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公共产品与国际垄断霸权——对信用评级市场本原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用论文,本原论文,霸权论文,国际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本轮金融危机仍在持续,至今为止尚未有走出危机的明显迹象。在关于危机原因的讨论中,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诟病和批判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现在形成的初步共识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危机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危机扩散甚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必须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重建国际信用评级体系。至于如何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进行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重建,则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本文从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出发,试图进一步厘清信用评级市场的本原,在对信用评级市场有更加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进行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重建的若干思考与对策。
一、研究现状回顾
关于次贷危机爆发原因的讨论经历了一个不断抽象、不断深入的过程。笔者(2008)曾对此进行了梳理,提出了解释危机爆发原因的业务流程视角、外部环境视角和理论抽象视角,并根据现实流程分析提出美国体制性系统性“金融共谋共犯结构”才是次贷危机爆发的真正深刻根源[1]。其中已经提到,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金融共谋共犯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危机爆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讨论重点不同,并未对信用评级做进一步分析。
2009年4月,G20领导人伦敦峰会达成共识要“共同行动起来构建一个更有力的全球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明确提出“将制度化监管和注册持续实施于信用评级机构,以确保它们满足规范的国际执业准则,特别是要避免不可接受的利益冲突”。这意味着欧美主要经济体开始积极推动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彭宇松(2009)在对美国和欧洲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改革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美国依托于声誉资本理论强调通过降低进入门槛、提高透明度和减少监管特许权等构建一个竞争性、自律性的信用评级业,欧洲则依托于监管特许权理论强调通过加强对享有垄断优势的评级机构的监管和惩罚力度来规范评级机构的业务行为和保证信用评级的质量,最后考虑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现状提出欧洲监管模式具有更强的借鉴意义[2]。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2009)指出国际上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要侧重于资质认可机制、执业质量要求、利益冲突规定要求、信息披露与保密责任等,并根据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现状提出加快立法建设、统一监管部门、完善认证机制、推动市场培育、加强行业自律、定期现场检查的政策建议[3]。王月(2009)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难辞其咎,“法律的漏洞和监管的不力,以及投资者的放纵和肇事者的故意,使他们(信用评级机构)有了在证券市场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能量”,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4]。高汉(2009)对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美国与全球金融稳定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国有化、信用评级机构重新回归到为投资者服务的本来目的、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监管等对策建议[5]。
在具体如何进行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机制设计上,也有不少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John Patrick Hunt(2008)认为“增加竞争、提高透明度、减少利益冲突和制度评级依赖”等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措施有赖于声誉资本机制的有效运行,针对金融创新下声誉资本机制的失效,应通过引入新的监管模式来解决,并对新模式的具体机制设计进行了深入探讨[6]。邹文娴和阴祁媛(2009)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模型对新监管模式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7]。另外,Mauro Bussani(2010)在对目前监管要义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对信用评级机构为什么保持盈利性质而不是转型为公共实体进行了初步解释,并提出应从信用评级机构责任的角度解决问题[8]。
上述研究提出“将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国有化”以及对信用评级机构“为什么保持盈利性质而不是转型为公共实体”的讨论已经开始涉及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问题,但并未对其展开正面讨论。应该说,信用评级机构在危机中扮演的“不光彩角色”正是故意无视信用评级公共产品性质、故意混淆产品公共性与机构盈利性并纠缠不清的结果。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厘清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以及信用评级市场的本原,并据此进一步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重建国际信用评级体系。
二、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
在公共经济学中,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和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9]①,不同性质的产品具有不同的供给方式与市场运作模式。在经济学中,这种产品性质的划分为市场失灵提供了一种解释,并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关于公共产品的一般理论
目前关于公共产品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使用较多的是在各种教科书中被后来经济学家所发展的萨缪尔森式的定义②,即:如果一种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sive)和非竞争性(Nonrival),那么这种产品就是公共产品,或者说具有公共产品性质[10]③。所谓非排他性就是指一个人的消费不会排斥(或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或者说排斥其他人的消费是不可行的。这里的非排他性包括技术非排他性、经济非排他性、效率非排他性,也包括伦理非排他性(陈小安,2006)[11]。所谓非竞争性就是指增加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增加产品的提供成本,即边际提供成本为零。虽然萨缪尔森并没有明确提出这两个特性,但他以精确的数学表达式进行了界定,并可逻辑地推导出这两个特性(龙新民等,2007)[12]。
根据这两个特性可以将公共产品进一步区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等,例如黄恒学(2002)据此将所有社会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资源(只具有非排他性)、俱乐部产品(只有非竞争性)、私人产品(既无非排他性又无非竞争性),形成一个对所有社会产品全覆盖的“四宫格”。这本质上是对公共产品性质在程度(或不同特性维度)上的细分。
(二)信用评级产品的非竞争性
信用评级作为一种信息服务,属于不针对具体个人的无形产品,一旦生产出来,不论供多少人消费都不会增加任何成本,增加任何一个人的消费也不会增加提供成本,信用评级产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显而易见的,且信用评级的非竞争性是比较纯粹的非竞争性,不存在拥挤成本。但在对一般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分析中,尚存在所谓拥挤成本的问题,即在一定消费者数量的情况下,边际提供成本为零,而当消费者人数增加到一定程度出现“拥挤”时,边际提供成本就不再为零,明显的例子就是道路桥梁。所以,具有纯粹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不存在拥挤成本,具有相对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则存在拥挤成本。
信用评级之所以具有比较纯粹的非竞争性,除了其本身产品形态的天然优势外,还在于信用评级产品本身对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意义及其特有的作用形式。根据一般经济学理论,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而信用评级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种努力。信用评级作为对市场要素风险状况的评价和标志,其实就是在解决市场参与要素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信用评级更类似于市场经济运行的“无形灯塔”,其光芒将会普照整个社会经济体系,这种“普照式”的作用方式就是对信用评级产品消费非竞争性的另外一种表述。
(三)信用评级产品的非排他性
信用评级作为一种信息服务,在一定范围内一个人的消费不会排斥其他人的消费,也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所以说信用评级的消费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非排他性。注意这里的“一定范围”。例如某一企业在市场上购买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即信用评级产品),在这个企业许可范围内,任何一个人的消费不会排斥其他人的消费,也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所以在这个企业许可范围内,信用评级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如果将整个社会视为一个企业,“购买”或“被购买”④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产品,那么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信用评级产品的消费就具有非排他性。可见,这里的“一定范围”存在着如何界定的问题,而且在信用评级产品非竞争性已经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这个“范围”的界定对于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具有重要影响。后面的讨论还将继续说明,这个“范围”的界定将构成信用评级机构义务和权利的分界点。
在清楚界定这个“范围”之前,必须回到信用评级产品本身,根据信用评级产品的内容和作用对信用评级产品进行简单区分。所谓信用评级产品,就是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对于某个经济主体(可以个人、企业、国家等)或某种金融产品未来一定时期内按时偿还本息的能力的判断或预测,或者说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违约率的判断或预测。在目前经济高度金融化的背景下,信息之于整个经济的关键作用更加突出,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在整个市场中的扩散效率⑤。对于完美的市场经济来说,信息(包括某个经济主体或金融产品的违约信息)应该是充分的,或者说信息收集成本非常小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但现实往往是残酷的,信息不对称无时无刻不存在,信息收集成本也随着市场经济容量范围的扩大而呈几何级数上升。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应运而生,通过专业化大大降低信息收集成本,不断改善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信息不对称困境。可见,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产品服务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对整个市场经济而言属于经济基础设施(主要是信息基础设施)的范畴;但根据前面关于非排他性“一定范围”的讨论,如果信用评级产品只是被某个企业购买并使用,则仅在该企业许可范围内具有“非排他性”,超出企业许可范围则具有“排他性”。所以,如果信用评级产品的内容属于经济基础设施⑥,信用评级产品非排他性的“适用范围”就是整个市场经济,属于纯公共产品;如果信用评级产品的内容不属于经济基础设施,而作为促进市场经济由不完善走向完善的动力,那么信用评级产品非排他性的“适用范围”只属于购买该产品的企业的许可范围,在整个市场经济中则具有排他性,按照黄恒学(2002)的划分则属于俱乐部产品。
很明显,后者属于一种过渡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由不成熟走向成熟(包括关于人类道德伦理、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判断的普及)、市场机制由不完善变得完善,以及相关信息收集传递技术与综合分析技术的不断强化,目前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供的这些产品服务将成为整个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的一部分;现阶段信用评级产品仅在部分企业范围内的非排他性,可以视为对上述趋势的一个逐步培育过程。
三、经济基础设施与金融话语权
前面在一般理论基础上对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进行了分析,公共产品性质不仅决定了信用评级市场的本原,也将对信用评级机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下面将循着这个思路,对当前信用评级市场现状及其影响进行初步解析。
(一)信用评级与经济基础设施
简单而言,所谓公共产品就是某个范围内社会整体可以持续消费的产品。也就是说,公共产品的消费可以对某个范围内的社会整体产生持续的影响。从产品形态分析,公共产品主要包括具有较长使用寿命的固定资产和不针对具体个人的无形产品两类,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两类产品其实都属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设施,一方面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另一方面又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主导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例如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甚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所以会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效果,其根本区别就是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的基础设施不同而已。
具体到信用评级,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提到,信用评级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对整个市场经济而言属于经济基础设施的范畴。按照一般经济理论,完美市场应该是信息充分的,信用评级所提供的信息也是完美市场和充分信息所必需的,甚至是其主要基础之一。尤其是在当今的国际金融市场上,信用评级不仅标明了主要金融产品的偿债能力和风险大小,而且也标明了全球各主要经济体的偿债能力和风险大小。在信用评级相对准确或具有有效纠错机制的时候,信用评级服务将对消除信息不对称、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市场经济体系运行效率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对资本市场投资者而言,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将根据金融产品信用评级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偏好的能够实现最大收益的产品,这里的信用评级就从风险排序的角度实现了相对充分的信息,进而促进了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收集成本过大、信息分析统计技术尚不完备,导致了在信息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市场参与主体获得充分信息的难度相当大。按照专业化分工和比较优势,必然会产生对信用评级的市场需求。只是这种需求是如此的重要和普遍,以至于成为整个市场经济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所以信用评级也就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
(二)信用评级:既是服务更是权力
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本身并不是权利义务主体,但提供公共产品的机构,在承担公共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的同时,也具备了相应的公共权力。政府就是最明显的例子,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最主要机构,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安全、司法等基本规则,同时也具备拟定和执行各种基本规则的权力,成为权力的象征和实际代表。
信用评级机构也是如此。近年来,金融理论研究不断表明,风险是金融市场定价的关键因素,甚至提出不承担风险就不能获得相应收益。而信用评级作为风险水平的重要度量指标,决定了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水平,也决定了金融机构和主要经济体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成本。很显然的是,信用评级机构在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也具有了决定金融产品价格水平、决定金融机构和经济体融资能力和融资成本的权力。
随着市场评级依赖的逐步加深,信用评级机构的这种权力将越来越强势。由于市场各种信息纷繁复杂,要获得充分信息并根据相关信息对风险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变得越来越难,在这样的情况下,信用评级逐步成了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一根“救命稻草”。而各国政府出于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目的,通过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逐步强化了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对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机构评级的依赖。据笔者初步统计,在美国至少有8个联邦法案和47个联邦规章以及超过100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将美国国家认可统计评级组织(NRSROs)认可机构的评级作为了监管标准(白钦先、黄鑫,2010)[13]。这种由国家“充权”行为而产生的“准监管功能和准监管权力”,使市场评级依赖逐步陷入自我强化的往复循环,一旦进入其中就没有退路,而且是不断加强,直至再也挣不脱、离不了。就如染上毒瘾的人,明知道前面是一条不归路,却也无法再回头。
如此,信用评级市场的本原就悄悄地发生了变化,从以前的产品服务市场逐步演化成了一种权力市场。谁掌握了这个市场,谁就掌握了相应的权力。至于这个权力到底是什么,从小的方面来说就是产品的定价权,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金融市场的话语权。对全球而言,如果某个国家掌握了某种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在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同时,其在全球社会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甚至霸权地位就是不言而喻的。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生活在两个超级大国的世界里,一个是美国,一个是穆迪。美国可以用炸弹摧毁一个国家,穆迪可以用债券降级毁灭一个国家”。
(三)金融话语权:公共性与盈利性的纠结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否则就会被滥用,就会产生道德风险,就会让部分利益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甚至危害整体利益。当前,穆迪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所具有的金融话语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相反是频频滥用,这是导致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未能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核心在于提供产品的公共性和提供机构自身的盈利性之间的纠结。这种纠结导致了权利和义务的错配或不对等,也导致了权力的滥用。
当前的现实是,全球信用评级市场主要由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机构所垄断,而且三大评级机构均是私人企业,其盈利目的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这三大评级机构均为美资背景,过于集中于个别国家,难免沦为个别国家贯彻其国家战略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工具。虽然名义上信用评级市场都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虽然信用评级机构都建立了所谓的内部利益隔离机制,如规定进行信用评级的人员与进行客户关系维护的人员不能兼任,以防止利益冲突。但这些貌似合理、貌似公平的形式只不过是愚弄世人的华丽外衣而已,其私人所有的盈利目的和个别国家掌控金融话语权的实质不可能有丝毫改变。
正是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与信用评级机构盈利性之间的纠缠不清,导致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扮演了“不光彩角色”,甚至对金融危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这种纠缠不清也是导致目前国际金融垄断霸权的重要根源,矛盾非常尖锐。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应该彻底厘清信用评级公共产品性质与信用评级机构盈利性之间的关系,而这也应该成为下一步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重建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出发点和关键。
四、对信用评级市场本原讨论的拓展
前面基于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讨论了作为经济基础设施的信用评级不仅是产品服务更是权力,并结合当前实际初步讨论了信用评级市场的本原。当然,上述讨论只是初步的和抽象的。信用评级作为金融话语权的重要内容,是构成美国超级霸权的两大战略性武器之一,下面结合具体实际对信用评级市场本原做进一步拓展分析。
(一)过度竞争、低质低价同过度垄断、低质高价并存
信用评级市场的层次性非常鲜明,低端市场是过度竞争的、服务是低质低价的,而高端市场是过度垄断的、服务是低质高价的,二者并存且都剑指评级服务的高评级和经济金融的高风险。整体而言,信用评级市场是一种高风险市场,是一个金融服务的非均衡卖方市场,评级供给者处主动地位,居强势,评级需求者处被动地位、居弱势。为什么后者是被动和弱势的?这同金融信用评级市场服务的高度垄断性与特殊性(通过信用评级而决定投融资成本与价格进而影响资本市场与经济发展进程)相关,也同需求方的“刚性需求”相关:评级服务的需求者或迫于市场信息、信用披露的刚性需求,或迫于要向自身股东大会的交代,或迫于种种融资或投资而必经的行政或法律程序的硬性规定。低端市场过度竞争导致的低价低质高评级和高端市场过度垄断导致的高价低质高评级,都双双指向经济与金融的高风险。这种现象与机制,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过程中,尤其是三大评级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CDO和CDS的极高(低质)信用评级和3倍于一般评级费率的高价评级,终于酿成高金融风险与全球性金融危机。
(二)高度的对外封闭性排斥性同高度的对外扩张性垄断性并存
按理说美国是一个高举经济自由主义开放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事实上它在许多方面却是高度对外封闭、排斥与自我保护主义的,这一点尤以国际信用评级市场为甚。在全球的200多家信用评级机构中,只有10家在美国有机构与资质,它们分别属于美国(7家)、日本(2家)和加拿大(1家)三国。日本与加拿大的3家评级机构虽在美国有资质,却由于美方的种种高门槛和种种制约条件而至今仍未能开展评级业务。同时又以“没有在美国的办公室和客户”为由拒绝给予中国“大公”公司在美开展业务的资格认定。而自己的三大评级机构则几乎垄断了全球评级业务的90%以上,这种信用评级的一国高度超级国际垄断是极不正常和极为有害的,这一局面必须打破,这一体制必须改革。由此可见,美国的信用评级体制的对外高封闭、高排斥与高扩张、高垄断并存,这一鲜明特征凸显了美国独霸国际金融话语权这一严重事实。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过去五六年间,美国三大评级机构不声不响、实打实干地迅速渗入进军中国,或参股、或收购、或战略合作,其触角迅速伸向中国全国各市场,短短几年已占据了中国评级市场业务的2/3,且正在逐步掌控中国资本市场的定价权和金融话语权。可令人惊异的是,面对这种非对等、非公平、非均衡的局面,美国人却一点儿也不觉得有什么矛盾和不正常,反而要求中国更大的金融开放,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对此,中国自身应有特别的回顾与反思。
(三)特殊的国家政治性与国际政治性
一般而言,某一个国家的或国际的经济金融企业或机构,哪怕是某些特大的国家国际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乃至中央银行,其地位与影响都无法同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所拥有的极其特殊的国家政治性与国际政治性,及特殊敏感度与全球关注度相比。尤其是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经济日益金融化和金融日益全球化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发展的条件下,在虚拟经济与虚拟金融日益脱离实体经济与传统金融的趋势下,就更加彰显了信用评级的特殊战略重要性,此次金融危机也更加凸显了这一点。
二战后拥有美元霸权和掌握国际金融话语权是支撑美国超级霸权的两大战略性武器,美国以美元霸权为手段实现了其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并且以掌握国际信用评级为主要手段与内容的国际金融话语权为其战略保证。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以其百年的历史积累和国际金融运行的路径依赖,以及其国家认可特许的超级信誉价值红利而称雄世界。它很牛,它一身而三任,既是规则制定者,又当裁判,同时也是球员:(1)它给世界各国进行“主权信用评级”;(2)给全球著名的上市金融企业与工商企业进行市场信用评级;(3)给各国各类金融工具、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融资风险评级。在这三方面,美国都占压倒性优势。许多情况下美国人简直就是自己给自己评级,也给各国评级,而且常常是不请自来,我不要你钱、我居高临下主动给你评级。这就极有可能导致对其他国家的意志与利益被蔑视、被绑架,被人为降级或升级,你不评也得评,然后在评级中体现或贯彻我的国家意志、意愿与意图,国家战略和国家利益。这可不是人们强加给它的,这是事实认定。例如在次贷危机中三大评级机构给负债累累的美国国家信用债券的高评级;前几年中国国有银行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前前后后,对中国国家主权信用、国家银行信用的人为压抑性较低评级,最近对冰岛、希腊、西班牙等西欧国家主权信用的垃圾级评级,以及危机前许多年对CDO和CDS的80%的AAA级、19%从AA到BB级和1%的垃圾级评级,都严重误导、绑架与欺骗了各国的投资者,而这些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一切都鲜明地凸显了美国的国家意愿、国家战略与国家利益。
五、若干思考与对策
根据上述分析,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重建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应该循着厘清信用评级公共产品性质与信用评级机构盈利性之间关系的方向着手,新的监管模式和体系结构也应与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密切相关。从信用评级市场的本原来看,要打破信用评级市场的国际垄断霸权,必须由非特定国家控制的超主权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机构来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彻底厘清信用评级公共产品性质与信用评级机构盈利性之间的纠结。而在实践中,要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重点关注和解决如下问题。
(一)严格信用评级的利益隔离措施
信用评级作为公共产品,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金融市场上更是至关重要。掌握信用评级生产和供给的信用评级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拥有了影响甚至改变经济金融运行过程的权力或能量。而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企业,必然与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甚至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滥用其拥有的权力。所以,在目前信用评级机构性质无法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首先必须解决这个利益冲突。由于信用评级可以分为生产过程和使用过程,解决利益冲突也就是要在以上两个过程中切断信用评级结果与信用评级收费之间关联关系,严格利益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顾琴琳,2010)[14]。前面分析中提到,信用评级机构声称已经采取了类似的利益隔离措施,但是这种利益隔离措施不能仅仅只停留在信用评级机构自身内部,不能仅仅依靠信用评级机构的自觉自愿,而应该从监管的角度,将严格信用评级的利益隔离措施作为监管的基本内容,并严格进行检查。
(二)建立信用评级的检核纠错机制
信用评级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整个社会经济有效运行发挥着“航标”的作用,类似于海边引导船只航行的“灯塔”。由于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以及个别国家的刻意保护,目前的信用评级市场并不是竞争性市场,而是寡头垄断市场。而且受市场从众机制的主动或被动推动,寡头垄断格局进一步演化为无形的寡头联盟,即绝对垄断局面。这样的市场不能对信用评级的质量好坏进行筛选,即不论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质量好坏或客观准确与否,市场参与者都只能选择接受;也不能将信用评级质量差的提供者清除出市场,即不论信用评级机构做出什么样的错误评级甚至造成什么样的重大损失,均不会出现“优胜劣汰”。这种垄断局面的强化,也必然导致公共权力被滥用。所以,在目前信用评级市场格局暂时难以撼动的情况下,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应着力建立信用评级的检核纠错机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信用评级的验证机制,即设计一定规则来检查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结果是否客观准确或是否出现了系统性偏离⑦;二是建立对错误评级的惩罚机制,例如可对信用评级错误率达到一定程度或造成损失达到一定程度的信用评级机构予以暂停甚至取消经营资格的惩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三)完善信用评级的生产发布流程
这种监管措施是对前述监管措施的补充。在前面对信用评级公共产品性质进行分析过程中已经提到,在目前信用评级市场中,信用评级并不完全是纯公共产品,信用评级机构可以通过某些法律和技术手段将信用评级产品使用限定在特定范围内,而不是“非排他”地作用于整个社会经济体系。此时,信用评级机构类似于调查公司或投资理财顾问,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调查和判断并提出投资建议。但是,如果信用评级机构肆意提供纯公共产品,向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并对社会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其实就是在滥用公共权力。所以,在目前信用评级市场中,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就应该尽快完善信用评级的生产发布流程,对可能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的纯公共产品性质的信用评级,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例如可考虑根据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历史评级的准确性、第三方验证情况等来确定是否予以发布或在什么范围内发布,防止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权力牟利。该措施的极端情形就是信用评级机构国有化或政府机构化,实现公共产品由非盈利目的主体提供,当然这也需要完备的法律配套支持。
(四)加强信用评级的国际协调监管
对全球而言,信用评级同样是全球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信用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在为全球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也拥有了全球的部分公共权力,具体来说就是国际金融话语权,应该说这种国际金融话语权应由全球各国共同享有,才能从超然的视角和地位为全球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但现实是,目前掌控这种国际金融话语权的主要是穆迪、标普和惠誉三大评级机构,而且全部是美资机构。这种不对称性一方面为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推波助澜、滥用全球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也和美元一道成就了美国的金融霸权。目前关于信用评级话语权的争夺已进入白热化阶段,2010年4月欧盟委员会表示将考虑成立欧洲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7月中国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发布《2010年国家信用风险报告》和首批50个典型国家的信用评级,都是参与争夺话语权的表态和尝试。从全球利益而言,必须进一步加强信用评级的国际协调监管,建立全球范围内的统一监管组织及不同政府之间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信用评级公共产品性质统一制定监管规则,明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具有话语权国家和不具有话语权国家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促进公平公正的新经济金融秩序的建立完善。
不言而喻,由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本原与特征的特殊公共性、强烈的国家政治性和由立法机构“充权”而获得准金融监管权力与功能,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必然得出最终必须建立超主权的公共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这一根本目标必须明确、清晰而不可动摇。
收稿日期:2012-10-29
注释:
①关于公共产品的名称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张五常(2010)就认为萨缪尔森提出的“Public Goods”被翻译为“公共产品”是一种误解,所谓公共产品只是“共用”产品,可以公有,也可以私有。考虑到使用习惯,这里还是继续使用“公共产品”一词。
②关于公共产品概念界定的详细讨论可以参见黄恒学(2002),其中有代表性的概念界定包括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的定义、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定义、布坎南在《民主财政论》中的定义。
③之所以强调“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是因为在现实中很多产品都很难绝对地区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更多是“混合产品”,即具有一定公共产品性质的产品。
④当前信用评级市场存在两类提供方式:一类是消费者主动购买,即需要信用评级的人花费一定成本向信用评级机构购买;另一类是信用评级机构主动提供,即信用评级机构在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主动发布相关信用评级结果。后面将进一步讨论,信用评级机构主动提供其实就是在发挥其话语权实现金融霸权。
⑤这也是为什么用信息不对称来解释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
⑥这里的区分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例如按照股票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披露相关信息。
⑦由于心理预期与市场自反馈机制的存在,设计相对合理的判定规则存在较大难度,但也并非不可行。任何规则只要明确建立和实施起来,其效果就会逐步显现,而我们可以根据规则实施情况逐步完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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