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稳定发展研究_银行论文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稳定发展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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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金融服务全能化,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化金融服务适应了时代的需求,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被广泛采用。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目前,在经济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主流公司结构,世界上的大银行大多均是金融控股集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已过一半,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日期日益临近。为了迎接国外“金融航空母舰”进入的挑战,新的《商业银行法》也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留下了发展空间。在这种形势下,研究国外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情况、经验,以及我国如何稳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现实意义。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情况

金融控股公司可通过设立独立的子公司的方式,将银行业务拓展到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领域,实现银行资产负债多样化,能共享个体所拥有的客户资源,能扩大经营范围,提高其综合竞争力。同时,还可节约大量的信息技术和相关的硬件等投资,削减人员和经营网点的成本支出,从而实现提高收益率。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获得了较快发展。

美国金融控股集团在1954年只有46家,占美国银行存款的7.9%。1956年美国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后,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快速发展,到1989年,金融控股公司达5871家,占美国银行存款的90%。1999年11月,美国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有关禁止混业经营的条款,为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打开了通道。现在美国的金融控股集团的代表是花旗集团,1998年,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成花旗集团,其业务覆盖了全球范围内的零售、保险、投资银行等几乎所有的金融服务领域,成为全球第一家业务范围最广的国际金融服务集团,在近几年的世界大银行排名中一直处于榜首。

英国在1986年进行“大爆炸”式的全面金融改革,通过并实施了若干对银行管理有重要影响的法案。例如,1986年的证券交易所改革允许银行购买证券交易公司并直接参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等,促进了银行的改革与发展。在英国的6家大银行中,汇丰控股集团扩展经营规模最为出色。汇丰银行原是一家以亚洲为基础的殖民地银行,从50年代起,开始通过一系列购并活动,不断实现其在产品和地理范围上的多元化经营。1991年成立汇丰集团控股公司后,同时在伦敦和香港上市,充实了资本实力,进一步在英国、拉美、欧洲、亚洲等国家广泛收购当地银行,以实现其全球扩张的战略目标,它的扩张模式独具特色,是直接打入当地零售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其它相关业务,以获取最大收益。汇丰控股在世界大银行中的名次己由1991年的第32位上升到2003年的第3位。

日本在二战后至90年代中期,长期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之间严格地分业经营。从9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限制逐渐放松。1997年,日本政府废除了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通过了《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许金融业成立控股公司金融集团,促进了日本金融重组,使金融机构间的联合重组、相互参与及对破产金融机构的救助较易进行。日本原有的十几家大银行归并成为瑞穗、三井住友、日本联合金融、东京三菱等五大金融控股集团。日本此次的金融大重组中,各大银行的合并都采取了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实现了各大金融集团在提升金融竞争力和加强金融监管之间形成一种动态平衡机制,也实现了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基础上金融效率的整体提高。

我国台湾地区当局,于1991年允许新银行设立以来,导致金融机构增长过快,由原来的25家到2001年增到52家,增长1倍以上,另外还有外商银行36家(台湾央行经研处研究,台湾最适银行家数为9-10家)。银行增长过多,使银行整体获利能力普遍不佳,银行的资产报酬率由1997年的0.87%降至2002年的-0.49%,股东权益报酬率由11.37%降至-5.11%,远低于国际上1-10%的水平。同时,台湾的银行规模太小,无法达到规模经济效益。为提升金融业竞争力,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强化岛内金融业的一个途径。2001年6月,台湾当局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许业者以控股公司方式,从事各项金融业务,推动金融改革,以增强金融业竞争力。自2001年11月允许开设以来,到2003年底,已设立金融控股公司14家。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类是试点改革起步较早的金融控股公司。如1979年就开始创办的中信集团,曾控制着16个直属公司、10个地区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海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物业、旅游以及贸易行业。2002年底,国务院已批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还有90年代初成立的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国际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

第二类是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如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在香港将12家银行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若干专业公司组成的香港中银集团管理和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节约经营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等境外企业合资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收购香港西敏证券和东亚证券,后又收购了香港友联银行直接在香港开展零售业务。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子公司,通过涉足投资银行业务拓展业务领域,而投资银行产品也可促进传统银行产品的销售,实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动,降低商业银行风险,也能服务于国企在海外上市。

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办金融控股公司。比如广东省政府主办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是“政府加企业”的特殊的“窗口债信”。到90年代后,已发展成为具有集团公司架构、自主权极大的大型金融集团,投资参予了3000多个项目,进入金融、证券、贸易、酒店旅游、投资顾问以及交通、能源、通讯、原材料、化工、纺织、电子、医疗、高科技等工业生产的几十个领域,又特别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倾注巨资,成为广东省最大的“地主”。其集团资产规模达到了200多亿元。

第四类是近几年来,在股市增资扩股中,出现了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比如云南红塔集团在保持主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将资本注入金融领域,分别入股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从而搭起企业与金融业盈利平台。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发展较快,还有宝钢、中化国贸、大庆石油、山东电力、海尔、华能、新希望集团等均有投资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的。

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势头增强,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希望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联系,推出综合金融创新服务,拓展金融服务范围。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是:(1)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滞后,对其法律地位不明确,难以进行依法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监管一段的分割状态己难以适应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2)金融控股公司是多业组合、经营范围广,管理复杂,由于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材和高效率的风险管理能力,存在暴发高风险的隐患。(3)信息披露情况不真实,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往往夸大了集团的利润和资本水平,而集团的净利润会低于各成员的利润总和。复杂的股权结构会造成同一笔资本来源在母、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重复计算,降低了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掩盖其真实风险。(4)一些企业集团控股下的金融子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和权益,往往会受到母公司的侵权,还会与被控股商业银行之间进行不良的关联交易,其起点和终点都是靠银行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会使银行遭受巨额损失。

三、对策与建议

1.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办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四大金融控股公司。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我国金融业要参与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必须要打造自己的“金融航空母舰”,要虚心向国际大银行学习其如何通过并购拓展金融业务的经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远景发展目标是:要办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四大金融控股集团。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它综合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有防范风险的隔离墙,又能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下设独立子公司模式实现混业经营,既不妨碍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又能使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全能化方向发展。可考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第一步先把目前的总分行制改造成为母子公司制(国家对母公司的控股权必须在51%以上),真正建立起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对所属分支行通过重组改造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既拥有自主经营决策权,又要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的经济责任。第二步再考虑允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证券、保险、信托和租赁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全能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其子公司不仅普及到国内,还要逐步扩展到国外,其业务经营范围要拓展到金融各业务领域,扩张模式要直接打入国外当地零售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其它相关业务,以获取最大收益。

2.要稳健推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必须要立法先行。从国外看,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均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指导和促进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中国光大国际信托公司被撤销和广国投的破产倒闭,从立法角度检查,也是由于立法滞后、不能依法监管所致。虽然目前我国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但实际已建立了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为了依法监管、防范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已刻不容缓。

3.金融控股公司经营风险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外部监管的有效性。要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经营风险,必须要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严格内控防范风险机制,才能确保运营安全,效益良好。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严格监管,监管的重点:一是监管准入关,可以拒绝批准那些组织结构复杂、不同类型的子公司过多的金融控股集团。二是要监管子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监管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允许集团内部之间重复利用资本。三是要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三会联合论坛于1999年底发布《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中提出的5条监管指导原则,具体制定防范内部交易风险的监管办法。

4.必须要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并未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为此,作者建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抓紧起草《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要针对目前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重复计算资本金、夸大集团利润、掩盖集团真实风险等问题来制定,才能有的放矢,更好地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

5.要加强对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重点要防范关联交易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一些大企业集团投资进入金融领域,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资本流动的正常现象。但为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将其纳入金融监管,对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应实行分离管理,应坚持产业资本与其控股的金融机构各自拥有独立的法人,被企业控股的金融机构应自负盈亏,不由控股企业统负盈亏,以切断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同时控股两类不同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应以设立控股公司方式进行统一管理。对于尚未分离金融投资与非金融投资的企业集团,也应要求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监管。

6.建立严格的风险监管责任机制。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央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按此要求,适宜的办法是由央行牵头,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公室,人员组成由央行、财政部和三个监管会分别派员参加,该办公室的任务要严格建立风险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要研究建立一套对金融控股公司科学的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及时向其发出预警风险信号,并督促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回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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