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互联网治理法治化思考论文

全球互联网治理法治化思考论文

全球互联网治理法治化思考 *

陈红梅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 互联网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方式,但互联网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引发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互联网所引发的问题不是单个主权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从而给全球治理带来了挑战。基于法治的超国家价值、互联网治理的核心是法律问题以及全球互联网治理对法治的呼吁等因素,法治是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最佳选择。要实现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其基本前提是尊重网络主权,基本原则是主权平等,基本价值是网络安全。

关键词: 全球化;互联网治理;网络安全

互联网在极大地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并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其问题也层出不穷。在个人层面,公民的个人账户、电子邮箱、电子财产等经常面临被泄露的风险;在国家层面,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等时有发生。例如2013年,美国的“棱镜门”监听事件在全世界掀起了轩然大波;2015年12月,乌克兰电力部门被网络攻击后使得全国一半以上的地区停电;2016年10月,美国东海岸的网络遭到攻击,导致大范围的网络瘫痪等。

无论是在个人层面还是在国家层面,互联网所引发的问题不是单个主权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从而给全球治理带来了挑战。基于此,美国明尼阿波斯国际电信联盟(ITU)于1998年正式提出了互联网治理这一概念。[1]369其后,对互联网治理概念的界定有诸多尝试,其中具有权威性且得到普遍采纳的是2005年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所做的界定:“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2]3在互联网治理中,由于其利益所涉主体具有全球性的特征,因此使得互联网治理必然具有全球性。

在全球互联网治理的要素中,规则是其核心要素。规则之治意味着法治。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网络空间不能独身于法外,要遵守《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原则;要坚持依法治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应该制定网络空间国际反恐公约,健全打击网络犯罪司法协助机制。要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与构建世界新秩序,就必须实行法治化治理。[3]16法治化治理是法治思维在全球互联网治理问题上的具体应用。

(一)法治的超国家价值

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手段,还是一种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作为一种治国手段,法治具有国家价值,而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法治具有超国家价值。法治的超国家价值体现在:首先,法治追求正义这一价值,而正义是无疆界的。在全球化背景下,正义所包含的价值应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普世性。在互联网时代,诸如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等问题不是某一个主权国家能够解决的,而必须在全球范围内由各主权国家共同解决。基于此,正义的内涵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即正义应该以全人类的利益为最高目标,而不能局限于主权国家。其次,法治的核心是规则之治,而规则是全世界通用的。规则对应的是任意,而法治必须排除任意,无论是国内法治还是国际法治都是如此。在国内层面,为了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同主体的利益需要国家通过法治来平衡;在国际层面,也同样需要法治来平衡各主权国家的利益及人类的共同利益。由于全球互联网治理涉及不同主权国家的利益,相较于一般的公共事务而言要更为复杂。由此,只有通过规则之治才能使不同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全球互联网治理必须依规则办事、遵循法治原则。

本次研究在以手术病理检查结果为依据基础上,对乳腺肿块患者提供超声检查联合超声弹性成像检查,结果得出,联合检查的诊断符合率较常规超声检查、超声弹性成像检查(P<0.05),和殷一飞等[3]人研究成果相符,提示超声弹性成像联合常规超声检查在乳腺肿块鉴别诊断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另外,超声弹性成像联合常规超声检查的特异性、敏感度均较超声弹性成像检查、常规超声检查高(P<0.05),进一步体现出超声弹性成像联合常规超声检查的可行性、有效性。

在互联网的基础架构中,域名系统(即注册、分配和转移域名的全部数据库和技术系统)处于最为基础的地位,且呈现出等级结构,处于金字塔顶尖的是根域名,称为“根”,其掌握着国家顶级域名和通用顶级域名的记录和分析。因此,域名系统的控制问题是互联网治理的核心所在。值得一提的是,在域名系统的控制问题中,互联网已经呈现出冲突法的特征,即不同国家之间的规则存在冲突,当发生具体的纠纷时,需要在不同规则之间进行选择。[4]526同时,互联网存在一种全球性的规则。对此,哈佛大学法学院杰克·戈德史密斯教授认为,只有域名系统才能保证全世界的网络正常地运行,因此互联网领域域名系统类似一种“全球法”。[5]168

定义2 全局敏感度.给定两个相邻评分矩阵R和R′,对于任意预测函数f:Rn×m→Rn×m,它的Ln全局敏感度GSf 为

2015年12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了尊重网络主权等四项基本原则。尊重网络主权意味着尊重各国在网络管理事务上的自主权,各国享有平等参与国际网络治理的权力。同时,尊重网络主权还意味着不允许网络霸权的存在,更不允许一国借网络之名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从而威胁他国的安全。2017年12月,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贺信中重申“尊重网络主权”等四项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尊重网络主权”是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基本前提。

此外,在涉及域名系统的定性时,无论我们将其理解为一种私人财产抑或一种公共资源,都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具体而言,如果将域名理解为私人财产,则涉及到权力主体的归属问题;如果将域名理解为公共资源,则涉及到权力主体的配置问题。总之,域名系统所涉及的问题从表面上来看是技术问题,但其核心是法律问题。

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言,司马睿君臣在渡江之初便奠定了儒学教育立国的江左治国方略并为其后辈所力行,从而强化了汉末三国时期日渐衰微的儒学教育。在汉末三国乱世,文史、诸子尤其是《老》、《庄》、《商》、《韩》等风靡一时于贵族教育与士族家学中:“今之学者,师商、韩而上法术,竞以儒家为迂阔,不周世用。”[7](P502)儒学的教育主导地位受到遮蔽。但世代儒宗的司马氏上台后,经过西晋对儒学教育的积极推行,到了东晋,儒学在汉末三国教育中隐然占据的主导地位更为显现、明晰。

互联网历史上无论是非国家力量还是主权国家掌握根域名的控制权,都表明域名系统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在互联网早期,域名系统由互联网自治组织所控制,互联网协会是代表互联网共同体的自治机构。随着互联网的商业化,域名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从而围绕域名所展开的争夺也日趋尖锐化。为了确保互联网协会在互联网领域真正的控制权,互联网协会联合一些商标权机构成立了国际特别委员会,同时吸收了互联网业界的各方力量,共同制定互联网领域的相应规则,并尝试制定“互联网宪法”。更为重要的是,其序言基本参照了《美国宪法》的句式。[5]39-40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美国政府不允许互联网共同体单独控制互联网,当然更不容许其他主权国家以各种方式来控制互联网。从表面上看,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被认为是互联网自治的理想机构,然而美国政府通过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证对ICANN的控制,其法律框架基于三个合同。这三个合同分别是IANA合同、美国商务部与ICANN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美国商务部与VeriSign公司之间的合同。

(三)全球互联网治理对法治的呼吁

互联网产生至今,其治理制度与治理模式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正如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爱德华·卡斯特纳瓦教授指出的,互联网并未因为其迅速发展而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治理机制,总体而言网络空间仍处于无序的状态。[6]213就目前而言,互联网治理制度仍然是以ICANN为主。目前的方案体现了美国的意图,美国希望借此方案继续保持其在互联网领域的霸权。为了使所有主权国家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反映,互联网治理制度应该具有合法性与一定的透明度。对此,ICANN近年来加快了互联网领域的制度变革,例如,ICANN于2013年成立了立足于全球互联网合作未来的高层小组,从而探寻互联网领域可行的治理框架。[7]尽管如此,以ICANN为核心的互联网治理制度仍然受到合法性质疑,因为在ICANN的实际运行中,美国通过对其施加实质性的影响,从而对技术标准拥有支配权。对此,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丹·亨特教授指出,在互联网领域ICANN缺乏一定的合法性。[8]1149-1150

由此可见,全球互联网治理还处于一种法治贫困的状态。这种法治贫困状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全球互联网运行与管理机制来看,分配虚拟资源如IP地址和域名等这些权力几乎都被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操纵的国际性机构所掌控。其次,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方式仍然是政治途径,在这种缺乏他方制约的政治性外交对话中,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话语权,发达国家凭借其强权干预使得互联网领域的有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最后,在全球互联网治理的特征上,尽管从形式上来看互联网领域的治理规则由技术社群或国际组织制定,但实质上却受到西方主要国家的控制,从而形成了全球互联网的丛林社会现象。

(二)基本原则:主权平等

(一)基本前提:尊重网络主权

近10年来,广西人工林种植面积持续快速增长,2017年,广西全区森林面积达1480万hm2,森林覆盖率达62.31%,居全国第一[1]。广西如今已成为全国发展林浆纸一体化、林板一体化产业自然条件最优越的省份。然而,大面积单一纯林经营、多代连栽也出现了树种结构单一、土壤退化等问题。为此,需要充分应用林业科学研究成果和先进经营理念,结合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大力推广以测土配方施肥、调控营养平衡为主的精准施肥技术,维持林地土壤肥力,促进人工林林地可持续经营。

在全球治理中,尽管超国家的、跨国家的治理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与主权国家一起发挥作用,但无法与主权国家的主导作用相提并论。同时,要保证全球治理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就必须制定有效的制度,而只有主权国家才能保障制度的形成。在互联网治理中,网络空间尽管具有虚拟性的特征而给人一种脱离现实的错觉,但事实上,构成互联网的各种电子设施从未脱离主权国家而存在,而是真实的存在于特定国家的领土之内,因此主权国家对于其网络主权具有了正当性。也就是说,网络空间仍然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最终仍从属于国家的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主权并没有改变。美国之所以推进ARPA在全球率先从事计算机网络研究,是出于军事防御之目的。[9]80事实上,美国政府始终将其他主权国家排斥在外,认为其对于互联网拥有独一无二的主权。对此,美国有学者甚至提倡“网络军工复合体”。[10]279由此可见,在互联网的发展中,尽管特定的主权国家衰亡了,但主权概念本身从未衰亡。因此,网络主权是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就对内而言,如果缺乏主权,则国家不但不能通过制定网络基本法来确立特定的网络管理模式,更不能在发生网络纠纷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另一方面,就对外而言,如果缺乏主权,则国家将无法抵御来自外部的网络袭击从而保障本国的网络安全。如果没有网络主权,则网络空间的自由、秩序、发展和繁荣都无从谈起。

互联网治理曾经历了由一些非政府组织自治的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中,互联网空想主义者曾果断地认为,英语应该是全球互联网的通用语言。然而随着互联网商业化的不断推进,全球性的语言很难在现实中被普世化。因为在全球化时代,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化差异仍然存在,而这种差异也必然体现在互联网的语言使用中。由此可见,互联网文化自始至终刻有深深的民族烙印。[4]525在此背景下,学者们相继提出“国家的回归”和“再主权化”等观念。有学者认为,全球网络已成为许多民族国家网络的集合。[5]149网络自由主义者们所宣称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将随着网络空间的重新主权化而越来越无立足之地。相应地,“网络主权”将是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核心观念。

28种AM真菌对滇重楼中薯蓣皂苷元含量的影响……王 骞,张辉菊,杨 敏,张 华,周 浓,李 杨(22)

“尊重网络主权”的理念得到了联合国的认可。2013年6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规定,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国家在信息通讯领域的活动,该规定实质上承认了国家的网络主权。自此,网络主权理念无论在主权国家之内还是在主权国家之间都得到了践行。在主权国家之内,每个国家都采取积极的措施以行使网络自主权。例如,美国于2015年成立了网络威胁情报整合中心,以增强其网络情报的分析能力;法国于2015年加强了网络监听、监控,以增强应对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主权国家之间,大多数国家在尊重网络主权上达成了一致。例如,2015年,以中国为首的20个国家组成的代表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报告,在该报告中,各国都认为应尊重他国的网络主权,并认为应对自身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加以约束,不能通过网络侵犯他国主权。

(二)互联网治理的核心是法律问题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法治是最佳选择。而要实现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应该从其基本前提、基本原则、基本价值等方面进行思考。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所有相关国家的话语权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都应该得到尊重,从而使每个主权国家在网络治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其实质系诉诸《联合国宪章》中的主权平等原则,即每个国家无论其网络能力如何,都应该平等享有网络空间的权利,包括对网络空间的管理与维护等。[12]89主权平等原则意味着:首先,任何国家之间互不隶属,每个国家都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国际条约和规则,任何国家都不能强迫他国接受。同时,国家之间互不歧视,无论实践中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等体制存在多大的差别,其都有权与他国从事各种网络合作,维护其自身的网络安全。此外,在相关的网络空间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中,各国拥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应同等对待。其次,在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则制定中,每个主权国家的利益都应得到平等的保护。最后,任何主权国家都应该遵守互联网治理中的既有规则,绝不允许任何国家享有特权。经由主权平等原则,多方参与的意旨在网络主权理念中得以落实。

互联网治理是当下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全球治理中的主权平等原则也适用于互联网治理。就当前的网络治理来看,ICANN治理模式构建了基于单一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治理系统,从国家主权的角度而言,美国之外的主权国家认为其权威受到了威胁,[4]532从而对现有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模式深感不满。在面临其他主权国家的压力下, ICANN等组织不得不于2013年10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未来互联网合作的蒙得维的亚声明》。该声明呼吁,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各国政府都应该平等地参与,共同协商制定相关的规则,从而反映所有相关者的利益。在此背景下,中国积极地呼吁主权平等原则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的运用,在第二次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主权平等原则,该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

在尊重网络主权的前提下,互联网控制权的争夺由政府和互联网自治组织之间转向了政府与政府之间。对此,戈德教授认为,对于互联网控制权的争夺,类似于对海洋、空间和太空的控制,其争夺主体是不同的民族国家。[5]171互联网治理因此面临新的问题:谁有权制定互联网治理的相应规则?不同民族国家在互联网治理中处于什么地位?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全球治理的基本原则。在全球治理中,作为国际法治重要内容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权平等不仅没有过时,反而更加重要。主权平等彰显出全球治理中仅限于形式法治理论是不够的,法治原则不能掩盖主权国家在参与全球性立法上的不平等甚至缺席。国际法治为主权平等给出了较好的界定,因此在联合国框架内确立起来的关于主权平等原则的规定,应该在全球治理中得到真正贯彻。《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以及联合国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都对主权平等原则及其要素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由此可见,主权平等是一种法律上的平等,包括参与全球性立法的平等、参与全球治理立法的平等和参与全球治理机制的平等。[11]187-188

3.1 视频导入,引出主题 播放一段植物生长的慢速拍摄视频,让学生观察并说出视频中呈现的是怎样的生命现象。教师讲述生物体由小长大的两个原因: 一是细胞生长,导致细胞体积增大;二是细胞增殖,导致细胞数目增多。同时,提供一段资料,让学生自主分析生物体生长的主要原因,引出本节课的教学主题。

(三)基本价值:网络安全

在极限荷载作用下,基础相应部位承受应力最大值仍小于或接近相应材料强度设计值,基础各部分承载力均满足相应要求,故在设计预应力下锚杆基础两年内的承载力均满足设计要求,能够保证风机安全运行,且具有一定的安全裕度。通过现场风机基础振动、倾斜以及发电量等情况,也说明风机两年来运行状态安全,与评价结论较为一致。根据长期承载性能评价结果,锚杆预拉力复打周期可适当放宽至两年。

在网络空间中,网络安全与网络自由都是互联网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然而在互联网治理中,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等行为凸显了网络自由与网络安全的对抗性。是优先保障网络自由还是网络安全因此成为互联网治理中的价值选择难题。在互联网出现之初,人们曾主张应该排斥国家干预,认为网络的本质是自由。然而事实上,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一样也是一种人为之物,并且是通过主权国家的参与而形成,因此网络空间并不是一种自为之物,那种认为网络的本质是自由的观点实际上误解了网络自由的内涵。事实上,在网络运行的每一个环节,网络自由都必须依赖于国家提供的秩序予以保障,否则网络自由将无从谈起。明显的,国家基于网络自由所提供的秩序保障最终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这一点已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可。基于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张新宝教授提出了“网络安全权”,并认为,“网络安全权”在一系列单边权利束中处于核心地位。具体而言,“网络安全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国家间的权利,该权利主张只能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而不能在非国家主体之间进行;其二是指国家任何网络设施及信息不受到危害的权利。[13]154-155由于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等网络安全问题丛生,如何防止以“网络自由”之名对“网络安全” 构成损害之实,是网络主权背景下全球互联网治理面临的挑战。在此背景下,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对于每个国家都不言而喻,因此各国都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网络安全。例如,西方主要国家目前已经对涉及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网络信息加以普遍审查。

随着互联网全球化的日益推进,以及全球互联网治理中所面临的安全危机,网络空间已成为全球安全与国家安全的焦点。为应对不断凸显的网络安全等全球性问题,联合国一直强调互联网领域的国际制度建设。由于网络安全是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共同挑战,因此,维护网络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尽管掌控了互联网主要技术的美国宣扬网络自由,但实质上美国比其他任何国家更担心其本身的网络安全。美国于2013年公布了《美国情报界全球威胁评估报告》,国家情报主任詹姆斯·克莱伯指出,互联网已成为当今美国最主要的威胁领域。[14]67当然,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对其网络安全表现出担忧,尤其是在2013年“棱镜门”事件之后。总之,由于互联网空间充斥着网络欺诈、盗版侵权等安全隐患,使得网络安全问题成为当下全球互联网治理面临的首要问题。

为应对互联网领域的安全问题,中国在实践中积极地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并倡导网络安全。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4年巴西国会的演讲中提出了构建安全的网络空间之观点。他在2015年的中美互联网论坛中再次强调了网络安全对于世界和平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针对目前全球互联网领域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主席明确地提出了“维护和平安全”这一重要原则。他指出,一个安全的网络空间对于全世界而言意义重大。他同时强调,网络安全不能使用双重标准,即不能存在一国安全而他国不安全的现象,更不能存在以牺牲他国的安全来谋求自身安全的现象。他进一步指出,为了打击网络犯罪等影响网络安全的行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网络安全。与此同时,中国积极地通过立法来维护网络安全。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的一系列措施,201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了该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总之,中国已经将网络安全治理纳入到国家总体安全治理战略之中。

综上所述,网络安全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据此,各国目前就网络安全问题进行的单边、多边合作逐渐增多。例如,中美于2015年首次举行了关于网络安全的高级别联合对话,在对话中就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达成了一致,并通过了《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指导原则》。在该原则中,中美双方就网络安全个案、网络反恐合作等相关事项达成了广泛共识。

参考文献:

[1]See Eric Brousseau and Meryem Marzouki,“Internet Governance:Old Issues,New Framings,Uncertain Implications,”in Eric Brousseau,Meryem Marzouki and ecile Meadel(eds.),Governance,Regulation and Powers on the Interne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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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ization in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CHEN Hong-mei

(Faculty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China )

Abstract :Internet has created a new life space for the human beings, which has enormously changed people’s ways of life and production and forcefully promoted life development. It is characterized by a high degree of globalization. On the one hand, it brings convenience for human beings;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occur endless problems initiated by internet. The problems initiated by internet aren’t the ones of single sovereignty country, but the ones of the world, which brings challenge for internet governance. Thus the concept of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emerges. It has to face the issue of model selection. The best choice of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should be legalization that is also the core of internet governance. Certainly, the basic premise to realize legalization of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is to respect internet sovereignty; the basic principle is sovereignty equality and the basic value is internet safety.

Keywords :globalization; internet governance; internet safety

中图分类号: DF0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6431( 2019) 01-0082-05

*收稿日期: 2018-10-28

作者简介: 陈红梅(1971—),女,湖南祁东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饶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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