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收入分配不公对价格的影响及调控措施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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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行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已越来越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这个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与价格的关系不大,但从深层次分析,它对市场价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因此,要稳定市场物价,就必须采取措施对行业收入分配不公进行调控。

倾斜的天平 事出有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配体制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居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年收入由1978年的316元上升到1995年的3893元。在城镇居民收入有较大提高的前提下,行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八五”期间,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外经贸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烟草业、旅游业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大大超过全国的平均增长幅度,1995年这些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20—50%。

据国家计委调研组的报告,1995年,吉林省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7395元,金融、保险业平均为7034元。而纺织、轻工行业和林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只有3199元、2686元和3700元。电力与轻工行业之间的工资之比为1∶2.75。据广东省对12个行业之间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查统计,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比在不断扩大,1988年为1.67∶1,到1995年扩大到2.06∶1。上海市工业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1990年低于全市平均工资19元,1995年已达389元;而同期金融、交通、邮电、房地产及水、电煤生产供应业的工资高于全市平均工资的幅度,由700—900元上升到2000—4100元,而且部分高收入行业还发放电器、健身设备等高价实物。另据国家统计局分行业的工资统计,1990年行业之间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2.7∶1,1995年这一差距扩大到3.9∶1,职工工资水平偏高的主要是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等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行业。这些调查、统计没有完全包括工资外收入,如果加上这部分,行业间实际收入的差距还会更大。造成行业之间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是:

垄断导致行业收入分配不公 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外经贸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电力、煤气、水的生产供应业、烟草业、旅游业等具有不同程度垄断性质的行业。这些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它们依靠国家赋予的一定垄断地位,再加上自身的努力,不仅获得了超额利润,而且也为职工收入的快速增长提供了条件。同时,这些行业大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们的生产和经营受到国家的政策保护,同一般行业相比,它们或者可以垄断某种生产要素,或者可以垄断经营范围,或者可以垄断产品价格。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它们一般可以较少承担风险,但较多较快地获得利润。这种特殊地位,使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不能或很难进入这些行业,因此它们的利润水平不受平均利润率的制约,可以在较长的时期内获得垄断利润或超额收入。这些行业虽然与其他行业一样实行工效挂钩,但在计算企业效益增长幅度时没有划分企业经营性收入、垄断性收入的界限。这样的工效挂钩抬高了这些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而国家则减少了大量的利润。

政策导致行业收入分配不公 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外经贸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电力、煤气、水的生产供应业、烟草业、旅游业等行业享受了国家很多优惠政策。近几年国家加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加快基础产业的发展,这些行业大都是国家扶持的重点产业,在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得到国家政策倾斜,使这些行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其职工的工资收入增长超过了其它行业职工收入的增长。

管理缺陷导致行业收入分配不公 工资管理的缺陷是行业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因为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工资管理调控办法中,没有区别垄断性行业和一般性竞争行业的特点,在经济效益中没有剔除垄断性收益和国家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部分。这样,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必然会使这些垄断性行业的工资水平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大幅度增长。而这种工效挂钩并没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职工的工资收入中包含了大量本应属国家的级差收益。此外,在工资管理中还普遍存在随意增加津贴项目,擅自提高津贴标准、工资外收入管理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这些垄断性行业中的反映更为突出。

对价格的影响 不可忽视

价格与分配是相互影响、互相制约的,分配影响价格,价格作为再分配的手段也影响分配。因此,对行业收入分配不公对价格的影响问题决不能等闲视之。一般来说,行业分配不公对价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业收入分配不公中的垄断行为对价格上涨的冲击 不言而喻,垄断是造成商品价格高昂的重要因素之一。垄断价格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经济组织特别是垄断行业单独或与其它经济组织联合,或者通过合谋及采取其它方法,制定垄断价格,限制、排斥、阻碍竞争,强迫交易对方或消费者接受其不合理的价格或收费。在行业收入分配中,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之所以大幅度增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可以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通过垄断高价获取超额利润。据《企业信息报》载,河北省某市决定为市区内几个住宅小区统一安装煤气管道,居民一片欢呼,但很快人们的心头就罩上了一层阴影。煤气公司一是规定用户必须购买该公司的灶具,其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有的高出15%。二是居民安装热水器,必须由煤气公司审批,审批费100元,且要购买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每台售价也比市场上同类产品高30—50元。如在他处购买,则要再交100元手续费。这种利用行业特点进行价格垄断的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助长了腐败。

行业收入分配不公将以工资成本推动价格上涨 货币工资的提高是推动市场价格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近几年垄断行业得到快速发展,这种快速发展的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的政策。但是,面对这种发展,一些垄断性行业并发“短视行为症”,出现了以短期福利挤长期积累,以消费挤生产,滥发奖金实物和公款消费,使商品生产经营成本上升,价格上涨。在垄断行业高收入的带动下,其它行业出于对高收入的攀比,为了达到激励的目的,也必然会提高其职工的收入。即使是利润较低的企业,为了让职工求得心理平衡,也必然和收入较高的企业进行工资的攀比,向高收入企业看齐。这样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又必然带动全社会工资水平的提高,进而导致社会商品工资成本的上升,从而推动市场价格的上涨。1994年全国工资支出及其它现金支出比1993年增长30—40%,大大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水平,究其原因有,亏损企业有效产出大幅度下降,亏损额大幅度增加,而亏损企业劳动者的收入不减或减少的幅度大大低于效益下降幅度,行业之间的攀比使企业纷纷提高职工工资,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动了市场价格的上涨。

行业收入分配不公引发认可型与被迫认可型价格上涨 行业收入分配不公是改革以来我国收入分配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目前由于行业收入分配不公,社会上高收入阶层和低收阶层都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尽管高收入阶层的长期消费领域正在明显扩大,但由于种种原因,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同样过分集中在短期消费上。他们对食品等消费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无论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并不在乎,因为价格上涨的影响与他的高收入水平相比显得无关紧要。当市场上出现消费品涨价的趋势或压力时,高收入者仍会一如既往地去购买和消费,他对价格上升是自觉不自觉地认可的。高收入者的实际购买和消费行为使价格上涨,形成被迫认可型价格上涨。概而言之,在居民必需的实际消费量难有多大变化的情况下,无论高收入者对价格上涨趋势的不自觉认可或主动认可,还是低收入者对价格上涨被迫的或无奈的认可,结果都是一样,即价格上涨由潜在可能变为现实。

着眼于机制 加强调控

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主要应反映不同行业之间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差别,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之间合理的收入差距是在生产要素充分流动下逐步形成的,并且对特殊的垄断行业则采取了特殊调控办法。例如日本雇员的工资水平差距1987年按大行业统计为1.6倍,按细行业统计为3.1倍,均低于我国目前的水平。行业之间职工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不仅会对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要素的流动产生误导,引起市场价格上涨,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会扰乱正常的分配秩序,造成分配不公,破坏劳动者的心理平衡状态,影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加强对收入分配和垄断价格的宏观调控。

目前,我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生产要素的充分流动还未实现,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及对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起到制约作用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加大调控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制止行业间职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调控的基本原则是,一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市场体系的建设,培育生产要素的合理性,充分流动的宏观环境,促进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另一方面,要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在工效挂钩过程中有效剔除各种非劳动因素的影响,对垄断性收益要全部收归国有。要参照全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全社会工资水平,对特殊行业的工资增长进行指导,并以此制定和调整有关的管理办法。在收入政策方面,要控制居民(特别是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增长速度和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相适应。对收入过快增长的行业或单位,既可以从收入分配的源头加以控制,也可以用税收形式进行事后调节。据悉,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已开始着手研究解决不同行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我们相信,通过进一步改革分配机制,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政策,不同行业职工乃至整个社会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都会步入市场化和法制化轨道。

市场经济必须保证生产经营者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垄断价格却使一部分生产者、经营者凭借垄断地位、优势,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的利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对垄断行业的垄断价格现象如不加以制止,势必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正视垄断价格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对策,制止垄断价格现象的发生和蔓延。为此,必须尽快制定反垄断价格法,以促进竞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我国反垄断的规范应该说起始于1980年,当时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就提出了“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的要求,其后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又明确规定:“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调整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为主,把我国目前急需法律规范的一些垄断行为纳入其中,对某些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或法规对反垄断价格来说,仍有其不足,一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垄断价格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断发生变化,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垄断的条款所远不能包容和规范的;二是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无论从立法宗旨,还是在管制要求、程序、执法难易程度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合并立法必然影响执法尺度的掌握,增加执法的难度。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垄断价格法》,以禁止、防止、打击垄断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指导思想,保证立法工作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在立法过程中,既要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经验,又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既要看到市场经济的共性,又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要明确反垄断价格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当竞争,限制约束不正当竞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反垄断价格法》还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使之具有科学性(科学的概念、科学的定性、科学的定量、科学的预见)和可行性(便于实际工作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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