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常见违规手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手法论文,税收征管论文,常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结合地方税收审计工作,谈谈审计中发现的几种常见的税务部门违规手法。
——税收错库造成少缴上级收入。税务部门不严格按照法规划分税款预算级次,税收收入错混库,严重扰乱财经法纪,侵蚀上级收入,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市属国有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等非国有企业后,其所得税仍作为市级国有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缴入市金库,没有实行省分成;二是市级税务机关执行以前年度由省级地税局下发的省属企业名单,作为省级固定收入的征管依据,对以后年度新增的部分省属企业所得税,市也参与分成;三是将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3%地方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缴入市(区)库,未给予省分成;四是国税部门将部分按33%税率征收的“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成部分全部缴入市(区)库,未给予省分成;五是国税部门对移动通信、外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应作省级固定收入部分,市也参与分成。
——在税源不足情况下征收“过头税”。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脱离实际,在当地经济发展与税收收入任务增长不同步的情况下,盲目追求地方财政收入规模最大化和高增长目标。在税源不足的情况下,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税收收入任务而提前征税或者征收“过头税”,主要表现为,虚大企业计税收入以多征税款;在企业尚未进行纳税申报或税款征收期未到的情况下就提前征收入库;主体税种未收缴就提前征收所带征的税费收入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虚增税收收入,影响到下一年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形成税款征收的恶性循环,还会导致上级部门和领导决策时因受误导而出现偏差。
——故意有税不征或将税款延迟入库。经济发展较好、税源相对充足或者一次性、不稳定税收占当年税收比重较大的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已经完成税收任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抬高下一年度收入基数,或者留待明年初为实现“开门红”作准备,没有及时足额征收应入库税款,主要表现包括将征收的税款存放在税收过渡户或者企业纳税专户,不及时清理划解入国库;在企业有能力纳税的情况下,不主动征收税款,授意代征代扣单位按照指示的时间和额度将税款入库等。上述做法违反税法规定,存在国家税款流失的风险,也影响到国家财税政策的落实,给部分纳税单位拖欠税款和税务执法人员违法违规造成可乘之机。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账册不全及成本费用或收入核算不实的企业,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在实践中普遍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税务机关对应查账征收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二是在具体执行政策过程中,代征率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些做法都有可能导致少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对税款加收滞纳金政策执行不完善。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税务机关仍然存在执行滞纳金规定不够严格的现象,对部分查补税款没有加收滞纳金,对部分“欠税户”、“关系户”擅自核销其滞纳金。此外,税务机关为调节税款入库进度,在承诺不加收滞纳金的前提下要求纳税户推迟缴税。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税收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对税务部门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