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合作社经验迎接WTO挑战_农产品论文

借鉴国外合作社经验迎接WTO挑战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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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如何应对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挑战,越来越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应对WTO有很多内容, 也有很多工作要做,除了要做好政策、法律、相关产业、产品等应对措施的研究和制定,还有一个很重要内容,就是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特别是要通过发展合作经济,增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和农产品竞争力,在WTO 框架和规则内实施对农业和农民的有效支持。

一、国外合作社发展状况及作用

(一)国外合作社发展状况

最早的合作社产生于十八世纪后期,它的产生是与当时的经济背景紧密相关的。工业革命开始以来,资本主义虽然带来了物质生产的空前繁荣,但与其相随,也导致了大量小生产者凋谢和无产者困苦的生活,为了在艰难环境中生存下去,人们走到一起,自发结合成一些互助合作组织,这就是合作社的雏形。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是最早的组织比较完备的合作社,成立于1844年12月,由28名纺织工人组成的消费合作社,起因是反对中间商对工人的剥削,合作社向工人社员供应基本食品,用现金支付,按购买量比例分配销售利润,形成著名的“罗虚代尔原则”,奠定了后来合作社组织制度的基本框架,因而被视为早期合作社的典范。

罗虚代尔社成立以后取得了很大成功,英国合作商店迅速发展,并传至法国、比利时、德国等国。合作运动也由城市传入农村,出现了信用合作社、农产品运销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生资供应合作社等,这样,农业合作社就出现了,并在欧洲各国蓬勃发展,同时逐渐传遍世界各地。而今,在全世界,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村合作社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力量,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在法国,由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牛奶占50%以上,谷物占71%。法国食品出口中,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在日本,市场销售农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农协提供,其中米面占95%,水果占80%,家禽占80%,畜产品占51%,提供生产资料,肥料为92%,饲料为40%,农机为47%,农药为70%。合作社在金融和保险以及社会服务等领域也占有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国外的合作社按照其特点主要分成以下三类:

1.以德法为代表的合作社类型。它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或销售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欧洲合作社形式多种多样,通过这些合作社为专业农户提供专业化系列化服务,保护社员权益,提高合作社的竞争力。这些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为了形成规模优势保障合作社利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社体系,如德国的合作社分中央社、地方社和基层社,合作社以经济利益联结,以为基层专业社服务为目的。在经济发达的欧洲,专业性合作社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2.以日本为代表的合作社类型。它的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即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都属于这一类型。在日本有综合性农协,根据社员的需要为社员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日本农协开展的服务主要有营农指导事业,包括向农民传授农业生产技术,提供市场信息,指导安排生产计划,指导经营管理等;农产品销售服务事业,包括以有利价格集中出售农产品;购买服务,包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信用服务,包括开展储蓄和贷款业务;互助保险服务等。随着事业的发展,包括一些社区服务也成为农协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有专业性农协,但从经济实力和经营范围看,以综合性农协为主。如日本综合农协1995年的对外总销售额为59047亿日元,对内总销售额为49681亿日元;而专业农协1996年对外总销售额为4462亿日元,对内总销售额为1298亿日元,相比之下,综合农协的销售额远远超过专业农协,大部分专业农协社员人员少,规模小,经营较弱。

3.以美国、加拿大、巴西为代表的合作社类型。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共同销售为主。美国不同于德国和日本,合作社的发展首先不是通过发展信用合作社开始的,而是从发展销售合作社,继而扩大到供应和食品加工,因此美国销售合作社较发达,规模大,在牛奶、水果、蔬菜等领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涌现了不少国际驰名品牌。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为了提高竞争力,合作社也出现了扩大与联合的趋势,有的甚至形成跨国经营,以及引进外来资本,实行股份化的改革,这些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以及澳大利亚等发展较快,将成为一种趋势。

(二)国外合作社在农村发展中的作用

1.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在农产品贸易中的谈判地位。

从国外合作社的发展看,合作社起源于市场经济初期,个体农民在农产品销售和生产资料采购中,面对中间商、经纪人和企业的竞争,常常处于劣势,分散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形成合作和联合的力量,通过合作社共同销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形成与中间商和企业主抗衡的力量,在贸易上增强了谈判地位和利益保护能力。因此,合作组织发展至今已成为欧美发达国家农村中其他组织无法取代的或不能完全取代的经济力量。在法国73万个农场中,绝大多数农场主参加了产前、产后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德国几乎所有农户都是合作社成员、绝大多数荷兰农民至少是3-4个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在市场份额中也占有较大的比重。如加拿大有各种形式合作社10000家,社员140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近50%,合作社经营的粮食和油料在市场份额中占52%,乳制品占61%,禽蛋占47%,果菜占15%,畜产品占21%。通过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表明合作社在农产品贸易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2.促进科技推广,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分散经营的农户很难在资金和技术上具备实力进行科研,生产出的农产品良莠不齐,品质不稳定,也很少能形成品牌,因此在当今追求高品质新品种的市场竞争中难以立足。国外是通过合作社开展有针对性的科研,将科研成果在社员中推广,还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以保证农产品达到统一的质量标准。合作社拥有自己的品牌,合作社对社员的农产品进行检测,符合标准的农产品统一采用合作社的品牌进行销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新品优质名牌取胜。如法国农业合作社有70个研究中心,800名工程师和高级技术人员,在科研开发上每年投入6亿法郎,农业合作社研究主要在蔬菜品种选育、奶制品加工、动物饲养和选种等领域。而且为了保证农产品品质,从1992年起法国农业合作社联合推出了农业信心计划,目标是通过对农业各环节工作质量的控制,使农业合作社组织成为品质的象征。这种专门为合作社制定的,从农业生产最初环节就开始实施的品质保证,使顾客对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和服务,无论在规范性、统一性,还是安全性方面充满了信心,使法国农业合作社企业在奶制品市场占有率达52%,水果蔬菜达35%,中档果酒达60%。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果农组织了跨州的果品销售合作社,经营的水果占产量的大部分,并创立了著名的商标,如新奇士橙产品、Sunsweet梅脯、 Sunmail葡萄等在国际市场上都享有盛誉。

3.调整农业结构,促进行业自律,防止恶性竞争

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供应调剂相对需求变化滞后,供求平衡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容易出现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农产品生产的计划与宏观调控对稳定农产品价格很重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有经营自主权,政府无权干预农民的生产,而农民自己也难以预测农产品的市场前景,近年来中国农民就面临不知如何调整农业结构的局面。在国外是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来统计农业生产情况,对往年的数据进行分析,结合市场行情预测今年的前景,对农民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这样就有效避免农户种养的盲目性和农产品供应过量,防范了由此而引起农产品价格下跌及恶性竞争。如日本的农协的职能之一生产指导活动就包括参与农家生产计划的制定过程。在农户制定计划前,以农协为主体,进行各种事前的调查、准备、分析和预测,然后把分析的结果和主要的资料交给农户,帮助并参与其正确地制定生产发展计划。农协还要根据各农户在生产条件和经济实力的方面的差异以及地区农业发展的方向,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农家的计划内容。

4.政府通过合作社实施绿箱政策,保护农民利益

我国加入WTO后,除了在关税方面要降低, 影响贸易的政策还要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加大属于“绿箱政策”范围的农业支持措施,采取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植保、基建等投资、粮食安全、作物保险、自然灾害救济以及区域开发等措施,合法地保护和支持农业的发展。从国外的经验看,大部分国家是通过合作组织实施这些绿箱政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从以直接价格补贴向间接支持发展是个大方向,也是世贸规则所要求的。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据此积极进行改革,如日本根据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积极改革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政策,把过去对农产品价格的直接补贴,通过农协给予农业基础设施、科研、技术推广、生态保护等方向,如日本政府对于农业现代化设施建设,政府无偿补助50%;为了调整大米品种结构,政府每公顷补助50万日元。这些都是通过农协补贴给农民的。如德国下萨克森州合作社每年预算1.56亿马克,其中来自州政府的预算占到42%,主要是执行政府合同得到的相应补贴,包括政府对家庭农场的补贴、休耕计划、农产品贸易配额补贴等,我国也可以采取类似措施,将对农业的保护政策直接施惠于合作组织和农民经济组织,采用委托合同等办法。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农业科研的推广、技术培训、环境保护、给予食物安全补贴等,这些都属于绿箱政策,我国加入WTO后不受影响,而且还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

二、借鉴的经验

1.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合作社的原则

合作社的成败取决于农民的合作意识和参与程度。在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应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回顾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我们也曾有过以色列“基布兹”式的人民公社,但仅是昙花一现,比较我们的人民公社和以色列的基布兹这一衰一荣,究其原因是我们没能尊重农民的意愿,急于求成,搞一刀切,搞平均主义、“一大二公”,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人民公社的解体。而以色列的基布兹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新的合作组织形式莫沙夫、莫沙夫师帝弗时,它给了农民自主选择的权力,表面上看基布兹部分成员的流失会削弱其力量,实际上强迫其留下、消极怠工、影响集体工作热情的危害更大。因此给农民选择的权力是保持合作经济组织活力的重要条件。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强调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并存,坚持自愿和开放、社员民主管理、社员经济参与、合理分配、自主和自立等国际上公认的合作社的原则。

2.政府通过制定完善的合作社法,指导合作社的发展

综观各国,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帮助和指导,政府的帮助和指导首先体现在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合作社生存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规范合作社的微观行为,合作社才得以发展壮大,惠及社员,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合作社产生一百多年来,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合作社法律体系,如德国于1871年制定了适于全国的《合作社法》,经过100多年,该法的基本条款依然有效, 没有重大修改。在19世纪中期英法也形成了自己的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制度。美国的合作社法律体系是由联邦法律涉及合作社的条款以及各州的合作社法构成的。总之,对合作社实行依法管理是各国的共同特征,各国通过立法确立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保护并促进合作社的发展。比如,1922年美国政府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承认合作社的独特地位,对合作社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合作社法,这对合作社的发展不利,因为合作社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在市场竞争中难以立足。

3.政府制定扶持政策,通过扶持合作社保护农民利益

农业合作社是弱小经济实体,是在市场竞争中自我保护形成的,是广大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有效途径。农业合作社发展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利益,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因此,它应当得到政府的帮助。从国外的做法看,大部分国家对合作社的发展给予了支持和帮助,主要是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对合作社采取了优惠政策。如德国巴伐利亚州每年州政府对农业各类投资和补贴约20亿马克,其中10%用于支持各类农民经济组织。美国19世纪末政府豁免了合作社的全部赋税,并在其后的半个世纪里,合作社一直享受着免税待遇,1951年后随着合作社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美国政府不再给合作社以普遍的赋税豁免权,对那些根据税法取得免税资格的合作社仍给予赋税减免待遇;对无豁免权的合作社,其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仍然享受免税待遇。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农民信用合作组织发展初期垫支全部初始股本资金,并让农民在存贷业务过程中按“惠顾者与出资者合一”原则,逐渐以自有股本替代政府资金,或者委托合作金融优惠贷款,对农民进行诸如兴修水利、平整土地、构建农业设施、调整产业结构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行为,经由合作金融给予财政资助。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积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以解决社员发展生产的小额信贷资金。

4.合作社通过联合和按照公司制运作壮大实力

基层的单个合作社在信贷、销售、加工等方面实力较弱,随着合作组织发展,加强合作社横向、纵向联合,能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实力。如以色列的基层合作社象基布兹、莫沙夫都是综合性合作社,它们在销售、信贷、运输方面实力弱,而基层社的某一职能联合形成的全国专业合作社实力就非常雄厚,如爱格运输合作总社是全国第二大运输实体,TNUVA是全国农产品销售合作总社,它销售了以色列70%的农产品,足见其经济实力。日本的农协拥有庞大的体系,合作社间横向纵向的联合丰富,在基层是综合性农协,在中央级有供销、保险、金融等联合会,负责专项事业,正是靠联合的优势使日本农协的实力雄厚,对日本农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很多发达国家更是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了合作社之间联合的步伐,这些合并后的合作社,在对内实行合作制的原则,而在管理和对外则实行公司制。这种现象,在北欧一些国家更为显现。

三、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在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和职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不断产生和发展,供销社、信用社仍在试图恢复其原有的民主性和合作性,但步履艰难。

我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地缘关系为基础,是所有者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合作或共有的经营实体。主要以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为经营基础,组织、管理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用地、集体企业、集体财产和公共设施,收入以村提留、乡统筹、承包金和集体经济收入为主。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还担负着一部分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社会功能,组织机构基本上与村自治组织或基层党组织相重叠,在资源、资金、生产经营及管理上,主要依赖行政手段;生产经营和资源配置存在明显的社区性限制。目前,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不能被取代,但改造的难度和代价都相当大。

8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农村改革与发展,特别是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户间的产业分化以及专业程度、农业商品率和农村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有的叫农民专业协会,有的叫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的叫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合作协会等。90年代初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多万个,其中规模较大,管理较好、活动比较规范的有十几万个,占总数的10%。在产业类型中,种植业占63.1%,养殖业占19.4,加工业占2.4%,运输业占3.7%,食用菌占2.4%,其他占9%。实践证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逐步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类型或中介。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许多问题,特别是提高农村组织化程度,将农民与大市场联结起来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我国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目前还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认识问题没有完全解决。还有不少同志,对合作社心存疑虑,对发展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宏观环境不宽松。主要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参与经济活动中缺少法律地位与法人资格;舆论和政策方面的支持不够。三是过度的行政干预。有的地方对专业农协试点采取了过度的行政干预,改变了试点的初衷,使专业农协成为“官办”的产物,这将使其丧失应有的凝聚力和活力。四是缺乏必要的扶持。不少专业农协产品的质量和市场情况都比较好,但就是因为缺乏资金,不能够扩大生产规模,结果痛失商机。其实他们需要的资金量一般都比较少,比较容易解决。五是一些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和规范。

四、关于加大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力度, 积极应对WTO的几点建议

1.明确法人地位,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合作社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还没有法律地位,这个问题不解决,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就不可能规范,其开展的生产经营业务也难以得到有关部门的扶持,与其他市场主体的经济往来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法人地位不明,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主体也无法明确,这给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带来很大的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应尽早制定合作社法,明确其法人地位,进而明确其登记注册主体,使合作经济组织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竞争。而且从国外经验看,作为承担一定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经济组织,各国政府对其发展都给予大力支持。解决了合作社立法问题,不仅使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迎刃而解,同时更可界定清楚国家与合作社的关系,合作社与农村其他形式组织的关系,规范了各类合作社的行为,这对引导与促进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2.研究制定符合绿箱规则的扶持政策,迅速提高农业竞争力

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直接的农产品补贴等政策将作为“黄箱”政策受到限制,而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等政策仍将被作为绿箱政策得以允许。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不高,现行的许多农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比较缺乏竞争力。为了不使我国农业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将更多地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因此,有必要尽早研究制定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

3.开展试点,探索加入WTO之后,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之路

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及农业部在陕西、山西、安徽等省都进行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试点成效明显,取得一些经验。我国加入WTO的日期已临近,更需要我们尽早应对。 尽管专家学者研究了许多对策、国外也有许多先进经验,但是否适用,还需进一步实践检验,因此有必要从现在开始选择部分地区扩大试点,采用不同模式,有针对性地研究加入世贸后,在我国如何进一步推进合作化发展,通过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业和农民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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