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历史回顾与深化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销合作社论文,中国论文,思路论文,历史回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供销合作社是我国建立较早、目前规模最大、组织系统最完整的合作组织。解放前,在共产党领导的中央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各地群众就曾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兴办了一批供销合作社。新中国成立后,在党、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在1957年底以前,供销合作社严格按章程办社,尊重社员民主权利,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而且自身组织健全,经营机制灵活,充分体现了供销合作社群众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优越性,形成了历史上蓬勃、健康发展的“黄金时代”。但是,好景不长,从1958年开始,供销合作社出现长达24年之久的曲折与徘徊,它两次与国营商业合并,由集体所有制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由“民办”改为“官办”,扭曲了合作社的概念,背离了合作社的原则,发生了严重的失误,遭受了重大的挫折。针对这种状况,供销合作社在1982年开始了体制改革。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历史进程
第一阶段(1982—1983年),恢复“三性”。一是通过清理原有社员股金,落实股权,偿还积欠红利;增股扩股,吸收发展新社员,提高股金比重,恢复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二是通过恢复和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贯彻执行干部民主选举,大事由社员商定的民主办社的形式,恢复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管理上的民主性。三是通过采取议购议销、代购代销、合同预购、联营等多种购销方式和产销直接挂钩、直接进城设点、建立贸易货栈等多种组织形式,因地制宜开展了业务活动,恢复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经营上的灵活性。这一阶段改革获得了初步成果,到1983年底,全国有91.4%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行了清股、扩股,发展了新社员,入股农户达1.3亿户, 占农户总数的70%以上;80%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了县联社;有6个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成立了省(市、区)联社。 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关系开始有所改善。但是,这一阶段的改革还带有恢复性,主要是从组织上入手。
第二阶段(1984—1985年),进行“五个突破”。一是突破农民入股的限制,二是突破经营服务范围的限制,三是突破过去不合理的劳动人事制度,四是突破传统的分配制度,五是突破过死的价格管理制度。这一阶段的改革已经从单纯的组织建设进入到各个方面的综合改革,即从恢复性阶段进入到实质性阶段。但改革从业务经营角度考虑得过多,特别是有些地方的供销合作社搞经营承包责任制,单纯盈利的思想十分严重,为农民服务的思想相当薄弱,忽略了合作社原则的指导。
第三阶段(1986—1987年),抓好“六个发展”。一是发展为商品生产的系列化服务,二是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三是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四是发展多种经营方式,五是发展农村商业网点,六是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这一阶段的改革到1987年已经见成效,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进一步好转。全国农产品收购完成了395亿元,比1985年增长31.7%; 商品零售完成935.5亿元,比1985年增长27.6%, 其中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增长38%,消费品销售增长14%;实现利润37.6亿元,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43.8亿元。
第四阶段(1988—1994年),完善和进一步探索服务体系。从1988年开始,供销合作社改革主要是按照国发〔1987〕55号文件精神对前几年的改革内容进行深化、完善和发展,重点是完善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体系,改革经营体制和管理制度。进入90年代,供销合作社又进一步“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朝着建立以骨干产品为龙头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技术等多功能、一体化服务体系的方向发展。1992年之后,随着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的发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供销合作社又把“面向市场、参与竞争”作为目标,开始进入新一轮的改革探索和发展实践。纵观这一阶段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又可分为两个时期。1992年以前,主要是对以往改革方向和措施进行深化和完善,并进一步总结、反思前几年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治理整顿。1992年之后,各地供销合作社以邓小平南巡讲话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大胆进行改革试验和探索,走出了供销社改革的一些新路。但是,这一时期,全国性的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新思想尚未形成,各地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处在单个突破、试验探索状态。由于缺乏统一的改革引导和立法保护,整体改革很难深入,而且新的矛盾和问题又不断出现,因此要求供销合作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新的突破。
第五阶段(1995— ),抓住“五个环节”,深化改革。1995 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总体思路上,要以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目标,以基层社为重点,抓住以下“五个环节”:(1)按照自愿、民主、联合、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 理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2)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 改进经营形式,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3 )在对社员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农服务实力的基础上,完善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4 )建立监事会,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5 )加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保护和扶持。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取得的主要成就
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从1982年开始至今已经整17年了。17年的改革使供销合作社发生了较大变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
(一)初步恢复了集体所有制性质,与农民的关系有所改善。改革之前,供销合作社是全民所有制性质,实际上是农村商业部,即“二国营”,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1982年供销合作社改革一开始,就确定了以恢复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使其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由国营商业改为农民群众的合作商业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方向。通过清理社员股金、补发红利、扩大入股措施,到1995年底,全国供销合作社社员已发展到1.6亿户, 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0 %, 社员数比改革初的1982年增加了4300万户,所占比重比1982年提高了16个百分点;入股金额达到150多亿元,比改革前的1981年增加40多倍, 占供销合作社所有流动资金的比重达50%以上,入股面达95%。这些变化表明,农民参与供销社的积极性提高了。另一方面,全国各级供销社普遍恢复了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并建立理事会和监事会,逐步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经营,农民社员对供销社事务有了更多和更直接的参与机会和发言权,使农民参与供销社民主管理的作用增大了。
(二)强化为农服务的经营宗旨,促进了农业发展。改革以来,各级供销社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农业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供销社利用遍布城乡的3.2 万个基层社和90多万个经营服务网点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供销服务。1995年,供销社系统总购进额5986亿元,比改革前的1981年增长11.5倍,其中农副产品购进额792亿元,比1981年增长2.4倍;总销售额6327亿元,比1981年增长5.8倍,其中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868亿元,比1981年增长3.7 倍。其次,供销社积极对农民进行信息、技术服务。1990年时,全国供销社就已建立各种服务网点8.5万个,其中庄稼医院1万个,配肥配药站2.6万个,咨询服务站2.2万个,其他服务网点2.7万个, 并配备农技服务人员20多万人,每年帮助农民测土配方施肥、植保防治1400多亿公顷。同时,还兴建了各种大宗农副产品商品生产基地4500个,组织各种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3.3万个。
(三)初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经营管理体制。一方面,供销社以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目标,在服务中求生存,在竞争中求发展,使经营机制不断完善,经营方式日益灵活,初步形成以大中型商场、批发市场和专业公司为龙头,以工业品联购分销和农产品分购联销为基本形式的适应供销社特点的经营服务体系,并积极发展了代购、代销、代贮、代运、代加工,以及总代理、总经销的经营方式。现在年工业品联购分销和农副产品分购联销额达200多亿元。 一些地方供销社从工厂直接进货已占其工业品经营额的50%以上。另一方面,在企业机制改革方面,实行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制度;实行了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制和职工的劳动合同制;实行了责权利结合,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分配制度;实行了在任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离任审计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从而使企业管理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四)扩大了对外交往和经济合作,国际地位有所提高。供销社在改革中注意坚持合作社通行原则和服务宗旨,因而赢得了农民社员的拥护,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1985年2月, 中国供销合作社正式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1988年成为该组织的执行委员会成员,1992年又成为亚太地区合作社委员会主席。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与国际合作社联盟及各国合作社之间交往日益频繁,在国际合作业务中的作用和影响不断扩大。同时,供销合作社的对外经济贸易也有了较快发展。目前,中国供销合作社已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贸组织和企业建立起经济贸易合作关系,建立了3000多家合资、合作企业,吸引外资数十亿美元;在境外建立合资、独资企业和贸易机构200多个,投资金额2000多万美元。近年来, 供销合作社系统每年为外贸部门组织出口货源总额600多亿元,比改革前增加了十几倍, 为支援国家创汇做了贡献。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供销合作社的直接对外贸易也有了一定发展,不仅开展了边境贸易,而且到1995年,已有40个省、市供销合作社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每年直接经营出口额30亿元。这些都为中国农业和农民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条件。
三、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基本思路
供销合作社改革尽管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从现状来看,由于种种原因,供销合作社还面临着许多现实的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目前供销合作社体制不顺,缺乏经营活力,为农服务观念淡薄,服务工作落后,基层社经营十分困难,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这种状况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要求很不适应,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很不适应。如果不尽快改变,供销合作社就会脱离广大农民群众,性质就会改变,功能就会萎缩,组织就会消亡。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并且应把它作为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关键在于确定适当的出发点和科学的目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总的说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确保自身得以生存的基础上,以为农民社员服务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出发点,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出发点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首先必须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提高农民社员的收入水平和社会经济地位。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出发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必须坚持为农民社员服务的办社宗旨,牢固树立为农民社员服务的观念,真正把为农民社员服务放在首位。否则,供销合作社如果不以服务为宗旨,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将变成一般性的商业企业;在实践中,它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得不到发展和壮大。其次,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必须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随着经济改革的进行,尤其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逐渐成为农村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但农户所进行的是一种规模狭小而分散的小生产,而他所面对的则是统一开放的大市场。如何把二者结合起来,解决经常出现的买难卖难等问题,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其中,供销合作社可以凭借几十年发展起来的服务网络,通过深化改革办成农民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社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等综合性的社会化服务,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并将其纳入到农业现代化的轨道。再次,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必须从保证自身生存需要出发,使其能够在此基础上沿着正确方向进一步发展。目前,供销合作社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沉重的历史包袱、严重的经营亏损,使供销合作社面临着严峻的生存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必须以保证供销合作社自身生存为出发点,否则,如果供销合作社自身生存都无法保证,就根本谈不上深化改革,更不用说如何为农民社员服务了。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在改革中,出现了“社有民营”、“租壳卖瓤”等偏离合作社性质和宗旨的做法,使供销合作社改革本身也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必须以保证供销合作社能够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为出发点,否则,如果供销合作社改革偏离合作社方向,将可能导致部分供销合作社垮掉,部分供销合作社演变成职工合伙性质的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企业。这种结果,使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供销合作社,实际上将名存实亡,这对于农民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对于国家来讲也是重大损失。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目标
从总体上说,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根本目标,是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使之成为解决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要依靠力量。具体而言,可把总体目标分解为三个层次:
首先,通过深化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经济组织。一方面,要使供销合作社彻底退出政府系列,摆脱政府行政机关附属物的地位,变成民间的服务性经济组织,实现由“官办”向“民办”的根本转变;另一方面,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独立的法人地位,归还它作为法人实体所应该拥有的全部权利,能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其次,通过深化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坚持以服务为主的办社宗旨,不断强化其为社员服务的功能和水平。通过有效的服务,满足农民社员生产和生活中多方面的需要,把社员一家一户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情办起来,把千家万户社员的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支骨干力量。另一方面,要坚持供销合作社特有的组织原则。总的来说,既要遵循世界公认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又要结合我国实际。当前最为主要的,一是要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吸收农民入社,提高社员股金在供销合作社资产中的比重,增强社员对供销合作社的关切度,使供销合作社充分体现出组织上的群众性特点;二是要按照民主原则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扩大社员在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比重,并使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再次,通过深化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所有制上,要坚持社员个人所有与社员集体所有相结合,充分体现农民社员的所有者地位;在盈余分配上,要坚持按股分红与按社员与供销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进行盈余返还相结合,充分体现农民社员的主要受益者地位;在民主管理上,要保证农民社员享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管理者的选择权、经营管理的监督权等相应的权利,充分体现农民社员当家做主的地位;在服务对象上,要区分社员与非社员的界限,保证社员能够享受到各种优惠,充分体现农民社员的被服务主体地位。
(三)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主要措施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它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单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要做的事情很多,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从当前迫切需要来看,应主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提高组织化程度。加强建设并不断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一方面要发挥各个供销合作社的积极性、创造性;另一方面要发挥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群体联合优势和整体功能。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要增强竞争力,必须解决“合作社不合作,联合社不联合”的问题。一是积极稳妥地调整基层供销社建制,适当扩大基层社规模;尽快扭转目前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亏损严重的困境;从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社等方面入手,重点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二是强化联合社的服务职能,理顺联合社与基层社之间的关系,以增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联合性,即提高组织化程度。三是正确处理联合社与其直属企业的关系。一方面,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应成为其直属企业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另一方面,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企业,作为理事会的经营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行使联合社理事会赋予的财产使用权,拥有经营、管理、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2.加强合作社教育与培训。加强合作社教育与培训,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合作社教育与培训内容。对供销合作社社员的教育,应以合作社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重点进行供销合作社性质与宗旨、作用与功能、社员在供销合作社中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教育,进行供销合作社的现状及改革必要性方面的教育,进行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以逐步提高社员的综合素质。对供销合作社管理者的教育与培训,应以供销合作社基本知识,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等方面的知识,我国供销合作社的现状及其改革进程、目标、对策等方面内容为主。对供销合作社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主要进行供销合作社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教育,进行供销合作社具体业务经营与操作和专业技术上的培训。对非社员农民群众应主要进行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功能与作用,社员在供销合作社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从供销合作社服务中所能得到的好处等方面的教育与宣传,使他们认识到供销合作社是属于社员自己的经济组织,从而提高供销合作社的吸引力,以便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自愿地入社。对管理供销合作社事务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应以供销合作社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重点对供销合作社的特殊性质和经济关系、特定宗旨和目的以及独有的组织原则等进行教育,使他们能够按照供销合作社所独有的规律办事,正确处理政府与供销合作社的关系。二是运用多种不同的方法与手段进行合作社教育与培训。首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培训中心和各级联合社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设施和条件,分期分批对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主任及其直属企业经理以及一般管理干部进行中、短期的集中培训,发挥培训中心的辐射功能。其次,利用有关院校进行正规教学式培训。一方面,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的两所高校和82所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各种干部学校、职工学校的优势,在培养从事供销合作社事业的高、中级专门人才的同时,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干部和职工进行在职函授教育和脱产培训。另一方面,利用全国各高等农业院校开展在职函授教育,为供销合作社培训干部和职工;同时,有条件的高等农业院校开设合作经济专业,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以培养从事合作经济实际工作和理论与政策研究的高级专门人才。再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的传播功能,开展相应的合作社教育和广泛的宣传。最后,积极争取政府及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支援与帮助,经常性地邀请国外专家、学者讲学及派遣国内专家学者出国考察、学习,开展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的国际交流。
3.改善和强化政府的支持。政府支持供销合作社事务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一方面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要求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的特定宗旨和目的要求政府的支持。在政府支持的形式和内容上,一是利用法律手段,即通过制定供销合作社法和其他相应法律来保护供销合作社发展,二是利用经济手段,即通过提供各种优惠进行政策支持。但是,政府对供销合作社进行经济支持,必须坚持适度原则。因为,支持力度不够,起不到对供销合作社的必要保护和支持作用;支持过度,又会使供销合作社产生对政府的依赖性,从而丧失自身应该具有的主动性和奋发上进的精神。所以,政府的支持只有适度化,才会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府支持的适度化,应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政府的政策支持应以能够鼓励供销合作社自身的主动性为前提,绝不能因经济优惠而使供销合作社失去积极性逐渐形成依赖政府的心理;二是政府的支持应以供销合作社能够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大的自主权为前提,绝不能凭借经济优惠而使供销合作社丧失独立性,进一步成为政府的附属物。
4.尽快制定并颁布供销合作社法。制定供销合作社法,既要面对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现实,又要考虑其历史传统和未来发展趋势;既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又要参照国际惯例,借鉴其他国家合作社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内容上,供销合作社法应对供销合作社性质、宗旨和原则,供销合作社的地位与作用,供销合作社的权利与义务,供销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供销合作社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和收益分配,供销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等予以明确规定。在制定供销合作社法过程中,应广泛征求供销合作社社员的意见,并吸收社员参与。供销合作社法颁布之后,应在社员和公众中广为宣传,以便更好地实施。
5.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相应的组织载体即牵头单位作为其实现形式。实践证明,以农业合作社作为组织载体实施农业产业化,是对农民、农业更有利、更有效的模式。在我国,以为农民社员服务为经营宗旨的供销合作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应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供销合作社在改革与发展中,应以此为切入点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在流通领域的合作,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把分割了的产、供、销各个环节连接起来,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要进行生产,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供销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基本载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首先,要以支持和发展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其次,要以扶持和发展龙头企业的形式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第三,要以培植主导产业、建立商品生产基地的形式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第四,要以建立和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形式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