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主要从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与建筑工程决算审计的依据方面、标的方面、从业人员方面、法律效力方面和目的方面这五大模块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使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对二者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决算审计;区别
工程决算在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对建筑工程决算的合法性认定条目的设立,就是为了保证我国建筑工程的顺利开展,科学的利用国家投入的资金,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的控制,避免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全国还有不少的省份或城市还颁布了相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依法管理。但是,在政策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职能、审计职能,与执业范围产生混淆的问题。所以,当前亟需解决的是对政策法规有误解的问题,以及规范建筑工程造价和审计工作。
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流程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指出,从事建筑活动的技术人员,要依法获取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证书上所许可的范围进行建筑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含有各级审计事务所在内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获得证书以后才能被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但是审计机关认为他们必须要对建筑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并且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是包含在工程竣工决算里的,不需要有相关证书,单是凭借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就可以对建筑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工作。审计机关是否可以直接对建筑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的关键在于,要明确区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之间的区别。
(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流程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流程如图1所示。
图2 建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流程图
由结算审核与决算审计的流程对比图中可以看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采用科学技术、技术原理以及经济法律手段,对建筑工程活动中的工程造价进行确定和控制,达到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提升的做法,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具体实施过程,可以是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委托,也可以是建筑工程单位委托与其职能相似的工程造价机构完成结算审核工作,但是它不具备强制性,与审核工作的委托方、建设方和工程施工方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决算审计的概念是,由国家授权或者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工作人员,驿站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专业化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其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等进行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对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对经济业务进行鉴定,以此维护相关法律的建设,改善单位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经济利益的一种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对单位进行审计工作的目的在于,有效的控制公有制投资者的投资基金,避免投资者滥用自己职位的权力将投资基金转移给自己,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审计具有监督职能。
二、结算审核与决算审计的区别
(一)结算审核与决算审计的依据区别
建筑工程造价的结算审核工作主要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根据国家建设行政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的预算定额、建筑工程消耗标准和收费标准、人力资源、建筑材料、建筑机械的价格参数、工程设计稿以及工程实物量,以此来确定建筑工程的造价,并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在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以承包合同作为基础,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其进行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结合施工的变更情况和建筑工程签证情况等,作出符合实际建筑工程的竣工造价审核结果,它不仅是承发包双方的结算依据,还是建筑工程决算的基本资料信息和依据。
建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审计署发布的相关规定。审计工作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建筑工程成本,交付使用的资产,建筑工程收尾工程,结算剩余资金,基础建设收入,投资包干结余以及对投资效益的评价等。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基本上是由建设单位进行编制的,在审计工作进行的过程中,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建设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核建筑工程建设是否超出预算,若有,超出预算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存有隐匿资金,是否隐瞒了基础建设收入,是否截留了投资包干结余等等。
(二)结算审核与决算审计的标的区别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以单位工程为标的,只对单位工程造价是否合理负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过程价款结算凭据是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最终的结果。
而建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以基础建设的项目为标的,包括各项资金的来源、安装工程费用、购买设备费用以及建筑工程建设中产生的例如征用土地费用、监理费用等等所有的基础建设项目的财务资金支出。合理的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凭据,是建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结果。
(三)结算审核与决算审计的从业人员区别
决算审计和建筑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专业,会计师和审计师是审计专业的主体,能够看懂账本以及各种收支凭据。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以及建筑工程技术员是建筑工程造价审核专业的主体,能够看懂各式各样的施工图,对施工工艺有所了解。
(四)结算审核与决算审计的法律效力区别
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有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只能对被审计的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对其他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所有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投资的项目进行审计工作的结果,不具备约束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结算的能力。
施工承包合同是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基础,承发包双方之间产生的具体实物交易是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依据,按照国家或是地方的标准进行结算审核,对承发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工程的结算审核结果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进行结算的凭据。
结语
综上所述,经过一系列的比较能够清晰的了解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与建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之间,在依据、标的、从业人员、法律效力以及目的上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为了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后者是为了监督建筑工程实施过程。对二者有清楚的认识,会对今后的工作中例如人员的合理配置、收集和整理信息资料等各个方面会更加具有合理性以及目的性。
参考文献:
[1]刘济旺.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的异同[J].审计与理财,2011(04).
[2]罗永洪,罗采林.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与单位财务决算审计的异同及建议[J].财经界(学术版),2014(06).
论文作者:朱文平
论文发表刊物:《低碳地产》2016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14
标签:决算论文; 建筑论文; 建筑工程论文; 工程竣工论文; 工程造价论文; 审计工作论文; 区别论文; 《低碳地产》2016年第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