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教廷中部财政收入动态研究_教皇论文

罗马教廷中部财政收入动态研究_教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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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廷财政史历来是教会史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国内学界对此尚未引起重视,国外学者虽做了一些努力,但多属阶段性研究,尚乏总体性考察。而了解教皇的财政力量,是理解中古教会权力兴衰及教权与王权消长的关键,因此,探讨此问题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中古社会的认识。笔者拟依据所掌握的原始文献和已有的研究成果,对此进行动态考察。

法国学者法伯尔说:“一份中古教廷完整的岁入单,是一幅描绘教廷在这一时期世俗特权与宗教特权的最佳图画”(注:W.E.Lunt,The Financial System of the Medieval Papacy in the Light of Recent Literature,in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23,1909,p.273.)。在中古时代,教皇的财源较多,达20余种,我们大体可将其分为属世收入(Temporalities)与属灵收入(Spiritualities)两大类。前者是指教皇依赖其世俗封建宗主的特权而享有的收入,后者系指教皇担当天主教世界首脑而获得的收入。前者反映的是教皇与教皇国、直属教皇的宗教团体以及教皇世俗封臣之间的关系,后者则反映了教皇与欧洲各国教会的财政关系。这种划分有利于揭示出教廷财政来源构成的地方性与普世性特点,两种收入不同时期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能反映出教权在不同时期的消长。

一 属世收入评估

教廷的属世收入包括彼得便士、保护金、贡金与教皇国收入4类,在1192年教廷编辑的《贡赋册》(Liber Censuum)中,它们悉称贡赋(Census)。彼得便士(Peter's Pence)最初是各国自愿捐纳的一种税款,11世纪时具有了封臣纳贡的意义。它主要由英国与北欧诸国交纳(法国不纳)。在英格兰,彼得便士税额很早就固定下来,每年交纳299马克或199镑6先令8便士(注:W.E.Lunt,Financial Relations of the Papacy with England,Vol.1,Cambridge,1939,p.68.)。瑞典的税额极富变化性,1319-1350年间教廷所得从169马克增至211马克,1351-1353年间跌至128马克,1354-1356年再跌至111马克(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Vol.1,Columbia,1934,p.71.该书是一份原始文献汇编,共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1件。除非大段引用,本文只标明所引文献的编号,不再注明其卷数与页码。)。挪威的上交额各年间相差不大,为便于研究,我们大体可以把1327-1328年度的纳税额作为其年均纳税额,是年该国6教区共交1293/8马克、3镑2先令6便士,约合135马克(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253,Vol.2,pp.73-74.)。在波兰,各教区的税额在14世纪被固定下来,1346-1358年间税额变化很小。根据一份文献,波兰在1332年的纳税额为1000佛罗林,即250马克(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250,p.71.)。这样,四国每年共纳800-900马克。若加上匈牙利、丹麦、波希米亚、摩拉维亚等地的税款,大约也只有1000-2000马克,即4500-9000佛罗林。

保护金(Census)是中古前期为避免教俗贵族干预而自愿接受教皇庇护的宗教团体交纳的保护费。此金交纳始于8世纪末,9世纪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它从未构成一项重要的财源。首先,各修道院所交税额很少,从几便士到1镑不等。约翰二十二世时英伦三岛最大的纳税人每年仅交2镑。其次,纳此税的宗教团体不多。1300年前,英格兰只有17个修道院或教堂纳此税,每年共纳11镑11先令(注:W.E.Lunt,Financial Relations of the Papacy with England,Vol.1,p.640.)。到1327年也仅有23个,共交10镑6先令4便士(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Vol.1,p.62.)。在欧洲大陆,纳此税的修道院要多一些,意大利为最,约有近200家,比利牛斯半岛约有40-50家,法国约100余家,加上德国,总数亦不过400家(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217,218,220.)。最后,保护金的交纳极不稳定,拖欠税款是普遍现象,时间达30-40年,最长达50年之久(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219,Vol.2,pp.38-41.)。起用税吏也并非完全奏效。13世纪末一位税官受命征收意大利南部的保护金,在193个纳税户中,只有90家勉强交了税,一些修道院说亲自交到教廷,一些说已预交了40年的税款,另有18家根本就找不到。而且每到一处他都受到刁难与指责(注:W.E.Lunt,The Financial System of the Medieval Papacy in the Light of Recent Literature,in O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p.276.)。我们假定每个纳税者的税额为1盎司黄金,按当时1盎司黄金价值5金佛罗林计,总计也不过2000佛罗林。

除修道院等宗教团体向教皇寻求保护外,还有许多世俗统治者,他们为此而交的税称贡金(Tribute)。最早的贡金是10世纪末波兰第一位基督教大公交纳的。到13世纪,卡斯提尔、阿拉冈、葡萄牙、英格兰、那不勒斯、西西里、科西嘉等地的国王及领主都成为纳贡人。贡金与保护金相比,是一项更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因为其税额尤其是国王交的税额较大,如英王交纳1000马克,阿拉冈国王因从教皇处领有科西嘉和撒丁作为封邑而交纳2000马克,尤其是安茹的查理1265年因领有西西里采邑而许诺交纳8000盎司黄金,都数额不菲。不过,纳贡者人数比纳保护金者要少得多,估计不超过100人。因为在1192年编辑的《贡赋册》中,交纳4种贡赋者一共才633人。贡金数额虽大,却比保护金更不稳定,大量拖欠是普遍现象。1322年圣库长要求岗吉斯伯爵交纳过去99年的贡金(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Vol.1,p.64.)。英格兰的贡金到1316年拖欠达24年之久。爱德华二世(1307-1327年)、爱德华三世(1327-1377年)曾交了几笔欠款,此后则停交(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45,220,232.)。1366年国会正式否决了此税的合法性。1307年教廷也曾要求那不勒斯国王交纳的欠款达93340盎司黄金,1350年欠款再次达到88852盎司黄金(注:Philip Schaff,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Vol.5,Michigan,1988,p.788.)。西西里的贡金也常常不付,到1300年其所欠已达85340盎司黄金(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231,Vol,2,p.51.)。从几份材料看,13世纪中期,贡金每年约为50000佛罗林(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222-235.)。

属世收入中,最重要且富变化性的是教皇国的收入。对13世纪末教皇国的收入,德国学者贝兹根曾有过估算。他认为,博尼法斯八世时期(1294-1303年)教皇国的年均收入为15000-20000佛罗林(注:F.Baethgen,Quellen und Untersuchungen zur Geschichte der Papstlichen Hof-und Finanzverwaltung unter Bonifaz Ⅷ,in Quellen und Forschungen aus Italienischen Archiven und Bibliotheken,Vol.20,1928-1929,pp.166-169.)。但从我们掌握的史料看,这个数字显然过低。笔者曾对教皇国6省的收入有过估算:马尔凯(10000-20000里拉)、托欺坎纳(15000里拉)、斯帕利托(7760佛罗林)、萨比纳(2000佛罗林)4省收入即达20000佛罗林以上,加上罗马格纳和坎帕尼亚两省的收入,整个教皇国收入应为25000-30000佛罗林(注:参见拙文《教皇国在教廷财政中的地位》,《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1999年3期。1293年,1佛罗林金币兑换2里拉5索尔多8第拉里,参见Peter Spufford,Handbook of Medieval Exchange,London,1986,p.58。)。这个数字可能更切实际。

但是,教皇国各省收入中绝大多数都用于官薪开支。教廷从中实际所得仅占1/4-1/3。相反,为保护或收复教皇国,13世纪和14世纪时教皇耗资甚巨,如英诺森四世(1241-1254年)与弗里德里希二世争夺教皇国北部的七年战争开支达200000马克。约翰二十二世此方面的开支占其总收入的63.7%,本尼狄克十二世(1334-1342年)约占其收入的56%,克力门六世(1342-1352年)约占21%,英诺森六世(1352-1362年)达40%-66%(注:P.Partner,The Land of St.Peter:The Papal State in the Middle Ages and Early Renaissance,California,1927,pp.326,338.)。大分裂时期敌对教皇克力门七世在1385-1393年间花费即达500000佛罗林(注:J.Gilchrist,The Church and Economic Activity in the Middle Ages,New York,1969,p.94.)。

大分裂结束后,教皇逐渐恢复了对教皇国的实际统治权并重新获得了各种收益。15-17世纪教皇国的收入显然逐渐增多,其在教廷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亦不断上升。13世纪末,教皇国收入约为25000-30000佛罗林,占教廷总收入的1/10;格雷戈里十一世(1370-1378年)时,教廷年收入约200000-300000佛罗林,其中得自教皇国者不足1/4(注:J.Gilchrist,The Church and Economic Activity in the Middle Ages,New York,1969,p.94.)。可以说,当时教皇国的收入只是一个微小的变量。但从15世纪始,它在教廷收入构成中越来越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根据帕特纳教授估算,马丁五世(1417-1431年)1426-1427年度总收入为170000佛罗林,其中80000佛罗林即约47%来自教皇国(注:P.Partner,The "Budget"of the Roman Church in the Renaissance Period,in Italian Renaissance Studies by E.F.Jocob ed.,London,1960,p.259.)。关于塞克图斯四世(1471-1484年)时期教皇的财政收入,有两份文献,它们实际上是教廷的“预算案”(注:一份是圣库起草的1480-1481年度教廷财政收支估算,另一份是时任圣库贮存总监的佛罗伦萨银行家提供的教皇收入清单。两份文献的刊出及研究分别参见C.Bauer,Studi Per la Storia delle finanze Papali durante il Pontificato di Sisto Ⅳ,in Archivio della R.Societa Romana di Storia Patria,Vol.50,1927,pp.319-400;A.Gottlob,Aus der Camera Apostolica des 15.Jahrhunderts,Innsbruck,1889,pp.253-255.)。据此,我们可以了解当时教皇国的各项收入来源:罗马、马尔凯及罗马格纳的盐专卖收入31500杜卡特,转场放牧收益10000杜卡特,托尔发明矾矿收入50000杜卡特,罗马市的间接税36000杜卡特,托斯坎纳祖业3500杜卡特,佩鲁贾5000杜卡特,罗马格纳1600杜卡特,出口谷物特许16000杜卡特,博洛尼亚的酒税4000杜卡特,教皇代管(Vicariates)交纳的贡赋10000杜卡特,马尔凯省10000杜卡特,阿斯科尼(Ascoli)3500杜卡特,总计181100杜卡特(注:见P.Partner,The"Budget"of the Roman Church in the Renaissance Period,in Italian Renaissance Studies by E.F.Jocob ed.,London,1960一文263页所引鲍尔提供的各项数字。)。这也是鲍尔教授的研究结果。帕特纳的估算结果与此稍有差异,他得出的总额为210479佛罗林。不过帕特纳的数字包括了彼得便士,若扣除此项收入,两者大致相当(注:P.Partner,Papal Financial Polic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Counter Reformation,in Past and Present,Vol.88,1980,p.41.1318年以前,在教廷财政账簿中,彼得便士被归入属世收入,1318年后则被归入属灵收入。)。

据鲍尔估算,1525年教皇预算案中的属世收入大致由以下几项组成:罗马及其郊区各种税入共66500杜卡特;盐专卖30465杜卡特:马尔凯省31300杜卡特;托斯坎纳、佩鲁贾等市及转场放牧收入26900杜卡特;罗马格纳8700杜卡特;教皇代管交纳的贡赋大为减少,降至1700杜卡特;新得两市摩德纳与皮亚琴察共交26000杜卡特;1525年设置新省马里马(Maremma)年约3500杜卡特;坎帕尼亚500杜卡特;贝内文托1600杜卡特;明矾矿18750杜卡特;那不勒斯国王交的贡金7000杜卡特,共计222906杜卡特。由于那不勒斯国王的贡金是一项极不稳定的收入,故鲍尔教授估计1525年教皇的属世收入约为220000杜卡特(注:P.Partner,The"Budget"of the Roman Church in the Renaissance Period,in Italian Renaissance Studies by E.F.Jocob ed.,London,1960,pp.267-269.)。帕特纳最初接受了鲍尔的估算数字,但后来又修正了这一看法。他认为当时教皇的属世收入应为260000佛罗林(注:帕特纳的估算分别见其论文The"Budget"of the Roman Church in the Renaissance Period,in Italian Renaissance Studies by E.F.Jocob ed.,London,1960,p.269,and Papal Financial Polic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Counter Reformation,in Past and Present,Vol.88,1980,p.41.)。

对1525年后教廷财政预算案所载不同年度教廷的财政收支,帕特纳教授曾做过研究。根据他的研究结果,教皇的属世收入可制成表1。根据此表及前面的讨论可知,在13世纪末,教皇国年度财政收入最多不过30000佛罗林。阿维农教廷时期,教皇从中所得收入更少,直到阿维农教廷末期,才增至60000佛罗林左右。此后直到15世纪中期,教皇国年度财政收入长期保持在80000佛罗林左右,与阿维农末期基本持平。这反映了教会大分裂所造成的持续影响。到1480年,教皇国收入较前一时期翻了一番以上。1565年较1525年翻了一番,1592年较1565年又翻了一番。16世纪最后10年的农业与人口危机反映在教廷收入中即是1599年教皇国收入急剧下滑,直到1605年,收入才恢复到15年前的水平。1623年教皇国的赋税收入再度上升,为16世纪20年代的4倍以上。到1667年,教皇的属世收入达到其顶点,约为2300000银斯库迪,此后到该世纪末,长期保持在2200000银斯库迪左右。这一数字较1623年增长了39%,较1605年翻了一番,比1565年增加近4倍,为1525年的7倍,为1426年的23倍,是13世纪末的60余倍。

表1 1480-1693年教皇的属世收入增长表

时间(年) 直接、间接税 祖业 其他杂税 总数

教皇国薪水开支

 1480 185479

15000  10000  210479

 49409

 1525 242739

21250

263989

 35625

 1565 ? ?

  ?

625000?

1572-1576

 638726

36700

31000  706426

 57770

 15921106359

44272

30500 1181131

56209

 1599 969841

47601  28000 1045442

  ?

 16051062807

36220  30000 1129027?

 16191298911

53200  26000 1378111

128106

 16231328507

52720  23000 1404227

131206

 1667  ——

 —  2300000

 —

1692-1693—

  —

 —  2100000

 —

资料来源:1.Peter Partner,The"Budget"of the Roman Church in the Renaissance Period,p.259;2.Peter Partner,Papal Financial Polic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Counter Reformation,p.41;3.Peter Partner,The Papacy and the Papal States,in The Rise of the Fiscal State in Europe by Richard Bonney ed.,(尚未出版,本人有幸得到作者所赠的打印稿)。需说明的是:a.1525年以前各年数字的货币单位为金佛罗林,1525年后为银斯库迪,两者兑换率是1∶1.25;b.表中“祖业”包括托尔发明矾矿部分收入;c.“杂税”包括彼得便士收入。

二 属灵收入评估

属灵收入种类更多,史料更为匮乏、零散,西方史学家在这方面研究成果亦少。这里我们仅选择几项较为固定的财源试作分析,以期反映属灵收入在不同时期的整体状况。

先看什一税(A Tenth)。据几份材料(注:参见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266-304,and Financial Relations of the Papacy with England,Vol.1,Chap.4-7,Appendix I。),我们可统计出,1199-1312年的112年中,教皇共向英国教职界征税12次,用于发动圣战或保护教皇国等目的。其中11次是以1/10的税率征收的:5次是每次交纳1个1/10,2次是每次交2个1/10,1次交6个1/10,2次每次交3个1/10,1次交1/4个1/10(即依教产的1/40的比例纳税)。11次共征了21 1/4个什一税。根据1291年教职收入估定,英国一个什一税的价值为20300英镑,因此,21 1/4个什一税的总量是431375镑。1245年的征税是按教职人士不同收入等级而交纳其年收入的1/2、1/3或1/20。根据伦特的研究,交纳1/2税率的人共纳60000马克,纳1/3和1/20税率的人共交了80000马克,总数为140000马克(注:W.E.Lunt,Financial Relations of the Papacy with England,Vol.1,p.250.),即93333镑。这样,教皇12次征税共得税款524708英镑,年均约4685镑。西欧其他国家的征税情况尚无法确知,但我们可做一推测。在上述12次征税中,其中4次确知是向英、法、德等国课征的,4次共征8个1/10,从英格兰共征得162400英镑,德、法两国的土地面积至少为英格兰的5倍。上述数字应乘以5,方为德、法两国4次向教廷交纳的税款,即约810000镑。这个数字与英格兰12次上交的总款相加,可视为教廷从整个西欧征得的总款,即1334708镑,年均约为11917镑,约合71500佛罗林。

协助金(Subsidies)也是教皇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与什一税不同的是,它主要用于保护教皇国。据不完全统计,1093-1394年间,教皇共向西欧各国征收协助金24次。其征收范围可能是全欧洲,也可能仅限于一个教区,征收对象多数情况下是高级教士。关于其数额,我们有一份史料可资讨论,根据约翰二十二世纪(1316-1334年)时圣库的一份并不完整的财政账簿,1325-1329年间,圣库从此财源共获187772佛罗林及大量的其他钱币(注:据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334,Vol.2,pp.214-215页统计出;p.91。),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总值应达200000佛罗林,即年均50000佛罗林。

授职费(Servita)由主教及修道院院长以上的高级神职人员在枢机会议(Consistory)上得到教皇任命或批准时交纳。在13世纪末及阿维农教廷时期,教廷所得的授职费基本上变化不大。根据德国学者克尔西(J.P.Kirsch)的研究,1295-1298年间,枢机团从授职费与晋见费中所得份额为85431佛罗林(注:转引自Philip Schaff,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Vol.5,p.790。)。由于这两种收入当时是教皇与枢机团平分,故教廷所得总额应为170862佛罗林,年均56954佛罗林。约翰二十二世时,教廷共得授职费1123003佛罗林(注:据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334,Vol.2,pp.214-215页统计出;p.91。),年均62389佛罗林。因此,我们大体可以将阿维农时期教廷的授职费年收入估计为60000佛罗林,教皇独得30000佛罗林。

年金(annates)是教廷最重要的收入来源,由主教与修道院院长以下的教职人士在得到任命时交纳。关于其数额,英格兰的交纳情况或可供参考。1306-1308年英格兰首次交纳年金,其总额达18838英镑(注:W.E.Lunt,The First Levy of Papal Annates,in AmericanHistorical Review,Vol.17,1913,p.61.),即年纳约6279镑,合37676佛罗林。约翰二十二世在1316-1319年向英国征收三年年金,这次共征得14633镑,年均4878镑(注:W.E.Lunt,Financial Relations of the Papacy with England,Vol.1,p.500.)。从以上两次交纳情况来看,教皇每年从英国所得的年金约为5000镑,合30000佛罗林。这个数字至少要乘以5,才是西欧各国年纳的总额,即150000佛罗林。由于此项收入常常流入教皇的私库,仅部分在圣库账簿中反映出来,因此,我们大致可以估计,从账面上看,教皇年均得70000-80000佛罗林。

褫夺收入(Spolia)是教皇因教士死亡而获得的遗产。阿维农时期,其总量构成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据不完全统计,1320-1324年圣库共获得7个教士遗产,仅现款即达近40000金佛罗林(注:7位教士的财产清单见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479,Vol.2,pp.397-398。7份遗产的现款为30250佛罗林,约7023图尔利佛,61马克银币,21638金羊,以及上千枚其他货币。以1佛罗林合16图尔苏计,前三者即可达39270佛罗林。因此,我们将之估计为40000佛罗林是接近实际的。),年均10000佛罗林。另外还有无数珠宝、戒指。晋见费(Visitation Tax)是少数高级教士定期朝见教皇时交纳的礼金。1296-1298年间,共有11位高级教士交纳晋见费,计8161金佛罗林,年均2720佛罗林。这个数字大约是切近实际的,因为在1317年2月至1318年5月初,共有9人交费,圣库所得约为3239佛罗林(注:据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Vol.2,pp.306-307各项数字统计并以货币换算得出。)。因此,我们大体可以估计,圣库每年从晋见费中所得约为3000佛罗林。

文秘费(Chancery Taxes)是文秘署因起草与签发各种公文和指令而收取的手续费。教皇大约从13世纪初开始征收此费,并在13世纪中叶系统化。在中古后期,文秘费是一项稳定且不断增加的财源。在1313-1317年,圣库所得的文秘费超过5390金佛罗林。本尼狄克十二世(1334-1342年)时年均约2000-3000佛罗林(注:据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546,Vol.2,pp.502-503;No.549,Vol.2,p.506估算。)。1358年超过5000佛罗林,当时教廷的总收入为260000佛罗林,文秘费约占1.9%(注:M.Tangl,Das Taxwesen der Papstlichen Kanzlei vom 13.bis zur Mitte des 15.Jahrhunderts,in Mittheilungen des Instituts fur Oesterreichische Geschichtsforschung.Vol.13,1892,pp.38-39.)。1412年1月,圣库得自文秘费的收入为2192佛罗林(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550(a),Vol.2,pp.506-507。)。以此推算其年收入应达到26000佛罗林。塞克图斯四世(1471-1484年)时,教廷年均总收入为315479佛罗林(注:P.Partner,Papal Financial Polic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Counter Reformation,in Past and Present,Vol.88,p.49.),其中36000佛罗林得自文秘费(注:H.C.Lea,The Taxes of the Papal Penitentiary,in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8,1893,p.438.),占总收入的11.4%。

当教职人士或信徒因违反教规、戒律、教会法、禁令等而犯罪,需要得到赦免以达到赎罪目的时,必须与教皇达成和解,其形式是交纳一笔和解费(Composition)。14世纪以前,和解费一般均充作圣战军费。约翰二十二世始,教廷开始接收部分款项,但数目不大。从一份史料来看,1317-1322年间,圣库所得不超过10000佛罗林,即年均不足2000佛罗林(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569,Vol.2,pp.523-524.)。但到15世纪末以后,和解费显然已成为一项重要财源。据德国史学家霍夫曼的研究,1522年9月—1523年8月,此财源共达31032杜卡特(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Vol.1,p.133注释(575).)。

这样,阿维农时期教廷年均收入约为280000佛罗林。属灵收入中,授职费、晋见费等是教皇与枢机团平分,因而教皇所得约为180000佛罗林。当然,这只是一个极具推测性的估定值,由于各位教皇的财政举措不一,其收入也不同,即使同一位教皇每年所得也不相同。根据圣库财政账簿,约翰二十二世18年任期内,收入总计4150000佛罗林,多时可达335000佛罗林,少时仅130000佛罗林,年均230000佛罗林(注:据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13,Vol.1,pp.147-151统计。)。本尼狄克十二世在1335-1341年间的收入总计1162000佛罗林,年均166000佛罗林,最多时(1335年、1341年)达193000佛罗林,最少时(1337年)为136000佛罗林(注: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16,Vol.1,p.156.)。从这些佐证看,尽管教皇各年属灵收入不一,但年均180000佛罗林的估计应是比较切合实际的。

教会大分裂及公会议运动造成了属灵收入的锐减,圣俸出缺收入,褫夺收入等被禁止,什一税和协助金很难征得,授职费与年金收入急剧下滑。大分裂结束后,教皇开始采取措施加以弥补,除加强对教皇国的财政管理外,在属灵收入方面采取一系列不得人心的举措。其一,提高授职费与文秘费的征收标准,如马丁五世把美因兹大主教的授职费从5000佛罗林提到10000佛罗林,特里尔大主教从7000佛罗林提到10000佛罗林,波兰的格涅兹诺(Gniezno)大主教从2000佛罗林提到5000佛罗林(注:John A.F.Thomson,Popes and Princes 1417-1517,London,1988,p.85.)。教皇几乎把他尚有权任命的高级教职的授职费都翻了一番。其二是开发赦罪制度,使之发挥最大功效。其三是新增加了几项收入来源,如向教皇国的教职人士课征三一协助金(注:三一协助金(Triennial Subsidy)是教皇在16世纪前期新设的一种税,主要向教皇国的教职界人士征收,有时也扩及俗人。因三年交一次,故名。),实行卖官鬻爵等,1526年后,又开始发行国债。教皇通过这些措施,弥补了属灵收入的损失,但有些收入则永远丧失了,如授职费和年金是阿维农教廷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但在1480年后很长时期里,两者年均才40000-60000佛罗林。1592年后,它在预算案中不再单独列出,而被并入“褫夺收入”一项中。教廷财政史上曾是最重要的这项财源最终失去了其财政意义。

对1480年与1525年教皇属灵收入的情况,我们可做比较。1480年属灵收入由以下财源组成:文秘费36000佛罗林,和解费12000佛罗林,鬻官收入15000佛罗林,税区和赦罪费收入10000佛罗林,授职费与年金40000-60000佛罗林,总计约120000佛罗林。这是帕特纳教授1960年的估算结果(注:P.Partner,The "Budget" of the Roman Church in the Renaissance Period,in Italian Renaissance Studies,p.262.)。后来他修正了这一看法,认为应为105000佛罗林。好在两者相差不远。1525年,授职费与年金约为50000佛罗林,文秘费、和解费与鬻官收入144000佛罗林,其它收入18000佛罗林,总计212000佛罗林(注:P.Partner,The "Budget" of the Roman Church in the Renaissance Period,in Italian Renaissance Studies,pp.266-267.)。较1480年增长1倍。这种增长主要是鬻官收入增加的结果。

1525年后,教皇的属灵收入继续增长。根据特纳教授对16-17世纪10余份教廷财政预算案的研究结果,1576年该收入约为238000银斯库迪,1592年420000银斯库迪,1599年395000,1605年384000,1619年460000(注:P.Partner,Papal Financial Polic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Counter Reformation,in Past and Present,Vol.88,p.49.),1667年达到其最高点,约达470000银斯库迪。此后一度下降,1669-1677年间,停留于300000-350000银斯库迪之间,其后有所回升,17世纪末,大致在380000-390000银斯库迪左右(注:P.Partner,The Papacy and the Papal States(未刑行打印稿)P.475。)。

总体来看,15-17世纪教廷的属灵收入在增加,但增加数额极为有限,17世纪上半叶较16世纪上半期仅增加1倍多,较1480年增加不到4倍,较阿维农教廷时期增长不足1倍。而在整个17世纪,可以说保持着相对稳定。

三 教廷总收入评估

根据上面的讨论及帕特纳、鲍尔等西方学者的研究,可将教廷的财政总收入制成表2。

从表2来看,在中古后期及近代早期,教廷的总收入呈增长趋势。13世纪末与阿维农时期,教廷的年收入约在200000-300000佛罗林之间,教会大分裂及公会议运动造成教廷收入的急剧下滑,使其减少了2/3-1/2。马丁五世尽管采取了各种措施,也未使其收入恢复到阿维农时期的水平,直到15世纪中期,当教皇通过与西欧各国君主进行协商、妥协,逐渐消除大分裂造成的恶劣影响,获得部分属灵收入时,教皇的总收入才恢复到阿维农时期的水平(见1480年的数字)。16世纪上半期,教廷年收入保持在500000-600000银斯库迪左右,较阿维农时期增加了2倍多。1564年,教廷收入达700000银斯库迪,1576年近1000000银斯库迪,16世纪末至17世纪最初10年,教廷年收入保持在1500000银斯库迪左右。1619年,增至1840000银斯库迪,教廷收入在1667年达到顶点,约2800000银斯库迪,这个数字较16世纪末近翻了一番,为1564年的近4倍,是1525年的近6倍,为阿维农时期的10余倍。

表2 13-17世纪圣库已知收入情况表

时间

   属灵收入 属世收入(a)

总收入(b)

a/b(%)

1290年代—

 25000-30000  300000

  10

1370年代—

 50000-60000 200000-300000 25

1426-1427年

90000

 80000

  170000

  47

1480-1481年  105000

210479

  315479

  66.7

1252年212000

 263989

  475989

  55.5

1564年 ?

? 700000?

1576年238889

 706426

  945315

  74.7

1592年420064

1181131

 1601195

 73.8

1599年395400

1045442

 1440842

 72.6

1605年384000

1129027

 1513027

 74.6

1619年461572

1378111

 1839683

 74.9

1667年470000

2300000

 2770000

 83

1691-1692年  380000

2100000

 2480000

 84.7

资料来源:1290年代的数字见威利《十三世纪的教皇国》,第275页。1564年数字见C.Bauer,Die Epochen Der Papistfinanz,in Historische Zeitschrift,Vol.138,1928,p.477。其余见Peter Partner,Papal Financial Polic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counter Reformation,p.49表5,以及The Papacy and the Papal States(打印稿)一文中所附各种图表。1525年以前的货币为佛罗林,1526年始为银斯库迪。

13-17世纪教廷总收入虽呈现增长趋势,但各时期收入构成并不相同。在阿维农时期,教廷从教皇国几乎得不到任何收益,即使有所得,其在教廷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也不过1%,而得自西欧诸国的属灵收入要占到99%乃至近100%。直到阿维农末期,其所占份额仍高达75%。教会大分裂打破了属灵收入独霸天下的局面,此后,教皇国收入在教廷总收入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1480年其所占百分比已达66.7%,16世纪中叶始,达74%,到17世纪中叶,属世收入已占总收入的83%以上。15世纪中叶以后,属灵收入在总收入中虽仍占有一定比例,但当时属灵收入构成本身已发生了变化。在此前,属灵收入主要来自意大利以外的西欧诸国。此后,无论是15世纪中叶开始的卖官鬻爵或是1525年后发行的国债,主要承购人都来自教皇国及佛罗伦萨、热那亚等意大利城市,与其他国家无涉。因此,即使在属灵收入中,相当部分也是来自教皇国。卖官与国债是属灵收入的主流,这两项收入大约要占到属灵收入的1/2以上。若扣除属灵收入中的这两份收入,那么,属世收入在教廷总收入中当占有更大的比重。我们大体可以说,自15世纪中叶始,教皇国与教廷财政已基本合一,教皇国已成为教廷的根本基础。

四 收入构成变化的原因

从前文论述可知,以教会大分裂为界,教皇的财政收入构成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即教皇总收入以属灵收入为主转变为以属世收入占绝对优势地位,教皇越来越依赖于教皇国的收入。造成教廷财政收入构成发生剧烈变化的直接原因是教会大分裂。对教廷财政而言,这一分裂是灾难性的,并具有持久的影响。

首先,大分裂使得阿维农时期那套具有高度效益的中央集权的财政管理机构和地方征税机构陷于瘫痪。就地方而言,当敌对教皇互相攻讦时,税官渎职、挪用公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管理不善,有的则缺乏效率,拖欠严重。列日和特里尔的税官在亚历山大五世(1410-1415年)和约翰二十三世争夺教皇宝座的7年里,根本就没有记账;在不来梅,一名叫马丁的新税官无法使其前任交出账簿与税款;斯堪的纳维亚诸国的税收账簿在1418年不得不请人加以修订弥补(注:John A.F.Thomson,Popes and Princes 1417-1517,pp.79-80.)。这些都表明教廷中央圣库对地方征税机构已失去了约束力。大分裂结束后,财政管理机制尽管得以恢复,但并未达到其以前的水平。遍及欧洲的税区在14世纪提供属灵收入的50%,但在1500年,已降至3%(注:P.Partner,The Papacy and the Papal States,p.456.)。其主要原因固然是教皇属灵财权的萎缩,但必须承认,征税成本亦大大提高了。从斯特拉斯堡1418-1430年的税收账簿来看,仅税官的生活开支即占了总税款的1/3(注:John A.F.Thomson,Popes and Princes 1417-1517,p.80.)。

其次,在康斯坦斯公会及公会议运动期间,教廷的每一种属灵财源都受到了攻击,随之取消了褫夺权、巡视费、圣俸出缺收入,并试图禁止征收什一税、协助金、授职费乃至年金。大分裂结束后,教皇们经过与各国君主的艰难谈判,恢复了部分权益,但许多收入则永远丧失。如教廷与法国签订的协约(1417年)规定该国高级教职晋升时,只付1/2的授职费。1438年查理七世颁布《布尔日国事诏书》后,法国的年金已微不足道,是年最后三个月仅得879佛罗林,1439年下半年降为477佛罗林,1440年全年仅得632佛罗林(注:J.Haller,Die Pragmatische Sanktion Vol Bourges,in Historische Zeitschrift,Vol.103,1909,pp.24-25.)。在英国,许多修道院此后不再交授职费,代之以每年交纳一份保护金,而一份保护金总数尚不足一份授职费的2%(注:John A.F.Thomson,Popes and Princes 1417-1517,p.243.),如圣阿尔班每年交13镑6先令8便士的保护金代替1000镑的授职费,威斯敏斯特以年纳21镑13先令4便士代替450镑的授职费,沃尔瑟姆十字修院275镑的授职费仅代之以5镑保护金(注:J.J.Scarisbrick,Clerical Taxation in England,1485-1547,in Journal of Ecclesiastical History,Vol.11,1906,p.45.)。意大利等地的宗教团体也不再交纳授职费与年金,改为交纳“十五年一次税”,这亦使教廷收入减少。德国在1439年也取消了年金。

再次,教皇的授职授俸权力也随着大分裂而大量流失。教会大分裂之际,对立的教皇双方为寻求各国君主的支持,在授职权方面作出了重大让步。如克力门七世一次即把数名主教职和750份圣俸的任免权赐给了法国国王(注:J.Gilchrist,The Church and Economic Activity in the Middle Ages,p.94.)。同时,各国君主也利用教廷分裂竞相扩大自己的教职任免权,如法国国王试图以中止教皇在法国的授职权等为砝码承认马丁五世。英国早在1350年即颁布了《圣职授职法》和《王权侵害罪法》,但未真正执行。直至大分裂之时,英国议会才一再对这两项法令加以修订与强化,出现了一系列修正案,《王权侵害罪法》第二法案(1365年)、第三法案(1393年),《圣职授职法》第二法案(1390年)和第三法案(1407年)。前者规定国王有权监禁或驱逐教皇任免的教职人士,并由国王任命新人出任;后者则禁止将因授职而引发的纠纷上诉到教皇法庭,否则便构成对王权的侵害。这些法令大大地削弱了教皇的授职权。马丁五世因而极为不满地说:“在英格兰,不是教皇而是国王才是该国教会的主宰”(注:C.Davis,The Statue of Provisors of 1351,in History,Vol,38,1953,p.133.)。西班牙、德国等国君主乃至某些诸侯、大公通过与教皇缔约的形式也获得了授职授俸权。

更为重要的是,大分裂使得教皇对西欧各国的征税权落入君主手中。在此之前,教皇作为基督教世界的宗教领袖对各国教会拥有无可争议的征税特权,并经常干预君主向教职界征税。第四次拉特兰公会决议第46条规定:禁止俗人向教士征税,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教职人士自愿捐赠,但事先必须与罗马主教协商(注:H.Tillman,Pope Innocent Ⅲ,Amsterdam,1980,p.79.)。当时各国君主向教职界征税时,事先一般均通知教皇,征税令中往往也提到“经教皇授权”或“许可”。教职界也把教皇视为他们的保护者。大分裂后,教皇与国王扮演的角色完全颠倒,1388年乌尔班六世向英格兰征税时,下院的反应是:没有国王的许可,任何人交纳此税将被视为卖国贼。1463年,英王爱德华四世告诫教皇庇护二世不要向英格兰征税,声称他有义务保护教职界(注:M.H.Keen,England in the Latter Middle Ages,London,1973,pp.205-206.)。德国君主们在1493年颁布的《美因兹宣言》中宣布,没有诸侯的同意,教廷的财政权力不受保护。法国的《布尔日国事诏书》规定,任何征税皆不得妨碍高卢人的自由。此后,教皇每次征税均需与世俗君主协商,在讨价还价中,“双方关注的焦点是确保自己在分享税款时得到较多的一份”(注:John A.F.Thomson,Popes and Princes 1417-1517,p.168.)。但国王显然占有优势,如马丁五世一次从法国征得60000佛罗林的协助金,却有50000佛罗林流入皇家财库(注:John A.F.Thomson,Popes and Princes 1417-1517,p.80.)。相反,君主们在向教职界征税时,往往自行其事,1440年和1445年法王两次征税均只字未提已得教皇授权,反而将之视为一种“皇家特权”(注:John A.F.Thomson,Popes and Princes 1417-1517,p.173.)。由于教皇已无法提供保护,教会的地方性因素开始成长,其民族精神亦开始涌现。

税权归属的转移表明利益的天平已倾向君主一方。为进一步说明问题,我们以英国为例来看教皇与国王在分配教职界财富方面所占比重的变化。

前面我们已经计算出:1199-1312年间,教皇共向英国教职界征税12次,共征税款524708镑,年均4685镑。1254-1324年的70年里,经教皇批准,英王向教职界征税8次,3次是每次征1个1/10,2次是每次征2个1/10,2次是每次征3个1/10,1次是征4个1/10(注:据W.E.Lunt,Papacy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No.266-304 and W.E.Lunt,Financial Relations of the Papacy with England,Vol.1,Chap.5-7 and Appendix I统计。),一共是17个1/10,以每个1/10价值20300镑计,总值是345100镑,年均4930镑。从征税情况来看,英王从教职界年均所得要略多于教皇。但教皇除税款外,每年还可得到大量的授职费、年金、晋见费、褫夺收入等款项,这些收益加在一起,肯定要远远超过英王所得的份额。

大分裂后的情况又如何呢?笔者有幸接触到两项研究成果:一是麦克哈迪对1401-1496年教职界向英王纳税额的量化分析(注:A.K.McHardy,Clerical Taxation in Fifteenth-Century England:The Clergy as Agent of the Crown,in The Church,Politics and Patronage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by R.B.Dobson ed.,Gloucester,1984,pp.168-189.);另一项是斯卡里斯布里克对1485-1547年即英国宗教改革前后教职界分别向教皇与国王纳税额的对比研究(注:J.J.Scarisbrick,Clerical Taxation in England 1485-1547,in Journal of Ecclesiatical History,Vol.11,pp.41-54.)。我们下面转述这两项成果,以便于与中古中期进行对比。

麦克哈迪首先统计出:1401-1496年间,约克教省教职会议(Convocation)30次批准向国王纳税,一共交纳27 1/4个1/10。同期坎特伯雷教省47次批准征税,共交纳了40 1/4个1/10,外加一次特别税。约克教省每个1/10税价值2000镑,坎特伯雷教省每个1/10税价值15200镑。这样,约克教省30次征税总值54500镑,坎特伯雷教省47次共纳611800镑,加上1489年坎特伯雷教省一次性交纳的25000镑特别税(注:以上各种数字见A.K.McHardy,Clerical Taxation in Fifteenth Century England,in The Church,Politics and Patronage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by R.B.Dobson ed.,pp.169-170。),三者总额达691300镑,即英格兰教职界每年向国王纳税7201镑。麦氏承认他提供的数字较为保守。其实,麦克哈迪的推算有错误。根据麦氏文后的附录一与附录二(注:附录一、二分别列出了约克与坎特伯雷两教省1401-1496年间批准征税的时间、税率与交纳期限等。),约克教省30次征税实征28 1/4个1/10,麦氏少算了一个:坎特伯雷教省47次征税实征51 1/4个1/10,麦克少算了11个。因此,约克教省实际交纳56500镑,坎特伯雷教省实纳779000镑,加上25000镑的特别税,三者共计860500镑,教职界每年向国王纳税8963镑。

斯卡里斯布里克的研究结果如下。1486-1534年间教职界向国王年均交纳9000镑协助金,这与我们依据麦克哈迪所提供史料得出的税额相当。此外,国王每年还可向修道院和主教区征得3500镑罚金。即国王年均所得为12500镑。斯氏认为这是个保守数字,因为圣俸出缺费、礼金、贷款等尚未计入。向教皇交纳的税款包括:1.彼得便士,每年依惯例交纳299马克,即199镑6先令8便士;2.贡赋(Cesus)年均92镑12先令10便士;3.巡视费每年163镑8先令10便士;4.晋见费每年137镑;5.年金130镑;6.授职费为17400杜卡特,合4094镑。这样,在1485-1534年间,英国教职界年均向教皇交纳4816镑(注:以上各项数据见J.J.Scarisbrick,Clerical Taxation in England 1485-1547,in Journal of Ecclesiatical History,Vol.11,pp.46-50.)。

根据上述两项推算结果可知,在宗教改革前的50年里,英国教职界每年向教皇与国王交纳税款总额约为17300镑,其中,教皇所得不足3成,国王超过7成,国王所得为教皇的2.5倍,其分配比例为1∶2.5。这正好从一个侧面证明:自教会大分裂以来,国王向教会征收的税款在数量上已大大超过教皇所得的份额。这是税权转移的必然结果。

国内外学术界普遍认为,民族教会的产生是宗教改革的直接结果。但从财政的角度看,实情或许并非如此。民族教会的形成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自11世纪授职权之争始,西欧各国开始形成一种教权与王权并存的二元政治结构,教皇通过其司法权、授职权与征税权来维系其对地方教会的统治,力图建立教权的一统天下。但随着王权的强化与民族国家的兴起,王权逐渐侵蚀了教皇的权力。在阿维农时期,君主们先后摆脱了对教皇的臣属关系,随之在教会大分裂与公会议运动期间,又获得了教职授职权与征税主动权。地方教会的人事任免、圣俸安排与教职界课税等事务,已纳入王权的统治范围,在组织结构上越来越紧密地与王国政府联为一体。教权对地方教会的控制已十分脆弱,在财政上越来越依赖于教皇国的收入。教会大分裂时期,巴黎大学一位发言人曾说:“有多少个教皇?两个,三个,十个或一打?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每个王国都有了它自己的教皇。”(注:Geoffrey Barraclough,The Medieval Papacy,New York,1979,p.162.)这句话典型地反映出王权在教会事务中所占的主导地位。可以说,各国教会在大分裂时期已基本上完成了由教权统治到王权统治的过渡,民族教会已开始形成。这一切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与宗教改革铺平了道路。

本文写作得到南开大学于可教授、东北师大朱寰教授的热情指导,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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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教廷中部财政收入动态研究_教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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