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98刑事诉讼法实施座谈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事诉讼法论文,座谈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于1998年8月8日至11日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了'98刑事诉讼法实施座谈会。会上集中讨论了刑事强制措施和第一审程序两个问题。
一、关于刑事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中的主要问题是“先抓人,后取证”和“以人找案”的旧式办案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侦查机关不办理法律手续就随意传唤或者拘传。拘传后超过法定12小时时限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与会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拘传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间隔时间,建议两次拘传的间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2.取保候审。不少单位违法操作,同时采用人保和财产保。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有些实际执行部门的做法是:公、检、法分别取保12个月;重复使用取保候审,甚至三次收取保证金,明显违反了立法本意。许多学者认为,立法规定的12个月应当是指三机关总的取保候审期限。
3.监视居住。实践中有的地方滥用监视居住措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和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也采取监视居住,个别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本地经济利益,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债务人,强行索要债务。少数办案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委托当事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而是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4.拘留。主要问题是普遍把刑诉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从7天延长为一个月,即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一律一个月。刑事拘留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现象也较为严重。有的公安机关在拘留之后变更了强制措施,之后又重新适用刑事拘留,即反复适用刑事拘留,造成拘留事实上没有期限。与会者认为,强制措施不能反复适用,否则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就失去了作用。
5.逮捕。逮捕的主要问题是对逮捕条件的理解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较原刑诉法适当放宽了逮捕的条件,但有的检察机关没有正确理解,实际上还是按照原来的逮捕条件批捕。与会者认为,应当正确理解和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依照“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的法定标准。
6.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介入诉讼的问题。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关于律师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介入诉讼的规定,一直未能很好地落实。据估计,在侦查阶段律师能够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大约仅有20%。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不及时转达;不执行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48小时内给予会见的规定;甚至设置重重障碍。许多地方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进行录音、录像;有的则是采用玻璃将律师与嫌疑人隔离,或者采用其他监控手段。
二、关于第一审程序
1.关于庭前审查程序。首先是卷宗移送问题。刑诉法规定开庭前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但是,检察院和法院对哪些是主要证据认识不一致,有的地方只移送检察机关认为的主要证据;有的地方直接移送全部卷宗,即采用与修改前一样的做法。与会者认为,应当按照六部门的《规定》办理。此外,六部门的《规定》要求检察院在休庭后三日以内将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以及提供过不同证言的证人的全部证言移交人民法院,不应当变成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以免使庭审重新走过场。
其次是关于庭前证据展示问题。目前辩护人中只能去法院阅看主要证据材料。许多学者认为:为使庭审时控辩双方站在一个平等的诉讼地位上,控辩双方举证辩论的有的放矢,不搞突然袭击,双方应在庭审之前进行证据展示,外国实行这种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效果甚好。
2.关于证人出庭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证人普遍不出庭,证人出庭率过低,严重影响庭审改革的效果。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检察院、法院不认真配合是主要原因。与会者认为,法院、检察院应充分认识到,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对法院公正审判案件的极大妨碍,检察院是公正审判的监督者,法院是公正审判的执行者,如果两家统一认识,认识到公正司法高于一切,证人出庭这个问题就能解决好。证人出庭的费用目前先由法院出,但检察院有责任保证控方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不打击辩方证人作证。
3.关于当庭认证的问题。当庭认证的问题是庭审改革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搞当庭认证,一事一证,一证一认;有的地方则对部分证据搞当庭认证,对难以当庭认证的证据材料不作认证。多数与会者认为,目前我国庭审中,不宜搞当庭认证,因为当庭认证须经合议庭当场讨论,会使庭审时间拖延;审判委员会与会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当庭也无法认证;对证据除分别查证属实外,还应综合审查判断,一事一证,一证一认是孤立地对待证据,不利于综合全面地考虑案件。
4.关于庭外调查证据的问题。法院在休庭期,通过调查核实所取得的证据,是否需要庭审质证,依何种程序质证?目前有三种做法:一是法院只通知公诉人与辩护人,如无异议即不进行质证;二是由法官直接出示质证;三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公诉人或者辩护人出示。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解释对这一问题均未规定,审判实践难以把握。不少学者倾向于重新开庭,由法官直接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有法律效力。
5.关于简易程序的问题。突出的问题是法院、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不积极,造成简易程序启动十分困难,某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占全部公诉案件的0.01%。学者们认为,检、法两家应充分认识简易程序的意义和作用,加大实施力度,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30%为宜。
6.关于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问题。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做出无罪判决,但目前这类无罪判决,法院轻易不敢做,有的省市至今没有一例。学者们认为,法院应当放开胆子依法办案,敢于对此类案件宣告无罪。
实施刑诉法后所以会出现以上的问题,与会者认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思想条件。执行刑诉法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彻底转变诉讼观念。与会者认为,目前必须加大刑诉法的宣传、教育、落实力度,真正做到由重惩罚向惩罚与保护并重的转变、由重控诉向控诉与辩护并重的转变、由重实体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转变。
2.人员责任条件。目前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是一项控、辩、审三方互动的系统工程,对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的要求,特别是法官的要求提高了。只有提高法官的素质,庭审方式的改革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3.体制条件。目前我们的司法体制、执法机制尚有与刑诉法规定不适应、不协调的地方,如强调审判独立原则与层层汇报机制之间的矛盾,法官主导庭审的职权与居中裁判地位的矛盾等等。另外,“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内容繁多且相互冲突更加重了执法的混乱,对各种违法情况也缺乏健全有效的监督。为改变现状,必须加强对执法机制条件的改善。
4.物质技术条件。当前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增多,办案难度增大,而警力、经费、装备等客观条件则不能适应高质量办案的需要。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公、检、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技术装备等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