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改革的政治经济思考--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与产权改革_所有制论文

国有经济改革的政治经济思考--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与产权改革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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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经济的深入改革,关系到改革开放的全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及党的国家领导人的一系列讲话,已经指明了国有经济改革的方向、方针和政策。为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认为有必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对学术界迄今为止仍存在不同见解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近几年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产权改革是一项重要内容。产权概念来自西方,本意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权或是所有权的简称。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来看,产权是以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财产权、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用语,所以,产权应包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之中。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范畴。每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即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方面的经济关系体系。贯串在生产关系诸方面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通过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而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不是孤立存在于生产关系之外,而是体现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方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马克思曾有一段名言:“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因此,人们通常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称作生产关系的总和。

我国经济学界在70年代末,80年初曾围绕如何理解生产关系的内涵问题进行过学术讨论。这是由已故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同志提出来的。他把恩格斯对作为政治经济学对象的生产关系所下的定义同斯大林对生产关系所下的定义加以比较。发现斯大林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当作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单独列出来,这是恩格斯定义所没有的,而恩格斯定义中的“交换”在斯大林定义中又没有了。孙冶方同志认为斯大林定义比起恩格斯来是一种后退,他说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就是所有制形式或财产形式的全部经济内容。所以,他坚决反对把所有制当作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独立出来,认为这样做必然导致离开生产关系整体,即离开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去孤立地研究所有制问题,从而陷入马克思所说的“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孙冶方同志还进一步指出,斯大林的上述定义已经给社会主义实践带来了消极后果(参见《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续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7—78页,下文所引孙冶方同志的论点均见此书)。当时也有一些经济学者不赞成孙冶方同志的上述观点,主要是认为斯大林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独立出来未必是错误的,马克思自己就曾在许多著作中从所有制本身的独立内容来概括它的性质和特征。经过十几年改革的实践,今天回过头来看,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似乎可以从广义上和狭义上作两种理解。广义的所有制即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同生产关系的范围相一致的,并构成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特征。狭义的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由谁受益的问题。在当代,它的法律形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所有权、占有权、处置权、受益权等等。但是有一点我认为有必要着重加以澄清:把所有制独立出来进行考察,同把所有制孤立起来进行考察并不是一回事。无论是广义的所有制还是狭义上的所有制,都不容许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看作一个孤立存在的东西,即离开生产关系整体,离开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方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所有制简单化为财产归属问题。孙冶方同志对斯大林的批评末必能够成立,但是他早在1979年就看到理论界已经出现把所有制孤立起来研究的对象,则是很有远见的。他总结说,我国二十多年来,生产发展缓慢,并且曾两度遭到很大破坏,还发生了阶级斗争扩大化,这同把所有制从整个生产关系中孤立出来,不能说是没有关系的。

孙冶方同志的上述见解仍有现实意义。近几年来在改革进程中,理论界就出现了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即离开生产关系整体孤立地讲所有制,进而把所有制关系简单化为一个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有些论者公然提出改革国有企业不应该也不必要考虑生产关系;有此论者认为国有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的标志,资本主义也有国有经济,英国工党执政期间国有经济的比重还相当高;有些论者主张国民经济民营化,认为国有中小企业实行国有民营是必由之路等等。我觉得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改革,如果把着眼点仅仅放在国家是否保有企业的财产权上,视野是否太狭窄了。我们都知道,近年来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人说每天流失了两千个亿,有的报刊公布,近七年国有资产已经流失了两千个亿。对此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普遍关注,国家也正在采取各项坚决措施加以制止,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我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不能仅仅投射在财产关系上。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是一种生产关系而不仅仅是一种财产关系。只有通过改革来巩固和完善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发挥出社会主义企业特有的优势,才能增强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达到搞好国有企业的目的。无论是保值增值,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进行股份制改造,都不能忘记这个基本点。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在经营方式、运行机制等方面有某些相近之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一些做法。但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不同,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根本性质也不同。这本来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恩格斯早已讲得清清楚楚,为什么有些经济学者会产生模糊认识呢?从理论根源上说,很可能就是孙冶方同志指出的,离开了生产关系,孤立地从所有制形式上看问题。

我不赞成国民经济民营化这个提法,也不赞成国有民营是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主要途径这个观点。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所谓“民营”和“国有民营”,主张者说法不一,相互矛盾,还不能称作一个科学的概念。例如,对于民营经济有人说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民有民营”,指个体、私营、合作、集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一是“国有民营”,即由国家将其资产采用承包、租赁或股份形式交给民间的经营团体或个人经营(参见《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9期第36页)。 按照这种说法,民营经济几乎是国民经济的全部。因为“民有民营”已经复盖了所有非国有经济,而国有经济中除承包、租赁和股份形式以外也所剩无几了。按照这种说法,中国岂不是早就实现了国民经济民营化了吗?同时,他们当中也有人不赞成把“民营经济”说成是一种包括个体、私营、合作、集体、外资等多种成分的经济关系;还有人不赞成“国有民营”包括承包制和租赁制。可见,迄今为止“民营经济”、“民有民营”、“国有民营”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第二,我认为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来衡量所谓“国有经济民营化”,其必然结果是使绝大部分国有企业改变为非国有企业,从而大大削弱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为什么这样说呢?有人提出,国有民营是指在资产所有权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财税上缴渠道不变的原则下,将国有资产经营权以有偿使用形式交给个人或个人组成的集团,按照私营企业管理模式经营(参见《私营经济研究》1994年第2期第5页)。也有人主张,国有民营即企业资产国家所有,由自然人或私营企业经营。实行国有民营后,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职工身份不变(参见《生产力研究》1995年第1期第53页)。这两种说法大同小异, 但都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我们不应该把国有企业或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仅仅看作一个财产归国家所有的问题。既然这些论者都说要把国家财产交给私营企业经营,或按照私营管理模式经营,那么从企业生产关系的整体来看,对内对外的经济关系怎么可能是“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呢?我并不反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实行租赁制、承包制,甚至出售给私人。但不赞成把这种交给私营企业经营的企业仍叫做国有企业,或者给它们戴上一顶含混不清的“国有民营”的帽子。至于国民经济民营化究竟意味着什么,这需要对它的设计者们的主张作一些具体分析。首先,他们认为应该把“官营”与“民营”分开。“民营”是一个与“官营”相对的概念。“民营的实质在于“非政府”、“非官方”直接插手的自主经营。其次,他们认为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角度来看,“民营经济”的实质不仅在于“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而且在于它是一种在企业股份总额中私人股份达到51%以上,国家可以占有一定量股份但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所谓国家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一个基本标志是,企业领导干部完全不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任命的。再次,国民经济民营化,并不否定一定范围的“国有官营”或“官办官营”。那就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需求弹性较小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生产经营目标。因为能够充当不计个人损失而甘愿提供“公益产品”供给的,只有“国有官营”。除此之外,他们特别强调,在非公共产品的生产经营领域,“民营”不仅要占居主要地位,而且构成国民经济活动的主要基础。(以上观点见《经济研究》1994 年第6期第48—55页)对于“国民经济民营化”的上述观点,我也提出三点意见来进行商榷。第一,他们所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角度显然不是指生产关系,而仅指财产关系。但即使从财产关系来看,他们又限定对民营经济国家最多只能参股而不能控股。所以,无论从生产关系看还是从财产关系看,这些民营企业都已经不再是国有企业。第二,不能把他们所主张的“非政府直接插手的自主经营”同我们党正在推行的政企职责分开混为一谈。我们所说的政企职责分开,国家作为所有者仍然保有选择企业管理者的权利,这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了的。而他们却把国家不能任命企业领导者,当作企业自主经营的基本标志。第三,对无利可图的“公益产品”,即使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是由政府经营的。它们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国民经济民营化把除此以外的经济活动通统归入民营的范围,而他们所说的民营企业又已经不再是国有企业,那么没有国有企业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岂不是一句空话吗?

在国有企业逐步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怎样才能做到坚持和完善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三句话本来是我们党在国有企业管理中一贯坚持的原则。十四届四中全会重申这些原则,其意义超出了企业管理的范围。我体会,这三句话中,关键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国有企业无论是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明晰产权、股份制改造、加强科学管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真正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上下内外的关系才能真正保持国有经济的本色,社会主义企业所特有的优越性才能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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