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体制改革与银企关系重构_银行论文

论金融体制改革与银企关系重构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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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企业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经济关系之一,银行与企业的内在联系决定了银企关系重构的重要性,银行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两大热点和难点问题,能否顺利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关系到两项改革的进程,因此,加快改革,重构银企关系,是当前值得研究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要研究银企关系重构?

1.银行企业化是当前金融改革的难点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一个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把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为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的中国经济起飞,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并逐步实现金融业的规模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迈开了步伐,1979年至1983年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相继独立,1994年政策性银行设立,至此我国的金融体制由建国初至70年代末的长期单一化、封闭型转变为多样化和开放型体制。17年改革,金融组织体系及其运行机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已向这一金融改革目标大大前进了一步。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中央银行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调控机制完善和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前专业银行)的企业化改革并没有如同设想那样顺利进行,因此,国有银行企业化问题成为金融改革热点和难点,企业化转轨被正式推向了改革的风口浪尖。银行企业化成为难点原因有四:一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四大行”的垄断地位,使它们成为我国信贷、结算、现金出纳和外汇收支的中心,全国资金活动的枢纽,联系各经济部门的纽带,以及经济体系的信息、联系、调节中枢。二是国有商业银行自身仍存在突出问题,如(1)政企不分。国有商业银行是一套行政化的组织机构(总行是国务院副部级单位),仍有国家机关性质,承担相关部分宏观调控职能;(2)规模不经济。四大行的组织规模过于庞大,是世界上最庞大的金融机构,有高储备、高成本、高风险、低效益的“三高一低”特征;(3)沉重的历史包袱。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家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有相当一部分根本无法回收。偿还性是信贷资金的基本特征,不解决这一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难以迈开步伐。三是历史证明,商业银行企业化在金融改革进程中阻力大、反复大。80年代后期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进程曾于1989年被治理整顿打断,部分表现有:取消了一度实行的存贷挂钩,多存多贷制度,重新恢复了信贷计划制度;批评“过分强调银行企业化经营”,强调专业银行要由中央银行归口管理;限制新的金融机构设立……等等向旧体制的回归。四是旧的银企关系格局难以破除。由此难以推动我国金融体系的骨干——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化向纵深发展。上述分析表明,我们当前面临十分艰巨而紧迫任务。

2.银企关系重构是金融改革迫切要求

显然,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头戏——银行企业化的纵深发展要求经济改革诸方面配合,但是银企关系的调整则是银行企业化不可回避的客观要求之一,对此我们可以从国企改革对金融改革提出的要求和我国银企关系的现状加以认识。

从国企改革对金融改革的要求角度看:(1)国企改革必然触及银行的利益与运作。国企改革已不是过去的“放权让利”模式重复,而是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制度改革创新,即改革现有的产权制度,变革现有经济的产权旧格局。转制必然导致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触及银行利益,银行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是债务变动利益风险的直接关系者,又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因此银行理所当然被要求作为国企改革的参与者,其切入面更广、更深、运作难度更大。(2)国企改革呼唤深化银行企业化改革与运作,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有赖于银行的支持,对银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企业转制要求银行融通所需要的资金,不断创新融资工具,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以满足企业间兼并、联合等产权转让中的资金需求;要求银行协助减轻债务负担,进行债务重组,合理调整债务结构,为国企改革创造一个较宽松的外部环境;要求银行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凭借自己的广泛联系和功能优势为企业经营、管理、竞争、债权债务处理以及为未来发展前景等提供信贷、结算、咨询、租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要求银行必须相应地改革现行的信贷管理体制和信贷操作方式,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原则和行为规范,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新的商业银行运作机制。

可见,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过程无不涉及银企关系调整,金融改革必须始终关注银企关系重构。

从我国银企关系现状特征看:(1)高负债率。企业负债累累,银行债台高筑。近年来,国有企业高负债经营状况日趋严重,其负债率已由80年代的40%左右上升到目前70-80%以上,且负债结构单一,90%来自国有银行贷款,国有银行已成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与此同时,国有银行的存款负债也超过90%,其中60%来自居民储蓄存款。银行和企业如此高的资产负债率,大大超过70%的警戒线,处于高风险运行之中。(2)低效益。企业亏损严重,银行效益下降。据有关部门调查分析,1995年国有工业企业资产利税率为7%,如按资产负债率10%,贷款平均利率12%计算,企业税后利润率为-2.4%至-1.4%,即根本无利可图,甚至要亏本(即所谓“不借钱等死,借钱找死”);银行方面尽管贷款利率高于企业资产盈利率(今年两次调息后有所改变),但事实上贷款逐年增加经营效益却逐年下降,不少分支机构出现亏损。(3)企业纷纷逃避银行债务,银行不良资产大量上升。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不少企业利用合资、破产股改、国有民营等机会千方百计逃债、废债、赖债,使银行大量贷款因找不到贷款主体而“悬空”,信用关系严重扭曲。(4)依赖性强。如果银行信贷资金投放收紧,企业生产就面临资金短缺。如果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对低效益企业减少放款,部分企业生产就难以为继。(5)银行选择余地小、自主性差。由于方方面面的干预和“不由自主”,使“倒逼贷款”仍有发生。

银行企业化的基本要求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从上述银企关系现状特征可以看出,企业负债高,效率低,无力归还贷款,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资金周转逐年减缓,经营效益下滑,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不仅没有缓解,相反在加剧。这种矛盾加剧不仅延缓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按“四自”要求向企业化经营的转轨,金融改革迫切地要求改变这种银企关系现状。

二、我国银企关系的发展和问题

要探讨银企关系重构必须了解我国银企关系的转变过程和当前存在的问题。

1.我国银企关系的转变

在改革开放前的产品经济条件下,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唯一银行,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行政约束型的。当时的经济、金融都是一元化体制,也就是统一的计划、财政、银行、企业管理体制。因此,银行和企业都是政府的附属,经济循环在统一计划约束下进行。银行按计划供应资金,企业按计划生产,产品按计划调拨,贷款由银行监督划转。在这种循环体制下,企业不是真正独立的主体,银行不是真正的银行,活跃的生产力受到制约,经济发展缓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家管理经济逐步由行政的、直接的管理向经济的、间接的管理转换。由计划配置资源,向市场配置资源转换;确认企业和银行都是市场的经济主体、经济成分;银行机构初步实现了多元化,竞争机制进入了经济循环的全过程。

这些深刻的、渐进的银企关系变化归结起来:一是政府管理经济的体制发生变化,由统管统包变为逐步把银行企业推向市场。二是经济、金融的“大锅饭”,即统收统支的机制发生变化,企业、银行逐步成为利益主体,由供给制逐步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转变。三是经济主体的目标体制发生变化,由过去按计划生产、按计划贷款,逐步向根据市场需求生产,根据产销效果贷款。过去计划就是法律,现在市场客户是上帝。四是市场调节的转换,即供求关系、经济规律、竞争规则调节的转换。市场中的企业和银行都面临着市场风险、决策风险、破产风险,由计划体制下的安生经营,转向动态的风险经营。五是银行和企业的关系,由产品经济背景下的计划联结,转向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市场和利益联结,双方一旦结合,就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体的要求。上述变化对各个经济主体都赋予以权力,也赋予了风险。这些变化表明,银行、企业主体间关系已逐步成为经济利益型,银行与企业开始成为利益共同体。

2.当前银企关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深入,银企关系有了初步调整,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

(1)银企交易关系的非市场化存在。银行与企业之间交易关系的建立并不都是自愿选择的结果,而是受行业分工、区域分割的行政限制,不少是行政干预撮合而成,作为银企交易价格的利率也受中央银行的严格管制,利率弹性小,结构不尽合理,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及其变动。

(2)银企债权债务关系非契约化及非票据化存在。尽管《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的实施,信用关系的规范化已经开始,但仍存在由于贷款抵押制度不健全,贷款风险缺乏财产担保,企业贷款到期无法归还时,只能展期或转为逾期,进而形成大量呆帐问题。

(3)银企行为高度相互依赖,均受制于对方。这表现在我国金融结构上就是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和信贷资金的过度需求。目前许多国有企业生产效率低,自我积累少,自补流动资金能力不足,只能依赖于银行的间接融资,银行成了供应资金的后勤部门。我国资金的市场需求过量,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国家又不得不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增长,因而资金供给缺口大,不少企业只能排队等候银行的信贷配给,为了获得资金,少数企业不得不借助于各种干预和非正常手段保持“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银行反过来受制于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银行有大量的违约贷款无法收回,呆帐存量大,其盈利能力、流动性、清偿能力都被削弱了;而且不得不继续向亏损企业注入资金以求盘活存量,其结果往往又使呆帐流量进一步增长。

(4)银企利益共谋和逐利行为的不规范存在。这是转型时期特有的现象。市场化的改革承认了企业和银行独立的经济利益,使银行、企业追求局部利益的冲动得到释放,而这种释放易于导致银企共谋逃避监管,如违章拆借用于投资,体外循环发放贷款,只顾收益、不顾风险,从而影响金融秩序。

上述问题说明:(1)银行和企业都没有完全进入自己市场法人的“角色”。(2)银企相互选择存在障碍。(3)银企双方的风险机制不健全。(4)银企双方对相互调节、监督、利益共享认识不足。存在这些问题也正是当前银企重构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三、银企关系模式的借鉴与选择

1.西方银企关系模式

从国际上看,银企关系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

(一)英美模式:以自由市场经济为运行基础,注重产权制约,靠系统严格的法制来解决争端;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我积累和直接融资,并着重于短期目标。这种模式下,银行与企业之间是纯粹的平等的商业关系,银行对企业的监督是间断性的,只有当企业违约(利息延付或不能按期还款)时才进行,目的只是为了保证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性,银行只注重其自身利益,对企业的长期利益和资金需要漠不关心。银行从企业得到的信息只是外部的公开信息,因而往往只能看到企业短期形象与表现,如企业的股票价格高低、财务状况与盈利状况等。银行由于不易评估企业风险,贷款往往要求抵押和担保。企业经营也相应更注重其短期的表现,而不大关心长远发展规划;由于间接融资的不足和约束,企业往往求助于直接融资,资本市场因而较发达,这种模式表现出来的后果是对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各家银行争相贷款,而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不管其问题的性质如何,各家银行都是争相逼债,要求企业破产清算或不予资金支持。

(二)日本—德国模式:以“社会”市场经济为运行基础,产权制约作用较弱;以银行间接融资为基础,银行在经济和企业经营中起重要作用,资本市场的作用相对较小。这种模式下,银行和企业之间常常保持密切而持续的联系与沟通,两者长期依存,生死与共。企业主要从一家银行固定取得资金,银行与客户企业相互持股。银行通过融资合同、股权占有、人事结合及代理小股东的表决权等方式对企业决策产生影响。银行可获得企业的第一手信息,随时监督和干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行为。银行不是注重企业短期的股票价格表现或盈利状况等因素,而更关心企业的长期表现和增长。在企业出现财务问题时,只要银行认为企业的困难是暂时的,则银行都会出面通过与其它债权者的协调,延缓和减免债务,或以紧急融资、派人员协助经营等方式支持和帮助。

2.我国的借鉴与选择

从比较看,日本—德国模式的银企关系在德国19世纪末期的新兴工业经济发展和两国战后的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美国在1933年以前的银企关系出现类似日本—德国模式,并对美国二三十年代的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总的看来日德绩效要比英美模式高。不难发现日本—德国模式使企业自身能更注重长远的发展,同时银行又能获得企业的第一手的内部信息,能积极对企业进行有效地扶持和帮助,防止企业舞弊、短视等行为的出现,同时双方的稳定交易关系也简化了银行在对企业贷款时的审查和管理,降低有关融资费用和银企纠纷。企业还可通过银行提供的信息和帮助,扩大同其他企业的交易机会。整体的宏观效果能使经济产生长远的发展和增长。英美模式则迫使企业不得不注重其短期的财务表现,并缺少对企业的监控机制。企业在此模式下往往易发生舞弊或过度投机等冒险行为及短视行为。企业发生困难时则不易得到银行的援助,融资费用也极高。银行资金相应也更易因企业的长期表现不善而受损失,同时也使得大部分受短期经济不景气影响的企业破产,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总体的宏观效果必然是使经济得不到长远的发展和增长。

从以上比较看,日本—德国模式较英美模式有很大的优越性,不仅英美两国的银行通过信托投资和控股公司来间接实现日本、德国的银行对企业控制功能,两国政府也采取了放松限制的有关措施。各国也纷纷向日本—德国模式靠拢,并成为一种国际的趋势。从我国的现状看来,我国银行有监督企业行为的传统,间接融资占主要地位,企业高负债经营,银行组织体系为全国性的总分行体制。从现行状况看靠拢日本—德国的模式会更容易一些。因此,还是应该主要借鉴日本—德国模式的先进经验,并吸收英美模式的长处,发展和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银企关系。1996年以企业主办行制度为标志,我国事实上已步入这一模式。

四、结论

综述全文,可以形成以下结论:

(一)银企关系是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关系之一,新型银企关系应当是具备下列性质的关系:(1)独立对等的市场主体关系。双方自由选择,公平交易,依法关联。(2)协作发展的经济伙伴关系。银行利润是企业利润的再分配,银企利益紧密相连,银行应当强化对企业生产发展的服务功能,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方便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必须加强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3)互利互惠的诚实信用关系。银行发放贷款遵循《贷款通则》,并改善服务,发掘信用潜力,及时满足企业多样化的信用需要。企业应强化信用意识,规范信用行为,依法还贷付息,不得逃废债务。(4)共担风险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市场竞争要求企业与银行自担风险,但从银行与企业关系看,二者作为利益共同体,还应当“有难同当”,共同防范风险,同舟共济。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银企关系格局的转变,多元化、开放型的金融体制建立,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国企改革。当前国企改革和银行企业化进入了攻坚阶段,客观地要求银企关系作出调整。

(三)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必须依靠国家、财政、中央银行形成合力,创造宽松外部环境,提供支持保障,加强调控监管。

(四)建立新型银企关系要求国企改革与银行企业化改革同步配合,企业应加快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银行必须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商业银行规范化运作。

(五)企业主办行制度是我国借鉴日本—德国银企关系模式的一项重要改革,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都要重视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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