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收族”——兼论周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特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周代论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特色论文,收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4)06-0179-09 国家稳固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基层社会组织的健康运转。战国秦汉以降的古代社会,组成社会机体的细胞是个体家庭,而在此之前则是氏族和宗族。宗族的正常健康发展对于周代的社会至关重要。周代所盛行的宗法礼俗中,“收族”是重要的一项。所以,古人讲宗法往往将尊祖、敬宗、收族诸事并列而论之。 周代的社会保障理念和制度奠定了我国传统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一些专家学者关注周代的社会保障问题,多集中在国家层面,着眼于官府作为,并且有许多相关的论著是在说明《周礼》所载的“荒政”,对于作为社会救助主体的宗族的作用,则关注不够。其实,周代特别是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保障的主体是氏族和宗族。吕思勉先生曾指出,社会救济于先秦时期“属之于族”[1]201-202,而非国家。裘锡圭先生亦说:“‘收族’对宗子来说不仅仅是一种美德,而是必须承担的义务。”①宗族是周代最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周代社会保障的特色在于它并非是一种国家行为,救助穷困以保持社会稳定的任务是由遍布于社会上下的宗族来承担的。诸家论及周代社会保障之事,每以“收族”言之,但于“收族”之本意及其观念的变化,却多语焉未详。本文试探讨“收族”观念的原初意义及其发展变化,进而说明周代社会保障体系的若干问题。不揣翦陋,敬请专家指正。 一、“收族”的宗法意义 “收族”之辞最早见于《仪礼·丧服传》。在“三礼”当中,《仪礼》成书最早。它在春秋后期已经编定。《仪礼》一书记载了西周春秋时期的礼俗,被尊为《礼经》。《仪礼》的《丧服》篇分为经、传、记等部分,其“传”,据称为子夏所传授的释解②,其写成的时代当在春秋末年至战国初年。它所举出的“收族”之释,应当是关于这一概念的最早解释。“传”所论的“收族”是对于《丧服》篇经文的解释。这段经文如下: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这里所说的意思是过继为宗子继承人的支子为自己的亲生父母应当服齐衰周年的称为“期”的丧服。这位支子的父母对他也以“期服”相报。《丧服传》解释这段经文,说道: 大宗者,宗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筭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③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大宗的宗子如果没有子嗣,就要取同族人之支子(嫡妻所生的长子以外的儿子)为继承人。⑤为何要这么做呢?这是因为大宗是宗族的统绪。为了整个宗族的发展,大宗必须保持继嗣不绝、统绪绵延。正是基于此,所以宗族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尊奉先祖。尊祖是以父辈为统绪的。禽兽知母而不知父,而人则是应当知道父辈统绪的。只有没有文化的野人才会说:“父母有什么差别呢?”有文化的都邑之士是知道尊重其父的呀。大夫和学士则更进一步,知道尊重祖辈。诸侯则又进一步,尊及其建立侯国时的太祖。最重视这一统绪的是天子,天子尊及其始祖及诞育其始祖的天神。地位愈尊者尊及的先祖越远,地位愈低者所尊的先辈则越近。因此,大宗就是全宗族的人所尊的正统;大宗就是聚合全宗族的核心。大宗决不能断绝无后,因此,宗族的人要将自己的支子送给无子嗣的宗子为其后嗣。 “传”的这个解释是对于经文意蕴的阐发,而《仪礼》的经文,一般认为是春秋末年由孔子所编定的,它所记载的是西周春秋时期的礼俗,是当时社会生活的实录。传文所云的意蕴应当是这个时期的社会观念。它所说明的是宗子没有子嗣的时候要取同族人的支子为后嗣这一礼俗,并由此表明大宗地位之重要。 周代宗族与宗法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清儒万斯大论析宗法起源问题时曾谓:“宗法何昉乎?古之时诸侯之嫡长为世子,嗣为诸侯,其支庶之后,族类繁多,懼其散而无统也,因制为大宗、小宗之法。”[2]383西周时期宗族的发展属于创建发展的时期,宗族的规模由小而大,支系逐渐增多,这以后才渐渐有了大、小宗的区别,大、小宗的礼俗才臻于完善。此正如任铭善先生所云:“古但有宗与庙之制,而无大宗、小宗之别;大宗、小宗之名,自《丧服传》始也。宗之义,亲亲而持重者也;庙之义,追远而尊爵者也。”[3]40《仪礼·丧服》及“子夏传”所说的小宗的支子过继为大宗后嗣之礼,当是西周春秋时期宗法礼俗的表现。《仪礼》经传的这些文字说明西周春秋时期人们已经有了“收族”的观念。依《丧服传》所云,大宗就是“收族”之宗,取小宗的“支子”过继为大宗之子,过继后的“支子”不再是小宗的“后”,而是大宗的后嗣,这种情况就称为“为人后”。“收族”的原初意义在《仪礼》中只是通过收取小宗支子而延续大宗统绪的举措。“收族”之“收”当为聚拢之意。《诗·小雅·白华》“白茅束兮”,郑笺“取白茅收束之”[4]496,可见收、束意同。《诗·大雅·瞻印》“罪罟不收”,郑笺释“收”为“收敛”[4]577。《诗·大雅·既醉》“摄以威仪”,孔疏:“摄者,收敛之言,各自收敛,以相助佐为威仪之事。”[4]563可见束、敛、摄、收诸字意近,皆谓聚拢,所以《尔雅·释诂》谓“敛、屈、收、戢、蒐、裒、鸠、楼,聚也”。通过取小宗支子为“后”的形式,让大宗统绪不断绝,从而使诸小宗有聚拢的中心,这是大宗的责任,所以说“大宗者,收族者也”。这是“收族”的原初意义。但后世往往把“收族”的意义扩大,增加了其聚拢宗族的内涵。 关于礼经中的“收族”,郑玄注:“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4]1106宋末元初名儒陈澔说:“收,不离散也。宗道既尊,故族无离散。”[5]272清儒孙希旦解释说:“收,聚也。敬宗,则族人皆祗事宗子而收族矣。收族则宗子祭而族人皆侍,而宗庙严矣。”[6]917按照礼学家的解释,“收族”的意思即大宗按照上下尊卑、亲疏远近的宗法关系统聚、团结全族之人。与典籍中的“合族”有相似之处。⑤大宗的职责在于“收族”,而西周时期“收族”之意关注点在于延续大宗的统绪,不使致于断绝,此正唐儒贾公彦所谓“‘收族’,是大宗统远之事也”[4]1106。概括说来,初始意义的“收族”,只是宗法制度里一特定的延续大宗统绪的用语,尚未被赋予更多的含义。论者或谓“收族”即意味着大宗有责任庇护宗族成员,抚恤和救助贫困的族人。⑥此论若放在《仪礼》的时代,可能把“收族”的意义弄得过于宽泛了些。西周时期宗族中的“收族”,尚没有这些社会功能出现。 “收族”的原初意义在于延续大宗统绪,可是人们在使用和阐释这一观念的时候,则赋予它更多的内涵,并且将此联系到国家层面上来讲求其意义。释解《仪礼·丧服》篇的《礼记·大传》谓: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 在这个从家庭到国家的逻辑系列中,“收族”内连至亲与祖宗、外系宗庙与社稷,不可谓不重要。其直接效果是让“宗庙严”,使宗庙具有威严,再一步的效果就是国家社稷的威重,通过大宗统绪的绵延,社稷(亦即国家)的地位就会稳固。《礼记·大传》说“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也,位也”,这就意味着国君虽然支持“合族”,但各宗族的人却不能因此而只将国君看作是自己的族亲,更要紧的是要看清国君的地位已非宗族所限了。这个层面上的“合族”,其意蕴犹如《礼记·中庸》所说周王序昭穆的宗庙之礼那样,“通诸合族之义,则自大享以达于时祭,自天子以达于士,自太庙以达于祢庙,苟其有同姓在助祭之列者,皆不复问其爵之有无、族之亲疏,而一以昭穆序之。举夫朝廷之贵贱有级,宗室之大宗、小宗有别,至此而尊尊之义皆绌焉,而一以行辈为等夷,所以加恩于庶贱而联之也。”[7]512所谓的“庶贱”,当指庶人和地位低贱者。“收族”本来是维系大宗统绪的举措,其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但依《中庸》所言,则变成了上至周王,下迄“庶贱”的国家行为,⑦其影响不可谓不大。 “收族”的影响不止局限于礼制与理论层面,在社会现实中也有表现。《诗·小雅·角弓》是一首反映重同姓观念的宗法思想的诗[8]872,《诗序》说此诗“刺幽王不亲九族”是可信的。诗中有“如食宜饇,如酌孔取”之句,郑笺谓“王如食老者,则宜令之饱;如饮老者,则当孔取。”孔疏谓:“王有族食、族燕之礼者。……王于宗族大事亦有飨。”[4]491国王饮宴同姓族人,虽然不是原初意义上的“收族”举措,却表明了在君主和国家的层面上对于族人的拢络。《角弓》诗和《礼记·中庸》的相关说法表明西周后期以降,在国家的层面上,甚至周天子,都十分重视宗族的发展,这其中自然也包括对于“收族”的重视。 《周礼·天官·大宰》载周天子治理天下要“以九两系邦国之民”(意即以九种协商的原则使天下万民相互系连)⑧,其中之一就是“宗,以族得民”,实际意思是说通过大宗的收族举措得到天下万民的支持。怎么算是“得民”呢?《太平御览·职官部》引旧注谓:“系者,以维持其情性,使不离散也。”清儒孙诒让引吕飞鹏说,谓:“此经‘宗以族得民’,当兼大宗、小宗言。《大传》此经云‘得民’,当兼及小宗。但小宗不能统收合族,故注唯据大宗言之。”[9]113《周礼》一书是战国时期学者以周王朝为模板设计的未来国家机构的蓝图,其中有些内容是春秋战国时人的观念,有些则有较早时代的史影。其中所云大宗以族得民,与《仪礼》之说相合,应当是西周时代的理念。 二、“收族”理念与“合族”之道 “收族”的意义,自西周时期以来已逐渐将其向上投射到国家层面,而扩大了其原本意蕴的范围,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收族”的意义则有了向着另外一个方向发展的趋势,那就是将其意义向下投射到庶民群众。周代社会上的“合族”固然与“收族”并非一事,但其内在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其关键就在于“合族”是以大宗为核心的合族,而大宗统绪,则以“收族”为其保证。我们固然不能将“合族”理解为就是“收族”,但也似不必将二者截然分开。 《礼记·大传》说,出了“五服”的原来的同宗亲戚之间,虽然“亲属竭矣”,但是还保留着同姓远亲间定期聚餐的礼俗,“缀之以食而弗殊”(以定期聚餐的方式进行连缀而不将其排除在外),表示同宗的联系并未绝对断绝。孔子也曾说过:“同姓为宗,合族为属。虽国子之尊,不废其亲,所以崇爱也,是以缀之以食。”⑨宗法观念中的“收族”除了“上治祖祢”以示尊崇正统至尊之外,还须“下治子孙,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应当说,“合族以食”在春秋时期也是“收族”的重要方式之一。这表明,“收族”之意由原来的绵延大宗统绪,逐渐衍变为聚拢和团结族人的手段。这种“收族”渐渐增多了经济因素。《礼记·大传》所说的“合族之道”,孔疏谓“言设族食燕饮,有合食族人之道”,当是符合这种变化趋势的。按照《礼记》的说法,族人与国君有亲缘关系便可参加国君举行的“族食”之礼,并以血缘关系的亲疏决定参加“族食”的次数,这称为“世降一等”,郑玄说这是表明“亲者稠,疏者稀”[4]1408。 “合族以食”的基础在于与周代宗法制完全相一致的井田制,对于这一点,《韩诗外传》有一个全面的说法:“古者八家而井田……八家为邻,家得百亩……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这个“八家而井田”的说法固然是一个理想化模式的表述,实际情况很可能并非如此整齐划一。可是,基本的事实还是可以肯定的,即在同一井田上劳作的八家农民与拥有此井田的贵族大体上属于同一宗族,虽然八家各自有私田,但八家还要共同耕种公田,《诗经·小雅·大田》所谓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所反映的正是井田制的这种情况。公田非必是理想化的井田制所规定的全部井田的八分之一,应当是大于这个数量的肥沃好地。这块公田的收入既要供贵族生活所需,也给“合族以食”提供了经济来源。《诗经·豳风·七月》是著名的周代农事诗,状写农夫一年的劳作之后还写到年末时农夫们“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如果说这里面有“合族以食”的影子,当不致大谬。《大戴礼记·哀公问孔子》篇载孔子语,言贵族“序宗族”之事谓“言其丧算,备其鼎俎,设其豕腊,修其宗庙,岁时以敬祭祀,以序宗族”,观《七月》诗所言“跻彼公堂”事,颇与孔子此意相合。 春秋时期“亲九族”的呼声连绵不绝,这一方面表明“收族”已经成为有影响的治国理念之一;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游离于宗族之外的人渐渐增多,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随着井田制的趋于瓦解,宗族组织及宗法体系也渐趋松动,但是维护宗族的团结,保持宗族的社会影响,依然是春秋时期卿大夫阶层的共识,他们秉持着“兄弟虽有小忿,不废懿亲”,“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10]424的传统。如,《左传》文公七年记载鲁国孟孙氏宗主穆伯为他的从父昆弟襄仲从莒国聘妻,但看见莒女美而自娶,后来穆伯放弃莒女返鲁,与襄仲“复为兄弟如初”,但三年后穆伯又尽室以复适莒,后来,穆伯死了之后,返鲁安葬,襄仲不愿意去哭灵。叔仲惠伯劝说:“丧,亲之终也。虽不能始,善终可也。史佚有言曰:‘兄弟致美。’救乏、贺善、吊灾、祭敬、丧哀,情虽不同,毋绝其爱,亲之道也。子无失道,何怨于人?”[10]611襄仲听了之后心悦诚服,“帅兄弟以哭之”,维护了整个宗族的团结。⑩宋公子鲍身为宋昭公的庶弟,为了取悦于国人,一方面广泛地施舍赈灾,礼贤下士。“宋饥,竭其粟而贷之。年自七十以上,无不馈诒也”,“国之材人,无不事也”。另一方面是“亲自桓以下,无不恤也”[10]620。也就是说,公族中从宋桓公的子孙以下,没有不救济的。公子鲍是宋成公之子,他抚恤救济宋桓公、襄公、成公三代的公族成员,取得了美誉,结果,宋人弑昭公而立公子鲍,是为宋文公。 周代的文化精神在于“亲亲尊尊”、“尊礼尚施”。较早的时期,可以说以“尊礼”为主,自西周后期以降,宗族松动和分化的时候,则“尚施”渐至居于重要地位。西周时期,社会基本上没有游离出宗族的个人,从天子到庶民,都生活在宗族组织中。这种情况在春秋时期虽然有些变化,但是宗族依然是个人安身立命的依托。如,《左传》庄公二十五年,“晋士蒍使群公子,尽杀游氏之族。”《左传》僖公五年,“宫之奇以其族行”。僖公二十四年,“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僖公二十八年载晋文公“令无入僖负羁之宫而免其族,报施也”。襄公二十八年载齐国大夫庆封“奔吴,吴句余予之朱方,聚其族焉而居之,富于其旧”。昭公四年,楚灵王伐吴,围朱方,“执齐庆封而尽灭其族”。宣公十三年载“晋人讨邲之败与清之师,归罪于先縠而杀之,尽灭其族”。此外,《诗经·小雅·黄鸟》篇“言旋言归,复我邦族”,“言旋言归,复我诸兄”,“言旋言归,复我诸父”,正是游离出宗族的个人对宗族的怀念。在这种社会结构里,必然是宗族的利益高于一切,所以保族的观念很重。《左传》文公十六年载公孙寿辞司城,而让自己的儿子荡意诸代替自己担任司城,后来告诉别人说:“君无道,吾官近,惧及焉。弃官,则族无所庇。子,身之贰也,姑纾死焉。虽亡子,犹不亡族。”后来宋人弑昭公,荡意诸为昭公而死,文公即位,使荡意诸之弟荡虺为司马,荡氏家族得以保全。《左传》昭公元年载郑国执政卿子产将放逐游楚(公孙楚),咨询游氏宗主游吉(子大叔),子大叔说:“吉不能亢身,焉能亢宗?”完全同意子产的做法。昭公二年载郑国大夫公孙黑“将作乱,欲去游氏而代其位”。为了避免宗族受其牵连,公孙黑所在的驷氏家族大宗乃与诸大夫谋划杀掉公孙黑。宣公四年载,楚国令尹子文见自己刚出生的侄子越椒,劝说弟弟子良:“必杀之!是子也,熊虎之状而豺狼之声;弗杀,必灭若敖氏矣。”但是子良不听,子文非常担忧,“及将死,聚其族,曰:‘椒也知政,乃速行矣,无及于难。’且泣曰:‘鬼犹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馁而!’”后来果然越椒作乱,若敖氏被灭。昭公六年载宋华合比受寺人柳陷害而被放逐,他的弟弟华亥为了取代华合比之右师官职而为寺人柳作证,左师向戌谴责华亥说:“女夫亦必亡。女丧而宗室,于人何有?人亦于女何有?”上述数例,公孙寿让儿子代位而死,驷氏家族杀公孙黑而保全族,令尹子文为保全族欲杀侄子越椒,向戌谴责华亥丧其宗室,这种“虽亡子,犹不亡族”、“不能亢身,焉能亢宗”、“丧而宗室,于人何有”的思想正说明了周代人们深刻的宗法观念。春秋后期,齐国贵族陈氏以施恩惠于民而势力强大的时候,齐国贤相晏子曾经指出强宗大族此举不合于礼,因为“在礼,家施不及国”[10]1480,施恩惠应当限于贵族自己的宗族内部。《礼记·檀弓》上记载了鲁国贵族子柳家的一件事:“子柳之母死……既葬,子硕欲以赙布之余具祭器。子柳曰:‘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于丧。请班诸兄弟之贫者。’”丧礼所收的赞助之财,子柳的弟弟子硕想用来铸造祭器,被子柳制止,并让子硕将钱财分给“兄弟之贫者”。“兄弟”指哪些人呢?郑注谓指“邻里乡党”[4]1288,恐不确。“兄弟”于西周春秋时期虽然有以姻亲言之者,但意指同宗姓兄弟者居多。《诗·小雅·沔水》:“嗟我兄弟,邦人诸友,莫肯念乱,谁无父母!”毛传:“兄弟,同姓臣也。”[4]432《诗·王风·葛藟》:“终远兄弟,谓他人父。”郑笺云:“兄弟,犹言族亲也。”[4]332子柳认为钱财应当分给同宗姓的兄弟中的穷人。这也属于“家施”的范围。这样的“家施”虽然不符“收族”延续大宗后嗣这一本初意义,但与“收族”所体现的聚合宗族成员的意蕴则是一致的。 大体上可以说,西周春秋时期,以“收族”、“合族”为目的“尚施”,是在宗族内部进行的,而春秋中后期强宗大族正在努力突破“家施不及国”的范围,使得“尚施”又在宗族以外进行。不管如何,起初以维系大宗统绪而形成的“收族”正在逐渐向扶贫济困的“家施”转变,并且由本宗族内部之施而扩大至本宗族以外了。这种转变可能有一个过程,即施以救助先从贵族自己的宗族,扩大到同宗姓的人,再扩大到一般的国人。例如,宋国的公子鲍在宋国饥荒时“竭其粟而贷之。年自七十以上,无不馈诒也,时加羞珍异……亲自桓以下,无不恤也”[10]620。公子鲍是宋昭公的庶弟。公子鲍的救助显然有两个层次,一是于同宗姓之贫人皆有体恤救助;二是于普通的国人施粟而“贷”,即用借贷的形式救助,与救助同宗的“恤”显然有别。其所“恤(救济)”者是“自桓以下”,宋桓公是公子鲍的曾祖,从宋桓公到宋昭公已历四代,其公族的数量应当是比较庞大的。依礼,公子鲍应当只救助自己宗族的人,但他却救助自桓公以下的同宗姓的人,显然超出“家施”的范围,但公子鲍尚未将救助扩大到国人,在“施”的道路上,虽然远不及后来齐国的陈氏,但总算是前进了一步。 三、“收族”与周代社会的弱势群体 纵观整个周代社会,“收族”从聚拢宗族的意义来说,它由最初的维系大宗统绪的“大宗统远之事”,转变为以“合族以食”及“家施”为特征的宗族救助,“收族”逐渐成为当时弱势群体的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既然周代最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宗族,人们对于“宗族”这个血缘共同体有着深刻的认识,“收族”与“合族”乃是周代礼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在周代,虽然有国家救助,有社会贤达之士的救助(11),但更多的救助活动应该是由宗族完成的,救助活动也多发生在宗族内部。即使是国家提供的救助也要借助于宗族而实行。周代是一个宗法社会,人们都生活在宗族内部,因此宗族救助与保障就有了普遍性。 周代宗族有自己的宗主,族人绝对服从本族宗主。宗族有宗庙,有公共墓地,有特定的祭礼。宗族出于自身的需要,还拥有自己的公共族产,由宗主掌握、管理和支配,作为本族公共的经济基础。同宗共财是宗族的一大特色。《仪礼·丧服传》载:“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这个说法虽然有理想化的色彩,但“异居而同财”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是现实存在的。大宗,作为本族的统领者、保护者,他的责任就是守宗保族,庇护家族成员,抚恤和救助贫困的族人。《白虎通·宗族》指出:“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同宗兄弟间“同财”,不足部分可以从宗族的共同财产里面获取(“资之宗”)。这里所说的宗族内部“异居而同财”的情况,颇有大同之世遗风。 在周代,同一宗族之内还有助葬的习俗。丧葬礼俗中的重要内容有“赙论“收家”--兼论周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_春秋战国论文
论“收家”--兼论周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_春秋战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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