1)技术进步问题。农业产业化是以技术进步为先导的,客观上要求技术进步贯穿于种、养、加和储备、运输等各个方面,以达到节约消耗、提高单产、提高农业效益目的。但我国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特别是农业科技资源奇缺。目前全国近半数地区依靠传统技术维系,化肥利用效率只有30—40%,灌溉水的利用率仅40%,现有的土地中有40%是中低产田,农产品大都是老品种,品质差,在国际上价格很低,且没有竞争力。(2)农民素质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是农民, 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产业化的效果。目前我国农村的广大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科学种田的传统习惯,熟练劳动力少,管理人员更是严重缺乏。这对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显然是十分不利的。(3)资金问题。 实现农业产业经营必须有一定量的资金投入。在当前政府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农民是投入的主体,而小规模分散的农户不可能有较多的资金积累。加之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许多农民即使有了一些积累,除了购买化肥、农药等必要的生产资料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外,也不愿进行更多的投入以扩大农业再生产。
以上四个因素是制约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因素,这几个因素的制约作用在短期内很难消除,因此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进行长期努力。必须遵循正确的原则,同时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推进思路。
二、发展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
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创造,其形成和建立又需具备若干客观条件,如有否龙头企业带动,有否主导产业作支柱,有否农产品商品基地为后盾等等。各地情况不同,势必存在条件差距以及人们思想观念和觉悟程度的差距。因此在推进产业化过程中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忌“一刀切”、“一律化”,而要因势利导,一切从实际出发,从现有条件出发。基础好的、基础一般的、基础差的地方应选择不同的发展起点和发展形式,这样农业产业化经营才能真正收到好的效果。
(二)组织引导原则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涉及多种行业、多种部门、多种利益关系,需要各级政府对此加强组织引导。如果完全凭市场机制的作用,只靠各经济主体的自我行为去实现产业协作、联合,势必会陡增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矛盾和困难,延缓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为此,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经济的、法律的必要的行政手段,统筹规划,协调关系,创造条件,优化环境,调动各方面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规模经营原则
市场经济是规模经济,规模经济具有生产力要素的聚集效益、扩张效益和结构效益。农业产业化是一种多层次、主体式、社会化的现代大生产,同样必须坚持规模经营的原则,农副产品加工固然需要求深求精,但许多群众生活迫切需要的大众产品,如果没有一定的规模作保证,形成批量、形成市场,就很难获得较高的效益。推进农业产业经营必须冲破部门分割、社区封闭体制的限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支柱产业为着眼点,围绕主导产业做到基地上规模、专业大户上规模、土地经营上规模、企业上规模,要真正把发展规模经济作为重大举措抓。
(四)生态平衡原则
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经济主体,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显然无可非议,但是在各自获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讲求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不能只图眼前的短期的和自身经济效益而置资源保护于脑后,损害自然生态环境。须知,农业开发性生产经营是自然资源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既可保护和改善环境,又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破坏,应该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走一条稳健的、强调环境的生态农业之路,力求做到资源越用越多,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否则,必然会受到大自然的无情惩罚,终究影响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
(五)以农民为主体,坚持自愿原则
实施农业产业化,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广大群众的首创精神,切忌不顾实际情况,一哄而起。实践证明,凡是农业产业化进展顺利,成效显著的地方,都是在政府引导下,农民发挥主观能动性,自愿搞起来的。应该看到,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政府加强组织引导,部门支持和工商企业积极参与固然重要。但从根本上讲,谁也代替不了农民的作用;农民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只有依靠农民,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权益,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才会搞得扎实有效。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对策
根据上述原则以及目前我国农村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运行现状,当前亟需采取以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对策。
(一)政府必须积极创造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发展农业产业化需具备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但这决不意味着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只能听之任之,无所作为。综观各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他们都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农业产业化政策措施,创造了多方面的条件,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经验,政府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好的条件。首先是市场条件。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和农产品销售市场,培育农民自己的或是代表农民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同时加强对市场通讯、交通、邮电、金融、信息等方面配套建设,使之成为运行成本低、效率高、统一的触角延伸到农村每个角落的大市场。其次是行政管理体制条件。要在较大范围内实现贸工农、产加销、种养加、农科教一体化经营,必须改革现有的条块分割、产加销脱节的管理体制,打破区域界限、所有制界限、行业界限,坚决实行政企分开,促进多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使农工商由原来的对立走向合作,走向联合。再次是资金条件。政府应通过贴息、担保等方式鼓励各行各业,尤其是鼓励产前、产后企业直接和农户(场)签订信贷合同,以贷款补贴和付货款等方式把资本投向农业。在税收上,对加盟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公司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以保护一体化组织的收入,使其能较快地积聚资产。政府应想方设法,努力开辟多种渠道,实行政策倾斜,尽可能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支持面,并努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最后是法律条件。农业产业化要健康发展,必须有相配套的政府法规作保证。例如在保障农业效益方面,要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规范大中型工商企业的行为,防止工商企业片面追求利润而发生损害生态环境的现象,国家应出台严格的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法规,以避免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环境破坏问题。再如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建立农户自己的专业合作组织,为了鼓励和规范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加快农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在有关法规出台之前,国家和地方可以制定政策,鼓励组织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总之,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需要在制定、完善、规范一系列政策法规方面组织力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出配套的规章制度。
(二)切实抓好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三要素建设
主导产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柱,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火车头,生产基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环节。加强这三要素的建设,对实现农业产业化至关重要。对主导产业的建设应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资源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本着相对集中、规模经营的原则,加以精心选择。选择的标准有这样几条:有较好的国内外市场需求;已具备区域优势的自然资源;可以形成生产的规模化和系列化;产业关联效应大,且能带动和扶持大批农户加入了能代表技术进步的方向,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各地在选择主导产业时,切忌盲目趋同,照搬照套外地模式。龙头企业在产业化经营中起中心环节作用,龙头企业经营的好坏,实力的强弱,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规模、稳定性和成效。龙头企业的选择可以不拘一格,谁经济实力强,牵动能力大,就让谁当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可以是农副产品加工型的,也可以是贸易型或综合型。其形成途径既可利用现有国企进行改制、改造,实现功能转换,也可把相关企业联合起来形成集团公司,还可以一种或几种名特产品为依托,组建新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一旦确立,就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企业的新型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经营机制,真正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在抓好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的同时必须努力建立各具特色的比较稳固的生产基地。生产基地既是龙头企业的依托,也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环节。生产基地建设必须与主导产业的形成与龙头企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要注意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围绕主导产业,逐步形成与资源特点相适应的区域经济格局。要注意基地的发展与适度规模经营有机结合,以便提高经营集约程度,增大农产品的批量,提高商品率。要注意围绕基地发展加强服务组织和服务设施建设,把龙头企业、经济技术部门以及乡村社区性服务组织的服务结合起来,从技术物资、资金和信息等方面为基地提供有效服务。还应注意抓紧制订有关法律法规,象保护农业保护区那样,保护各类生产基地,确保不被随意侵占和挪用。
(三)注重探索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形式
农业产业化必须依托一定的载体——经营组织形式。适宜的经营组织形式是农业产业化顺利发展的基本保证。我国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中,各地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生产技术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等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造了多种多样的经营组织形式。归纳起来可分三大类:一是企业+农户型。以某种或某类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或公司,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户以契约形式缔结成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一体化的倾向。在这种形式下,企业向农户提供一定的扶持或服务,如提供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指导等,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和形式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农户享受企业提供的服务,同时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合作组织+农户型。这种形式很大程度上带有俱乐部性质。合作组织无论是社区性的,还是专业合作性质的,其成员都拥有各自清晰的户权,在集中某些可共有权利的基础上,统一进行某项生产、销售活动或活动安排。成员的加入、退出、权利、义务及决策机构、程序在组织章程上进行明确。一般来说,合作组织由农民控制,能够真正体现农民切身利益和要求。三是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型。专业批发市场作为一个网络枢纽,引导所在地区以及市场覆盖地区的农户按照市场供求信息及价格信号,及时提供相应数量与质量的农产品。有些专业批发市场还扩充了功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这种形式往往出现在市场发育较为完善,竞争充分,农户素质较高的地区。
我们认为,选择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实际上是选择适当形式来联系农户与市场,因此形式的选择既要能够体现农业产业化对生产交换行为的要求,又要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使各方最终达到利益目标。至于采取哪种形式更为有利,这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应根据当地资源状况、农业生产特点及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等选择适当的形式。比如当地农产品市场体系比较完善,且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农民市场意识较强,则可选择市场+农户型的形式。当地是某种农产品的主产区,生产专业性比较强,并有一定的企业可作依托,则可选择企业+农户型的形式。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各种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不断发展和完善。因此各地在选择何种经营组织形式时,不能拘泥于其他地方现有的形式。要根据自身状况,在吸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善于创新发展。
(四)建立和健全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产业化使原来传统的单纯生产扩展到加工、销售、贸易等领域。农业产业化越发展,农业与市场的联系越紧密,对产前、产中、产后各方面的服务要求就越高。为了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种社会化服务体系应由三方面组成。一是政府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要把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等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这必须由政府出面,把国家在乡镇的农用工业、农业生产资料、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科站、供销社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农业产业化服务机构。实现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带农户的网络,开展好各项服务。特别要注意强化对农业产业化的信息服务,帮助农户和企业掌握市场,了解市场,提高农户、企业驾驶市场的能力。政府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不应以盈利为目的。政府作为对弱质产业农业的稳定发展的支持,是政府行为,不能搞有偿服务。二是企业化经营服务。从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践来看,它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形式,我国也应大力发展企业化经营的服务体系。因为,我国政府财力有限,不能也不可能提供一切服务,也不符合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只能占较少的比例。企业化经营服务体系主要从事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种子、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以及从事农产品的运销加工等。企业化经营服务以盈利为目的,是企业行为。应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其经营服务行为。三是农协组织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种农协组织,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自身利益,共同对抗商业垄断组织的不正当竞争,是非盈利性组织,政府应在法律、政策乃至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扶持,壮大各级农协组织,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五)努力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农业产业化经营要以技术进步为先导,要求技术进步贯穿于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土地改良、栽培、农产品加工、储备、运销等各个环节,没有农业技术进步,农业产业化经营就达不到预期目标,就无法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必须紧紧抓住农业科技进步这个关键,围绕农业产业化,加快组织推广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同时要继续放宽搞活科技政策,鼓励科技人员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和兴办各类科研生产经营实体,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进度,特别要注意稳定农村科技队伍,调动各部门科技人员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积极性,吸引年轻的农业科技人才投入科技兴农事业。同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民素质,切实改变农民的传统观念,培养他们的市场经济意识。要用强有力的措施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学会运用先进科学技术,还要注意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完善分配机制,注意兼顾农民利益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涉及到多种行业、多种部门的经济利益关系,只有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形成合理的利益结构,农业产业化经营才能取得实际效果。必须通过制定各项政策措施,完善分配机制,注意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矛盾冲突,维护好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当前要努力探索各个产业组成部分的平均利润率,通过扩大龙头企业的生产规模,进一步兴办新的农产品的深加工企业或配套服务企业,延长产业化的利益链条,创造新的附加值,增加产业化体系中的利益总量,为实现各个环节的平均利润率创造条件。在产业一体化经营中,为了确保各方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龙头企业可吸收基地农户参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利润严格按股分红;同时政府也应加大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利益调控力度,加强价格指导,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本平衡点确定较为合理的价格,兼顾好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利益。在利益关系的处理上特别要注意保护农户利益。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农民需要在种养、加、销诸环节中与其他部门的劳动者共同享有合理收益。要采取适当的让利措施引导龙头企业将加工、经销环节的利润向农民返还,适当提高农民的比较利益,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失。政府要积极组织农民扩大规模经营,发展种养大户,这也是增大农民利益、实现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和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