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社区”探察——我国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现状特征透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动人口论文,边缘论文,特征论文,现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及其各类流动人口聚居区在城市的自发形成,已逐渐成为了我国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一类普遍现象。一方面,这类聚居区作为我国城市化背景下一类自然衍生型的异质性社区,其生长不但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且已经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呈示出了自己积极的一面来:完善城市现有的产业结构、缓解城市劳动力的结构性矛盾、为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注入动力和活力……;但另一方面,由于在城乡二元对立体制下,政府部门和专业人士缺乏必要的关注和全面的研究,该类社区的生成和发展实际上已经游离于城乡的管理体系之外,并且给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带来了多方面的问题和影响:社区功能布局紊乱、公共基础设施缺乏、空间景观杂乱无章、管理上存在明显缺陷和疏漏、社会问题严重、居民缺乏社会保障和文化教育水平低下……于是如何对这类“边缘社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有效的整合,就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1 流动人口聚居区的基本概念
所谓流动人口聚居区,即是以自发在社会经济部门从事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城市暂住人口为居民主体、以房屋租赁为主导建构方式、以城乡结合部为区位选择的自发型集中居住区。作为我国城市化背景下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必然性产物,它们在社会属性、区位分布、居民构成、作用影响等方面均已呈现出了不同于一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边缘性和异质性;与此同时,这类聚居区所具备的自发性、自组织性和相对的固定性,则又使它进一步从政府企业统一设置的安置区、外来工住宿区和不断流移的建筑工棚区中分离了出来。
从居民的身份构成来看,绝大多数的流动人口聚居区都是以进城农民作为基本居民的,它们一般较为普遍地形成于改革开放之后外来工相对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当然,也有一小部分的聚居区是以其它类型的暂住人口作为基本居民的,比如“画家村”。
从社区构成和组织来看,流动人口聚居区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聚居区以同乡、同村、同业或同族为群体聚结,以亲缘、地缘、业缘等为基本纽带,如北京的“浙江村”、南京的“河南村”和广州的“新疆村”,我们且称之为缘聚型聚居区;另一类聚居区则是混居型聚居区,这类社区在构成上没有形成明确的主导性纽带或是产业体系,居民来源混杂且彼此缺乏广泛的联系和必要的交流,仿佛临时凑合在了一起,在社区的内聚性和聚居的典型性上均无法同前者相比。在深圳、广州等地均形成了大量的类似社区。
2 国内流动人口聚居区的调查和特征剖析
在近两年的时间里,笔者聚焦于北京、南京、深圳三市的典型流动人口聚居区,从大量的实地调研和资料查询中发现,它们之间既有着某些相似的特征和规律,但同样也存在着不同的分异和类别。下面就将侧重于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结构形态方面,从五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比较。
2.1 区位分布
目前的流动人口聚居区,无论是缘聚型聚居区(如北京大红门的“浙江村”和广州三元里的“新疆村”)还是混居型聚居区(如南京沈阳村的外来工混居区和深圳许多城中村的暂住人口混居区),基本上都将城乡结合部作为了自己的区位选择。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城乡结合部的村民大都拥有自己的私房,因而房源较多且相对集中,可以自由处置和成片出租。而城区住房很多是单位“分配”的,一般不允许出租。即使是市民可供出租的闲置房也散布于全市,难于形成成片出租的“村”的格局;二是城乡结合部地价较低、房租便宜,这同大部分外来民工的低收入状况是相适应的(表1)。我国81.5%的流动民工年收入都在5千元以下,每年用于租房的平均消费不到800元(注:张晓辉,武志刚,等.跨区域流动的农村劳动力年龄差异.中国人口科学,1997(1),P.61。),因此,如果不是随单位住在施工现场或寄住于亲友家中,他们大都会选择消费更低的城乡结合部;三是与城区的交通联系较为便捷。外来工的流动基本上属于“经济型”流动,就业方向也多以商贸服务和小工业为主,因此聚居地与城市中心或就业地的距离远近将直接影响到居民基本的经济活动。这也是进城农民不愿聚居在闲房更多的远郊农村的原因所在;四是在对外来工仍然加以严格控制的今天,城乡结合部行政管理的混杂和松懈正好为外来民工的聚结和运作提供了难得的空间和宽松的环境。
表1 不同收入层次的暂住人口居住类型
*资料来源为:张彧.流动人口城市住居[硕士论文].东南大学建筑系,1999,P.17。
当然,即使是同处城乡结合部,不同的流动人口聚居区在依附对象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其中,有许多聚居区都是依附于城市的近郊农村而发展起来的,在用地性质上依然属于农村用地(如北京海淀区的“安徽村”和南京所街村的“河南村”);但同时也有部分聚居区是依附于当地的城中村而发展起来的,它们在用地性质上其实已经划入了城市的用地范畴(如深圳的许多暂住人口混居区和广州三元里的“新疆村”)(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由于疾风暴雨式的城市建设和快速城市化,城市用地急剧膨胀,将城市边缘地带的部分村落和耕地逐渐圈入了城市的用地范围。在性质上,这些耕地大部分都由农村的集体所有转为了城市的全民所有;但在征地过程中作为一种交换条件,城市仍要返还农村一定的自留用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山等),维持其以往的集体所有制不变,并由此形成了以居住职能为主的、不同于一般城乡社区的“城中村”。这类社区由于拥有自己游离于城乡控制之外的相对独立的行政运作体制和管理体系,居民们在享受到市民所能得到的服务和保障的同时,仍能保留与农村户口相挂钩的占地建房、计划生育、人口迁移、享有分配等特权,从而造成了村镇用地、人口性质的难以界定和社区建设的失控,带来了功能布局紊乱、居住环境恶化、土地资源浪费、社会问题频发等问题。如何对其进行改造,业已成为了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南部沿海地区一个令人类关注的问题。)。这种差异的生成主要归根于改革开放之后城市大拓展时期城乡之间不同的征地政策——山东、辽东等北方地区在城市拓展征地时多采用了统一征地、一次性补偿的做法,而没有像南部沿海地区那样还要为圈入的村落保留一定的土地、特权和经济利益,因而避免了“城中村”这种过渡形态和异质型社区的产生。于是,在近郊农村由于综合优势成为北方农民进城聚居的首选地的同时,“城中村”却和近郊农村一道成为了南部外来工聚居的依附地所在。
2.2 居民概况
2.2.1 人员构成
从要素携带的角度来看,进城农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拥有单一经济要素——劳动力,多以被雇佣者的身份进入城市寻求劳动力市场的农村劳动力,他们基本上属于低收入阶层;另一部分则是携带着资金、技术等综合资源,通过雇佣他人或自我雇佣进入城市,组织生产活动、开拓产品销路的经营者和组织者,以中高收入阶层为主。流动人口聚居区的居民构成也不外乎这两类人员,但在居民之间的联系方式上却有了不同的分化(表2)。
表2 流动人口聚居区居民的构成特征分异
缘聚型聚居区——这类聚居区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况:一部分聚居区不但为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还为之建构了相应的包括进货、生产加工、营销等环节在内的产业体系。因此它们的居民大多在区内就业,彼此之间除了亲缘、地缘等既定的社区纽带外,往往还建立起了各种各样的经济联系,即使是社区内的外地(族)人,也同样被纳入到了社区现有的经济产业之中,从而有效地促成了区内信息的交流、生产的协作、应有的信任和约束力的生成。比如说在北京的“浙江村”里,就既有来自于温州的私人老板和个体工商户,又有大批来自于浙、冀、鄂、皖等地的雇工。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在区内从事着服装的生产和加工(也有一部分在外组织货源和经销产品),借助于社区高效的产业体系,组织者、生产者和营销者之间已普遍地建立起了雇佣与被雇佣或是分工协作的经济联系。北京的“新疆村”在居民构成上亦存在着类似的特征和联系;而另一部分聚居区的居民则基本上是在外就业的,聚居区为其提供的其实仅仅是一片临时的居住场所,广州三元里的“新疆村”和北京海淀区的“安徽村”均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居民之间虽然很难形成直接而广泛的经济联系,却可以借助于浓厚的亲缘关系和地缘特征,来加强居民们在社会文化和日常生活中的联络和交流。
可见,缘聚型聚居区的居民在构成和联系上既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住宅区居民,也不同于一般混居区的外来工。究其原因,则是传统性社区纽带的延续和居民间多重联系的交织,这种“城乡双重性”使聚居区在革新自身生产方式、同城市发生各种经济联系的同时,仍能和我国传统的农业社会维系着多方面的渊源关系:居民们(进城农民)不仅在文化背景、观念意识、生活习惯等方面保留了一定的连续性,以往农业社会的组织机制和社会网络也在现代城市条件下的聚居区内得到了某种积淀和延伸;受其影响,居民们在频繁的交流和密切的联络中不但逐步形成了共同的生活背景、相关的利益需求和相似的观念意识,展现出一种构成上的“同质性”,还使社区的内聚性和向心力得到了显著的增强。
混居型聚居区——这类聚居区主要成形于进城农民基于谋生营利目的而作出的共同区位选择。尽管在局部区域内某些居民可能仍会因为传统乡土观念的影响而形成小规模的缘聚型群体组织,但从居民的总体构成上看,它们既不可能像缘聚型聚居区那样建立起自身明确而又普遍的纽带,甚至于是覆盖整片社区的产业体系,也不可能在居民之间建立起必要而又广泛的经济联系和社会交流。可以说,无论是社会文化生活还是经济产业活动,混居区的居民多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零散状态,社会资本相当薄弱。这类聚居区的居民多在外就业,因此对于大多数的进城农民来说,混居型聚居区为其提供的实际上仅仅是一片集中的居住场所,而很难为其生存、适应和发展提供更多的庇护和依托。虽然聚居区内的进城农民仍会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往的观念意识、生活习惯或是文化背景,但无论是社区的内聚性还是聚居的典型性,它们都无法同缘聚型聚居区相比。从社会属性上看,缘聚型聚居区在边缘状态中似乎比混居区更加趋近于传统的农业社会。
2.2.2 就业结构
在解决外来工的就业问题时,城市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往往会发挥重要的吸纳作用。像1997年北京的外来工中就有43.3%从事了第二产业,52.6%从事了第三产业(注:中国社科院人口所.“北京外来工研究”课题的调研资料(1997)。)(表3);而深圳1996年的外来暂住人口中,也有72.21%和23.97%的人从事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其中大多数为来自于湘、皖、赣等贫困地区农村和偏僻山区的外来工(注:深圳市规划局的暂住人口调查资料(1996)。)。而且,这些外来工不但身份地位多样化,其就业方向也呈示出了多元化的特征,涉及商业、服务业、建筑业、运输业等诸多领域。但是作为流动人口聚居区的居民,其就业方向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了。
表3 北京外来工的就业方向统计
*资料来源为:中国社科院人口所.“北京外来工研究”课题的调研资料(1996年)。
建筑工人无论是受雇于城市现有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还是随农民牵头组织的施工队进城承包工程,一般多暂住于施工现场并随着施工项目的变换而流移于各个工地之间,因而很难久居于一地的流动人口聚居区内;进入其它生产性的国营企业、三资企业或是大中型集体企业的打工者,则通常会有统一的住宿安排,因而也没必要再挤进聚居区。只有那些需要自己解决住宿问题的个体工商户、私人老板及其雇工,还有不少散工(也包括部分中高收入的蓝领和白领成员)才更有可能选择自发聚居的方式,这就使聚居区居民在第二产业的就业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从而在总体结构上呈现出了以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为主、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为辅的就业特征来;而且从就业场所来看,这些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流向了体制外的非正式部门(如私营、个体和集体企业)。像北京“新疆村”的居民大多数就是在一家家由私人老板开办的餐馆中就业的,而深圳暂住人口混居区的居民,也有不少是在城中村的“三来一补”式企业中打工的。
2.3 土地使用
在土地使用方面,流动人口聚居区则同流入的农村或是城中村保持了一定的延续性,依然将居住用地的提供作为了社区的首要职能,但在具体构成上却有了不同的分化:一部分聚居区由于居民基本上在外就业,本身并没有建构起成规模的产业体系和外向型经济(社区可能会为居民提供一定的配套服务),因而在用地构成上也更多地表现为了职能单一、相对纯粹的居住用地。就像北京海淀区的“安徽村”、广州三元里的“新疆村”和绝大部分的外来工混居区一样,聚居区为居民提供的其实就是一片构成单一的集中式居住用地;而另一部分聚居区(基本上为缘聚型聚居区)由于居民多在区内就业,往往在满足了基本的居住职能和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之外,还对外承担起了相当规模的生产或服务职能。比方说,北京“浙江村”的居民大部分就是在村内从事服装生产加工的,由个体工商户和私人老板开办的生产作坊事实上已成为了“浙江村”整个产销体系的重要基础,而“浙江村”本身也已转化为了一种特殊的强辐射的产业组织形式。在南京所街村“河南村”的居民构成(拾旧户、加工户及其雇工)中,尽管也有许多拾旧户仍旧在区外从事着废旧物品和垃圾的收集工作,但他们已和区内的加工户及其雇工一起,以分工协作的方式在“河南村”内构筑起了一个化整为零、高效灵活的废旧物品收集、加工与销售体系。同以往拾旧的个体行为相比,其显然已具备了一种产业化和组织化的特征。加之,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起居在空间上往往都是相互渗透和难分彼此的,这就使聚居区在土地使用上更多地呈现出了一种产业化和复合化的特性:以居住用地为主,同时交织混杂了相当规模的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或是服务用地。
另外,值得一提的还有设施配套用地。流动人口聚居区在社区配套方面普遍存在着滞后的问题:其中既有流入区域原有的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因外来工大量聚结而引起的后天匮乏,也有我国制度化的二元社会结构给进城农民的子女教育、工伤保险、医疗保健等所带来的先天不足。许多聚居区都为此作出了一定的弥补和努力,既有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层社区组织的(如南京建邺区及所街村委会),也有依靠外来工自己的力量自发进行设施配建和生活改善的(如北京“浙江村”的居民)。这类设施的建设,虽然尚不健全,占地面积也很小,但对于流动人口聚居区的正常运作来说却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
2.4 空间布局
我国的农村社区(也是城中村的前身)有许多都是在内外因素的交互影响下自然生长起来的,并在长期的积淀和演化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己富于地方特色和生机的空间布局。但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大量外来工的涌入和聚居,村落的传统格局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并因此形成了一批在空间布局上已有所异化的流动人口聚居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缘聚型聚居区还是混居型聚居区,其空间布局实际上都是由以下几种原型组合而成的,而这几种空间原型的形成又同所在村落的房源供应情况密切相关(表4)。
表4 流动人口聚居区空间布局的四类原型分析
原型Ⅰ——当外来工租赁的是当地村民腾出来的原建房时,形成的是一种与村落原有格局相承袭的空间布局。这部分住房大多是在村落长期的演化过程中自发建成的、并已融入村落整体格局的房屋,因此外来工的租居行为并不会对村落原有的空间布局产生明显的影响,而会在很大程度上维系该村落的空间特征和布局现状。这类空间布局目前普遍地存在于各地的流动人口聚居区之中。
原型Ⅱ——当外来工租赁的是当地村民专为出租谋利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时,形成的多是一种缺少规划控制的无序化空间布局。由于村里有限的原建房已难以满足大量外来工的求租需求,当地村民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纷纷投身于大规模的营建活动,并由此建成了大批良莠不齐的出租用房。其中,既包括当地人沿街私搭乱建的简易用房,也包括不少质量较好外观尚可的房屋,但大多数都是依据个人的意愿和想法而修建的,并没有参照相关的规划和标准。建筑布局随意无序,空间组织零散混乱,缺乏整体的秩序和有机的结构。可见,这种市场需求下的个人建设行为,由于避开了必要的规划环节、审批手续和监控过程,很可能会给村落的现有布局、空间环境及交通景观带来严重的损害。
原型Ⅲ——当外来工租赁的是村委会出面统一建设的对外出租房(或称公寓)时,形成的多是一种简明单一的空间布局。这部分住房的质量同样参差不齐,既有大批的低造价房,材料简易,形象单一,在隔声、隔热、防潮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缺陷(北京“浙江村”的东罗园村和海慧寺一带即建有类似住房),也有一些质量不错、条件较好的按公寓标准建造的住房(南京所街村的发展规划中即有类似的计划)。由于数量有限、规模不大,这类出租房一般都采取了联排式布局,沿着道路或广场排成几列,简单明了且富有方向性,只是建筑之间缺乏空间围合和进退变化。同原型Ⅱ失控的个体行为相比,它们的营建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组织化的“官办”色彩(有些类似于公共租屋的性质),虽说在空间布局上单一呆板了些,但也不至于给村落原有的格局造成太大的反差和破坏。
原型Ⅳ——当相当规模的外来工被集中圈在一个大院里生活、生产和经营时,形成的是一种自成体系的大院式空间布局。这类空间布局的组织性和整体性很强,可以将其视作新建住宅的集中出租区,大量新建的出租房采用的是联排式和行列式相结合的兵营式布局,建筑形象雷同而缺乏识别性,空间组织则单一有序却缺乏层次和变化,属于一种不同于村落原有格局的自成体系的集中式布局。它的形成与北京“浙江村”的创举不无关系,虽然在现有体制下很难得到普遍的推广,却可以从中看到日后流动人口安置区的影子和雏形。另外,外来工不但自发参与了投资与建造,还成为了大院内部管理和配套服务的主体力量,在这一点上它们又与明显带有政府培育痕迹的流动人口安置区不同。
综上所述,我国各地的流动人口聚居区虽然在空间布局上千差万别,但归根结底,不外乎都是由这四种空间原型组合演化而成的。像北京大红门“浙江村”的空间布局就是上述四种原型的综合式体现,而南京所街村的“河南村”则成为前三种原型的集合体。
2.5 居住环境
虽然流动人口聚居区的居民在社会文化生活方面呈示出了封闭和隔离的一面,但在居住空间上却更多地化为了当地村落彼此混杂而又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这不但使城乡结合部有限的空间和土地负载了过多的外来人口,还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聚居区居住环境的大面积恶化。其中涉及几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严重的超标违章建设行为——本来依照《土地管理法》,“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建房的对象、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对现有住宅有出租、出卖或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于已经农转非人员,要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注:卢嘉瑞,等.中国农民消费结构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P.260-267。)但实际情况却相差甚远。城乡结合部的村民为了扩容有限的空间并从房屋出租中谋利,在压缩自己生活空间的同时,总是尽量新建、扩建或改建私宅以供出租;而在珠江三角洲,村民们拆旧建新、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的违章私建活动就更为突出和普遍了(表5),直接导致了聚居区内建筑物的错落密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居高不下及居住环境的拥挤压抑。
表5 福田城中村的私人建房状况一览表(深圳市)
*资料来源为:规划国土局调研组.私人建房调研报告(1997年)。
其次是良莠不齐的建设质量——在聚居区居民租赁的大批民宅中,无论是村里的原建房还是村民和村委会的新建扩建房,基本上都存在着参差不齐的质量问题。既有一批质量和外观都不错的建筑物,但同样也有不少结构破损、质量低劣和材料简易的房屋充斥其间。像北京大红门地区为安置更多的温州人而建的低造价住宅,形象就过于单一朴素,使用的建材也十分廉价和简易(如石棉瓦),在隔声、隔热、防潮、通风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缺陷。尤其是那些沿街搭建的简易用房,更是条件恶劣、外观简陋和分布随意,不但挤占了有限的绿地、院落和道路,还严重地破坏了社区的空间布局和景观环境。
再一个因素就是居住空间的超负荷使用——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内,几乎每个房间都得到了充分利用和挤满了人,除了沉重的居住压力外,居民们缺少长期居住的打算和降低居住成本的考虑,也是两个重要原因。特别是某些缘聚型聚居区(如北京的“新疆村”)的私人老板或个体工商户在区内从事经济活动时,为了安置多名雇工的起居甚至采用了雇主一家与雇工共居一室、共同生活的原始方式。这一切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聚居区的居住水准和环境条件。当然,拥挤的屠住条件往往还会迫使聚居区的居民们出于生活生产的基本需求而强占空间和非自愿地进行日常交往,从而也带来了彼此之间个人利益、卫生习惯和行为方式上的矛盾和冲突,使社区的人际关系不时流露出复杂矛盾的一面来。这既是对缘聚型社区“同质化”特征的一种真实补充,也是对外来工混居区松散现状的一种普遍反映。
3 结语
流动人口聚居区作为我国城市化背景下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必然性产物,已经在许多方面呈现出了其不同于一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边缘性和异质性,本文仅仅是在实地调研和资料查询的基础上,就聚居区的现状特征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和比较,其目的,主要还是为聚居区的进一步研究和整合提供客观的依据。长远看来,我们可能还是要结合社会、经济、政治、物质形态空间等多种手段,从现有社区的引导、改造及其居民的分流、安置入手,力图为进城农民的聚居创造一个更为适宜的发展空间和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