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地使用权的保障与农地流转的集中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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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农地使用权保险与农地流转集中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使用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4年来,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我国农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它发展到今天所暴露出的弊端也是有目共睹的。如何消除这些弊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可行的农地流转集中机制,已成为当前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对此,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提出了许多设想,如主张土地国有私用论、土地私有化论、土地部分私有化论及土地国有租赁经营论等等,这些设想的最终目的是要在改变或变通现行农地制度的前提下,直接利用市场买卖机制来实现农地流转集中。

但在目前我国要利用农地产市场机制至少会遇到两种约束:一是我国宪法和国情及党中央关于长期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如果说这一约束还可以通过改革来解决的话,而第二种约束即农产品价格水平约束,则难以通过单纯的短期内的改革措施来解决。因为农产品价格水平是由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农业自身发展的阶段性决定的,在一定的时期内,任何改革措施都无法超越这一点。如果我们要强行超越这一约束,推行农地市场买卖政策,给农地附以价格,其结果必然引起农产品价格上升或农民生产经营的亏损。因为农地价格产生后,它必定要转化为农产品成本,即使实行农地规模经营,也不可能把因农地价格转移而进入农产品的成本全部吸收掉,更何况现阶段我国农产品成本中还没有农地价格成本的内容。因此,近期内我国要放开农地产市场,必然会导致农地价格成本化,进而推动农产品价格上升,而农产品价格上升又要受国家物价总水平的约束,且这种约束在一定时期内是具有刚性的,即使在农产品价格完全放开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所以,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直接利用市场买卖机制实现农地流转集中,仍有许多主观和客观困难,或者说条件还不成熟。

那么,有没有既不改变现行农地基本制度,又不受价格因素约束,还能够切实有效地实现农地流转集中的途径呢?近年来我们在农村实际调查研究中发现:与土地私有制条件下的农地流转集中问题相比,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农地流转集中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农民的职业保障问题。因为在中国现阶段,农地对广大农民来说具有强烈的生存保障及发展功能,它对农民就如同一个巨大的天然保险公司,有天然的职业保障作用。这种作用对那些有条件从事或已经从事非农产业经营的农民来说尤为重要,其原因在于现阶段我国对这部分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后遇到经营风险和职业风险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因此他们不得不把农地使用权作为其职业和经营活动的保障手段,即使让农地弃耕抛荒也在所不惜,结果严重阻碍了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农地流转与集中。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在现行农地制度下,要使我国农地流转集中起来,首先要解决好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农民职业保障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是利用保险手段,以保险公司的社会职业保障功能代替农地使用权对农民的职业保障功能,并在这种代替过程中通过保险公司形成一种实现农地流转集中的机制。根据保险学的有关理论和原则,我们对这种农地流转集中机制的设计思路如下:

在不改变我国现行农地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由国家通过保险公司对有条件从事非农产业经营的农民以承包方式获得的、按照我国法律不能自由买卖的农地使用权进行保险,以此来消除他们在非农产业中遇到经营风险和职业风险时的后顾之忧。具体作法是:当某农民想脱离农业从事非农产业,同时为了防止自己在非农产业中经营失败或爱好上的需求,又要保持其在农业中的农地使用权时,那么,他可以到特定保险公司对自己的农地使用权进行保险,按他所投保的农地使用权标准份额及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金。这样农民原来所拥有的农地使用权就被转移到了保险公司,当然,转移过程中保险公司还要对农民所投保的农地使用权对应的具体土地进行质量评价,最后把与原来农地使用权相关连的责任和义务相应地转移到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来履行;当某农民参加农地使用权保险后,由于在非农产业中经营失败或不愿再从事非农产业时,他可以提前至少一个农业生产季节的时间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还其所投保的农地使用权,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只归还其农地使用权,不退还投保金;当某农民参加农地使用权保险后,在非农产业中经营稳定、职业也有保障并取得了成功,有能力或决定永远脱离农业从事非农产业时,保险公司就取得了该农民所投保的农地使用权,但必须连本带息退还农民所缴纳的投保金并给予一定数量的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量可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速度而定。现阶段总的指导思想是要鼓励农民彻底脱离农业向非农业转移。关于参加农地使用权保险的对象,它不仅可以是那些已经从事或将要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而且还可以是从事农业但却由于种种原因(如种地比较利益低等)又不愿耕种太多土地,还想保持农地使用权的农民。对后种情况的农民,只要他自愿永久性放弃在他看来太多的农地使用权,保险公司也应象对待前种情况的农民那样对待。

按照这种思路,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必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进入乡镇企业或城镇,这就意味着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最终放弃其农地使用权。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说,随着农民对农地使用权保险重要性和优越性认识的提高,它完全能够在未来获得农民所放弃的农地使用权。据统计,从1978年至1985年底,农民进城从事各类社会劳动的人数,累计达846万人,有专家测算到目前为止,这一数字还可能扩大一倍以上。这就说明已有数千万农民有可能或已经放弃了农地使用权,同时也说明开展农地使用权保险的潜力是多么巨大。如果把这些潜力逐步变成现实,保险公司手中将会集中相当多的农地。当保险公司所获得的农地使用权份额在土地数量上达到规模经济程度时,保险公司可以同农地集体所有者协商,依据农地集体所有权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连片,形成一定的、有利于农用机械和科学技术推广使用的规模(关于这一点国家可以从宏观政策上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对具备合理规模的农地经与农地所有者协商,集中经营使用,并使其不再参与新增人口对农地的重新分割承包过程),然后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家庭农场化经营或企业化经营(包括股份经营),投标者既可以是当地农民,也可以是工业企业或其他有条件的自然人。通过这种办法可以把农业投资主体扩展到全社会,而不象现在仅仅局限在国家自身和农业内部。投标结束后,保险公司可根据中标者的经济实力和经营水平,在财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当保险公司所获得的农地使用权份额在土地数量上还达不到规模经济程度时,那么,它可以委托其他农户经营或自己雇工直接经营,但这里有两种情况必须区别加以考虑,一是农地经营效益较好的情况,保险公司很容易找到委托经营的农户;二是农地经营效益很差,几乎无利可图,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要找到农地的委托经营者,还必须给经营者一定的补贴,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找到委托经营者,除非保险公司直接经营。当然,在实行农地使用权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还必须经常保留一部分机动的农地使用权份额,以满足因非农产业经营失败或爱好上的需要,而重新返回农业的那部分农民对其农地使用权的需求。

从以上理论分析可以看出,通过开展农地使用权保险,不仅可以消除农民在非农产业中遇到经营风险和职业风险时的后顾之忧,消除或减少农民相互之间私下代耕转让农地所引起的纠纷,体现农地使用权对农民的利益和责任,而且还能使农地流转集中规范化,并建立起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农地流转集中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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