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司法官吏的法律教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吏论文,明清论文,司法论文,时期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5-0054-04
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司法程序更加严密的历史阶段,而科举制度又将法律摒弃于考试内容之外,因而,日益繁杂的律例条款不仅不易为普通百姓所知晓,对广大知识阶层来说也是非常陌生的。举子一朝金榜题名入仕为官,胸中博学鸿词除了性理教化之外却全然不关民生的催科抚字,刑名钱谷只好委之以幕吏僚友,而科举落榜者在百般无奈中转习律例,继而成为幕吏师爷或劣衿讼师时,他们迫于生计又往往容易沦为衙门内外玩法害民的蠹虫。显然,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教育方式,首先让筮仕临民的司法官吏比较全面地接受法律教育,从而避免被玩法者所戏弄,便成为统治者迫切需要解决的治道难题。明清统治阶级在加强司法官吏法律教育方面的确做了不少工作,有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称道。
鉴于封建社会司法与行政职能不分,各级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同级司法长官,因而迫切需要加强各级官僚的法律教育。吴元年十二月,朱元璋曾就制定律令事告诫李善长等群臣,“卿等既读书,于律亦不可不通”。[1] 明、清律都在《吏律·公式·讲读律令》中强调官吏学习法律的必要性和制度化安排。官僚不懂法、不学法是十分危险的事情,因为他们的“牧民”天职与老百姓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明初马文升鉴于“府州县官多有不晓刑名不知律意者,遇有刑名事务多有不能剖决问理,而惟听于主文之人”的尴尬局面,题奏“要将大明律条熟读讲解,深明其意。……通行天下大小衙门并两京部属官吏,各置《大明律》一本,朝夕熟读,用心讲解,务晓其意”。[2] 崇祯年间,蔡懋德“患谳狱者都不知律,乃精注明律”,他以深入浅出的注释手法著有《读律源头》、《辅律详节》、《大诰条例》等法律知识读本,与律诰互为表里,方便学习掌握,受到士子官吏的广泛好评。[3] 国子监作为官僚的摇篮和塑造道德楷模的圣地,监生学习法律知识也有特别的要求。国初“所习自四子本经外,兼及刘向《说苑》及律、令、书、数、《御制大诰》”。但万历二年,给事中刘弦奏请“监生常课外,宜讲读律令。”重申国子监讲读律令的迫切性,说明以往的律令学习的课程安排已经打了折扣。[4] 就当时社会实际来说,要求国子监的这些“精英分子”首先掌握法律知识,继而面向全国进行教化推广,不失为明智之举。清代州县地方官对于“讲律令”已经有了深切体会,如著名循吏南丰刘衡曾回忆自己学习研究法律的艰辛经历,“先大父课衡读律……道光元年(在其叔的西安知府幕中)悉心读律凡八阅月,方得微窥圣人制律之精意。辄随读分类录之,间缀以小注数语录。竟得三种:一曰《理讼撮要》,一曰《通用加减罪例》,一曰《祥刑随笔》……乃以《读律心得》四字题其签。”可见许多官僚在担任牧令之前,实际上已经开始系统地学习研究《大清律例》,并且达到相当高的理论水平。刘衡对《大清律例》的体系研究非常清晰透彻:“名例律乃全律之总也,枢纽也。全部律例各条均不能出其范围。譬如满屋散钱,一条索子穿得,尤宜细心推究”。[5] 越来越多的官僚认识到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既是读书明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莅政临民的治道基础,并且作为座右铭大写特写,加以标榜。如俞樾题江苏臬司大堂联云:“读律即读书,愿凡事从天理讲求,勿以聪明矜独见;在官如在客,念平日所私心向往,肯将温饱负初衷。”[6]
明清法司衙门官吏在会审案件中对律例文本的理解、注释、运用和相关讨论争议结论,不仅形成其职业范围内的司法成规,而且往往推动立法以促成新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文本的产生,成为各级司法官吏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重要读本。立法与司法不分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种常态,不仅表现在立法主体与司法主体不分,而且立法过程常常与司法实践也是合而为一。明清以来,日益严密的会审制度在贯彻律典要求的同时,必须应对“理一殊万”的案件特殊性,人们在讲读律令之外更加注重从实践经验中体会法律精义的途径,而且因为这些来自司法解释的法律文本或曰司法解释具有实践针对性,因而也成为内外问刑衙门奉为圭臬的看家本钱。如明代刑部主持编修的《问刑条例》,既是来自审判实践的司法解释,反过来又成为各级司法衙门学习应用的通行规则,自然也成为司法官吏日常学习研究的重要法律读本,而来自刑曹官吏对律典文本的注释律学,则成为明清法学主体之律学的核心部分。如王肯堂为其父王仪部先生所作《律例笺释》的“序”中,在肯定《问刑条例》“其精严不下于律”的同时,抱憾没有详解律义而达祥刑奥旨。[7] 显然,来自司法实践官吏的律学著作,通过规范术语、经义互校、扩大或限制律义内涵外延、引例说明或类推解释等方式,有力地补充了律例文本自身的缺陷,也使学习法律者有一个更加详尽准确的读本,此外如雷梦麟《读律琐言》、张楷《律条疏议》、彭应弼《刑书据会》、唐枢《法缀》等律学著作,都成为司法官吏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著作。清代律学著作越来越繁富深刻,如王明德《读律佩觹》、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之奇《大清律辑注》等传世之作,为广大司法官吏提供了学习研究法律知识的宝贵教材,而且许多司法官吏本身既是司法者,又是法律教育工作者,在政法学堂开办以前他们主要是通过门生故吏私相传授,后来新式政法学堂产生后又成为法律课堂上最受欢迎的律学名宿。如清末刑部官员吉同钧,他在反复研究《大清律例》七十余遍的基础上,通过总结自己在刑部衙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体会,撰写《大清律讲义》,不仅成为法司同仁学习借鉴的著作,而且在法政学堂亲自讲授,因而其著作在民间广为流传,“所著《大清律讲义》,以周孔之理阐萧曹之法,宗旨纯正,词复雪亮,以故尽人宝贵,风行一时,乃至远近各省邮函征索者,相络绎,洵秋署传人之表表者。”[8] 清代司法官吏在发挥注释律学的教育功能时,对司法程序规则的总结和引导也日益得到加强,如丁人可《刑部驳案汇钞》、毋庸《刑部各司判例》、许琏《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祝庆祺《刑案汇览》、全士潮《驳案新编》等,都是对秋审案件或其他重大上行案件处理的封驳程序及其适用律例条款时的意见分析,在平常人看来是一个个惊心动魄的案件故事,而对司法官吏看来则是对法律适用反复斟酌周详的考量,是审判实践的重要参考和借鉴。尤其对于朝廷三法司官吏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养成,对律例文本全面准确的把握和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都是一个新陈代谢的传授体系,司法官吏们在接受前辈经验智慧的同时,也不断摸索总结自己的实践体会,给予后来者以启示。
地方专职司法人员通过对律例的学习、研究与实践,开展切合工作的法律教育。明清时期,虽然各种公案小说和戏曲的主人公都是知县、知府、巡按等“青天大老爷”,可实际上承担主要看审任务并草拟判决文稿的司法人员则是刑名幕友。学习研究律例是刑名幕友的专业,尤其在清代,法学家也主要以刑名幕友为最著。就幕友师爷研习法律的基本情况,清代名幕汪辉祖《续佐治药言·忌辣手》曾经谈到,“讲律例以植其本,阅京报以达其宜,习批词以治下,办谳断以申上,不过潜心一年,便优为之。”近年来,笔者比较关注明清时期以健讼著称的江西地区的司法状况,深切体会到民间讼风日炽,从反面促进了地方司法官吏法律水平的提高。众所周知,《元典章》就是元代江西地方司法衙门编辑的一部法律文献和相关案例汇编,其中选用的案例也以江西为最著。这种刊刻法律文献的传统,就像民间刊刻讼师秘本的恶习一样,一直保持下来。如明代《巡按江西监察御史王万象题本》和清代凌燽《西江视臬纪事》都是同类著作。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由江西提刑按察使司编辑刊刻的《西江政要》,从乾隆年间编辑到光绪中期,非常系统全面,作为地方司法档案文献汇编,其完整性和学术价值当不在《元典章》之下。所有这些具体而微的编辑刊刻工作实际上都是由刑名幕友这些司法吏员来完成的,并成为刑幕学习研究律例和司法政策的重要素材。如江西按察使凌燽在《西江视臬纪事》中就反复要求幕友们在一起校刻、研究《洗冤录》,并结合《大清律例》和手边的案子进行会讲通释,有针对性地开展比较研究。刑名幕友等司法人员的法律学习与研究,也即地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来实现的:
一是如上述提到的在各级官员组织下比较系统地编辑刊刻诸如《西江政要》等政书式的司法文献汇编。作为地方司法部门编辑刊刻的法律文献汇编,除《西江政要》之外,各省均有编刻的法律文本问世,如《山东宪规》、《福建省例》、《湖南省例成案》、《豫省成例》、《粤东省例新纂》和《治浙成规》等,这些编刻文本类似后世的“法律年鉴”,比较全面记录了清代主要的律例成规的形成过程,特别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形成的来龙去脉,以及上行下行案件的审转讨论的基本面貌,对于研习地方司法中的法律适用及其主要法源,是非常有价值的法律教育读本。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对于每一年度相关人犯赦免的律例适用与资格甄别,内容非常具体,操作性特别强。
二是以官箴形式或政书面目出现的著作,很大程度上都会谈到法律问题,尤其是司法实践。刑名钱谷是地方官吏日常需要应对的主要工作,钱谷与民生相联,而刑名则与民命攸关,如何审慎司法才能做到明镜烛奸而令百姓无怨无悔,不仅要求地方官吏在司法实践中摸索总结经验教训,而且要善于从历代清官循吏那里获得治道智慧,而牧民忠告的官箴书正是这种反复叮咛告诫的深刻教材。如明代江东之《抚黔纪略》、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徐栋《牧令书》、刘衡《庸吏庸言》、王凤生《宋州从政录》、周石藩《海宁从政录》、沈衍庆《槐卿政书》、姚锡光《吏皖存牍》等官箴政书,都是由地方官吏或幕友子侄整理编辑的吏治文书,思虑周详的诉讼剖判往往是其中最为得意的内容所在,因而成为地方司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和研究司法疑难的良师益友,有的判案招术还被奉为司法圭臬。
三是刑名幕友一边辅佐东翁办理案件,一边结合司法实践研究、注释和撰写律学著作。与三法司堂官司吏斟酌律例条款并加以考究注释律学一样,地方衙门的刑名幕友也在协助东翁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他们不仅要保证司法公正的严肃性,还要有贯彻讲读律令以化民成俗的灵活机智,因而地方刑名幕友研究和注释律学的作品,不仅直接诠释法律条文的丰富内涵,而且特别注意实践运用的技巧。这类著作因注释方式不同也出现其多样性,有图表式的,也有歌诀式的,其宗旨是促使法律知识的简明扼要和适用方便,使人们更容易消化吸收。如乾隆末年,方汝谦在为《州县须知》所作的《序》中,回顾自己在广西巡抚幕中编辑律例宝鉴的经历,“读书之余即究心律例,辄苦《洗冤录》之难于记忆,乃编为歌诀,言简意赅,期于成诵,名之曰《宝鉴》。”[9] 光绪年间,黄彭年为宗继增《读律一得歌》所写的《叙》中,也比较清晰地谈到课督幕友学习研究法律的情形:“余昔陈臬鄂中,设学律馆课僚属读律,先以句读,而入门则不限一途:或校勘异文,或剖析疑义,或博考成案,或图以明之,或表以分之,或为歌诀以便记忆,各有成书。”[10] 如沈辛田《名法指掌图》、邵纯清《读法图存》、曾恒德《律表》便是此类成果,它们不仅直接迅捷地满足了衙门官吏查对法律条款的需要,而且这种耳熟能详的注解律例文本也成为法律知识传播的重要渠道。
四是刑名幕友的秘本,即老刑幕游幕多年的心得体会。虽然刑名幕友秘本并不像讼师秘本那样遭到官方严禁,但作为家学老底一般不向外流传,因为有些“救生不救死”的剖判诀窍一旦为平民百姓所知,也就失去司法技巧了!但这些刑幕秘本有如讼师秘本一样,最终也会流落到民间,成为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提供后来幕学人员传习的重要教材。清末有位谦称“海陵南亩老农”的幕友在其著作《宦乡要则》的《弁言》中不无得意地谈到,“游幕之友,秘钞尚矣”,“坊刻尺牍多矣,然每仅录所叙情事,而于各样法程未道只字,是桃源缥缈,终莫使渔郎问津。”[11] 显然,作者有些过于自夸。其实,刑名幕友的秘本,哪怕私人一些来往信函实际上都自觉不自觉地谈及法律尤其是司法实践问题,如龚萼《雪鸿轩尺牍》和许暇村《秋水轩尺牍》都有讨论法律问题甚至具体案件的内容,后来成为刑幕的必读教材。在清代法律知识的传播即法律教育中,师徒相授的刑幕教材与讼师秘本实际上有异曲同工之效:前者在衙门内传习以应付民间健讼所带来的日益繁杂的诉讼业务,后者则在民间流播以其诉讼技巧赢得官方准审案件并取得胜诉。
五是司法吏员选择编辑的审转批驳的案件汇编,这种法律知识算是专业性特别强的,其服务对象也主要是相关的法吏。明清时期,整个司法体系运转的过程比较生动地体现在逐级上行案件审理的程序上面,即审转制度。一个比较重要的刑事案件,一般经过案件发生地的州县官仔细审录各方面口供与证据后,写成“审单”,在一定的期限内上报司道官员,由其“看详”,然后再向上报告督、抚、臬等,由其“批词”发下重审或向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直至皇帝“申详”和“题奏”,死刑犯还要等待秋审议决。应对这一复杂的司法程序,不熟悉律例知识和申驳程序,尤其是对往年司法成案的没有熟练掌握,显然无法胜任!因而,对于专门从事具体审录工作的地方司法吏员来说,他们所从事的申驳审理不仅是整个审转制度的一个个环节,而且最终与刑部等衙门会审批驳结合起来,因而汇编审转过程中的批驳案例,就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教育意义。如明代王廷相《浚川驳稿集》和清代抄本《各省刑部案》,都是地方上行案件办理记录,对督抚司道衙门的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既可能引导地方衙门甄别案件具体情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但过于程式化的刻板做法,也可能误导地方司法官吏左右弥缝案件,在看似程序公正的操作中却失去了实体公正。如清代光绪初年,在江西按察使司担任刑幕五十年的孟师潮选辑其本人所办一百一十个案子,编为《刑案成式》,对其申驳弥缝的“做案”技巧颇为得意,但是府县衙门对他们这种做案技巧除了表示惊叹之外,更多的则是无可奈何。“江西办案,向有格式相传衣,钦奉若金科……卑职昔观孟师潮《刑案成式》一书,未尝不为之三叹也。”[12]
另外,在地方司法官吏之外,仵作也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他们应对人命关天的大案,稍微差池,往往造成冤假错案。而实际生活中,仵作的角色又常常被忽略,致使一些仵作不讲求检验技术,一临尸场,即“混报混填,百弊丛生”。据《西江政要》记载,清代乾隆二十三年江西(抚、布、臬)三司定例要求地方官关防仵作将《洗冤录》等书讲习熟悉,三年无弊,分别赏给。并且在考选额设仵作中择一二粗知文义者,将《洗冤录》一书早晚诵读,明白之后再向其他仵作逐条讲解,以四月为限。上级官吏还要与下级印官传考仵作:“眼同印官将《洗冤录》摘出一二条,令其讲解,熟悉无讹即于公所给以花红,以示鼓励”。仵作“倘登答茫然,全然不谙者,将该仵作重责三十板,革役;印官记过。”[13] 仵作算是地方司法“编外”人员,对他们实施法律教育,丝毫不可懈怠。
虽然在明清时期尚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群体,没有专职司法官吏,也不存在系统而独立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养成,行政司法高度混合,而且法律知识和判案技能长期被科举制度摒弃在考核体系之外,为主流群体所不屑,接受法律教育似乎完全是迫于生计的一种被动谋生手段,法律职业的严肃性全然与文人墨客琴堂酬唱的生活格调相忤,但是刑名重务终究是百姓性命攸关的大事,官方在追求无冤祥刑的和谐目标基础上仍然千方百计向各级主持审判工作的堂官吏员灌输法律知识,形成一种独特的法律职业教育。从以上分析可见,明清时期司法吏员的法律教育,主要通过系统地讲读律例、研究律例成案、编刻司法文献和传授司法知识秘诀等形式展开的。面对庞大的法律文本体系,要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自如,首先必须系统学习和研究律例的丰富内涵,并结合司法实际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不同层次的法律读本的内容,以促进相应层面的司法吏员法律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