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研究

我国城市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研究

朱常柏[1]2016年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城市社会救助包容性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贫困问题日益突出,城镇基尼系数高达0.529,位居最不公平国家行列。与经济高速增长同时并存的城市贫困以及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问题已经给我国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造成了重重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根源。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主义社会救助理论,在汲取我国传统社会救济思想的基础上,与时俱进采取了有力措施,逐步建立起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大大缓解了城市贫困。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于发展观念认识的不断深化,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到“共享发展”理念,城市社会救助的演变历程大致经历了城市社会救助行为、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以及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但是由于我国现行贫困线标准偏低,生活在贫困线上下的城市居民众多,贫困人群生活质量低下,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依然脆弱,城市社会救助重生计轻发展的制度缺陷致使社会救助包容性缺失,救助效果差强人意。本研究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理论为理论前提,从包容性增长的视角,探讨中国共产党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社会救助方面包容性程度,以及遵行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型社会政策为依托构建完善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以增强其包容性。力争立足学科前沿,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高度,运用发展经济学、社会保障学、历史与文献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采取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国际比较与国内比较相结合、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相结合的方法,辅之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本课题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历时性与共时性的综合研究。包容性增长理论是发展经济学关于增长的最新理念,它是在国际社会,特别是亚洲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着贫富分化和显着不平等已经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状况下,由亚洲开发银行及相关国际组织倡导的最新增长理论。目前包容性增长理论已经被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作为减少贫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指导思想,并嵌入到减贫的具体政策措施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经历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后,发达国家社会福利项目,特别是社会救助项目,一方面由全民化向目标化发展,把社会救助与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协调起来,提高了社会救助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另一方面,社会救助已经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由选择模式向普遍模式发展,社会救助包容性特征日益增强。先进国家社会救助实践充分表明,包容性增长,不仅是一种新型发展理念,更是制定社会政策必须秉承的价值取向,它所包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以及包容社会各阶层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政策导向也为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指明了方向。社会救助要想取得良好效应,就必须探寻贫困发生的机制,增强制度包容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贫困既有个人摆脱贫困的能力欠缺等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变迁中的结构性因素,还有社会转型中的政策缺位政策不完善等原因。这就为社会救助政策干预找到了逻辑起点:即通过实施包容性增长策略,一方面促进经济快速有效增长,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更多发展成果,实现益贫式增长,另一方面制定更加包容的社会政策,消除社会排斥增强社会融合,提升贫困者的人力资本,提高社会服务的公平性,为整个经济社会有机和谐发展提供持续的人力支撑和向好的人文环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于城市社会救助理念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在改革初期,中国共产党提出效率优先的发展理念无暇顾及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设计,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为经济建设服务,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功能,重点建设的社保项目也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直到城市贫困充分显现,城市社会救助才真正进入决策视野。1997年提出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对城市社会救助的重要性有了初步认识,但是仍然停留在作为服务经济体制改革的工具性认识层面。1999年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颁布,说明中国共产党开始对城市社会救助政策的重新认识,并开始逐步完善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救助政策。随着经济增长与贫富差距扩大,效率增长与社会不公平等突出问题,使中国共产党不得不对社会保障政策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同时对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作出回应,分配原则也由此前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至此,针对城市贫困群体的社会救助政策受到特别关注,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的认识也更加深入与全面,尤其注重对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构与完善。这种全面且科学的认识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集中表述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成为改善民生福祉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保障的认识突破了传统窠臼达到了历史新高度。包容性增长视角下中国城市社会救助的路径选择至少包括实施益贫式社会救助政策,提高贫困人群收入水平,消除物质贫困;遵循发展型社会救助原则,提升贫困者自救能力,消除能力贫困;秉承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实现权利包容和机会平等,消除权利贫困。城市贫困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相对于农村贫困而言甚至是个巨大进步。城市发展在于包容,而非排斥。包容性增长式城市社会救助的政策指向至少包括这样几方面内容: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完善初次分配制度,增大劳动收入比例;提高城市社会救助的去商品化程度;现有城市社会救助政策要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形成多方力量参与治理贫困的格局,有效缓解城市贫困。唯此,才能切合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方向。

肖艳辉[2]2012年在《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转型期的“制度性贫困”背景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责任模式选择有着急切的定位需要。从一个全球范围的视角来比较不同发达程度国家的社会救助责任模式,找出共同经验,为我所用,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英、美、德、瑞典都经历了国家无责任阶段的慈善救济模式、国家有限责任的补济救助模式、国家强责任阶段的凯恩斯-贝弗里奇模式、多元主体责任阶段的国家和社会共享模式阶段。这几种模式变迁有着深刻的原因:既有共同的社会大背景,也有不同发展阶段的理论影响。工业化发展带来的经济危机、丁人运动的大规模爆发和社会主义阵营的形成、福利依赖现象的滋长是其共同的社会原因。理论原因的影响因不同的阶段而分别不同:国家无责任阶段,主要有致贫原因个人因素论、社会连带思想、守望相助思想。国家有限责任阶段,主要有制度变迁理论、负所得税理论。国家强责任阶段,主要有社会制度不平等论、德国新历史学派和凯恩斯主义、福利经济学、新剑桥学派、费边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发展等的影响。多元主体责任阶段,主要有经济自由主义、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社会风险分担理论、“合理利己主义”理论、贫困陷阱理论、福利依赖理论、社会民主主义“第叁条道路”思想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南非、拉美国家、俄罗斯和我国,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模式有着一定的类同性。改革开放前基本上都是实行全民覆盖与有选择补助的社会救助计划,而在民主化的改革进程中,得益于联合国的推动,将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应用于国内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从以往单纯的生活救助变为发展被救助者“可行能力”的救助,以解决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互制约的紧张关系;在责任承担上,除了强调国家的主要救助责任外,也开始强调被救助者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一些救助项目开始实行私有化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在救助方面的效用。理论方面的影响主要是贫困者应得权利理论和“可行能力”理论。我国社会救助责任模式变迁的主要原因有:儒家传统思想、社会结构贫困观、社会救助“秩序控制论”、社会救助“经济影响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人民利益观”、唯物史观应用于社会救助制度及反“福利依赖”思想、社会排斥理论等。域外国家制度变迁带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在制度模式上由单纯的生活救助向工作导向型转换,注重发展被救助者的可行能力;国家权力向社区放权和转移,寻求国家和社会共担的责任模式。在影响制度变迁的原因方面带来的启示主要有模式的选择与社会背景相对应、模式的转变与社会需求相对应,观念影响模式选择。除了域外的经验外,还要借鉴我国传统社会的丰富经验。我国未来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选择要在克服现有不足的基础上,确立国家责任为主和社会责任为辅的社会救助责任模式,应选择发展被救助者可行能力的救助模式,应建立综合式的社会救助模式,应从“输血式”模式向“造血式”模式转换,国家救助责任应向“社区合作”模式转移。

张洁[3]2016年在《城市贫困的双重阐释:结构和文化的视野》文中研究表明贫困是一个与人类发展始终伴随的话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贫困现象伴随社会巨变不断凸显和演变,不仅给身处其中的个体,也给整体性的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成为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本研究以上海为例,对城市贫困者进行深度的质性分析,从不均等的结构变化和各不相同的文化要素中,探寻城市贫困的各个面向,寻求城市反贫困之道,既有学理的关注,亦具深刻的现实意义。本研究的发现和论述集中在以下叁个方面:1、城市贫困始终处于结构和文化的双重作用之下。本研究联系城市贫困者真实生活的实践,以孙立平教授在实践社会学中提出的“过程—机制—策略—逻辑”四个要素作为研究的路径,构建城市贫困的结构和文化的双重阐释框架。经济力、福利制度和社会力是城市贫困的结构性解释,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城市贫困的文化性解释。在城市贫困的演变发展、成因、个体和国家应对贫困的策略中,都不难发现结构和文化的作用。城市贫困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经济现象,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文化现象。在结构和文化双重视野的的整合和重构之下,城市贫困研究有了新的内涵。2、城市反贫困的逻辑路径可从结构和文化两个方面进行构架和设计。基于结构和文化的原因,个体的可行能力不断被剥夺,最终陷入贫困的境地中。是否可从突破个体可行能力的局限入手,寻求城市反贫困的思路呢?因此,研究者提出基于可行能力的城市反贫困思路,建议从可行能力建设的结构性要素、文化性要素和主体参与叁个层面构建城市反贫困的逻辑路径,最终将理论、方法、实践与本土实际相结合,以反贫困的社会实践,探寻城市反贫困的现实可能,期待能为贫困研究开辟新的道路。3、城市贫困个体的能动性不容忽视身处城市贫困中的个体,受到结构和文化的重压,在实践中表现出了各自不同的策略。这其中既体现了结构性的影响,也蕴含着文化性的解释。但是,个体从来不是“被动”的牺牲品,他们在结构性的限制之下仍然表现出了可观的智慧和能动性,驱动了各种不同行为的产生。只有真正理解了城市贫困者的能动性,才能真正读懂城市贫困。在文章的结尾,研究者提出未来还可在城市贫困者的多重需求满足、反贫困的差异性原则、社会工作方法在反贫困实践中的运用等多个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张尧[4]2016年在《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创新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小农生产方式发挥着主导性、基础性的作用,它是目前制约农村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力量。当前,改造小农生产方式,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不拘一格地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改革方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农业生产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深入分析农业生产方式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影响,这对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理论建设、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论文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综合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而“农业生产方式——社会风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本文的研究思路,通过对建国后不同时期农业生产方式带来的社会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不同社会风险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并运用社会保障“叁体系”解释框架剖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化解不同社会风险时的内容、结构与层次体系的特征,继而引出当前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变迁带来新风险及其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问题。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研究厘清和解读农业生产方式与农村社会保障的互动与变迁过程,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后,不同农业生产方式下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变迁、现实特征等进行研究,得出不同的农业生产方式面临不同的社会风险,而农村社会保障内容体系、结构体系和层次体系也呈现出不同内容:农村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在内容体系上呈现出社会救助向社会保险、生存型向保险型的转变过程;结构体系的演变呈现出由农村特殊群体向农村全体居民覆盖的历程;层次体系的演变呈现出在责权关系上国家由无意识到被动提供社会保障到主动参与的转变历程,初步形成了国家、社会、个人相结合的社会保障责任框架。英国、法国和日本叁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时间较早,其转型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经验对我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借鉴作用。研究选取农业发达的英国、法国和日本,研究其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研究认为:典型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具备了相应的经济社会前提条件,是面对生产方式变革的内在要求而出台的政策,其发展经历一个由社会救济到社会保险的过程,具有鲜明的由生存权向发展权演化的过程;其层次体系存在一个显着的从国家责任到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责任的变化过程,强调多主体共同参与。此外,因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道路选择也存在显着差别,同时强化法律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迈进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新阶段,传统农业社会的风险被工业社会的风险所取代,但是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能化解工业社会的风险,仍用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去应对新生产方式的风险,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时就需要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成为必然。综合以上研究的成果,本研究认为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决定了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制度需求必然是多层次的,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叁体系”分析框架出发,为适应农业生产方式的变迁,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就是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叁支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中,农村兜底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基础,重点是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农村基本型社会保险制度是主体,重点在于农村两个基本保险待遇和责权关系的调整以及新制度的构建;农村服务型社会福利制度是重要补充,重点在于提高待遇和扩大覆盖面。

王朝明[5]2003年在《中国转型期城镇反贫困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配合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中国的扶贫计划,已经推进了 10 多个年头,其成就是举世公认的,主要体现在农村反贫困行动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贫困人口由 20世纪 80 年代初的 2 亿多人,锐减到目前的 3000 万人左右。虽然如此,中国反贫困的任务仍是十分艰巨的。当前,贫困现象不仅表现在农村,而且随着体制转轨,国企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重新组合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不可避免,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和城市失业者数量都在逐年增加,城市就业压力不轻,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尚有相当困难,以贫困职工和城市长期下岗失业者以及部分农村流动人口为主体的城镇新贫困人群正在形成,原来不为人们关注的城镇贫困问题,正快速地凸显起来。政府、社会各界均已意识到城镇贫困问题的治理已迫在眉睫,中国扶贫事业面临新的情况和挑战。对此,我们必须对中国的贫困问题和反贫战略进行重新的反思和定位。本论文的研究正是基于中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双重转型”的背景,对骤然而起的城镇贫困问题进行经济、社会、人文、历史等多视角的深入考察和系统研究,即主要是从基本概念,贫困测度,致贫因素,反贫对策,目标和趋势以及国际比较上对城镇贫困问题进行更深入,更全面的调查研究和认识分析。并力求通过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城镇反贫困战略体系,冀望能有助于缓解当前城镇贫困的蔓延,以便在继续推动改革深化的同时,统筹兼顾、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尤其是切实维护好贫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使他们能够分享到改革与发展的利益和成果,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论文共分 7 章,主要内容及观点如下:第一章,作为全论文的引论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贯穿城镇贫困与反贫困研究思路的理论主线是人文关怀的精神,由此点明了本论文的研究主题和意义,并为后面各章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注入了灵魂和精髓。而全论文这个研究内核的提炼:一方面,是基于对经济学研究贫困的历史梳理,从而发现从古典经济学到现代经济学关于人的研究和人文关怀精神已经逐步地丢失。这样,对涉及到人的贫困问题及其治理,主流经济学建树不多。相反,始终以社会生产方式及其社会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以人类解放作为奋斗目标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科学地分析和深刻地洞见了自工业化以来资本主义社会贫困存在的根源,提出了解决资本主义社会贫困的制度变革方式,在这方面留下了宝贵的理论财富。这也正是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着力对当前中国转型期城镇贫困与反贫困研究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建设的根本所在。因此,笔者在引论中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论断与邓小平共同富裕的思想为指针,重新诠释现代人文关怀精神,从而铸造中国转型期城镇贫困与反贫困研究的理论内核。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工业化社会以来反贫困的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要突破过去仅仅将贫困视为一种低经济收入和物质匮乏现象(当然这是贫困最基本的现象,但贫困的表现不止于此)的理解,扭转将反贫困囿 1<WP=5>于临时性、施舍性的给钱送物的简单做法,提高扶贫的效果和效率,促使反贫困行动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人文化的轨道,必须张扬人文精神的旗帜(这也是当前一些国际机构将物质贫困上升为人类贫困来治理的理由所在)。这样,才能从经济、社会、人文等方面构建中国城镇反贫困的战略框架、政策体系和组织结构;这也为我们在后面各章的研究中提供了一个跨学科边缘交叉分析的理论框架。此外,引论部分还界定了众说纷纭的贫困概念的基本内涵与反贫困的要义,提出了关于贫困类型的划分,给出了测量贫困程度的指标体系;同时从文献的角度,重点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贫困学说和社会主义国家及其转型过程的贫困与反贫困理论,以及经济学、社会学中关于贫困研究的代表性理论,并且确立了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即框架结构。这一切为下文的分析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前提和学术准备。第二章,从现实客观的角度描述了中国转型期城镇贫困存在的状况。由于当前城镇贫困问题的突显,直接反映在城镇贫困人口构成的变化上。而说明这个变迁,我们运用了社会学关于社会分层的理论,分析了伴随着转型,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些享有资源占有的阶层出现了分化,中国社会分层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在社会分层加剧的条件下,城镇贫困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为了识别这个变化的规模,探讨了尚无法统一的中国城镇贫困线标准,以及按照不同贫困线标准测算的城镇贫困人口规模,其中包括笔者提出的应把从农村进城的流动贫困人口估算在内的规模。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城镇贫困人口的分布情况和生存状况,运用英国学者汤森关于“贫困叁分法”的理论,将当前城镇贫困归结为界于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之间的“基本贫困”状态。最后,归纳出转型期城镇贫困的基本特征和社会影响。第叁章,基于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双重转型背景,全面探讨了 20 世纪 90 年

王莹[6]2017年在《新形势下城市贫困群体救助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伴随上世纪末国企改革的浪潮,我国在城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的主要是保障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此后,该制度逐渐扩展到整个城市地区。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14年国家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优惠政策和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以教育、医疗、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相配套的综合性救助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贫困救助制度的体系框架已经形成,建立起了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救助体系,在保障贫困群体基本生活、缓解贫困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目标定位不恰当、救助水平低、救助方式单一、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的存在,贫困救助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质疑。本文对于正确把握现行贫困救助制度的公平性,厘清我国贫困救助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思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贫困救助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出发,基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新形势,深刻剖析贫困群体形成的原因,对现行制度做出公平性欠缺的基本判断;综合分析了现行制度在目标定位、制度设计、管理体制、对外部环境的影响等多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了当前贫困救助制度公平性欠缺的根源,在于制度目标定位偏低、制度设计不合理、管理体制不顺等。文章从积极救助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新形势下贫困问题的现实路径——“政府救助+个人自助”的理想选择,这是基于我国现实国情和贫困群体现状的明智选择,也是我国贫困救助制度发展完善的理想路径。

付舒[7]2016年在《公平理论视阈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分层化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制度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的适度性和成熟程度既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是社会公平关系的现实体现。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党和人民共同追求的目标。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求其在制度理念、制度结构、制度运行中保证制度公平性,还应通过制度公平进一步推动和实现社会公平。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逐渐从选择性向普惠性、改革试验向成熟定型转型,但普惠性不能等同于公平性,社会保障制度在建设中的矛盾仍较为突出:一方面,社会保障范围持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体系日臻完善;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仍存在分割和失衡状态,城乡之间、人群之间、地区之间保障待遇差异较大,制度的公平性备受质疑。学术界虽不乏对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系统性考量,但却缺乏从其与经济社会结构的互动角度出发而对制度公平性问题进行的系统研究。在将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放置于经济社会结构中考察时,社会分层是一个很具有启发性的切入视角。社会分层是一种现实的不平等,理论上讲,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机制有助于缩小社会差距并弱化初次分配产生的社会不平等程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属性要求其作为一种逆社会分层的力量,去修正社会分层中出现的以权力、声望、资产等要素在不同人群间形成的分配不平等问题。当前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还远未达到合理的橄榄型结构,而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及其运转效果对市场分配结果的扭正不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基于市场规则形成的社会分层结构。纵向制度结构上的“断裂”以及横向制度结构上的“碎片”使社会保障制度公平属性在实现过程中大打折扣,并且还使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与不合理的社会分层结构表现出高度的“耦合性”,产生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纵向分层化体系,即社会保障制度的分层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分层化是制度不公的外显化表现,具体有以下四个表征:一是,社会保障制度在覆盖公民社会风险的范围中存在差异而形成风险分散分层化;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在化解公民社会风险的能力中存在差异所形成的待遇水平分层化;叁是,社会保障制度在化解公民社会风险中政府责任存在差异所形成的责任分担分层化;四是,社会保障服务在公民享受过程中存在分配差异所形成的服务获取分层化。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分层化围绕上述四个方面在城乡之间以及城市内部不同群体之间体现分层化特征。笔者在对西方主要的公平理论进行回顾和分析基础上,认为罗尔斯、诺奇克、德沃金以及阿马蒂亚·森四位学者在公平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趋同性。这种趋同性表现在:重视个人权利的公平、重视机会的公平、重视规则的公平。在此分析基础上笔者采用一个综合性的公平理论分析框架,从社会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叁个角度来对社会保障制度分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首先,基于社会权利公平性审视,考察社会保障制度分层化的生成机制。社会权利的发展程度并非一蹴而就,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呈现出社会权利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权利内容循序渐进增多、权利享有和实现的程度日益充分的发展特点。同时,社会权利的渐进化发展趋势对不同社会阶层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形成不同的影响,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初期,以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贫困化”为主要特征;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期,各阶层社会权利“差序化”为主要特征;社会保障制度成熟期,各社会阶层社会权利“平等化”为主要特征叁个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分层化正是由于制度建设中长期缺乏社会权利观念,致使社会权利在不同社会阶层中不均衡发展,从而导致公民长久以来享受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水平的严重差异。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仍然残留着不同时期公民社会权利差序化并存的现状,是建立在城乡身份、单位身份、职业身份、行政身份等外在条件基础之上的公民社会权利,这是有违基于公民身份的社会权利公平基本要求的。其次,基于机会公平性审视,考察社会保障制度分层化的“固化—流动”机制。在社会保障领域中,机会公平性缺失对于弱者意味着社会分层结构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进一步固化,弱者难以通过福利性制度安排对初次分配形成的社会结果进行扭正,难以实现向上层社会流动的可能性进而摆脱永久性社会排斥。而强者则可能利用福利资源进一步拉大既有的社会差距,固化其在社会分层中的优势地位。在机会层次的分层图景中,中层机会公平意味着个体可行能力的提升,高层机会公平有助于促进个体在不同阶层间的流动,但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所提供的中层机会中,教育机会、就医机会、就业机会存在城乡间分配不公的问题。在高层机会公平上,由于在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中忽视个体能力建设而抑制了个体在不同阶层间的流动。再次,基于规则公平性审视,考察社会保障制度分层化的操作化机制。在评价制度规则的公平性时,从外在规则公平性分析和内在规则公平性分析两个维度展开。外在规则公平性的分析是从资格准入机制、资金筹集机制、投资运营机制、待遇给付机制、统筹管理机制五方面入手,对外在规则如何使社会保障制度分层化现象操作化进行制度主义分析。笔者认为,资格准入机制是制度规则公平实现的前提;资金筹集机制是制度规则公平实现的核心;投资运营机制是制度规则公平的保证;待遇给付机制是制度规则公平的体现;统筹管理机制是制度规则公平的要求。内在规则公平性分析是强调血缘关系的家庭福利规则、强调地域关系的社区福利规则以及强调价值共识关系的慈善福利规则对分层化的缓冲作用,但在个体化趋势影响下这种缓冲作用在逐渐地式微。在此分析基础上,笔者认为对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分层化”问题必须进行制度整合。制度整合采用“基础—补充”的双层结构,基础部分强调法制化凸显公民社会权利公平,补充部分资产化以凸显公民机会公平。在此基础上,将“基础—补充”型理念应用的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中,从而达到整合“碎片化”制度框架的方式来实现社会保障“去分层化”的目的,实现社会各阶层均能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制度所带来的福利保障。

雷钊[8]2008年在《城市贫困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研究》文中认为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当政府和各界社会组织继续将关注的目光放在根治农村贫困问题并试图消灭农村绝对贫困时,我国城镇贫困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比重逐年提高,经济体制的急剧转轨和企业改革逐步深化,在中国城市社会中引发了诸多经济、社会矛盾。城市贫困问题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急剧转轨而演化出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也是今后长时期必须面对的严峻的社会问题。本文从我国城市贫困现状入手,提出了认识城市贫困问题的新视角,从城市贫困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缺失角度,剖析了当前城市贫困群体的致贫原因,得出了社会救助是缓解当前我国贫困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分析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同时指出了城市低保在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和救助工作程序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满足城市贫困群体的多方面需求。因此,要从构筑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救助体系人手,着手探索和建立以城市低保制度为主体,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一方面是针对贫困人群的不同的贫困成因和不同需要而采取不同救助方式的内容体系,另一方面是致力于提高救助绩效的管理和工作机制。研究了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政策设计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体系框架等关键问题,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王红兵[9]2012年在《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深入,城乡“二元”制度的弊端愈加显露,制度的公平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最迫切的诉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研究,对于丰富社会保障理论、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宏伟蓝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突破口在于社会救助制度的城乡统筹;而社会救助制度的城乡统筹,核心在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本文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同发展道路进行了梳理,总结了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特点。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转型背景下低保建制目的的不同、农村传统的土地和家庭保障观念以及农村反贫困方式的影响等因素造成了城乡低保制度在法律制度、保障标准及给付水平、资金投入、筹资方式、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这使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显着下降,同时也形成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的障碍。在国家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工业化的加快带来城乡大融合的背景下,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必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要根据其所依存的各种条件逐步推进。我国经济总量的持续增大、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财政支出结构的加速优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特别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确立,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提供了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美国、瑞典在社会救助制度设计时直接针对全民建立统一的救助制度,日本针对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步及生活水平的差异,采取分地区、分档次的办法规定有差异的最低生活标准,上海、浙江等地以立法的方式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发展的经验,为我国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在分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制度统筹发展的经验,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目标应设定为: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分割分治,到统一制度、标准有别,再到制度和标准的城乡统一。鉴于目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求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还不可能用统一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为城乡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初期,可先实行“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可采取以下措施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统筹城乡低保立法、统一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整合城乡低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城乡低保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构建城乡低保制度的内部衔接机制、推进城乡低保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

段美枝[10]2012年在《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效果研究》文中认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从1999年正式实施以来,极大地保障了我国城镇贫困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充分发挥着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本论文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效果,目的是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已取得的功效和存在的不足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从而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供基础性的政策建议。全文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过程及其制度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从宏观和微观两种视角对城镇低保制度1999—2010年在救助规模、救助标准、资金投入和服务递送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特别是利用统计数据和实地调查数据,通过建立评估指标和评估模型,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应保尽保”、“保障基本生活”、“脱离贫困”叁大制度目标的运行效果进行了评估。基于实证分析的基础,得出本文的研究性结论: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降低了城镇居民的绝对贫困,极大地保障了城镇居民的生存权利;但在降低城镇相对贫困方面作用有限,贫困群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显着;具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贫困持续时间长,在很大程度上表明现行的低保制度仅仅是一种消极救助。

参考文献:

[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城市社会救助包容性研究[D]. 朱常柏. 扬州大学. 2016

[2]. 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比较研究[D]. 肖艳辉. 湖南大学. 2012

[3]. 城市贫困的双重阐释:结构和文化的视野[D]. 张洁. 上海大学. 2016

[4]. 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研究[D]. 张尧.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5]. 中国转型期城镇反贫困理论与实践研究[D]. 王朝明. 西南财经大学. 2003

[6]. 新形势下城市贫困群体救助制度问题研究[D]. 王莹. 吉林财经大学. 2017

[7]. 公平理论视阈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分层化问题研究[D]. 付舒. 吉林大学. 2016

[8]. 城市贫困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研究[D]. 雷钊. 西安理工大学. 2008

[9]. 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研究[D]. 王红兵. 华中科技大学. 2012

[10]. 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效果研究[D]. 段美枝.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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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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