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研究_恩格斯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研究_恩格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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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也创立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因此,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虽然没有撰写关于人权的专门著作,却在一系列著作中都涉及人权问题,并对人权作了较为全面、深刻的阐述。

当然,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思想,有一个逐步产生、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835年到1848年,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产生时期。第二阶段,从1848年到1883年,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成熟时期。第三阶段,从1883年到1895年,是在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捏卫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时期。这三个阶段,是依据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本身的发展逻辑来划分的。我们既要注意其阶段性,又不能把它们完全割裂开来,否则,就不可能真正把握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

二、批判“天赋人权”学说和资产阶级人权

马克思、恩格斯在青年时代都曾信奉近代启蒙思想家们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论。但到了《德法年鉴》时期,他们就开始批判“天赋人权”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说,黑格尔忘记了“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而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的方式。”因此,“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和个人有联系的(国家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发生作用),但不是和肉体的个人发生联系,而是和国家的个人发生联系,它们是和个人的国家特质发生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0页。)马克思指出:“出生只是赋予人以个人的存在,首先只是赋予他以生命,使他成为自然的个人;而国家的规定,如立法权等等,则是社会产物,是社会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正因为这样,所以个人的出生和作为特定的社会、特定的社会职能等等的个体化的个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同一,直接的吻合,就是一件怪事,一个奇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77页。)这里,马克思就已经否定了他先前所持的“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的观点,开始批判、否定“天赋人权”论。

接着,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进一步批评了以《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他说:“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做‘人’,只是称做‘人’,为什么他的权利称为人权呢?这个事实应该用什么来解释呢?只有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页。)马克思认为,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页。)《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规定的人权,包括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对此马克思作了如下分析:

关于自由。马克思认为《人权宣言》所规定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页。)

关于财产权。马克思认为,1793年宪法所规定的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页。)在他看来,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

关于平等。“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做孤独的单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

关于安全,马克思说:“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而“市民社会并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义。相反地,安全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

在上述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当然这时的批判还只是初步的。

后来,马克思和恩格斯进一步批判了资产阶级人权,并把它和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制度联系起来,从而深刻揭示了资产阶级自由、权利的本质及其虚伪性。恩格斯在《德国状况》一文中认为,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资产阶级“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的财产。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这样,出版自由就仅仅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出版需要钱,需要购买出版物的人,而购买出版物的人也得要有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7-648页。)这表明,资产主义制度下的平等、自由,是以金钱基础上的平等而形成的特权来取代了封建社会由身分而产生的特权,只是表现形式不同罢了。在《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中,恩格斯也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和财产统治着一切。“穷人是无权的,他们备受压迫和凌辱,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压制他们;在英国,民主制反对贵族制的斗争就是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英国所趋向的民主制是社会的民主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5页。)他提醒人们,不应对资产阶级民主制抱有任何幻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9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4页。)这样,一旦自由、人权与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而为赤裸裸的镇压所代替。这在巴黎起义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当无产阶级敢于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时,统治阶级的疯狂暴戾能达到何种程度。后来,当发觉不可能把一切人杀尽的时候,就开始了大批的逮捕,并从俘虏群中任意拉出一些牺牲品来枪毙,其余的人则赶到大营房里去,让他们在那里等待军事法庭的审判。”(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24页。)

针对西方列强的殖民统治,马克思指出:“当我们把自己的目光从资产阶级文明的故乡转向殖民地的时候,资产阶级文明的极端伪善和它的野蛮本性就赤裸裸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因为它在故乡还装出一副很有体面的样子,而一到殖民地它就丝毫不加掩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251页。)资产阶级所谓的人权,仅仅在列强自己的国内(但还不是对于每一个人)施行,而对他们的殖民地来说,似乎根本就不用考虑人权问题了!确实,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是建立在对殖民地的压迫上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55页。)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发家史。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对“天赋人权”说和资产阶级人权作了深刻的揭露与批判,并且直到今天仍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

值得指出的是,从上述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是得不出他们就一般地反对人权的结论的。而有的论者在引证了这样一句话:“至于谈到权利,我们和其他许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8-229页。)之后,这位论者分析道:“这里反对立场的采取,表明了马克思对于人权的鲜明的批判态度。这说明,在‘未来’的制度中,马克思是排除人权的意义和作用的,或者说,人权是被扬弃或否定的对象。”(注:徐俊忠:《马克思视野中的人权》,《哲学研究》1996年第10期,第10页。)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值得怀疑的,值得商榷的。首先,《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形成时期的作品,但还不完全成熟。其次,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继《神圣家族》之后,进一步批判青年黑格尔派及他们的人权主张。但所批判的只是鲍威尔和施蒂纳等人的资产阶级人权观,而并不是批判一般意义上的人权。再次,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复批判“天赋人权”说与资产阶级人权,然而他们也高度评价“天赋人权”论和资产阶级人权所起的巨大历史进步使用。最后,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并没有排除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中使用人权。关于这一点,下文还将论及。一句话,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产阶级确实持批判态度,但并没有完全否定人权,更没有否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权。

三、人权的含义及人权根据

(一)人权的含义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就人权下一个明确的、普遍的定义,但在他们的著作中,在不同意义上使用了“人权”一词。(1)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把“人权”在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狭义上的人权,单指(市民)社会中的人权。他说:“首先我们肯定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不同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的所谓人权(droits de 1'homme)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页。)而广义上的人权,就还包括公民权。马克思说:“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6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在这种意义上,他们强调: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

(2)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一步联系人的本质、人具有的某些共同点来论及人权。早在1844年上半年,马克思就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搞要》中认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页。)而后,马克思又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写道:“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针对黑格尔派的唯心主义的观点,强调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则是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67页。)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则进一步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里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有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同时,他还认为,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

总之,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权是从人的本质和其所有的共同性中产生的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基础和根据是什么呢?

(二)人权的根据或基础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权利(包括人权)现象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深刻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走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2页。)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全面阐述了唯物史观,批评了那种把经济因素看作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的观点。他说:“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60-461页。)这里所说的“各种法权形式”,是包含了“作为权利最一般形式”的人权的。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详细分析了人权的经济性或人权受经济影响、决定的特性。这就有必要评价一下我国人权理论研究中的两种观点:商赋人权论和行赋人权论。

所谓“商赋人权论”,是认为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人权(自由平等),是由作为经济基础的市场经济所决定的;人权的首要社会功能,是反映并保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按照产权经济学的最新说法,人权可以被看成过高的市场交易费用的意识形态替代物,其经济实质是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注:胡义成:《为中华振兴思索人权——近年来国内人权实质研究述评》,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1997年第2期,第3页。)所以,他们断定: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体系,首先是‘商赋人权论’:商品交换在观念的、法律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中反映为人权,人权又反过来维护着商品交换。这种‘商赋人权论’,首先是作为‘天赋人权论’的对立物和克服者存在。”(注:胡义成著:《人道悖歌——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新论》,华夏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84页。)

“商赋人权”论的思路,大体上是这样的:马克思在撰写《资本论》时,把作为人权内容和观念形态的自由,看成是商品经济生存和发展过程的一种神圣化了投射映象。并在进一步分析《资本论》和《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的基础上,认为在马克思的分析中,自由首先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社会制度和阶级壁垒的通过商品生产求生存发展的客观趋势,以及它在社会关系和观念形态上的反映。这样,自由便与人类自然需求的社会实现(即商品生产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结合在一起了。”(注:见胡义成:《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及其启示》,《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近些年来,“商赋人权”论者还引进了自本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所盛行的产权经济学进行论证。同时,他们也反对所谓的唯主体方法及其“人权源于实践论”。

所谓“行赋人权论”,则认为人的权利是人的实践本质的外在确证,人在实践中创造了一切,理所当然地,人就有权利享用人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人权的最根本的依据,是人的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注:见宋晋川、朱宝信:《行赋人权论》,《文史哲》1996年第2期。)而对这种论点的完整说明,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统一)的两个构成层次上来进行的。本体论的两个层次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前者揭示了人权的来源,后者则表明了人权实现的阶段性和多样性。这就构成了“行赋人权论”的基本内容。“行赋人权论”者主要是引证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来论述他们的观点,当然,还引证《政治经济学批判》以及《资本论》。“伴随着人的实践本质活动的人的权利实现的变迹,揭示了人权与人的实践的双重关系,即:一方面,人权源于人的实践本质又不与其平行发展;另一方面,人的实践本质促使人权的实现又导致其消亡。人权与人的实践本质这一错综的关系,说明了二者之间必有一个中介物。这个中介物就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形成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人权基本规定的‘自由’,贯穿于马克思人权理论的始终,它既是人权萌发的动力,又是克服人权失落的动力,更是恢复人权,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人权的动力。”(注:见宋晋川、朱宝信:《行赋人权论》,《文史哲》1996年第2期。)“行赋人权”论也对“商赋人权”论提出了批评。

还有人则主张“人赋人权”说,它否认人权是天赋的,也否认人权是商赋的。而认为人权是人与人交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产物。

由此看来,进一步深入研读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如此,才可能真正把握马克思、恩格斯人权理论的实质与精髓,才有助于人权理论研究的深化。我们认为,就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权的根据来说,以下几点是应该注意的:第一,关于人的存在、人的特性和本质、人的主体性和人的世界的问题,需要阐明或者说离不开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第二,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应正确理解,并且经济因素要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来理解;第三,至于是否就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的根据,归纳、概括为“商赋人权论”或“行赋人权论”,或别的什么论,得进一步斟酌。

四、关于人权的一些特性

(一)人权的历史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坚持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他们在《神圣家族》中深刻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的地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6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谈到人权的历史发展问题。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在最古的自发的公社中,最多只谈得上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在罗马帝国时期,所有这些区别,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外,都逐渐消失了;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但是只要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对立还存在,就谈不上从一般人的平等得出的法律结论,我们不久以前还在北美联邦各蓄奴州里看到了这一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114页。)后来,在封建社会,则是由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组成了维护少数统治者权益的“政治权力”结构。但它内部又孕育出现代平等要求的代表者——市民等级。随着“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来说全都平等的(至少在各该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象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5-116页。)这里,恩格斯不仅强调人权的历史性,而且简要地、深刻地分析了人权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

并且,人权的发展变化要适应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水平。人权享有和实现的程度要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水平。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权历史性的观点,对无产阶级来说,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有着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无产阶级从提出争取人权的要求,到建立自己的人权制度,到人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人权的充分实现,这本身就是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

(二)人权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关于人权的阶级性,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天赋人权”论和资产阶级人权时,已有精辟论述,前面我们已经述及。在他们看来,人权在阶级社会具有阶级性,这也是人权历史性的一种表现。在阶级社会中,人总是属于一定阶级的,相应地,人权也具有阶级性。人权的阶级性主要是通过公民权利体现出来的。恩格斯在谈到资产阶级人权所具有的阶级性时,以美国宪法为例,“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承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6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深刻指出:“资本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就通过强制的法律来实现对自由工人的所有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30页。)

同时,他们也论及了人权的共同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都是平等的”,这一“非常古老”的观念,发展到现代,便“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人权,作为人的权利,由于人所共有的一些特性,它也必然具有共同性或普遍性。正因为这样,“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并且,将继续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

事实上,人权的共同性(或普遍性)与阶级性并不矛盾。一方面,人权的共同性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是有不同表现的,在阶级社会就主要体现为阶级性。在这种意义上,人权是具体的,但辩证法告诉我们,具体之中也蕴含了抽象。另一方面,实现人权共同性的模式应是多样化的,而并非单一的。同时,在这个实现过程中,离不开国家的保障。所以,国际社会在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促进人权的充分实现时,要尊重国家独立、主权平等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揭露了剥削阶级社会中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分离。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末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这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01-202页。)

另一方面,他们又强调权利与义务应该是一致的。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后来,恩格斯不仅肯定了这一观点,而且进一步指出:“我提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改成‘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等等。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1页。)

五、未来社会的人权

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在未来社会(包括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中实行人权。

在《协会临时章程》中,马克思写道:“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关于这两段话,马克思在1864年11月4日给恩格斯的信中说:“不过我必须在《章程》引言中采纳‘义务’和‘权利’这两个词,以及‘真理、道德和正义’等词,但是,这些字眼已经妥为安排,使它们不可能为害。”“要把我们的观点用目前水平的工人运动所能接受的形式表达出来,那是很困难的事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17页。)在国内,有一些论者引用马克思在《临时协会章程》中的这两段话,去论证马克思主张人权的政治理想。就这一点而言,确乎不妥。然而,这并未说明马克思就不把人权作为其政治理想。

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人权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与理想的。恩格斯很早就说过:“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82页。)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指出:“从中世纪的等级转变为现代的阶级的时候起,资产阶级就由它的影子,即无产阶级,经常地和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有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全体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6-117页。)在这里,恩格斯并未一般地反对、否定平等,相反,却阐述了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及其内容。

而且,在共产主义社会,“不再有任何阶级差别,不再有任何对个人生活资料的忧虑,在这种制度下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谈到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相协调的生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26页。)到那时,“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7页。)“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就自行消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8页。)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笔下,共产主义社会决不意味着人们广泛自由和权利的消失、消亡。相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不仅范围扩大了,而且真正得以实现。这就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宣布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91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在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社会主义,在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过渡时,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同时他们还强调无产阶级革命与解放。“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475页。)而“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变成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89页。)这就要求充分利用资产阶级的人权,但又不仅仅局限于资产阶级的人权。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特别强调人的解放,多次谈到人的解放。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人权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

所以,那种主张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把人权作为政治理想的观点,是值得怀疑的。

总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权思想是深刻而丰富的。他们关于人权的基本原理并没有过时,这是我们应该加以继承并发扬光大的。当然,也要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权的思想,其着重点在于分析、揭露和批判“天赋人权论”与资本主义人权,而对未来社会中的人权建设则论述较少,尤其对人权的法律保障论及的很少。这是由他们所处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而他们的这种“历史局限”,则由他们的后继者不断加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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