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Inus因果关系理论_因果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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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N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062(2016)02-0045-05

       INUS理论是流行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理论,它主要研究日常用语中因果陈述句的意义。在《论因果关系的INUS理论》[1]一文中,笔者介绍了INUS理论的内容、总结了它所受到的批评。本文将先为INUS理论作简要的辩护,然后提出INUS理论的另一个不足之处。首先,笔者要简单介绍一下INUS理论的内容。

       一 INUS理论介绍

       INUS是Insufficient but Necessary part of an Unnecessary but Sufficient condition的缩写,意思是“某个充分不必要条件中的必要不充分部分”[11]245-264。INUS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当我们说“A是P的原因”时,其实是在说,存在一个条件组合对P来说是充分不必要的,A是这个条件组合中必要不充分的部分。

       例如,当我们问“是什么引起了杰克的皮肤癌”[2]249时,答案可能是,由于他的工作,他要长时间暴露在辐射环境中。但是“暴露在辐射环境中”并不是他得皮肤癌的充分原因,因为其他人(比如他的同事)也暴露在辐射中却没有得皮肤癌。但是,存在一个条件组合,由暴露在辐射环境中、个人的体质特征以及预防措施不足等组成,这个条件组合是得皮肤癌的充分条件,并且在这个组合中,“暴露在辐射环境中”是必不可少的部分。

       麦吉用形式化的语言来表述INUS理论,用A代表INUS条件,比如暴露在辐射环境中;用B、C表示其他条件,包括应该具备的条件和不应该具备的条件,比如特定的体质就是应该具备的条件,完美的预防就是不应该具备的条件(

C就是应该具备的条件)。那么,AB

C就构成一个条件组合,这个组合对于某个结果(比如得皮肤癌,用P表示)来说就是充分的。这样的充分条件组合还有很多,比如日常暴晒和特定的体质等组合也可以形成一个充分条件。这些充分条件组合可以分别被表示为AB

C、D

EF、

G

HI……

       但是,AB

C对P来说不是必要的,因为就算AB

C不发生,P也可能因为D

EF的发生而发生;同理,D

EF、

G

HI……对P来说也不是必要的。但是只要P发生,那么它的所有充分条件中,必然有一个已经发生,也就是说AB

C∨D

EF∨

G

HI∨……对P来说是必要的。显然,AB

C∨D

EF∨

G

HI∨……对P来说也是充分的,因为如果AB

C∨D

EF∨

G

HI∨……发生,那么它至少有一个析取支发生,而它的每个析取支对P来说都是充分的。因此,麦吉说,AB

C∨D

EF∨

G

HI∨……是P的充分必要条件。

       由于INUS理论只考虑A和P的关系,所以可以把析取式AB

C∨D

EF∨

G

HI∨……看作AB

C∨Y,用Y表达AB

C对P来说不是必要的;进一步,可以将它表示为AX∨Y,用X表示在A对P不是充分的。由此,麦吉得到了对INUS条件的定义(定义1):

       定义1:A是P的INUS条件当且仅当,对于某些X、Y来说,(AX∨Y)是P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并且A、X单独地都不能构成P的充分条件。[2]246

       麦吉认为,A是P的原因,就意味着A是P的INUS条件。也就是说,原因就是结果的某个充分不必要条件中的必要不充分部分。所以判断A是P的原因的标准就是(定义2):

       (1)存在X,使得AX是P的充分原因;

       (2)存在Y,使得AX∨Y是P的充分必要原因。

       二 对INUS理论的批判

       对INUS理论的批判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以戴维森为代表的哲学家,对其形而上学基础进行的批判。麦吉说,“当专家说这次电线短路是这次房间失火的原因时,电线短路对房间失火到底有什么效力……显然,专家并不是说电线短路是这次房间失火的必要条件;因为他们非常清楚,其他地方的电线短路或者打翻一个燃烧的炉子,都可能引起房间失火”[2]245。对此,戴维森提出问题说,假设专家知道自己想表达的意思,麦吉所言和电线短路是否是房间失火的必要条件有什么关系呢?[3]693戴维森从事件的个体性出发,他认为某个时刻发生在某个地方的房间失火是一个个体事件,具体的这一次房间失火只能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某个时刻发生在某个位置的电线短路。发生在其他时间和空间的电线短路,或者打翻燃烧的炉子,即便引起了房间失火,那也是另外一次房间失火。

       当然,戴维森只是在讨论因果关系的时候,把INUS理论作为讨论的一个对象,他并不是专门讨论INUS理论。戴维森认为因果关系都是在例示一定规律的前提下,发生在个体事件之间的,所以他认为麦吉所说的这种因果关系,其必要性和充分性分别体现在对原因和结果的描述上,对原因描述得越具体,其充分性就越强,对结果的描述越具体,则原因的必要性就越强。[3]698

       对INUS理论形而上学基础的第二个批判是,麦吉所使用的复杂事件的意义问题。在麦吉的论述中,他使用了

A、A∧B、A∨B等表达式,分别表示事件A没有发生、事件A和事件B同时发生、事件A或者事件B发生,对于这些表达式的含义,麦吉提出了如下论述:

       “如果Y表示一个合取式,那么当它至少有一个合取支没有发生时,Y被定义为没有发生;如果Y表示一个析取式,那么当它所有的析取支都没有发生时,Y就被定义为没有发生。”[2]247

       麦吉的定义是完全根据

、∧、∨的逻辑含义给出的,这种定义除了会在逻辑上带来一些困难之外,还会在本体上造成困惑。比如,用A表示电线短路发生,那么

A就表示电线短路不发生。“电线短路不发生”表示了一个什么事件呢?隔壁屋燃烧的炉子被打翻算不算电线短路没有发生?或者在遥远的星系,有两个星球相撞了,这算不算电线短路没有发生?

       在逻辑上,对INUS理论的第三个批判,笔者将之称作“零相干的问题”,即根据INUS理论,一些没有任何联系(零相干)的事件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金在权①从最简充分条件出发,提出了一个零相干论证。他首先定义了最简充分条件,他认为,如果条件组合A={

}是P的最简充分条件,那么任意条件组合A’=A-{

}(1≤i≤n)都不是P的充分条件[4]433。

       金在权首先假设了AB是P的最简充分条件,然后证明了C(

C∨A)B也是P的最简充分条件。证明分两步:第一步证明C(

C∨A)B是P的充分条件,第二步证明C(

C∨A)、CB、(

C∨A)B都不是P的充分条件。很容易就可以判断C(

C∨A)B是P的充分条件,因为C(

C∨A)B=CAB,由于AB是P的充分条件,所以CAB必然也是P的充分条件。用同样的方法也可以证明C(

C∨A)、CB、(

C∨A)B都不是P的充分条件。根据金在权的上述定义,C(

C∨A)B就是P的最简充分条件。

       如果C(

C∨A)B是P的最简充分条件,那么C就是P的最简充分条件的一部分,根据INUS理论的定义,C就是P的INUS条件[4]433-434。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批判,进而如何看待INUS理论呢?INUS理论是研究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之一,我们不能因为这些批判就全部否定它,我们应该辩证地,既看到它的问题,同时也要看到它的重要意义。

       其实,麦吉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来就是弄清日常语言中的因果陈述句的意义,在这个方面,INUS理论是成功的。因为,它确实准确地分析了日常语言中的因果陈述句所表达的意义。

       日常语言中的因果陈述是一种简化的因果陈述,说“电线短路是房间失火的原因”只是对某个因果关系进行简化后的陈述。INUS理论成功地指出了这一点,并且尝试了复原完整的因果关系。麦吉的复原是否成功,这是批判INUS理论的焦点。不管是关于“事件”的批判,还是关于“零相干问题”的批判,都是对INUS能否成功地复原整个因果关系的讨论。

       但是,关于INUS理论的几个批判是可以被辩护或者被理解的。第一个由“事件”概念所带来的问题,部分是自然语言歧义性造成的;而且,不光是INUS理论用事件作为原因和结果,休谟、刘易斯[7]在讨论因果问题时,也都使用了事件概念,并且都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退一步说,如果不以事件作为原因和结果,那么还能以什么作为原因和结果呢?就算可以以别的概念作为原因和结果,INUS理论讨论事件之间的因果陈述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具体来说,由燃烧的煤炉被打翻引起的房间失火和由电线短路引起的房间失火是不是同一个“房间失火”。这要看我们怎么理解“电线短路不是这次房间失火的必要原因”。在我们这个世界,这次房间失火就是由电线短路引起的。但是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时间可以倒退,让房间失火重新发生一次,完全可能的情形是,电线短路没有发生,但房间里燃烧的煤炉被打翻,引起了房间失火。所以,从这种可能出发,我们才说电线短路不是房间失火的必要条件。而且笔者认为,不仅麦吉,休谟、刘易斯在讨论因果关系时,都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

       再说关于复杂事件的问题,我们不能把复杂事件看作一个简单概念,指称是简单概念才有的。复杂事件就像复合命题一样,它表达一个函数关系,它的意义就是函数关系,对其指称的追问,是不合法的。关于零相干问题的批判,就来源于对复杂事件的错误处理。

       以金在权的论证为例。他的论证涉及一个复合事件,(

C∨A)。对于这个复合事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一种是认为它没有指称,只表达一种函数关系,这是笔者所持的看法;另一种是将它看作一个整体,它有某种指称。

       第一种处理可以消解金在权论证中的矛盾,如果将它处理为一种函数关系,那么C(

C∨A)B就不是一个充分条件组合,而是两个充分条件组合,即C

CB和CAB。因为(

C∨A)表达

C发生或者A发生,那么

C和C、B组成一个充分条件,A和C、B组成另一个充分条件,显然C

CB不是P的充分条件,CAB也不是P的最简充分条件。第二种处理也可以消解金在权论证中的矛盾,如果将(

C∨A)看作一个整体,那么C(

C∨A)B这个整体发生的条件就只能是C发生、

C不发生并且A发生、B发生,因为合取枝C和(

C∨A)之间有一种逻辑关系,这二者不是相互独立的。在INUS条件的定义中,麦吉可不会认为在A和X之间还存在任何关系,A、X应该是相互独立的事件。

       从问题的根本来说,用逻辑构造反例来批评INUS理论这种方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数理逻辑没办法区分充分关系和充分原因、必要关系和必要原因。而充分关系和充分原因、必要关系和必要原因是不相等的。已经有研究表明,在它们之间画等号必然会带来逻辑上的自相矛盾。[8-10]

       三 进一步的分析

       1.A和X有什么区别?

       根据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INUS理论所面临的批判都是可以辩护或者理解的,但是这并不是说INUS理论是一个完美的理论。INUS理论的不足,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第一,它并没有超越休谟对因果关系的讨论,只是对休谟的工作往精细化的方向进行了推进;第二,它的精细化主要是将省略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复原,给出了因果陈述句的意义,但是它的复原并不完整,它没有给出因果陈述句的所有意义。

       原因究竟是最简充分条件的哪一个部分?也就是说,A和P之间的关系、X和P之间的关系都是INUS关系,A和X有什么区别,以至于人们把A而不是X作为P的原因。举例来说,电线短路、堆放易燃干草等共同组成一个充分条件,这两个事件对于房间失火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那么,为什么人们会认为是电线短路而非堆放易燃物引起房间失火的呢?

       这说明在某些方面电线短路和堆放易燃干草不一样,那么不一样的地方到底是什么呢?粗看之下,这个问题太容易回答了。最简单地回答是,由于人们的习惯,或者某种意识层面的因素,所以人们把A作为原因。但是细想一下,这个回答并不能让人满意。因为习惯并不是先天具备的,更不是超越不可认识的。目前关于人类意识的研究已经非常丰富了,意识尚且可以研究,何况是习惯呢!在这方面,有学者关于文化逻辑的研究可以作为佐证,逻辑尚且会因文化环境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不同,那么,说习惯受到经验世界的影响也是合情合理的了。

       如果习惯是受经验世界影响的,并且A和X的区别在于人们习惯上的倾向,那么这种倾向最终的来源就必然是经验世界,也就是事件A和事件X本身就存在着某种差别。

       必须指出,在麦吉的理论中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物理层面和认知层面。从物理层面来说,A、X共同构成P的一个充分原因,因果关系应该存在于AX与P之间。但是从认知层面说,或者从知识论层面说,人们会把A作为P的原因。这倒不是说X不是P的原因,只是在AX-P这个(物理)因果过程中,人们把X当作环境因素或者其他因素隐去,将这个因果过程变为A-P。人们为什么把X隐去,麦吉并没有做出论述。但笔者认为,这是INUS理论不可缺少的部分。因为根据INUS理论,A、X一起构成P的原因,但是INUS理论却只说A是P的原因,而不说X是P的原因,为什么会这样应该做出说明。

       笔者认为,说“电线短路是房间失火的原因”表达了两层意思:第一、电线短路是房间失火的INUS条件;第二、除此之外,电线短路和房间失火之间还有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是堆积易燃物等和房间失火之间所不具备的。并且第二层意思不是可有可无的,INUS理论作为一个完整的因果理论,应该说明这一点。

       或许有人会提出,麦吉也考虑到了类似的问题,因为他提出了因果域(casual field)的概念[2]246-250。但是,因果域的概念与我们这里所说的问题是不同的,我们说的是在一个因果过程中,A、X的区别;而因果域讨论的是两个不同的因果过程②。

       2.时间接近原则

       以下回答在大部分情形下应该都是有效的:除了电线短路,其他条件是一直都具备的(或者说,其他事件是一直都在发生着的);只有电线短路是最后发生的,并且由之而开始了一个新的物理过程。即,房间里一直都没有安装自动灭火装置,电线下面的干草也一直都堆放在那里,这些条件早就具备了,而房间失火却一直都没有发生。只有在电线短路发生之后,房间失火才发生的。所以,人们会认为房间失火的原因是电线短路。笔者把人们选择时的这种倾向称为时间接近原则。

       时间接近原则这种思想,在哲学史上早已有之。比如休谟认为原因和结果之间具有恒常联结、空间接近、时间接续的关系[11]。其中“时间接续”关系是指,结果会在时间上接续着原因发生。这正是时间接近原则所表达的意思,只不过休谟是在原因和结果之间说的,而笔者是在原因内部说的,所以没有直接使用休谟的说法。时间接近原则的特征是,如果A是P的INUS条件,那么(1)AX是P的充分条件,并且(2)X比A先发生,(3)A发生后,P就发生③。

       还有没有其他的回答呢?似乎有的时候我们当作原因的事件,并不是在所有组成充分原因的事件中最后发生的。比如东京发生地震,居民山本一夫被倒塌的房子压死。人们谈到这事的时候,一般会说山本一夫死亡的原因是东京地震。在这个因果关系中,离山本一夫死亡最近的事件,并不是东京地震,而是房子倒塌。但是我们一般来说,不会把房子倒塌看作山本一夫死亡的原因。这对时间接近原则似乎构成了一个反例。

       我的回答是,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是需要过程的,任何事态从不具备到具备也是需要过程的,所以山本一夫死亡也有一个过程。那么山本一夫死亡的过程从什么时候算起就变得极其重要了。山本一夫死亡这个过程,可以从他的身体受到伤害算起,也可以从房子倒塌算起。究竟从什么时候算起,这和谈话背景有关。一般认为地震是山本一夫死亡的原因时,是以房子倒塌作为山本一夫死亡过程的开始。而在另一种背景下面,比如医生来谈论山本一夫死亡的原因时,可能会说是身体受到重压,内骨折断刺伤了内脏。这时,地震和房子倒塌都成了山本一夫死亡的间接原因,而山本一夫死亡的过程是从内脏被刺伤开始的。如果以房子倒塌作为山本一夫死亡过程的开始,那么地震作为原因就是满足时间接近原则的。

       笔者认为,INUS理论的工作主要是复原省略的因果陈述句的意义,在这一点上它完成了主要的工作。但是麦吉的INUS理论本身并没有复原出因果陈述句的全部意义,对于A和X的区别,麦吉从来都没提到,他似乎把这种区别当作了一种已经确定的东西。但是,笔者已经说明,这个问题是需要回答的,并提出了时间接近原则来回答这个问题。“INUS理论+时间接近原则”构成的这个组合,才是一个完整的理论,才能完整地复原因果陈述句的意义。

       注释:

       ①在金在权之后,西奥多·C.丹尼斯[5]和A.J.戴尔[6]也讨论了零相干问题,丹尼斯提出了一个形式化的论证,戴尔对他进行了批评,详细内容可参考冉奎、陈刚的《论因果关系的INUS理论》。

       ②因果域的介绍可以参考冉奎、陈刚的《论因果关系的INUS理论》。

       ③(3)的意思是,在X中不包括发生在A之后、P之前的事件。但这儿并不意味着P紧跟着A发生,A和P之间是可能有其他事件发生的,只是这些事件不会被算作P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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