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研究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报告论文,中介组织论文,我国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课题综合研究了社会中介组织基本理论、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背景、总体情况、运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对策思路。
一、社会中介组织的概念及内涵
(一)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义
在哲学上,“中介”指不同事物的间接联系或联系事物的间接性。在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中,可以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是按照一定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政府委托建立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服务、沟通、监督等职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性行为、执行性行为和部分监督性行为的社会组织。
(二)社会中介组织的特征
1.依法而立。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决定它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成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它既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也不是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管理层次,更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介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2.依法而行。社会中介组织运行机制要求它一方面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各项中介业务活动;另一方面必须按照章程或有关规定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发挥自律机制的作用。
3.覆盖社会。社会中介组织服务对象是全社会的,包括了社会各个领域,而不是社会的某一部分。为此,社会中介组织往往也因为社会生活的丰富性而体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4.专业性强。社会中介组织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中介服务是一种智力性劳动,只有具备符合社会需要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才能建立机构。
5.提供服务。社会中介组织运行的实质是提供服务。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大部分尚处于政府主管与市场运营相结合的准政府状态,它主要承担的是政府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一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社会中介组织的具体服务行为是实现社会管理的具体方式。相对于市场中的服务而言,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是规范性的,同时又是竞争性的,不是强行或垄断的。
(三)社会中介组织的分类
目前学界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分类有许多种。本课题结合我国目前的管理实践,将社会中介组织大致分为六类:一是市场性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房屋经纪公司和公证仲裁机构等;二是社会性社会团体,如法律学会、台湾同胞联谊会等;三是公益性组织,如基金会、慈善会等;四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产品检验分析机构、人才服务(评价)中心、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五是行业协会,如各类协会、商会等;六是民办非企业类,如婚姻介绍所、劳动职业介绍所等。
将这六类社会中介组织进一步简化,可分为二大类:
第一类是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是泛指市场中介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由于在运作和管理上无法体现或完全体现市场价格而需要特殊管理的一类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可分为公益性社会中介组织和互益性社会中介组织。
公益性组织是指为本组织以外的特殊社会群体提供公共服务的中介组织,如慈善组织、基金会等。该类组织目的非常明确,是为公共利益服务,不允许为组织内部服务。其运行基础是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道德,目前主要的作用领域是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援助以及教科文卫等公共需求的满足方面。这方面的社会管理功能往往能成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补充。
互益性组织是指为组织内部成员服务的中介组织。该类组织一般实行会员制,如行业协会、学术团体。主要服务于内部会员,代表会员的利益与政府或其它社会组织联系,并促进本组织内部的沟通。虽然互益性社会中介组织往往表现为利益的内部性和团体性,但在社会管理中,由于其对内部成员的自律和约束功能,往往成为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类是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通常被称为市场中介组织。总体说来,营利性中介组织是在市场经济交往中连接政府、市场和经济主体、公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沟通协调多方关系、提供相关服务、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作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机构。营利性中介组织又可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处于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公正性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可称为监督社会运行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验机构、维护消费者权益机构等。
另一部分是直接为市场活动服务的中介组织,如代理中介组织(专利商标代理、广告代理、房地产代理、商贸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海关报关代理、金融代理、保险代理、财税代理、企业登记代理、仲裁代理等),经纪中介组织(技术合同经纪中介、证券发行与交易中介、房地产经纪中介、信托经济中介、外汇经纪中介、期货经纪中介、商品交易经纪中介、拍卖典当经纪中介、人才劳务经纪中介、文化经纪中介等),咨询中介组织(各种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工程咨询、统计咨询)等。
(四)社会中介组织在行政管理中的基本功能
社会中介组织是一种非政府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一定的社会性、公益性、事务性的社会职能,以沟通政府与社会;为社会和经济生活提供广泛的服务;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也接受政府的授权,配合政府做某一方面的工作,承担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目前,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主要发挥四个方面的作用:
1.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协助政府实现经济调节功能。
2.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调沟通,实现社会稳定与民主管理功能。
3.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带动社会自律,在某些方面能够替代政府独立地进行公共管理。
4.在社会管理民主化、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下,社会中介组织以其特有的优势,在许多领域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
二、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基本状况
(一)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背景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49—1956年)。这一时期新中国刚刚成立,国民经济处于恢复发展阶段,经济运行仍以市场经济为主,中介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二阶段(1956—1978年)。1956年以后,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济领域基本上没有中介组织生存的空间,非经济领域也几乎没有专门的中介组织。第三阶段(1978—1992年)。随着政府不断地减少和解除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垄断和控制,一些协调企业利益关系、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相继出现,但这一时期中介组织规模小,数量少,社会影响不大。第四阶段(1992年至今)。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社会中介组织进入了一个大规模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背景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先官办、后脱钩。即先按国家要求和有关规定由有关政府部门按事业单位成立,运作几年后,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二是作为一些部门的事业单位,目前还未脱钩的带有中介性质的机构。如部分人才交流中心、土地房屋评估、质量技术检测等机构。三是完全按市场需求发展起来的中介机构。如房屋租赁、家政家教、婚姻介绍、劳务介绍等中介机构。这三类中介组织构成了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运作和发展中的一些主要特点。
(二)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总体情况
要全面地了解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现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难题。首先是由于社会中介组织的概念争议较大,内涵和类别又具有多样性,在具体管理中存在着多种口径,无法得到准确的数据。本课题组建立了与现实相对接近的一些类别,并组织甘肃、重庆、四川、天津、浙江、广东等六省地方行政管理学会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六个类别组织(分别为:A、市场性中介组织;B、社会性社会团体;C、公益性组织;D、政府直属事业单位;E、行业协会;F、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情况进行了典型性、地方性调查,得到了一些原始的数据,作为我们了解当前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基本状况的依据。
1.几组与社会中介组织有关的情况
首先是从我国民间组织机构的总体情况上看。据国家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社会团体已达142000个,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达到了124000个。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团体的绝对数量相当庞大,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
其次,从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上看。不同类别的组织发展情况与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相关性。一般而言,政府控制较强的社会团体,其数量的增长与经济增长无关,而与政府的改革有关;而对主要由民间筹资和自由发展的民间非企业组织来说,则是与国民经济的增长高度相关。
第三,从法人类别的管理上来看,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社区基层法人和其他法人等五类。除了部分市场性中介组织属于企业法人外,绝大多数属其他四类法人。仅事业法人,全国事业单位有129万个,从业人员达2900万人,其中有较大部分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从社会中介组织的产业类别分布上看,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基本上属于第三产业。
第五,从社会中介组织机构数量和分布结构来看,目前发展比较成熟的主要是市场性社会中介组织。
2.我国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
以四川省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为例: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登记可以分为四部分:一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类中介机构;二是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是在司法机关登记的中介机构;四是经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从各省的初步调查中,我们发现如下一些特点:
(1)相对于社会团体总体的发展,近年来行业协会组织发展的速度和比例居于突出的位置,增长速度大大快于整体社团的发展速度。
(2)我国社会性社会团体(如学会、联合会、联谊会等)的发展情况相对稳定,学术性的团体比重较大。例如,在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的市级学术性社会团体约占市级社会性社会团体的56%。这与我国对科学技术的重视和对基础学科的投入有较大关系。
(3)随着社会管理的专业化和技术化,一些服务于技术认证的社会中介组织得到了发展,类似产品质量检测和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同时存在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相当多的机构规模小,人员老化,经费缺乏,规范欠缺,运转中问题丛生,不能发挥应有的社会职能。
3.我国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
我国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因为有较为成熟的管理规程,所以发展比较成熟。
(1)律师事务所
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标志着律师制度重新启动。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使我国律师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司法部的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04年2月,我国职业律师数量从1980年初的200多人发展到现在的近11万人,律师事务所从当初的20多家发展到现在的1.1万余家。按中国总人口13亿多计算,约每1.2万人中有1名律师。
(2)会计师事务所
从1981年中国首家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成立到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施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逐渐走上规范化、职业化的道路。到目前为止,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大约有7000多家,注册会计师60000多名。
(3)资产评估事务所
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89年。当时大连市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率先对变动中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随后,国家有关部门逐渐出台了相关的办法和规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有3355家。
(4)公证事务所
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把公证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截至2001年底,我国公证机构发展到3194个,公证从业人员2万余人,其中注册执业公证员12956人。
(5)直接为市场服务的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
这类中介组织在我国是一种新生事物,其发展速度快、数量大、范围广,性质不尽相同,情形较为复杂。主要有三类:
A、代理中介组织。主要包括商标代理、专利代理、广告代理、保险代理等。B、经纪中介组织。主要包括依据相关规定设立的经纪人事务所、人才经纪中介、职业介绍所等。C、咨询中介组织。包括专家运用各种专业知识、为市场主体如企事业单位提供智力服务,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分析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机构。
在这类中介组织中,一般是成熟的行业,其社会中介组织也会发育较快。
(三)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运转现状
1.资金来源及运转情况
在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经费拨付情况一般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筹自支三类。具体筹款的方式和数量情况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中介组织本身所属的行业发展情况有密切关系。
(1)社会中介组织的资金渠道及其比重。据广东省抽样调查数据显示,60家社会中介组织经费来源中,以自营收入为主的中介机构所占比例最大,占45%;其后依次是以政府拨款为主的中介机构,占23.3%,以会员交纳会费为主的占18.3%,以社会捐赠为主的占11.7%,其它收入的占1.7%。
(2)不同社会组织的经费水平表现出巨大的差别。四川调查表明,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如成都出租汽车管理处等,其经费全部来自于财政支持。无财政支持的社会中介组织的经费来源分为三种情况:靠会员会费收入;靠社会捐助;靠服务性收费等。绝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的经费来源方式单一,自我发展能力缺乏。社会中介组织之间财务状况相差也很悬殊,年度总收入最少的只有2万多元,最高的有1000多万元。金融、电力、房地产等行业协会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其它中小中介组织或多或少地面临着缺少经费的问题。
(3)社会中介组织的经费状况严重制约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和功能的发挥。浙江省行业协会的调查结果表明,有80%以上的行业协会经费全部自己解决,其中,有1/3的协会处于欠债运作的状况。从总体上看,浙江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但低于公务员的收入。这种收入结构表明,行业协会在吸纳优秀人才方面没有优势。
2.社会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情况
由于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方式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所以人员构成也非常复杂。总体而言,专门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数量上并不多;但如果算上他们的外围成员,如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的会员和理事等兼职人员,那么这个队伍就非常庞大,广泛分布在社会各界和各个行业。用人方式也具有多样的特点,既有专职人员,又有临时聘用人员和志愿者;在人员结构上,由于许多社会中介组织具有专业化的特征,也需要有高素质、高学历人员;在年龄结构上,社会中介组织相对于其它的行业来说,具有相对老龄化的特征。
3.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运行情况
我国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二是各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三是国家和省(市)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分析广东省发放和回收的调查问卷,我们概括出以下特点:
(1)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方式较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中介组织本身的性质和起源。从机构负责人产生的情况来看,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人均由主管部门任命;行业协会负责人基本由会员选举产生;市场性中介组织负责人由出资人决定的占90%,公开招聘占10%;社会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基本是通过公开招聘方式产生。
(2)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依据不统一,随意性相对较大。从机构管理与运作的情况来看,80%以上的机构管理与运作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75%的机构管理与运作有章程遵循,33%的机构管理与运作受上级指令控制,1%的机构管理与运作直接由领导人决定。66%的机构有政府出台的规章规范其管理和运作。在机构职能方面,95%以上的机构认为与政府没有职能交叉重复,4%的机构不清楚与政府是否有职能交叉重复,个别机构(如省土地评价中心、文化艺术信息中心)认为与政府有职能交叉现象存在。
(3)社会中介组织产生情况复杂,与传统体制的密切程度各有不同。从创办和隶属情况看,社会中介组织仍以政府创办和隶属政府部门为主。据调查统计,广东省属7201个社会中介组织中,政府创办和隶属政府部门的有3407个,占47.3%;事业企业单位创办和隶属事企业单位的有1667个,占23.2%;民间创办的有2127个,占29.5%。
(4)社会中介组织的具体运作中具有多元的管理主体,管理法规适用情况复杂。从审批(登记)管理的情况来看,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为多头审批(登记)管理。如省属7201个社会中介组织中,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登记)的共382个,占5.3%,属事业法人,由业务管理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共5323个,占73.93%,属企业法人,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管理。民政部门登记的共1496个,占20.77%,属社团法人,由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四)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
一是总体实力不强,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并且发展不平衡。从绝对数量和组织规模上看,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发育先天不良,在国民经济比重上与发达国家水平相比严重不足。这些年虽然一些地方开始重视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和培育工作,但由于传统管理体制的束缚和经费资源方面的限制,发展速度受到制约,并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相一致,使社会中介组织在不同地区不同省份的发展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就我国法人单位的地区分布情况看,全国半数以上法人单位集中于东部地区。
二是中介组织的职能定位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清。首先,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机构改革中,本应转移给中介组织的职能还没有到位,造成中介组织在履行自己的职能时受政府行政行为的制约。其次,某些中介组织仍习惯于依靠政府部门处理问题,觉得有“婆婆”作靠山办事更省心省力。再次,一些中介组织也存在职能相互交叉的现象,如现有的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并存,承担的职能大致相同。税务、工商等部门也分别设有税务事务所、工商事务所等机构,基本上都是行政验资审计的职能。最后,由于目前社会中介组织不完善、不成熟,牵制着政府改革。如社会中介组织的“官办性”,造成“政社不分”(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职能不分),甚至出现了所谓的“二政府”现象,使政府的职能难以转变到位。有的中介组织还通过行政部门,对中介业务进行垄断。
三是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专业人员比重少,结构不尽合理。大部分中介组织由于没有编制,没有固定的人员,人员流动性大,致使工作缺乏连续性。同时中介组织规模偏小,难以承担重大的中介项目。工作人员中职业道德水平不一,遵纪守法观念和行为规范存在差距。
四是受经费来源的制约,缺乏独立的人事权和财权。除市场性中介组织外,绝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经费状况拮据,甚至与政府的某一个处室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非民间组织又非政府组织。现实中,一些官办的社会中介组织希望政府减少行政干预,能够将更多的政府职能转移过来;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只愿意将包袱或责任下放,而却不乐意将利益和权力还于社会。
五是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尚未到位,管理混乱。由于法律政策环境尚未健全,而历史遗留的双重管理和监管体制(行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也易引发管理混乱。行业协会与业务主管部门本来规定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但在实践中却变成了隶属关系,包括经费使用、领导人选的任命等,而中介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也过多过滥。
此外,实际操作中,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和运作也同样显露出我国行政管理中的一些弊端。不同政府部门常常根据自己的职能,各自设置专业服务机构、设定考试等,造成中介服务市场的严重分割。由于不同行政权力的介入,一类行政服务被切成几块,同一服务领域中相互之间设定各种资格,造成你不能介入我、我不能介入你的局面。结果本应该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沟通、服务和监督功能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于“出身”于政府各部门,结果造成了更大的壁垒。这既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又使得中介组织难以真正发挥服务公众、服务社会的作用。
六是内部治理机制与运行机制不规范,治理能力不强,制约了中介组织发展。主要表现有:一是工作普遍缺乏计划,或是有计划但不切实际或不具体;二是有关信息档案没有建立或不规范,工作缺乏基本的底数和基础;三是缺乏民主管理机制,没有按照章程或规定形成基本的决策及管理制度;四是缺乏有效的工作规范和制度,随意性很大;五是经营理念不科学,经费保障能力差;六是财务管理基本上无法可依,普遍存在财务问题。
三、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基本思路
(一)转变思想,统一认识,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创造积极、良好的氛围。
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处在变革和转型之中,社会中介组织在我国才刚刚兴起,人们对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尚需时日,人们习惯于对政府权威的信任和依赖,往往忽视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对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还远远不够。要加强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渐形成社会各界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正确认识,纠正错误的思想观念,一是要纠正社会中介组织“可有可无”的认识,要认识到社会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二是要纠正社会中介组织是“安置型”机构的认识,要明确社会中介组织是联系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服务组织、社会管理组织或社会监督组织;三是加强社会中介组织为非“官办”机构的认识。
(二)理顺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体制。
我国现有的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体制是一种多元管理体制。首先,社会中介组织有一个管理法人身份的主管机关,目前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机关是工商管理部门;事业法人的登记机关是机构与编制管理部门;社团法人的登记机关是在民政部门。这种多元化的管理登记机关之间缺乏沟通,各自为政,口径不一,缺乏管理的宏观性和协调性。其次,这些管理机构只注重登记注册性的管理,而对各类组织的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管。第三,真正对这些中介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职能的是这些组织的主管部门,由于这些管理部门分布在各行各业之中,而且彼此之间又有割不断的经济利益关系,所以这种监管也处于非正常状态,有时难免会偏离监管目标。最后,这种多头管理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缺乏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导致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虚化,甚至导致不当监管。为此有必要进行如下改革:
第一,按照精简和归类管理的原则,对现有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清理。
方案一:归口管理。将96个业务主管部门归口至10—15个部门,考虑到操作的简便性,可由现阶段管辖数量最多的10—15个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这种方案的好处是易于操作,弊端是还保留着一定的政社不分的痕迹。
方案二:归类管理。按基本类型来划分业务主管部门,可归为以下基本类型:①行业协会类;②民办非企业组织类;③公益性组织类;④学术团体类;⑤专业性团体类;⑥联合性团体类。这种方案的好处是能够较好地克服政社不分的弊端,促进中介组织的自主发展,但操作难度较大。
方案三:考虑到目前社会中介组织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其重要性,可在政府中(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设立“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和发展促进局”,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政策制定、评估、管理、监督实行统一管理,以改变“政出多门”的弊端。此案优于上述方案。在市场经济发展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应设立“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和发展促进局”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规划、总体目标和相关政策,调整行业、区域社会中介组织布局,协调和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的有关工作,对社会中介组织前置性审批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改由社会发展服务局组织实施。实行政社分开、政社脱钩,取消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取消中介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由登记注册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实现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这样才能使社会中介组织真正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第二,根据社会中介组织的类型、性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活动方式等特点,对社会中介组织实行分类指导,以完善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监管机制,统一管理和监督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有些职能可以进行整合。如果设立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和发展促进局,可以赋予其规划和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职能,并指导各监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管。该局统一制定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规划,及时制定促进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并联合有关部门督促和监督各项政策的执行和实施。
(三)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相关法律规制建设,优化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
我国中介组织的发展虽方兴未艾,但除审计、注册会计、仲裁等少数几个领域已有立法外,大部分还没有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法规和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1998年制定的行政法规,时届6年多,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某些规定还制约了社会中组织的发展,应该做出适时的修订。目前迫切需要的是尽快制定结社法、社会中介组织法,或也可通过国务院制定初步的中介组织条例或执业条例等,以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
可重点进行四个方面的立法,即公益性社会组织法或条例、行业性社会组织法或条例、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法或条例、民办非企业组织法(已出台法律和实施细则)。
(四)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和提高社会中介组织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水平。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在运作时绝大多数属于事业单位管理机制,缺乏象企业一样的市场竞争压力,因此管理上存在科层化、官僚化、低效化倾向,管理效率低下,有必要重新探索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提高管理与运营水平。
(五)深化我国各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创造有利条件。
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也有赖于各项改革的深化和推进:
第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使社会中介组织真正拥有自己的职能,政府也从在“管了不该管的事”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精简高效。
第二,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将部分中介化、企业化的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脱钩、剥离,按区域化、社会化整合配置资源,打破中介业务由部门垄断和条块分割的局面,形成市场竞争,并使社会中介组织能够获得更多的自主管理权,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动力。
第三,加强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深化市场机制改革,加强对市场性中介组织的规范和监督。
第四,进一步深化国家社会保障、人事、税收以及财政等体制改革,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扶持和投入,加快培育和发展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
(六)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提高政策决策的科学水平。
我国目前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研究还不成熟。人们对于社会中介组织的概念和分类,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思路存在着许多困惑,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规律还没有确切把握,对我国现实中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实际情况还缺乏了解。这些基础研究的不足很大程度制约了我国当前对社会中介组织政策的决策科学性。为此,有必要组织力量对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攻关,为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提供咨询服务。
首先,要对社会中介组织基本理论进行研究。要研究社会中介组织的概念、分类、性质、功能以及对于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机理等。
其次,要对国外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研究。要重点研究国外社会中介组织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国外社中介组织的管理办法和经验,研究国外社会中介组织的运作和治理机制等。
第三,要调查研究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实际情况。建议统计局、民政部、工商局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研究,以全面掌握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客观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和制定社会中介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四,要加大对我国事业单位的调查研究力度。事业单位的改革目前已成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较为困难的部分,而相当部分的事业单位又具有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厘清我国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其中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单位分门别类地定位,并逐步剥离,既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到位,又加强了我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五,要加强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对策研究。要整合各方研究力量,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成果,组织来自学术界、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研究力量,针对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围绕改革的战略目标,开展政策性、对策性研究。并通过民主的程序,将各方的研究成果吸收到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实践中去,最后以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方式,指导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和规范管理工作。
课题组组长:顾家麒 龚禄根
课题组成员: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史和平 鲍静
张学栋 刘东文
胡仙芝 张定安
杨晓美
广东行政管理学会:李志红 邓爱莲
汪永成 梁绮罗
天津行政管理学会:张霁星 吴中元
薛岩松 邱法宗
四川行政管理学会:姜晓萍
重庆行政管理学会:谢菊陈建先
秦文志 肖习
潘静
浙江行政管理学会:汪锦军 李继刚
甘肃行政管理学会:李文治 杨诚
吴仰东 常仲智
张勤
总报告执笔人:胡仙芝
标签:组织发展论文; 社会管理论文; 市场管理论文; 组织职能论文; 工作管理论文; 政府服务论文; 代理问题论文; 服务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