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庭与社会:多元视角:国外虐妻研究综述_心理学论文

个人、家庭与社会:多元视角:国外虐妻研究综述_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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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分类:

在国外的研究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有很多,最常见的定义是,家庭暴力是发生在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所谓暴力行为,指的是会引起害怕、恐惧、不安全感、冲突等后果的行为(Gelles & Cornell,1993;Gelles & Straus,1988)。

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Caeser & Hamberger,1989;Pence & paymer,1993):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

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看,又可分为:(1)虐待配偶:指配偶一方遭受另一方的语言、身体和性暴力伤害。在这种暴力行为中,大部分受害者是女性,少数受害者是男性。(2)虐待儿童:儿童的父母或家庭成员对儿童施加身体或精神伤害、性虐待、忽视、虐待,导致儿童的健康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3)虐待老人:指引起家庭中老人生理和心理伤害、恐惧和不安的言行,如:殴打、恐吓、拒绝赡养或照顾不当等。(4)虐待手足:指发生在兄弟姐妹之间引起生理和心理伤害的言行,包括殴打、恐吓、性攻击等。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夫妻之间的虐待,还包括子女对父母或祖父母的虐待,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对子女的虐待,同时还包括手足之间的虐待。鉴于目前国内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虐妻上,我们在下面的回顾中,重点放在虐妻研究中,即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二、主要观点介绍

国外在虐妻研究中发展出了很多的理论观点,早在80年代中,Gelles & Straus(1986)就总结了15种理论。在过去的文献回顾中,学者们通常是按照学科来分类的,如社会学、心理学、生态学、社会生物学以及女权主义等(Okun,1986;Gelles & Straus,1989;Levison,1989;Stordeur & Stille,1989)。Gelles(1993)从个人、团体和社会结构的角度,将各种观点分成了三类:个人层面、社会学层面和社会结构层面。O'Neill(1999)从后结构主义的角度,把各种观点分成了五类:病理学、表达性压力、工具性权利、社会系统和习得行为。本文将以O'Neill的分类法为主,采用五分法,对现有的观点进行回顾。

(一)暴力是病态行为

这是较早发展出来的观点,它将虐妻解释为不正常行为,是由于个体行为的病理因素造成的。病理的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如:生理不正常、个性异常、有问题的婚姻系统、父母的暴力行为以及酗酒等。人们将虐妻发生的环境以及男性的暴力行为进行了病理化。它认为,与虐妻行为相关的不正常行为都是一种病态的表现,是不健康的,所以需要治疗。这种模式产生了以下的主要观点:

1.病理学观点

这种观点常见于临床和精神病治疗实践中,它认为暴力是一种变态行为,是精神疾病的反映(Brienes & Gorden,1983;Ptacek,1988b)。病理学派常用这样的术语来解释虐妻的原因:被动-攻击人格障碍、神经症、精神病、偏执狂、虐待狂、酗酒以及病理性依赖等(Deschner,1984;Faulk,1977;Oates,1979;Shainess,1977;Simmons,1987)。

2.生理性缺陷观点

这种理论主要从精神病学和生物学的角度来解释虐妻,重点放在解释男性的狂怒性攻击和较差的冲动控制力上。这种攻击性和冲动失控都被看成是童年悲剧性经验的结果,以及对生活中重要人物的矛盾性依恋的结果(Adams,1989;Bowlby,1980,1984;Ptacek,1988a)。

3.心理学观点

最近的心理学研究发现,施暴者的人格并无特别偏差,相反,个人的认知方面、行为方面和情感方面的缺陷导致了他们的暴力行为,这些缺陷包括:自卑(Green,1984)、不会表达自己的思想、害怕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多疑、沟通技巧差等(Carden,1994)。它同样认为男人的暴力行为是内在不正常的表现。

4.受害者挑起事端的观点

受害者具备了某些特点,从而导致对方施暴,如受虐倾向、控制性、专横的个性或者作出某些挑逗性行为,如将压力强加给配偶(Adams,1988;Babcock,Waltz,Jacobson,& Gottoman,1993;Block & Sinnot,1979,Breines & Gorden,1983;finkelhor,1979;Kaufman,1992),从而激怒对方施暴。按照佛洛伊德的施暴模式(Deutsh,1944),有些妇女为了满足自己的无意识的受虐的需要,以及享受被虐的乐趣,她们故意刺激配偶使之作出暴力性行为(Mclntyre,1984;McMaster & Swain,1989;Waler,1986)。还有观点认为,妇女通过自身的病理学特征,如过度唠叨,刺激配偶作出暴力性反映(Breines & Gorden,1983;Pagelow,1981;Walker,1979)。她们通过语言和情感性行为来攻击自己的配偶,迫使他们将暴力行为作为自己的手段(Babcock,etal.,1993;Deshner,1986;Goode,1971;Mclntyre,1984)。

5.家庭系统观点

持家庭系统观点的学者认为家庭是一个系统,而暴力关系是家庭系统的产品,夫妻互动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虐妻的原因在于婚姻关系本身的失调(Carden,1994;Margolin & Burman,1993;Neiodig & Freidman,1984;Sprenkle,1992)。施暴者、受虐者的性格特点,以及特定的环境因素等,构成了整个家庭系统动作的要素和机制(Giles-Sims,1983)。据此,家庭治疗或婚姻治疗被推崇为最合适的解决办法,治疗的目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创建“一种更加健康的互动机制”,使失调的婚姻系统得以调整(Brennlin,Schiwartz & MacKune-Karrer,1992;Sprenkle,1992)。

还有很多研究表明,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与儿子成年后对配偶暴力行为之间具有正相关(Barnett & Hamberger,1992;Beasley & Stoltenburg,1992;Capper & Heiner,1990;Schuerger & Reigle,1988;Stordeur &Stille,1989)。他们认为,童年在家庭中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暴力行为,很可能将导致男性成年后对配偶施暴。这种暴力的跨代际传递,像基因遗传疾病一样,代代相传。

另外一个与疾病相关的解释是酗酒(Carden,1994;Hayes & Emshoff,1993;Kantor & Stans,1989),他们认为男性在酒精作用下,出现暂时性的不正常(Bushman & Cooper,1990;Carlson,1984;Hayes & Emshoff,1993)。这些男性在病理因素和压力因素影响下,暂时性失控,采用暴力来解决问题的。

总之,虐妻是不正常的,是一种隐含的病态的表现。这些说法是将男性放在一个病因学的牺牲品的位置上,所以他们无法控制自己,这有助于解脱他们的责任。既然是病理和病因的因素,导致了施暴者的行为,只有通过治疗,才能消除暴力行为。而治疗的目标主要是其他因素,而非暴力行为本身,治疗的重点都放在解决神经症、自卑、互动模式、或酗酒上,这此成为干预最常见的策略。

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们分别从生理学、心理学、病理学和病因学的角度对虐妻这一现象作出了深入的分析和解释,并对临床干预提出了重要的建议的思路。但是,这一派别受到了很多人的批评。第一,仅从个人层面进行探讨,很显然,虐妻问题不仅是个人的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Dobash & Dobash,1979)。因此个人层面的解释无法解决虐妻问题的社会性。第二,干预的重点放在解决个人的心理和生理问题上,而不是施暴行为本身,这样是否能够有效的解决施暴问题,引起了很多学者和治疗者的质疑。第三,受暴者挑起事端的解释,遭到了很多人,特别是社会学家和女权主义者的批评。第四,这种观点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男性本人对自己的施暴行为负什么样的责任?虐妻是个人变态行为还是社会变态行为?也就是说,这种观点没有将个人微观层面与其周围的社会文化环境结合起来考虑。

(二)暴力是压力表达的方式

现有的对暴力的研究将暴力分成两种:工具性暴力和表达性暴力(Berkowitz,1983;Breines & Gorden,1983;Gondolf,1985a;Myers,1993;Steinmetz,1986)。表达性暴力指的是将暴力行为的表达当成目的,它受到内在的冲动性力量的驱使,如愤怒、紧张或压力,通常会对压力源造成伤害和痛苦。这种暴力行为被描述成“热暴力(hot violence)”(Myers,1993)。工具性暴力则指将暴力作为一种达到目的的工具,把伤害性的暴力行为作为一种惩罚的手段,迫使别人就范,这被描述成“冷暴力(cold violence)”(Myers,1993)。这种对暴力的分类,在社会科学中成为解释暴力行为的基础。根据表达性暴力的观点,暴力行为是压力和愤怒的表达形式,而这种表达又是人的内在机制的组成部分,所有人,包括施暴者和受暴者都是这种机制的牺牲品。主要的观点有:

1.人类攻击的本能观点

这种观点主要受佛洛伊德(1915)和Lorenz(1966)的影响。他们认为,在人类的内在构成中,就有一种攻击性的张力,它是我们有机体的一部分,帮助人类自远古生存至今。攻击性的能量组成了内在的驱动力,深入我们的机制中,需要定期释放。如果不能释放,压力就会积聚,直至爆发(Baateson,1989;Myers,1993;Sipes,1973)。一些社会生物学家认为,在男性身上,这种机制性暴力倾向更为明显,因为他们的生物构成与女性不同(Goldberg,1979;Hamberger,1971)。据此,对暴力行为的沮丧-攻击的假设认为,攻击的出现是一种对压力过大的环境反映,这种反应是受人类自然性和生物性驱使的(Berkowitz,1989)。

2.家庭社会学的观点

家庭社会学家对虐妻的解释是,家庭作为一个特别的社会组织,具有某些特点,从而导致家庭中容易发生家庭暴力。因此,在家庭单位中,暴力发生的潜力远远超过其他社会单位(Farrington,1980;Hotaling & Straus,1980;McCall & Shields,1986)。这是因为,在家庭中成员之间的互动机会远远超过其他任何团体的成员,成员间的活动内容也是多元化的,因此,造成他们之间冲突和压力的机会也越大。

3.社会结构观点

暴力行为更多地发生在社会经济地位低的人群中(Bowker,1984;Gelles & Cornell,1990;Gelles & Straus,1979;Hamgerger & Hasting,1988。)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经济地位低的人群,拥有的生活机会较少,沮丧的机会更大,再加上贫困、缺乏资源和技巧来应付这些问题,所以,社会经济地位低的人群从从结构上来说,容易产生婚姻冲突,当压力和紧张越来越大时,婚姻暴力就是一个结果(Bowker,1984;Hamberger & Hastings,1988)。

总之,这种观点将暴力当成了高度的内在紧张和个人沮丧的表现形式,认为男性容易屈服于内在的原动力,是毫无自控力的。这种观点给干预提供了重要信息,人们开始采用愤怒控制的干预措施,教施暴者如何用非暴力的方式来发泄压力和愤怒,学习如何表达自己、放松练习等。另外,还有人运用这一观点来消除来自社会的诱发因素,如减少贫困、解决失业问题、减少不平等现象,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住房、食物、医疗保险以及教育的机会等。

暴力是内在压力的表达方式的观点,强调了人的内在驱动力的作用,为我们理解某些施暴者的失控行为提供了一个视角。但是,众所周知,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还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因此,将施暴作为释放内在压力和受到内在驱动力的控制,只是弱化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为施暴者提供了一个责任的借口。

(三)暴力是权利和控制的工具

与表达性暴力不同,工具性暴力是将暴力作为一种实现某一目标的手段,而不是仅仅为发泄内在的情绪或受内在动力的驱使(Berkowitz,1983;Brienes & Gorden,1983;Gondolf,1985a;Myers,1993;Steinmetz,1986)。据此,暴力被当成了解决冲突、消除压力、实现个人目标、控制别人、或是提高个人自尊或自我形象的策略。虐妻就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手段。这种观点认为,施暴者是目的明确的、有理性的人,他们很明白只有通过暴力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这种行为是不人道的。下列几种观点说明了暴力怎样变成了实现目标的手段。

1.交换理论

个人是有理性的,他们对自己的行为都作过得失的分析。人类互动行为都受到追求奖励、避免惩罚的支配。将这一观点运用到家庭暴力中,就是说:人们殴打虐待家庭成员,仅仅因为他们可以这样(Gelles,1983,P.157.)。当一个男人能够通过殴打妻子,获得某些奖励(如:发泄压力、实现个人愿望、做一个具有控制力的男人等),而不需要得到更多的惩罚(如警察干预、妻子的反抗、社区的耻笑、妻子的离家等),那么,男性就会使用暴力(Ellis,1989;Gelles,1983;Gelles & Cornell,1990;Prasad,1994)。交换理论强调社区的结构和对虐妻的反映是构成了对男性暴力行为的得失之比的重要因素。很多研究表明,警察的积极干预,对施暴者后来的施暴行为具有极大的威慑力(langer,1986;Sherman & Berk,1984)。这成为对男性施暴的一种惩罚。

2.冲突理论

根据社会学的冲突理论,冲突是人类互动中不可避免的一种行为(Coser,1967;Simmel,1950)。不平衡、压力和个人的利益之争,都会出现在所有的社会集团中。在家庭中,由于它的私人性和隐蔽性,更容易使暴力成为解决冲突、获得个人利益的重要手段(Bersani & Chen,1988;Gelles & Cornell,1990;Steinmetz & Straus,1974)。

3.资源理论

资源理论认为,所有的社会系统是建立在系统成员的力量或威胁力之上的,系统的成员根据系统的构成结构来获得各自的利益。当个人的其他资源不足,如社会地位低下、收入很低,而又想获得某种控制时,暴力就成为一种资源(Goode,1971)。

4.个人心理需要

根据Adler(1928)的理论,每个人都有一种强烈的不满足感。由于男性总是以强者的身份出现,所以,他们更容易产生一种权利欲来解决冲突,只有当男性使用暴力时,才会感到安全、有权威(Ritchie & Ritchie,1993)。Kaplan(1972)提出了自我态度的观念来解释暴力行为,他认为,暴力是个人与消极的自我态度进行斗争的结果。缺乏自尊的人很容易采取异常的行为模式(如暴力)来获得积极的自我认同,希望在别人眼中会有一个积极的印象。

5.女权主义观点

他们认为,虐妻从根本上来讲是父权制的产物,是男性控制女性的手段之一。暴力的婚姻关系反映了男性对女性的主宰。所以他们认为,对虐妻的研究一定要放在特定的社会性别构成和性别权利关系分配框架中进行。虐妻实际上是男性主导的社会文化结构的产物。在现存的男权文化中,传统和法律制度支持男性对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威控制,而父权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将妇女排斥在公共生活之外,因此妇女被迫留在家庭领域中,受到男性的支配和控制。社会对女性传统角色的期望,妇女的经济地位都使妇女必须承担照顾家庭的角色,丧失外出工作获得经济独立的机会和权利。这些经济和政治文化的原因迫使妇女忍受暴力的婚姻关系。因此,要改变暴力的婚姻关系,首先必须改变现存的男性主权的社会结构(Maynard,1993;Yllo,1993;Bograd,1993)。

暴力作为工具性权利策略观点,帮助我们通过两性的权利关系,来透视虐妻现象,认为这是男性控制女性的策略性手段和工具。然而,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观点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即暴力为什么能够成为男性控制女性的手段?社会为什么可以支持或容忍男性以暴力的方式来控制女性?

(四)暴力是社会制度规范的结果

这一派别认为,虐妻现象是西方社会制度、文化规范的延伸,是社会必然的产物。主要的观点有:

1.文化准则的产物

虐妻是西方社会各种文化规范和制度的产物。在这种文化中,男性在其社会化过程中,学会了暴力,而女性则被教化成暴力的牺牲品。这种观点注重从文化的角度来解释暴力行为。文化被理解为“一套生活方式的习得的综合体”,它包括:知识、信仰、道德、习俗、艺术和法律等。据此,社会系统中的某些实践接受了这种虐妻行为,如,对男性气质的定义和肯定,以及社会文化对男性暴力行为的认同,因此,虐妻是社会规范的延伸。在西方文化中,家庭成员可以攻击其他成员,尤其是当教养子女时,这种行为被看成是家庭事务(Gelles & Cornell,1990;Margolin,Sibner,& Gleberman,1988;McMaster & Swain,1989;Straus,1980)。这种文化规范将暴力使用从亲子关系扩展到夫妻关系中,允许丈夫对妻子使用暴力,这就是西方一度流行的所谓大拇指规则,即当妻子有过错时,丈夫可以体罚妻子,所用的棍子不能粗过丈夫的大拇指。因此,结婚证就是打人证。正是种种类似的文化习俗,使人们将虐妻变成了丈夫对妻子的特权,并且将这个习俗保留下来了(Straus 1980a,1980c)。

2.次文化

某些特定的次文化群体鼓励使用暴力,将暴力作为合法的行为,在社会经济地位低的人群中,更容易将暴力作为一种行为方式(Coser,1967;Lewis,1967;Rosenstock,1975;Wolfgang & Ferracuti,1967)。

3.性别角色社会化理论

这种观点补充了文化理论,它提出,社会中存在了不同的性别规范。从儿时起,男孩和女孩就接受了不同的角色规范,如鼓励男性坚强、竞争性、个人主义和攻击性,男孩被教化成战士、控制他人、控制自己的情绪、战胜敌人等(Brod,1987;Stevens,1993)。这种社会化的结果之一就是,男性必须坚持,没有情绪意识,他们会将自己某种情绪的激动解释为愤怒,而不会将它理解为其他的情绪,如害怕、忧郁、受到伤害、妒忌、不安全或怨恨等等(Gondolf,1985b;Dutton,1988;Ganley,1981)。另一个结果就是,男性气质的刻板印象,对男性发展健康的人际关系带来了障碍。与其他男子建立亲密关系,获得相互支持,被看成是女人气,这样导致男性无法与男性建立深厚的友谊,从而在情感上依赖女性,进而对女性有极强的控制欲(Stordeur & Stille,1989;Swain,1985)。

同时,女性的社会化过程,也对虐妻现象的存在起了一定的维持作用。女性被要求嫁鸡随鸡,要柔弱,将自己定位在家庭中,总是希望丈夫可以改正,因此会选择留在婚姻中(Corey & Corey,1990;Steinmetz,1986)。

我们现存社会的文化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贬低了女性,这使女性容易成为暴力的攻击对象(Bograd,1988;Dobash & Dobash,1979;Pence & Paymar,1993)。同时,很多的文化习俗使得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得以合法化,如色情画、传媒中对暴力的描述等。因此,学者们认为,我们的社会文化规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构建和影响了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因为文化是先于个人而存在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中对暴力、男性气质、女性气质、家庭的定义成为男性对女性暴力的根本原因。男性和女性的生活经验和行为规范,完全反映了社会的文化传统,正是这些行为规范构成了男性对女性施暴的主要因素。在探讨男性的施暴行为时,必须与社会环境结合起来(Dutton,1985;Edleson & Tolman,1992)。根据这种观点,人们在进行干预时,重点放在改变社会规范上,采用的手段有:公民教育、提高意识、将虐妻当成社会问题、提倡“没人该受到虐待”的观念、对传媒施加压力、立法和司法改革等,希望改变将男性暴力合法化、女性处在二等公民地位的社会规范,营造一个两性平等的社会环境。

这一派别明确指出,是现存的社会规范,造就了男性的施暴者和女性的受暴者的角色。但是,很多国家的调查和研究结果表明,不是每一个男性都会对自己的妻子施暴,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种变化?同在一个文化中生活的男性,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这些问题这个派别难以回答。

(五)多元的视角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发现,任何一种单一的理论观点,都无法全面解释虐妻现象为什么出现(Bograd,1992;Breines & Gorden,1983;Carden,1994;Dutton,1985;Edleson & Tolman,1992;Jacobson,1994;Stevens,1994)。因此,有学者提出,需要采用多种观点和视角来解释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制定干预策略。有时,甚至可以采用互相矛盾的观点来指导干预,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取长补短的效果(Goldner & al,1990)。同时,这种态度也符合现实主义的科学观,即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是由多种原因所致的(McLennan,1989)。

到了九十年代初,学者们提出了多层次系统分析(multi-level system analysis),这种分析主要将重点放在施暴的男性在其面对冲突时,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而无法选择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冲突(Hansen & Harway,1993;Jenkins,1991;Piercy & Sprenkle,1990),这种分析是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上进行的,以便全面理解暴力行为,制定干预计划。

采用一种多层次系统分析的方法来解释虐妻现象,一个示例就是,当我们在探讨虐妻产生的原因时,既要考虑个人的生活历史特征(如角色模式、童年的受虐经验、沟通技巧等),又要结合某些情景因素(如沮丧、压力、受到外界的刺激),同时还要特定的社会规范(如暴力、男性主导),这些因素共同作用,才导致了男性对女性暴力的发生。

O'Neill(1999)指出,人类的系统是由多方面构成的一个综合体:生物的、心理的和社会的,人的行为受到来自这三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可能是:人格发展的极端化、过高的性别角色期望、无法应付婚姻冲突和人际冲突、特别需要得到同辈的认同、生物性的冲动、童年受到的虐待、妒忌、追求权利等等。当一类限制出现时,发生暴力的可能性会很小;而当几类限制同时出现时,暴力行为就可能出现。我们比较赞同O'Neill的观点,在解释虐妻现象时,采用单一的观点,无法清楚的说明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

三、几点启发

通过对国外三十多年虐妻研究的回顾,我们发现有这样几个特点:1.理论观点具有创新性和跨学科性,不仅有社会学、心理学的理论,还有病理学和精神病学的理论,同时,在某些观点中出现了多学科的解释。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几乎每种观点都会带动产生相应的干预策略和行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中国进行家庭暴力研究,尤其是虐妻研究时,国外的经验至少有以下几点启发:

1.理论研究需要建立在大量的实证研究基础之上,应该多做实证研究,为建立中国的家庭暴力知识体系奠定基础。中国的家庭暴力研究(主要是虐妻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研究的质量和数量都不高。缺乏具有专业训练的研究人员,无论在研究方法和理论功底上,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充分了解现存知识体系,借鉴西方的理论和研究经验,为我们的研究提供帮助。一方面,要大量介绍国外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要学会批判地学习。国外的经验应该成为我们研究和实践的重要参照物。

3.要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中国过去的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研究脱离实践,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研究,这种现象的一个后果就是研究得不到广大民众的支持,研究变得越来越困难,人们在资料收集方面遇到的困难将越来越大。

4.在研究中,要学会建立一个多元视角,学会将微观、中观和宏观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深入解释和揭示家庭暴力的现象,为干预和立法、司法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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