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与精神文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精神文明论文,收入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很大进展。但仍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腐朽思想滋长蔓延,一些丑恶现象死灰复燃等。因而,必须抓紧精神文明建设已成共识。问题在于如何抓?除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主外,倘若换个视角、换个思路,或许还能有所发现。“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决定思想意识的社会存在主要指从社会分配中所获得的经济收入,收入分配是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这个经济基础对思想意识、精神状态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抓精神文明建设,还需要研究它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
改革开放前,封闭的行政型计划经济时期,收入分配模式属于平均主义的配给型,铁饭碗中盛着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那时物价虽稳定,但商品匮缺,收入唯靠工资或工分,数量微薄,多年不变,人们的生活清贫而单调。这种社会存在,决定了人们不求进取,安于现状。
改革开放后,首先在农村突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允许并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亿万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分配模式,从几千年小生产的自然经济桎梏中解放出来,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他们的观念发生了跨越上百年的飞跃,焕发出巨大的劳动致富热情。这种改革进而又扩展到城镇,不仅使国民生产总值翻了两番,也使全国人民的人均年收入增长了6倍多。这一社会存在的巨变,决定了人们思想的突变。城镇居民同样抛弃了铁饭碗,收入分配模式也渐由配给型转为报酬型。人们逐步理解并习惯于按市场经济法则来发挥自己的才能,进行竞争,讲究实利与效益,认同优胜劣败。这种观念上的更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仅在物质文明建设上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精神文明建设同样取得划时代的进步。当然,我们对当前的精神文明建设状况并不满意,但这种不满意不是同改革开放前相比,而是因精神文明建设目前仍滞后于物质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的成就,相当一部分是收入分配模式变革这个社会存在对人们意识作用的结果;那么,由于缺少经验,在收入分配变革中出现的混乱与弊端也同样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严重削弱精神文明建设。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发现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另一个“必然王国”,即除了继续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外,还必须切实调整现行的收入分配模式与政策,克服其存在的种种混乱与问题。
收入分配模式变革中的混乱与弊端,是如何影响精神文明建设的呢?
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调动群众积极性,使大家能尽快得到实惠,国民收入分配开始适当向个人倾斜;为了激发地方与企业的积极性,中央又让出一部分利益。这在初始阶段是十分必要的。可是倾斜一旦开始,在利益驱动下,就如脱缰野马,由适当倾斜变成过分倾斜了。十多年来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逐年下降。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57600亿元,但国家财政收入只有6187亿元,仅占10.7%,离我国确定的25~30%的目标相距甚远。此外,中央财政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应达到60%,目前仅为33%,结果导致国家财政困难,中央财政赤字连年无法扭转。
我国现有100多万机关干部与2500多万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收入靠国家,8000多万职工的工资靠国有企业支付。这一部分人是国家机器与社会结构的骨干力量。改革开放前,他们收入的绝对值虽十分低,但相对当时的社会水平是优厚而稳定的。自改革开放后,城乡个体与私营经济迅速发展,至今已达2594万户,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三资企业已遍布全国。这一部分人的收入增长很快,平均为国有企、事业职工的2~3倍,使1亿多长期吃“皇粮”而具有优越感的国有职工感到难堪与失落,也激发起他们攀比提高收入的欲望。这对财政日趋拮据的中央政府无疑是雪上加霜,虽也多次调高工资,但面对物价上涨与广大职工的期望值,简直是杯水车薪。怎么办?无奈中逼出一个办法,给不了钱就给政策。这对于有权缺钱的中央政府,似乎是个易行的权宜之计。
然而,给政策带来了连锁反应。先是科研、教育部门,允许校办工厂与“三产”,用创收增加职工的补贴,继而企业纷纷兴办劳动服务公司等“三产”。政府机关也不能久等,自办公司与“三产”,运用各种权力创收,用来补贴机关干部的收入。办不了公司与“三产”的,就增加各种收费、罚款等作为创收。于是乱收费、乱罚款、拿回扣、提好处费等,愈演愈烈,屡禁不止。
在攀比热中,最热衷的莫过于收入的分配。为了创收,开始是用足政策,继而就打擦边球,利用政策中的一些漏洞,甚至任意篡改中央政策,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千奇百怪的对策与变通,加上各式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削弱了中央统一号令的权威。通过各种创收,这种“灰色收入”已成为许多单位职工的一种正常收入,一般约同明文工资相当,有的甚至高出数倍,形成了收入的双轨制。收入双轨制为以权谋私大开方便之门,一些人大搞权钱交易,一些人利用分配体制混乱,乘机混水摸鱼。他们打着为本单位职工创收谋补贴的幌子,利用小金库、黑帐等不公开收入,中饱私囊。由挥霍到私分,直到贪污,由个人贪污发展到集体贪污。正是收入分配体制的混乱,为许多腐败行为提供了丰厚的土壤、适宜的环境与严密的保护伞。有些人通过各种关系,红包开路,批土地,批外汇,批贷款,批工程转包权等,一夜间成了百万富豪。有些人大搞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牟取暴利。这些暴发户是拜金主义狂潮的最大鼓动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歪风煽动下,在非法暴富浪潮席卷下,有些人胆大妄为,铤而走险;有的出卖权力,贪污受贿;有的走私贩私,进行诈骗,甚至去偷、去抢,导致社会治安江河日下,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收入分配的无序加上税制不健全,使社会成员间的个人收入差距日益扩大,若任其下去,将会产生对立的利益集团,动摇广大人民对社会主义“消除两极分化”原则的信仰。
大批敬业创业的知识分子与忠于职守的干部,在双轨制收入分配中,显然处于窘境。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其载体是科技人员,科技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也靠工程技术人员。精神产品的生产,更离不开社会科学与文艺工作者。而培养知识大军后备队与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正是广大教师,工资如此低下,何以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不管他们如何淡泊名利而清心寡欲,这种分配的扭曲,必然导致他们心理的失衡。我们不应让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收入拮据,而让坑害国家、吞噬国有财产的人大发横财,这是同“科教兴国”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背道而驰的。
由于各单位自立章法增加工资外收入,就使消费基金的增长不能同步于生产率的增长。利润高的设法截留,少上缴多分配,利润低的也同样攀比。甚至一些亏损企业,或截留多分搞假亏损,或变相流失国有资产来创收发补贴,导致通货膨胀,使国家财政收入不能随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国家财力不足,无法通过统一调整工资来取消各种“灰色收入”,反过来又为各类创收活动提供更多的理由,长此以往,势必积重难返。收入分配模式变革中出现的问题与混乱,必然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如果不及时抓紧调整,撇开经济基础,单纯强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恐怕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变革收入分配模式,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又有益于精神文明的建设,势在必行。
首先,抓生产的同时也要抓分配。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同志有精辟论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前两句讲生产,后两句讲分配,末了一句讲奋斗目标。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外,还是多元化的经济。“消灭剥削”,需要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消除两极分化”,必须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抓起。在调整与完善收入分配模式时,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这同“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是相对应的。这里既强调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又强调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按产权分配,包括私人的资产权、知识产权及某些经营管理权等。
第二,尽快提高“两个比重”。一是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二是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这“两个比重”不提高,中央财政拮据,无力以按劳分配原则调整党政机关及国有事业、企业的工资标准,改变目前各自为政、自谋创收、自立标准的无序状态。
第三,深化改革国有单位的收入分配体制。目前的收入分配体制,仍存在平均主义的状况。过去一直实行的低工资、高福利传统未能根本改变。在住房、医疗、交通及子女上学等实物性福利收入分配上,很少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近几年工资外各种补贴、实物等“灰色收入”,其中不少属平均主义的。应逐步取消各种实物性福利收入以及名目繁多的补贴,全部纳入货币工资。实行劳动报酬一元化,职工每月从单位获得的唯一报酬是一次性货币工资。法人在支付工资时,应进行登记申报,个人收入也如数记录在案。这不仅体现了按劳分配,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也大幅度增加了工资的透明度。此外,取消实物性福利收入,职工的收入变成自由支配的货币流入市场,使所有消费对象如住房、医药等全面商品化。这既利于市场的发育,又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着力提高知识分子的劳动报酬。“文革”前,我国知识分子包括干部的劳动报酬,就低于国际的相对水平。“文革”中更一落千丈,至今也未能扭转过来。要贯彻“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就必须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落实到收入分配中来。在调整收入分配体制时,应向知识分子与干部倾斜,恢复而且要超过“文革”前的相对水平。
第五,在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坚决取缔一切非法收入。不少人是靠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而致富的,对他们必须依法保护。但对以非法手段致富者,必须依法取缔,彻底没收其所有非法收入,充归国库,使其倾家荡产,以戒后人。为此,需要制订诸如反投机、反暴利、反寻租等法规与条令,对合法与非法收入进行界定。
第六,健全、强化税收体制,调节过高收入。为了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必须健全我国的税收体制,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税。这是关系到能否“消除两极分化”,能否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问题。一方面要完善各类税种与征收制度,普及纳税意识,银行存款应改为实名制;一方面要强化税收队伍,建立一支独立于地方、直属中央建制的税收队伍。严格执行税法,将一切逃税、抗税、漏税的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严惩不贷。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两个比重”的提高。
第七,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水准。社会上有少数人因各种原因处在低于临界收入状态,应将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统一协调起来,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少数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这种体系,既包括政府部门的养老保险与救济机构,也包括民间主办的各种慈善基金组织。鼓励社会成员间互助互济、扶贫济困,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