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意味着允许说错的话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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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杭州交通肇事案如同一出戏,一波三折。先是被害人和肇事者被作为各自人群(穷学生和“富二代”)的代表,推上网络舆论的前台,接着是“70码”的疑云,再后来又出现了“替身受审”。在这场现实“活剧”里,网络意见实际上推动着事件的发展,而贯穿始终的是网友对官方的不信任心态。8月24日,新华社记者从湖北、浙江两省的公安机关获悉,对胡斌是否真身提出质疑的熊忠俊,被湖北鄂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这起事件,最后以“谣言散布者”熊忠俊被行政拘留而收场,但是留给我们的思考并未结束。

是散布谣言,还是提出质疑?

拘留熊忠俊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这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鄂州市公安机关依据的是该法的第一款,即认为熊忠俊“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熊忠俊对胡斌是否真身提出质疑,即是“谣言”吗?仔细研究他所发的几篇关于“替身受审”的帖子就会发现,他并没有陈述事实,只是在表达自己的观点。他所用的图片并没有造假,他也没有捏造证据,只是从媒体发布的信息中,得出自己的判断,并把它表达出来。网友的大量关注和支持,也表明很多人都有这种想法,只是没有表达出来。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判断,假如错了,就有罪吗?地球是圆的,但是如果我认为地球是方的,并且拿出我所认为的证据来,我就是在散布谣言吗?用“地心说”蛮横地讨伐“日心说”的历史教训,不应该被遗忘。

熊忠俊的言论属于对事实的判断,而非叙述事实本身,他用来说明问题的两张照片都是正规媒体传播出来的,而照片上的人物形象差别之大,常人一看即知,因而他的言论和“没有事实根据”或“捏造”不沾边。新闻报道说,在相关部门发布澄清意见后,熊仍然发布相关文章。这就需要看看杭州方面发布的都是些什么样的“澄清事实”的消息了。他们最初对网络上的质疑不屑一顾,随后只说这是不可能的,最后以胡斌的亲属及朋友并未提出疑问进行自证,并让胡斌的父亲出面。特别是“胡斌在看守所因生活规律改变而长胖”的解释,更是直接挑战全国网民的智商。这样做自然难以消除人们的疑虑,人们仍然有权利进一步提出质疑。

另外,熊忠俊对胡斌是否真身提出质疑,如何能归结到“扰乱公共秩序”,同样值得质疑。他的行为若造成了什么后果的话,也不过是网民群起跟风和有关部门被迫澄清事实而已。网民跟风,是大家对熊忠俊的观点表示认同,而官员澄清事实,则是职责内应该做的事情,这与“扰乱公共秩序”有何相干?

衡量言论自由的标尺要看是否允许说错话

存在多种声音是舆论的常态,事情越是重大,越可能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议论中每个人在接受、理解、传播信息方面都存在差异,任何人的判断都难以达到百分之百的正确。如果要求人们只能传播正确的(正确与否的判断本身,相当程度上是主观的)言论,那么实际上便是剥夺人们的言论自由。密尔在《论自由》中说过,“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给一个熊忠俊以行政拘留10天处罚的寒蝉效应,会使千万个熊忠俊“自觉”噤声,却使千千万万个熊忠俊在心里发出更大的猜疑声。

从古至今,因言而获罪的案例实在是不少。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手机和网络通讯的发展,公众的表达渠道增多,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这是好事。然而随之出现的,却是不断发生在县级行政当权者那里的因言获罪事件。“彭水诗案”,是较早的一个产生轰动效应的典型例子。在这些案子中,处罚的依据很简单,就是“散布谣言”,而我国法律中关于“谣言”的定义尚存在较大的主观解释的空间。因此,很容易把公民各种言论表达的行为划归为“谣言”。于是,就出现了很多以“造谣”罪名扼杀言论自由的事情。

这次的熊忠俊事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华南虎”事件。两者同样是照片,同样是质疑——不同之处在于,一个判断对了,一个判断错了。在“华南虎”事件中,最初的怀疑者也只是根据照片来表达自己的疑惑,发表自己的观点。可是,不管最后老虎是真是假,都不应该归为“造谣”。同样,熊忠俊只是在行使一个公民的权利,可惜他判断错了,故而以“散布谣言”的罪名受到行政处罚。以判断的对错与否来定义谣言,这是违反常识的。一旦这种逻辑成立,那么杭州交警最初对于车速“70码”的判断,不也是在“造谣”吗?

在“替身受审”事件中,熊忠俊作为普通公民行使其表达权,并没有触犯法律,也没有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实际后果。相反,通过他的质疑和官方的澄清,反而消除了大家心中的疑惑。这正是言论自由的终极目标——让真理愈辩愈明。“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①如果以“造谣”的罪名来压制言论自由,那么真理就失去了战斗的机会,不能消灭那些潜在的疑惑和谬误;甚至有可能,真理也会被压制。

政府应该如何面对公民的质疑

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应该是勇于担当的政府。公信力不是靠粉饰得来的,而是靠事实和真理来证明和维护的。“一个好政府和一个坏政府同样容易发生错误……如果能迅速纠正一个错误,如果处在最高地位的人对一个平易的忠谏能比其他人对一笔大贿赂更重视,这就是最符合诸位的高尚行为的美德,而且只有最伟大和最贤明的人才能具有这种美德。”②在现代法制社会里,这种要求不仅是道德层面的,更是法律层面的。只有认真听取意见,才能发现和改正错误,而不应该一味打压不利于己的言论。

在这一事件中,杭州的公检法机关应该感谢熊忠俊,正是他的“造谣”,让官方得以证明了清白。试想,如果大家都是把这种疑惑藏在心里而不表达出来,那么官方的公信力会比现在更低。这种隐藏表面上看是平静的,但爆发出来的力量却是惊人的。一个阶段以来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正是长期压抑的不满情绪找到了某个宣泄口,造成表达的非理性。如果在瓮安事件中,贵州省的主要领导一开始就能积极地应对人们关于“俯卧撑”的质疑,采取配合的态度澄清事实、纠正错误,或许就不会发生群众大规模的聚集和攻击。

历数最近一些有关言论自由的事件,大都是发端于网络。的确,网络作为一个平台给了每个人分享和传播信息的机会,网友们经过长期的实践,也懂得如何利用这个平台。现实中的传播活动,由于传播力量的分布不均,表达能力的不同,社会地位和关系的影响,很难实现真正的言论自由;许多人的言论自由只能通过小部分人(主要是记者)的言论自由来得到表达和实现,而即使是这一小部分人的言论自由也是受制于各种体制的。网络媒体的低门槛使得大家都能有平等的机会进入,从事信息传播活动;而匿名性的特点又能让大家不必受制于传统的社会关系的制约。可以说,网络为现实中难以操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实现的机会;实践也证明,如果网络能够被很好地利用,确实能够促进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网络这片自由的土地,应该得到保护。尽管可能会有良莠不齐的信息,会有判断错误的言论,但是我们要坚信真理是战无不胜的。每一个理性的人,都能做出自己的判断,真理不会被打倒,而谬误终将被消灭。

政府不应该把不利于己的言论视为洪水猛兽,而要当作苦口良药。政府部门的工作应当被公民监督,即使这种监督出现了错误的判断,也不应该追究监督者的责任。相反,政府应该反思,自己为什么会受到广泛的质疑。如果说一个人的错误判断,只是一个偶然的话,那么一群人的错误判断,就说明这种怀疑确实不无道理。政府要做的是反思自己的行为,鼓励公民的监督,以此证明自己的清白,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公信力。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应该以“造谣”的罪名加以扼杀,打消公民自由表达的积极性。公安机关在处理熊忠俊事件中强调其身份是“无业人员”,事实上带有歧视意味。他在发表针对政府的质疑时,其对应身份无疑是“公民”,拥有宪法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公民。

当然,就本案而言,熊忠俊的言论表达亦应有所检讨。根据公开的资料,其第一篇网文名叫《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这种不留余地的直言判断很容易授人以柄。文中其对杭州方面及胡斌家人也用了一些不太准确的揣测之语,不过如果胡斌家人觉得这样的表达伤及其人格权,他们自可诉诸法律,警方似乎不该越俎代庖。

注释:

①②[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第55~56页、63页,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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